“五祀”祭祷与楚汉文化的继承
杨 华
内容摘要 近年来出土的有关“五祀”祭祷的简文,证明古代贵族按照等级祭祷家居之神的说法是错误的,至少大夫以上的贵族应当恒祭“五祀”,并无等级之别,郑玄关于前者为周礼、后者为商礼的经注并不可靠。楚地出土简牍资料也部分地支持了章太炎在《大夫五祀三祀辨》中提出的论点──《礼记祭法》在“五祀”的基础上,吸收了楚地广为流行的“司命”和“厉”两种神祇,形成所谓“七祀”。根据楚地出土简牍的相关记载,还可对“五祀”的名称和顺序在历史流变中产生的变异进行复原。
==============================================================
“五祀”指五种小祀(注:儒家经典中关于“五祀”还有另一种意义,指的是五行之神,它们与四时相配,祭之于四郊,又各有其配食之神。《左传昭公二十九年》:“有五行之官,是谓五官,实列受氏姓,封为上公,祀为贵神。社稷五祀,是尊是奉。木正曰句芒,火正曰祝融,金正曰蓐收,水正曰玄冥,土正曰后土。”《周礼春官大宗伯》:“以血祭祭社稷、五祀、五岳。”其下郑玄注亦与《左传》所说相同。此种“五祀”之祭,是天子诸侯的大祀,本文不作讨论。),即户、灶、中霤、门、行等家居之神,祭之以报出入饮食之德。《周礼天官酒正》中有大祭、中祭、小祭之说,郑司农注谓,大祭指天地,中祭指宗庙,小祭指五祀。“五祀”的常祭,在春、夏、秋、冬四季的孟月举行,与五行之神相配;而“五祀”的散祭,则是平时出入饮食,随事而祭,无有定时。近年来,楚地陆续出土了一些涉及“五祀”的简牍资料和考古实物,它们对于厘清传统经学中关于“五祀”的种种说法,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一、“五祀”与“三祀”之争
关于“五祀”的实行者及其等级规定,文献中又有两种不同的说法:
第一种,从天子到庶人,所祀对象有等级差别:天子七祀,诸侯五祀,大夫三礼,士二祀,庶人一祀。其说见于《礼记祭法》:
王为群姓立七祀,曰司命,曰中霤,曰国门,曰国行,曰泰厉,曰户,曰灶;王自为立七祀。诸侯为国立五祀,曰司命,曰中霤,曰国门,曰国行,曰公厉;诸侯自为立五祀。大夫立三祀,曰族厉,曰门,曰行。适士立二祀,曰门,曰行。庶士、庶人立一祀,或立户,或立灶。
郑玄注谓:“此非大神所祈报大事者也。小神居人之间,司察小过,作谴告者尔。”这个五祀的顺序及其具体所指,可以用表格展列如下:
司命 中霤 国门 国行 泰厉 户 灶
天子七祀 ○ ○ ○ ○ ○ ○ ○
诸侯五祀 ○ ○ ○ ○ ○(公厉)
大夫三祀 ○(门) ○(行) ○(族厉)
适士二祀 ○(门) ○(行)
庶人一祀 或○ 或○
如果等级越低,其祭祀的神祇越具有普遍性的话,那么“五祀”中最基本的神祇是门、行、户、灶四种,其它祭祀对象(司命、中霤、厉)都是在此基础上增加的。
第二种,从天子至于大夫,所祭之“五祀”相同,没有等级差别。其说见于《礼记曲礼下》:
天子天地,祭四方,祭山川,祭五祀,岁遍;诸侯方祀,祭山川,祭五祀,岁遍。大夫祭五祀,岁遍。士祭其先。
《周礼》中天子亦只祭“五祀”,《仪礼》所载丧礼为士礼,亦用五祀,似乎贵族用五祀,上下皆无差别。关于“五祀”,文献中还有多处可见,如《礼记王制》:“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郑玄注:“五祀,户、灶、中霤、门、行也。”也是主张天子至于大夫,所祭之五祀内容相同。
“五祀”究竟有无等级区别?《曲礼》郑玄注的解释是:
五祀,户、灶、中霤、门、行也。此盖殷时制也。《祭法》曰:“天子立七祀,诸侯立五祀,大夫立三祀,士立二祀。谓周制也。”
郑玄最先用殷、周礼制的差别来解释这两种不同的说法,将《祭法》中的七、五、三等差之祀归为周制,认为不分等级而恒祭“五祀”属于商制。郑氏之说与他一贯的经学立场是相合的,例如,郑氏在对其弟子赵商的问答中,多次提到“《礼记》后人所集,……当以经为正。”“《祭法》周礼,《王制》之云,或以夏、殷杂,不合周制。”(注:说详《毛诗鸳鸯》、《周礼膳夫》及《礼记王制》之《正义》下所引《郑志》。)郑氏之说为后代所宗,衍生出很多疏证,清人胡培翬《仪礼正义》亦未有裁断(注:说见胡培翬《仪礼正义》,江苏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1918-1919页。)。
不惟如此,对于天子究竟该用“五祀”还是“七祀”,礼家历来争讼无决,以致于历代统治者在颁国礼、立邦祀时便歧义丛生,游曳不定。这在杜佑的《通典》及其它正史的《礼志》中,已有明载──殷制五祀:户、灶、中霤、门、行;周制天子七祀:司命、中霤、国门、国行、泰厉、户、灶;前汉五祀:户、灶、门、井、中霤;后汉五祀:门、户、井、灶、中霤;晋代五祀:门、户、井、灶、中霤;隋代七祀:司命、户、灶、门、厉、行、中霤;唐初废七祀,《开元礼》又恢复七祀:司命、户、灶、门、厉、行、中霤);宋代用七祀:司命、户、灶、中霤、门、厉、行;明、清两代改用五祀:户、灶、中霤、门、井。国家大典尚且如此,民间崇拜更是莫之所从。
一百年前,章太炎先生的《大夫五祀三祀辨》提出了另外一个说法,为五祀、三祀之争开闢了另一种思考路径:
《曲礼》《王制》并言大夫祭五祀,《祭法》独言大夫立三祀。郑君注《曲礼》,谓五祀殷制,三祀周制。注《王制》,谓五祀有地,三祀无地。陆佃曰:三祀言其立,五祀言其祭,祭与立异。此皆强为生义也。
案《祭法》所言,等而上之,天子七祀,于户、灶、中霤、门、行以外,复增司命、泰厉。故不知七祀自起,无以明三祀所由立。寻司命、泰厉之入七祀,斯乃近起楚俗,非周制也。
《汉书郊祀志》言:荆巫有司命。《楚辞九歌》之《大司命》,即《祭法》所谓王所祀者也;其《少司命》,即《祭法》所谓《山鬼》,《祭法》注曰:今时民家祠山神,山即厉也,是山鬼即《祭法》所谓族厉也。然则司命、泰厉、公厉、族厉,皆于《楚辞九歌》着之,明其言“王立七祀,诸侯立五祀,大夫立三祀,嫡士立二祀,庶士、庶人立一祀”者,皆由楚国儒先因俗而为之节文矣。鲁并于楚,《祭法》所述祀典,泰半本《鲁语》展禽之说,其为楚人删集,又易知也。(注:此文最早着于晚清癸巳年(1893),定稿于次年。今分别收入《章太炎全集》(一)(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84-287页)和《章太炎全集》(四)(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9-31页)中。)
章氏之说,可以归纳为:第一,七祀的内容皆为楚辞所录之祭歌;第二,鲁并于楚,《祭法》所述祀典,多为楚人删集;第三,大夫三祀,是由于战国时期大夫地位之卑所致,其中楚国大夫地位尤卑;第四,司命属于天神,与“五祀”之地祇无涉,泰厉、族厉之类又以楚为盛。所以,“周世大夫,上至三命,下不损一命,则必有五祀矣。《曲礼》《王制》两注,当定从《曲礼》注说,以户、灶、中霤、门、行皆地祇,不容增损也。”
与前代经师的各种解释相比,章氏之论突破以经说经、以注补经的窠臼,更具历史眼光。无怪乎他也以此为得意之作,集于其早年的《膏兰室札记》,后又加润改,选入《太炎文录初编》。章氏的发现,距今已愈百年,然而经、文学界均无有真正的回应(注:以笔者陋见,踵章氏之说者,唯任铭善先生《〈礼记〉目录后案》。任着谓:“名曰‘祭法’者,……至于亲庙之言,坛墠之制,天子诸侯月祭之说,七祀五祀三祀二祀一祀之等,皆绝妄不能究其义者。大抵此篇之文极其驳杂,又不涉经义,盖不可据,虽置之可也。……章氏说得之。”(齐鲁书社1982年版,第57页)。),其根本原因在于史料的匮乏。近年来,楚地出土的一些简牍材料中,有不少与“五祀”有关,这些材料为解决两千多年来的经史狱讼,或许有所助益,对于太炎先生的推论,也可以有所回应了。
二、楚地简牍所见“五祀”
在楚地出土的简牍中,有不少涉及“五祀”的内容,现以笔者目力所及,梳理如下。
1.新蔡葛陵平夜君成墓楚简
最近公布的平夜君成楚简,主要内容是卜筮祭祷,其中涉及“五祀”祭祷的竹简有七枚,例如(注:河南省文物研究所:《新蔡葛陵楚墓》,大象出版社2003年版。):
……一犬,门一羊。(甲一:2)
……特牛,乐之。就祷户一羊,就祷行一犬,就祷门……。(甲三:56)
……灵君子,门□户□……。(甲三:76)
……户、门。有祟见于邵王、惠王、文君、文夫人、子西君,就祷……(甲三:213)
就祷灵君子一昔(从豕);就祷门、户屯一牂;就祷行一犬。壬辰之日[祷之](乙一:28)
……之户,一户……(零:325)
……祷门、户(零:442)
据整理者的研究,“平夜君成墓的年代或可定在(楚)悼王末年”,如是,则这批简文是迄今所见楚地最早的“五祀”祭祷简。
2.包山M2楚简
包山简中涉及“五祀”的辞句极多。例如:
赛祷行一白犬。(简208、219)
举祷宫行一白犬,酒食。(简211、229)
举祷行一白犬,酒食,阀于大门一白犬。(简233)
另外,包山简中还有“赛祷太佩玉一环,后土、司命、司祸各一少环。(简213)”陈伟先生将“司祸”释为灶神,将宫后土、宫地主、司命、室诸神均释为中霤。这样陈先生所排列出的包山“五祀”之名便是(注:陈伟:《包山楚简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5-169页。另参工藤元男:《从卜筮祭祷简看日书的形成》,武汉大学中国文化研究院编《郭店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