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 王若水迷误 |
| 送交者: testy 2006年08月12日08:06:04 于 [史地人物]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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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价值:一个概念的陷阱 王若水说:桌子是可以规格化的商品,《阿Q正传》则是独一无二的,从这两个例子得出的结论:《阿Q正传》这样的创造性的脑力劳动的产品没有什么社会平均劳动时间。在这里,有几个问题跳过去了:非规格化的商品是不是都是独一无二的?独一无二的商品是不是都是由脑力劳动生产的?是不是独一无二的商品都没有“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只有把这些问题全弄清楚,才能着手回答王若水所提出的这一问题。 王若水对劳动价值论的质疑可以分成五个层次,第一,关于规格化的商品;第二,关于非规格化的商品;第三,关于独一无二的商品;第四,关于事务性的脑力劳动生产的商品,第五,关于创造性的脑力劳动生产的商品。下面,让我们逐一地考察对于这五个层次的商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否适用的问题。 先说第一个层次,关于规格化的商品。就以王若水所说的甲乙丙三人和他们制造的桌子为例,为了最大限度地与王若水的前提一致而又不至于过分不合理,我们不妨假定:当地的木匠制造的桌子是完全一样的,并且这些一模一样的桌子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桌子市场,而甲乙丙三人则是当地的三个木匠,他们制造一张桌子所需的时间分别是三天、两天和一天。另一方面,在当地的桌子市场上,一张桌子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确实是两天。尽管这些假定还是不很自然,但并不妨碍我们下面的讨论。 为了方便,我们称“甲”制造的某一张桌子为“第一张桌子”。甲制造这第一张桌子用了三天的时间,而这个第一张桌子的价值却是两天时间,两者并不一致。除此以外,这两者还有一个更本质的区别:三天时间是制造第一张桌子所用的时间,它表现了第一张桌子的一个特征;而为了计算出“两天时间”这一平均值,却不能仅考虑第一张桌子,而必须考虑在一定时期内当地的木匠所生产的全部桌子。用一个数学用语,这些桌子组成一个“桌子的集合”,“两天时间”这一平均值则是这个“桌子的集合”的特征。 这里就出现了一个语义上的错位:“两天时间”是第一张桌子的价值,却不是第一张桌子的特征;它是某一 “桌子的集合”的特征,却不是这一集合的价值。由于这一错位,“两天时间”、“第一张桌子”和“桌子的集合”这三者就处在一种极为微妙的关系中。我把这一关系表成:“‘两天时间’作为‘价值’乃是一个‘桌子的集合’的特征,却是在‘第一张桌子’身上反射出来。”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一般地说,一个商品的价值乃是某一‘商品的集合’的特征,但是它却是在这个商品身上反射出来。”总之, “一个商品的价值,乃是在该商品身上反射某一商品的集合的特征。” 这个命题不仅难懂,甚至说起来也不清爽,像一个绕口令,但它却是价值这一概念在语义上的错位导致的命题,如果我们回避这一命题,“价值”就会成为一个“概念的陷阱”。 把这一命题用在《阿Q正传》上,我们立刻得出结论:《阿Q正传》这本书的价值,并不是《阿Q正传》这本书本身的特征,而是在《阿Q正传》身上反射某一“书的集合”的特征。这样,王若水通过《阿Q正传》这本书对劳动价值论的全部责难,都成为无的放矢了。 2. 金戒指和钻石的价值 人们肯定会问:“价值反射一个商品集合的特征”这一命题是从规格化的商品得出的,而《阿Q正传》却不是规格化的商品,怎么能把这个命题应用于它呢? 对!这个命题仅仅适用于规格化的商品,对于非规格化的商品,特别是对于独一无二的商品,价值除了反射一个商品集合的特征以外,还表现了该商品自身的某些特征。这样,我们所考察的问题就进入第二层次。对于这一层次的商品,我以金戒指为例。 如果我们任意收集一堆金戒指,肯定有的轻、有的重,成色、造型也各不相同,在这种意义下,金戒指不是规格化的商品。或许,有些极为精致的金戒指是不能仿造的,这样的金戒指就是独一无二的。如果我们暂时不考虑这种罕见的情形,则金戒指是第二层次的商品,却不是第三层次的商品。 按照王若水的意见,只有规格化的商品才有“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既然金戒指不是规格化的商品,一个金戒指就没有“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了,果真如此吗?对于一个特定的社会,一年生产多少黄金是可以计量的;为此花费了多少时间也是可以计量的,两者的商就是单位重量的黄金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对于某一个金戒指,它有一定的重量,和一定的成色,两者之积就是这个金戒指的含金量。为了简单起见,我们略去加工金戒指所附加的劳动。这样,这个金戒指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就立刻可以计量了。按照劳动价值论,这个时间就是该金戒指的价值。这个价值有两个因子,一个是单位重量的黄金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这个因子反射了一个商品集合的特征,另一个是该金戒指的重量与成色,即它的含金量,这个因子描写了该金戒指自身的特征。 由于有第一个因子,一个金戒指的价值就不是它自身的一种特征,因此,对于金戒指这样的非规格化商品,价值仍然是一个“概念的陷阱”,这一概念不会因为有第二个因子而更清晰,恰好相反,第二个因子的存在只有使它更令人困惑。 关于第三层次的商品,我以钻石为例。 这里,请允许我说几句题外的话。我开口闭口不是金戒指就是钻石,是不是我对这些奢侈品情有独钟呢。非也!由于种种原因,我本能地排斥奢侈品。再说我又不是什么大款,想奢侈也奢侈不起来。记得爱因斯坦曾说,他让他的广义相对论中的空间每一点都有一个时钟,可是他的书房里却一个时钟也没有。我无意自比爱因斯坦,但在这方面似乎颇有相似之处,我说了半天金戒指和钻石,却从来没有带过金戒指,至于钻石,我连看也没有看见过。 那么,难道在这里我非得用这种奢侈品作例子不可吗?这倒不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提到钻石,但他是说钻石的价格总是偏离其价值,黄金也是如此。因此,金戒指和钻石对于劳动价值论实在不是好的例子。那我为什么偏偏要用它们作例子呢?这与一件往事有关。 1957年,我曾经用篮球与篮板的碰撞来阐明我对相对论的理解:在这一碰撞过程中,篮球一方面主动地对篮板作功,另一方面被动地受到篮板的反冲,作功是能量的转移,反冲则是动量的转移,于是我模仿马克思从“劳动的两重性”得出“价值的两重性”的思路,从 “运动转移的两重性”得出“运动自身的两重性”。当时有位同学嘲笑我:“既然用篮球可以说明相对论,那么,用排球就可以说明量子力学了。”这种责难使我想起了另一件往事:1979年我刚“落实政策”时曾教过高等数学,我的一个学生问我一个关于极限论的问题,我费了九牛二虎才明白是怎么回事,原来这位学生以为极限论的奥妙就在于e和d这两个希腊字母(他第一次见到这两个字母),如果把这两个字母换成A和B这样的常用字母,极限论的全部深刻性就荡然无存了。这时候我立刻联想起北大那位同学对我提出责难,他的责难与我的这位学生对极限论的理解实在是异曲同工。这样的责难在科学上有什么地位实在不好说,但在实践上却极为有效。在我所处的环境中,似乎从来就没有一个可以进行学术讨论的平台,难得有一个公开辩论的场合也决不是真正的学者的用武之地。在那里,不管对什么理论,一旦有人提出这样的责难,照例引起一场哄笑,而被责难的理论就在这样的哄笑中被驳斥得“体无完肤”了。总之,这种责难在实践上简直无坚不摧。其实,我是一个无名小卒,把这种超级武器用在我身上未免“杀鸡用牛刀”。把它用来攻击马克思就更合适了,在《资本论》里,马克思竟然以“上衣”和“麻布”为例,来阐明交换价值和价值实体等等最最深奥的概念。一件上衣值几个钱,一尺麻布又值几个钱,马克思多么肤浅!我曾经听说,一皮箱的CPU可以换两百个车位。如果用这个例子来阐述交换价值和价值实体,那就深刻多了。 不管怎么说,我1957年用篮球与篮板的碰撞来阐明我对相对论的理解以完全的失败告终。这次失败使我学乖了。你看,为了阐明非规格化商品的价值,我动用了金戒指与钻石作例子,多么深刻! 回到原来的问题,著名的大块钻石都是独一无二的,按照王若水的意见,它们比金戒指更不可能有“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但是,比照金戒指的例子,我们立刻可以找到计量任何一颗钻石的价值的途径。和黄金一样,单位重量的钻石所物化的劳动是可以计量的,一颗钻石的重量也是确定的,还是略去加工费用,则一颗钻石与一个金戒指在价值计量上唯一的区别就是,与金戒指的“成色”相对应的是某个表现钻石名贵程度的参量,我们暂时称它为钻石的“精度”。金戒指的成色决定于它的含金量,而钻石的精度却并不决定于它的含炭量。因此,钻石的精度与金戒指的成色有一个根本的区别:金戒指的成色与它的含金量成正比,而含金量是该金戒指所物化的劳动量,因此,它还是劳动价值论的考察对象。而钻石的精度却与它所物化的劳动量没有一一对应的关系,从而不再是劳动价值论的考察对象了。这样,当考察单个钻石的价值量时,我们竟不知不觉地越出了劳动价值论的范围。 如果不考虑“精度”这个因素,一个钻石的价值就只剩下该钻石的重量和单位重量的钻石所物化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两个因子,它们的乘积也是该钻石的一个参量,我们暂且称它为该钻石的“平均价值”,全部钻石的“平均价值”之总和等于全部钻石的“价值” 之总和,而“精度”这一因子,只不过使得这个“价值的总和”在诸钻石身上重新分配而已,政治经济学关心的只是一定时期内所生产的全部钻石的价值之总和,它并不关心这一重新分配。当然,尽管政治经济学不关心单个钻石的价值,却有太多的人关心它。 3. 对“复杂劳动”的再考察 现在考察第四个层次的问题:关于事务性的脑力劳动的问题。假定用电脑打出某种文档要用到某个或某些软件,而学会使用这些软件需要一定文化基础,还需要一定的培训时间,那么,打出这个文档的劳动应该算是脑力劳动,但肯定不是创造性的脑力劳动。如果两个人各自打出一个这样的文档,只要两个文档的篇幅一样,则它们虽然并非一模一样,它们所物化的劳动量却可以说是完全一样的。在这种意义下,电脑工作的这种脑力劳动的产品也是规格化的,就像木匠制造桌子的劳动一样。 然而,从具体劳动的角度来看,一个电脑工作者一小时的劳动显然不能等同于一个木匠一小时的劳动;即使从抽象劳动的角度来看,它们也是不能等同的:电脑工作是一种“复杂劳动”。马克思曾经提出:复杂劳动是多倍的简单劳动,或者说,一定量的复杂劳动等同于较大量的简单劳动。从字面上看,马克思这里说的“复杂劳动”这一用语可能有两种稍有区别的含义:一种含义是指因技术熟练而效率较高的劳动,它表现单个劳动者的劳动技巧。另一种含义是指只有经过培训从而具有某种专长的人才能胜任的劳动,它表现某一“工种”或“行业”的属性。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有两处谈到复杂劳动。在其中的一处(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中译本,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8页,第223-224页)他写道:“一个商品可能是最复杂的劳动的产品,但是它的价值使它与简单劳动的产品相等,因而本身只表示一定量的简单劳动……为了简便起见,我们以后把各种劳动力直接当作简单劳动力,这样就省去了简化的麻烦。”这里说的似乎是第一种含义。在另一处马克思提到:根据传统惯例,瓦工的劳动在当年的英国被看作“复杂劳动”,这里说的肯定是第二种含义。 马克思未曾明确区分复杂劳动的这两种含义,也不曾明确指出脑力劳动是复杂劳动的一部分。这样就不可能明确提出脑力劳动的复杂程度如何计量的问题。但是,如果说在马克思的时代这一问题还没有列入日程,那么今天解决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了。因此,今天我们必须更确切地规定“复杂劳动”及其相关用语的含义。 另一方面,在《资本论》的英译本中(我手头也没有德文的《资本论》,我也不会德语,因此无法与原文比较),与中译本的第一处的“复杂劳动”对应的词是skilled labour。而在中译本的第二处,有“较复杂的、比重较高的劳动”这一用语,英译本对应的用语是more complicated skilled labour。按照这种对应关系,与“复杂劳动”对应的英语词似乎应是complicated labour。可见中文的“复杂劳动”这一用语所对应的英语词并不一致。因此,在更确切地规定“复杂劳动”及其相关用语的含义的同时,我们也得确切地规定它们与英语词的对应关系。 我建议作如下规定:“复杂劳动”这一用语仅用于表现“工种”与“行业”的特征,对应于英语的 complicated labour;其反义词是“简单劳动”,对应于英语的simple labour。至于表现单个劳动者的劳动技巧的复杂劳动,则改用“熟练劳动”这一用语,对应于英语的skilled labour;其反义词是“不熟练劳动”,对应于英语的unskilled labour。这样,马克思为了省去了简化的麻烦而不再区分的“复杂劳动”是skilled labour和unskilled labour;至于包括当年英国的瓦工的劳动在内的“复杂劳动”,则对应于英语的complicated labour。 按照这一规定,在具体劳动的意义下,一定的熟练劳动是多倍的不熟练劳动,但再多的简单劳动也不能取代一定量的复杂劳动,从而复杂劳动并不是“多倍的简单劳动”。但在抽象劳动的意义下说,复杂劳动仍然是“多倍的简单劳动”。换句话说,在抽象劳动的意义下,一小时的复杂劳动等于一小时的简单劳动乘上一个系数,这个系数表现该复杂劳动的复杂程度,姑且称它为“复杂系数”。 根据定义,复杂系数所表现的是某一“工种”或“行业”的属性,而不是单个劳动者的劳动技巧。因此,对于同一行业的劳动者来说,其劳动的复杂系数是相同的。例如,每一位作家的劳动的复杂系数都是一样的,不论他是初出茅庐的三流作家还是文学大师鲁迅。此外,一个人只要与简单劳动者生产同一产品,他就是在从事简单劳动,不论他多么熟练。例如,一个八级车工如果和他的学徒加工同一种产品,他的劳动就和学徒工的劳动一样是简单劳动,其复杂系数为1。 那么,怎样确定各种劳动的复杂系数呢?这一问题使我联想起怎样测量物体发出的光的亮度的问题。物体发出的某种光的亮度取决于两个因素,其中的一个可以用仪器准确地测量,另一个则取决于人的眼睛对于这种光的敏感程度。实验证明,当同一种颜色的光的亮度改变时,人的眼睛对它的敏感程度保持不变,但对于不同颜色的光,人的眼睛的敏感程度却是不同的。因此,同一颜色的光的亮度好比较,不同颜色的光的亮度就不好比较了。然而,相近的颜色的光的亮度还是可以比较的。这样,我们可以先比较相近的颜色的光的亮度,然后由近及远,一步步定出各种颜色的光的亮度来。对于不同种类的劳动的复杂系数,我们似乎也可以采用类似的方法,先比较特征相近的劳动,然后由近及远,定出各种劳动的复杂系数。 复杂劳动大致可分为复杂的体力劳动、事务性的脑力劳动和创造性的脑力劳动三个等级,但这些等级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界线。例如,有些劳动是介于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之间的劳动;又例如,有些人部分时间从事事务性的脑力劳动,部分时间从事创造性的脑力劳动,等等。因此,由近及远地定出各种劳动的复杂系数应该是可行的。 当然,用这种方法确定不同劳动的复杂程度,在技术上仍然会困难重重。或许,还有更好的方法,但困难肯定也少不了。在政治经济学领域,类似的困难从来就大量存在,但这些困难似乎从来没有困扰过政治经济学。对于政治经济学来说,只要各种劳动的复杂程度原则上可以计量就够了,至于某一种劳动的复杂程度到底怎样确定,并不是政治经济学的任务,从而也不是劳动价值论的任务。今天,五花八门的经济学如同雨后春笋,是不是有人会有雅兴建立某种专门研究各种劳动的复杂程度的经济学呢? 4. 鲁迅写《阿Q正传》,该给多少报酬才是不多不少? 最后,我们进入第五个层次,考察王若水提出的问题:怎样计量《阿Q正传》的价值。类比钻石的价值,我们可以断言《阿Q正传》这本书的价值也有两个因子,一个因子反射某一“书的集合”的特征,另一因子则表现这本书本身的特征。 这里说的“书的集合”是一些什么书的集合呢?我们可以考虑在《阿Q正传》出版的那一年所出版的全部小说。这些小说的字数是可以计量的,写这些小说的作者们一共投入了多少时间也是可以计量的。于是当年出版的单位字数(例如,1000字)的小说所花费的劳动时间是可以计量的。如果不考虑技术上的困难,那么写小说这种劳动的“复杂系数”也是可以确定的。两者的乘积就是该年的小说的单位字数的价值量。 《阿Q正传》这本书有多少字是确定的,把这个字数乘上上面的单位字数的劳动量,就是《阿Q正传》这本书的“平均价值”。政治经济学所关心的正是这个“平均价值”。然而,王若水所提出的问题却是:“鲁迅写《阿Q正传》,该给多少报酬才是不多不少?”这不是一个政治经济学的问题,然而,由于有太多的人关心这一问题,我们有必要在这里考察它。 《阿Q正传》是一代宗师鲁迅写的,与那些初出茅庐的作家不能相提并论,《阿Q正传》是精耕细作的作品,与那些粗制滥造的作品不能混为一谈。因此,《阿Q正传》的“平均价值”不能完全表现它的价值,正如一颗名贵的钻石的平均价值不能表现完全它的价值一样。一颗名贵的钻石的价值是它的平均价值乘上它的“精度”,同样,对于文艺小说,也有一个与钻石的精度相对应的参量,在这里,我们借用一个电子学上的用语,称它为“优值”,它取决于作家的水平与该作品的精细程度。 确定文艺作品的优值比确定金刚石的精度要麻烦得多,它涉及许多学术方面的问题,更糟糕的是,还涉及一些非学术方面问题。我们太习惯一年到头评奖、评工资、评职称、等等,从“作品的精细程度”和“作家的水平”这一类用语难免使人联想到这种烦人的评定,而这种联想只有使我们对文艺作品的优值有没有客观标准表示怀疑。但仔细一想,这种怀疑其实是由太多的不公正的评定引起的,而“不公正”的含义正是评定的结果与客观标准的偏离。因此,这种怀疑本身就表明客观标准是存在的,从而文艺作品的优值其实是存在的。尽管如此,确定一个文艺作品的优值,并不是政治经济学的任务,从而也不是劳动价值论的任务。因此,王若水对劳动价值论的质疑:“鲁迅写《阿Q正传》,该给多少报酬才是不多不少?”乃是一个劳动价值论之外的问题。 5. “王若水迷误” 王若水对劳动价值论的质疑虽然是第五层次的问题,可是归根结底,问题出在第一层次,出在对于规格化的商品的价值的认识。王若水问道:“鲁迅写《阿Q正传》,该给多少报酬才是不多不少?”还说:写小说的劳动“有天才,有灵感,这是根本不可能计量化的。”当王若水这样提出问题时,他显然把《阿Q正传》的价值看作这本书本身的一个特征,这是由于价值这一概念在语义上的错位引起的误解,我把这一误解称为“王若水迷误”,其一般形式是:“一个商品的价值乃是它本身的特征。” 顺便说一句:“王若水迷误”这一用语丝毫没有不敬之意。有人说,在数学家中,解决问题的只是能人,提出问题的才是天才。对于歌德巴赫猜想,陈景润只是在解决问题的漫长道路上迈开了一小步,似乎只能算作一个能人;而对于劳动价值论,王若水倒是提出了一个实质性的问题,似乎可以算是一个天才。诚然,他提出问题的方式不是一个“猜想”而是一个“反诘”,这一反诘立足于对“价值”这一范畴的误解,即立足于“王若水迷误”。但是,误解“价值”这一范畴的人多矣哉,唯有王若水明确地表述了这一误解并提出了问题,因此他的这一迷误算得上是“天才的迷误”。 王若水说只有规格化的、一模一样的商品,生产它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或者说,它所“物化”的劳动量才可以计量。照这么说,不仅是《阿Q正传》这样的创造性的脑力劳动的劳动量不能计量,而且所有的手工业劳动的劳动量也无法计量。即使是机器生产的商品只要有一道手工工序,其劳动量就不能计量了。就是王若水所说的甲乙丙三人,如果每人制造的一张桌子,三张桌子也未必一模一样。如果劳动价值论果真只适用于一模一样的商品,那它的应用范围就极为狭窄,实在没有多大必要为它而争论了。 王若水说桌子是“可以规格化”的,这是对的。但是,桌子也可能是非规格化的,就说王若水所说的甲乙丙三人制造的桌子吧,并不排斥如下情况:慢工出细活,甲三天做好的桌子比丙一天做好的桌子要精致一些。在这种情况下,其劳动量是不是就不能计量了呢?比照钻石和《阿Q正传》的例子,我们可以把甲乙丙三人在一定时期为生产桌子所花费的时间,除以在这一时期内三人生产的全部桌子的数量,就得到一张桌子的平均价值,再考虑某一表示桌子精致程度的参数,就能得到每一张桌子的价值了。 如果要问劳动价值论对这种非规格化的桌子是否适用,我们只能这样回答:劳动价值论能够给出一张桌子的平均价值,这对于政治经济学已经足够了。但劳动价值论不能确定单个桌子的价值,这是一个政治经济学以外的问题,但它仍然是一个经济学的问题,并不是不能探讨的。 为了回答王若水提出的“鲁迅写《阿Q正传》,该给多少报酬才是不多不少”的问题,最挠头的一个环节是怎样在一个“书的集合”的总价值中按照它们的“优质”对“平均价值”进行重新分配。这个问题蕴含王若水所说的“灵感”与“天才”等“无法计量”的因素。但刚才我们已经看到,对于王若水认为可以计量的“桌子的价值”,其实也有类似的问题:如果说写一篇动人的小说要求作者有一时的灵感,那么,一张制作特别精巧的桌子也要求匠人有特别的智慧。或许,一个能工巧匠的智慧不能与一位作家的灵感相提并论,但是,如果说鲁迅的天才的价值是无法计量的,那么,鲁般的绝技的价值也是无法计量的。可见无法计量的不仅是脑力劳动。 另一方面,王若水也没有意识到体力劳动的产品也可能是独一无二的,以钻石为例,找到钻石是要付出劳动的,但这种劳动并不是脑力劳动,甚至连复杂劳动都算不上,但是,著名的大块钻石却都是独一无二的。再说,脑力劳动也可能是规格化的。因此,“独一无二的商品不可能有‘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的这一前提对于“劳动价值论不适用于脑力劳动”这一结论,既不是充分的,也不是必要的。 现在,我们已经回答了王若水所提出的问题:劳动价值论也适用于脑力劳动。至于王若水的进一步的推论,则有更多的问题有待解决,我们就不在这里考察了。无论如何,王若水对剩余价值学说和科学社会主义的评价,已经不再可能从他对劳动价值论的批判中申引出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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