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谈谈由“张志新冤件”引发的冤案(shang) |
| 送交者: dengfubi 2006年12月27日13:29:53 于 [史地人物]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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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由“张志新冤件”引发的冤案(shang) 谈谈由“张志新冤件”引发的冤案 作者:老田 首发毛泽东旗帜网站:http://www.maoflag.net/Forum_NoteList.asp?Board_ID=1-2 今天的精英们在宣传和讨论张志新冤案的时候,故意回避一些关键的法律规定和死刑决定程序,把张志新案件当作一个“两方对垒”的故事来讲,构造了一个“张志新反对毛泽东――毛泽东的侄子毛远新报复张志新处其死刑并安排割断其喉管”的故事脉络。当时还专门拍了部电视剧,剧中张志新直接面对的反派代表人物起名“袁欣”,其用意一目了然。 在一九七五年,当时的辽宁省并没有死刑的最后决定权,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权下放给省里是邓小平主持推动“严打”之后的事情。老田在火车上遇到一个当年在辽宁某县公安局工作的人,闲聊时他说到:当年枪毙张志新的布告下来之后是全省张贴,他们县城的布告就是他出去贴的,那一批被处死刑的人共有十五六个,张志新是其中之一,布告上明确写着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江华院长批准死刑,立即执行。最终批准人是最高法院院长江华,既不是辽宁省高院的院长,更不是毛远新。他说按照当时的法律,张志新在公开场合恶毒咒骂毛泽东,书写反毛标语,已经构成“现行反革命罪”,可以判处死刑,江华并没有为张志新案件额外从严掌握,核准张志新的死刑是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的。 宣传张志新的记者陈禹山,因为说了说假话在点,还得了“假话说得好奖”,政治上因此发迹,后来当上了司局级宣传官员,他余生未了的事情就是得把假话维持下去。想想也是,如果一个人不愿意作自我批评,在良心上忏悔自己的过错,那也只能是把假话说到底了,他今年还在继续说着维持假话的假话:“‘四人帮’及其死党,是在违反基本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给张志新同志定罪并判处死刑的。不论是按照机关肃反的方针,还是根据张志新同志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不应判处死刑。不公开宣判,不让本人看判决书,不让上诉,头天宣判第二天立即执行,这都是违反起码的法律程序的。”(陈禹山:《任仲夷与张志新冤案的平反》,载《民主与科学》2006年第2期)这个陈记者开口闭口说从法律看应该如何,幸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不是陈记者的私家密藏,我们还可以查阅到,刑法第十二条出于保护被告人利益的考虑,明确规定过去和现在的政策法律规定在量刑方面有区别时,要适用较轻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但这个第十二条还同时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按照张案判决时期的政策和法律,张案不仅应该作为现行反革命罪判刑,而且根据新的刑法,过去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还应该继续有效。 从死刑复核程序看,判处张志新的死刑,第一步是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死刑改判建议,每一年度的死刑案件汇总之后,交由中共辽宁省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然后以辽宁省革委会的名义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辽宁省高院提出张改判死刑并报经省委常委会议讨论的时间是1975年2月,然后上报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之后,张志新被执行死刑是1975年4月4日。在辽宁省委讨论过程中间,毛远新作为常委之一应该是参与讨论的,其他的参与者应该是在下述名单范围内。 老田查阅了《当代中国的辽宁》一书,当时辽宁省委书记和副书记构成人员中间,讨论张志新案件时(1975年2月)在职名单如下:第二书记曾绍山(1971年1月——1975年9月),第三书记黄欧东(1977年10月——1978年10月)书记:李伯秋(1971年1月——1977年3月) 杨春甫(1972年12月——1976年12月) 毛远新(1972年12月——1976年10月)白潜(1972年12月——1979年8月) 胡亦民(1972年12月——1979年8月)这个名单中间的全部人士,如果不是因故缺席,都是应该参与常委会议的。其他的常委应该是在革委会主任和副主任中间。除了上面提及的名单,省革委会的副主任还有王良(1968年5月——1977年12月) 杨迪(1968年5月——1975年9月) 杨弃(1968年5月——1975年4月) 尉凤英(1968年5月——1977年12月) 任宝成(1968年5月——1977年12月) 王凤恩(1968年5月——1977年12月) 刘忠礼(1968年5月——1977年12月) 于桂兰(1968年5月——1977年12月) 张治国(1968年5月——1977年12月) 刘盛田(1968年5月——1977年3月) 崔修范(1969年3月——1976年9月) 魏秉奎(1969年3月——1977年3月) 王景升(注)(1969年3月——1976年10月) 姜雅琴(1969年3月——1977年12月) 张海棠(1970年3月——1975年9月) 白潜(1970年3月——1977年12月) 胡亦民(1972年12月——1977年12月) 仇友文(1972年12月——1977年12月) 苏雨(1972年12月——1977年12月) 张树德(1972年12月——1977年12月) 李素文(注)(1972年12月——1975年5月) 尹灿贞(注)(1972年12月——1977年4月)。非常奇怪,这个名单中间没有73年大军区对调之后的第一书记和革委会主任名字,之前是陈锡联。此后革委会算是毛远新主持日常工作,但省委到底谁是第一书记,原书中间竟然不提。 参加辽宁省委常委会议讨论张志新案件的,是上述名单中间的十几位人士组成的,在1975年2月开会听取辽宁省高院的汇报,当时的辽宁省高院院长是陈一光,副院长是蔡文林。一般而言,常委开会应该有主持人,会议形成决定之后由主持人代表省委签字确认。据一个辽宁的网友所说,讨论张志新案件的常委会议是黄欧东主持的,常委会议上没有任何一个人对张志新死刑表示不同意见,都是赞成判处死刑的,毛远新也是赞成者之一,最后是黄欧东代表省委签字上报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的。 张志新案件作为重点宣传,是时任中央宣传部长胡耀邦定的调子,因为当时要丑化毛泽东和文化大革命,要找一些有宣传价值的案件,辽宁的任仲夷跟胡耀邦跟得紧,就竭力推荐张志新案件,被胡耀邦接受了。除了这个案件之外,胡耀邦还定下另外一个案件作为两大宣传重点,那个案件涉及到地质学院造反派组织最开始的几个头头朱成昭、蒋良朴和滑正本等人,这几个人是大学生中间最先起来反工作组的,朱成昭还曾经是大名鼎鼎的“首都三司”的发起人和核心组成员之一,后来转而反对中央文革,而且态度坚定,走得比高干子弟的反文革组织“联合行动委员会”更远,所以很有政治上的宣传价值。 今天来回顾,即使从任仲夷胡耀邦所要达到的宣传目的看,张志新在政治上看代表性不强,地质学院的早期造反派的几个头头在政治上就比张志新案件更有宣传价值,他们本身在文革初期是文革的积极参与者,后来转而坚定反对文革,更有典型价值。可惜的是,地院这一批人的宣传计划,被某个元帅一笔勾掉了,因为这些造反派头头的态度转变工作中间牵扯到他的女儿,文革时期曾有某些高级干部对学生组织进行渗透并使用“美人计”的传言。有人开玩笑说,如果不是被某元帅否决了,当年反文革的地院头头在经过高调宣传之后,完全可能当上省委书记那样的高官。这么说是有依据的,1979年3月9日中共辽宁省委召开常委会上,任仲夷就说过:“对她(指张志新)的爱人、子女,要很好培养和教育,子女能上学的,应安排上学。”(陈禹山,同上)给政治上正确的反文革英雄以各种政治和经济补偿,算不上什么特别出格的事情,如果那几个活着的反文革英雄如果被高调宣传出来,加上他们本身又具备很好的组织能力和文化素质(大学毕业生),在政治上的远大前程确实难以估量,至少这几个人当年在地院的造反派中间,比温家宝同志更受群众看好和推重。 因为是胡耀邦亲自定下的宣传重点,而且原定两个重点中间的另外一个被否决了,张志新案件的宣传力度就此加大了一倍。仅仅以光明日报为例:“从1979年6月5日发表《一份血写的报告》开始,到9月12日登载《论张志新这个典型的时代意义》结束,3个多月中,共刊登有关张志新烈士事迹的长篇通讯、怀念文字、理论文章、编者按语、新旧诗词、照片、绘画、歌曲、题词以及各种报道86篇(幅),约15块整版,14万字。”(根据《光明日报》原副总编马沛文回忆录,载《光明日报40年》,191页)张志新一案的宣传效果,在当时应该是很好的,可能是从前的报纸比今天更受民众信赖的缘故。而且,张志新案件的宣传效果本身还受到她外貌形象的影响,前不久,还有一位大学哲学教师对我说“我一看这么漂亮的女人被他们弄死了,不管三七二十一,心里就充满了对那些人的痛恨。”有一个名叫李菁的老记者的文章,也很强调这一点:“这样一个年轻而美好的生命,以这种方式凋零,时隔30年,每每想起来,我还是忍不住长叹。”这是张志新案件宣传中间最为成功的一点,以其年轻美貌的个人条件来激发人们的同情心理,曾经有人说过“悲剧就是把人生有价值的东西撕毁给人看”,这算是胡耀邦任仲夷选典型成功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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