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t:史学质疑“571工程纪要” |
| 送交者: HCl 2006年06月16日10:35:54 于 [史地人物]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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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质疑“571工程纪要”
根据近年来对林案颇有研究的舒云女士的详细考证,那个神秘的红色“拉链本”,是在林立果的空军学院“秘密据点”里,由一位普通的服务人员老王和另外两个人,于1971年9月15日19点30时分以后,首次发现的。9月16日20点,老王再次进入该“据点”,才将“拉链本”拿出,交给了负责人张帆。直到10月7日午夜2点,张帆才把“拉链本”交给空军学院政委殷古风,并写了一个材料。10月9日,也就是九一三事件过去26天,这个本子才连同行政处副处长王兰义写的材料,呈报周恩来。 在老王发现那个神秘的红色“拉链本”之前,有什么人到过现场,都做了些什么事呢? 舒云女士在《回眸1971:再探“五七一工程”之谜(3)》中写道,“林立果临去北戴河前,让李伟信和王永奎把东西收拾一下,空军学院、西郊机场两个“秘密据点”的各种机器、器材能带走的带走,文件、报刊、书信、材料等能带的也带,不有带走的就烧掉。” 这样,问题就出来了:既然李维信三人,在光明透亮的楼内,格外谨慎小心地足足整理了一个多小时,既然最后离开现场的三个人,都异口同声地说,桌子上,绝没有落下“红色拉链本”。那么,老王怎么会在桌子上,意外地“发现”那个神秘的记录有“571工程纪要”的红色“拉链本”呢?据说,不仅如此,老王还在桌子上“缴获”了一本英语课本,一本《格瓦拉日记》和一个日本进口的空白笔记本。 李维信等三人和老王等三人,同为直接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却发生了明显的冲突,这是为什么?!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情节,就是李维信等三人离开现场的时间是“71年9月13日凌晨零点左右”;而老王首次发现那个神秘的红色“拉链本”的时间是“1971年9月15日19点30时分以后”。也就是说,两者之间有67个半小时的时间差! 在这两天又19个半小时的时间差里,有没有其它人造访过林立果的那个“秘密据点”?!其中又发生了什么“变故”?! 这个问题的极端重要性,是任何一个有起码办案常识的人,都可以看出来的!如果不能查清在上述67个半小时中发生的事,就没有办法弥合上述当事人所作证词之间的矛盾。那么,记录着“571工程纪要”的红色“拉链本”,就有来路不明之嫌,甚至,“571工程纪要”这一林案的关键证据,就有“伪造”之嫌! 必须指出的是,林案的审查工作,是中央“专办的”“天字第一号”大案。事经文革时期和文革以后两个阶段,十多年的“缜密”审查。 9月13日事发当天,周总理就派李德生进驻空军司令部,并指示“立即查封林彪集团所有黑据点”。(1)之后五年中,为了查清林案,“象筚头发似”地将空军查了个底朝天。但是,上述67个半小时的“时间差”里发生的事,有没有人提出质疑?为什么没有查清?!老王在9月15日19点30时分以后,(也就是李德生进驻空军之后)走进“秘密据点”时,屋内满是灰烬,一片狼藉。谁都知道,这种环境,对于现场刑事侦查,特别是对现场提取指纹和脚印,是非常有利的。但是,直到10月6日,时隔26天,那个本子连同行政处副处长王兰义写的材料,呈报周恩来之后,为什么专案部门还没有派出的刑侦人员,到现场作详细的技术勘察,并写出客观的报告?为什么长达十多年的专案审查,对于这个67个半小时的“时间真空”,没有提出“质疑”?!更让人费解的是,一贯以“军队法学专家自诩”的图门将军,以林案“公诉人”的身份,界入此案后,为什么也“鬼使神差”地“忽略”了这67个半小时的“时间真空”里,所发生的重要情节?! 今天,人们重新审视这67个半小时的“时间真空”里,所发生的事,可以客观地作出以下推断:(1)尽管李伟信一口咬定,现场没有落下红色“拉链本”,但是,由于李伟信是在李伟军、王大章之后,离开现场的。但是目前,有一个有力的证据,可以在相当大程度上,排除是他有意将红色“拉链本”,安置在现场的可能性。应该指出的是:如果是李伟信放置的“笔记本”,他就是“571工程纪要”的唯一“见证人”。法庭上,就一定会让他当庭指认“571工程纪要” 的“影印件”。事实是,当年法庭煞费苦心地“回避”了让李伟信“当庭指认”“571工程纪要”的“影印件”的做法。(2)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老王等三人,可以脱离干系。但是,只要亲眼看到过这位可怜的老头儿的人,都很难相信他们三人会是秘密放置“笔记本”的人。(3)如果有证据表明不是李伟信和老王有意将红色“拉链本”,安置在现场的话,那么,绝对不能排除在李德生进驻空军后的67个半小时的“时间真空”里,有人神秘地造访并布置了现场,造成了老王“发现”红色“拉链本”的假象。如确实如此,那么,就不能排除“571工程纪要”这一林案的关键证据,就有“伪造”之嫌! “571工程纪要”,不是一个合法证据! (之七)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 (
请看下列官方提供的事实: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访俄明集团案主犯纪实》第108页,对这个重要问题,是这样描述的:1980年11月25日下午,在审问江腾蛟的过程中,“法庭出示、投影《“571工程”纪要》的原件影印件”。“这时,法庭传李伟信到庭作证”。请注意,关于李伟信如何对法庭出示的《“571工程”纪要》的原件影印件,予以确认的重要情节,“纪实”中没有写。 (2)图们在《超级审判》第454页,对这个重要情节,是这样描述的:法庭“投影了《“571工程”纪要》的原件影印件”。也就是说,图们连“法庭传李伟信到庭作证”的情节,竟然都“遗漏”掉了。图们在2006年上书的改版《特别审判》第174~175页中,也没有关于李伟信如何对法庭出示的《“571工程”纪要》的原件影印件,予以认证的重要情节。 事实是,李伟信到庭,仅就他了解的关于1971年3月31日,林立果等人在上海岳阳路商议政变计划的情况,作了供述。但是,李伟信没有对法庭出示的那份《“571工程”纪要》的原件影印件的真伪,予以当庭确认!也就是说,连这个在上海岳阳路曾经听说过林立果等人,要制定政变计划的李伟信,也没有看到过法庭出示的那份《“571工程”纪要》。 当年的“中央文件”,对这份《“571工程”纪要》,还有过这样的描述:据空军党办秘书程洪珍、刘斯英等人指认,该《“571工程”纪要》的原件,是于新野的笔迹。但是,法庭既没有传他们到庭作证,也没有出示刑侦部门关于“纪要”笔迹的技术鉴定。也就是说,当年刘斯英等人的指认,因为没有得到法庭的确认,而失去了法律效力。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众所周知,当年图们他们在开庭之前,对每一个细节,都有过极其周密的思考,甚至进行过“公检法”联合“模拟预演”。因此,上述情况的产生,不能排除是图们他们精心安排的结果。 图们为什么要作这样的安排呢? 因为: 综上所述,关于法庭出示的《“571工程”纪要》的原件的真伪问题,可以作出如下客观结论: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当年的所谓“林案”,所谓“571工程纪要”,是何等经不起认真的推敲!那些自诩为“军队法学专家”的图门“将军” 们,当年所办的“专案”质量,是何等的粗糙!!!反观他们今天还在“围堵”涉案当事人的所作所为,不正是他们对自己所办的“铁案”缺乏信心,欲盖弥彰的可笑注脚吗?! 注1, 见王媛媛: 九一三事件中的北京卫戍区司令吴忠。一文,9.13凌晨2时40分后,周恩来在人大会堂,向吴忠等人宣布6条命令之第三条:“立即查封林彪集团在北京的所有黑据点,并搜集罪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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