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t: 孙中山乞求英国政府颠覆中国政权的一封信 (退而不休之人) |
| 送交者: 海东青 2007年10月15日07:17:28 于 [史地人物]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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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孙中山领衔呈递的《致香港总督历数满清政府罪状并拟订平治章程请转商各国赞成书》,又称《致港督卜力书》,是孙中山乞求英国政府颠覆中国政权的一封信。关于此信的写作时间,据我查阅有三种说法: 其一,由宋庆龄题写书名,由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中山大学历史系孙中山研究室三家合编,并由中华书局于1981年8月出版的《孙中山全集》第一卷认定是:“一九OO年六七月间”。其理由是:“底本说明此件写于香港舟中(七月中旬),而《支那革命党及秘密结社》日文本原文则谓在此之前,因酌定为六七月间。”(《孙中山全集》第一卷第191页注释) 其二,由李敖撰写、并由李敖出版社于1987年9月出版的《孙中山研究》一书认定是:“1900年7月24日”。(李敖:《孙中山研究》,李敖出版社1987年9月版,第90页) 其三,由陈锡祺先生主编、由中华书局于1991年8月出版的《孙中山年谱长编》则认定是:1900年“8月上中旬(约七月中旬)”。其理由是:“上书时间有多种说法。细绎《上卜力书》及《平治章程》文义,该件与孙李合作无涉,且完成时间,应在8月中旬以后。陈少白记该上书之作系‘际此中央无主’,则旁证上书卜力是在8月15日北京沦陷、两宫出走之后。”(《孙中山年谱长编》第227页) 对于以上三种认定,我觉得李敖先生所说的1900年“7月24日”,较为准确。但是,李敖所说的“7月24日”,是中国的农历,而不是公历。因此,把这个农历日期转换为公历,其时间则是:1900年8月18日。这与陈锡祺先生主编的《孙中山年谱长编》所作的认定,不仅不相矛盾,而且一致。其理由有三:第一,宋庆龄题写书名的《孙中山全集》出版在先,而后出版的《孙中山研究》和《孙中山年谱长编》,都否定了《孙中山全集》中所作的认定。此举对于编撰《孙中山年谱长编》的陈锡祺先生等学者来说,肯定经过一番考究后才作的认定。第二,《致香港总督历数满清政府罪状并拟订平治章程请转商各国赞成书》的起草人陈少白说,此信是写于“中央无主”之时,而两宫出走的时间是1900年8月14日(即农历七月二十日)黎明;北京完全陷落的时间是1900年8月15日(即农历7月二十一日)。第三,此时,正是孙中山与日本人发生意见分歧之时,孙中山转而乞求他在香港医科学校读书时的老师、现任香港总督卜力,是大有可能的。 1900年8月18日,由孙中山领衔、陈少白起草、何启英译,由孙中山、杨衢云、陈少白、谢缵泰、郑士良、邓荫南、史坚如、李纪堂八人联名致香港总督卜力的这封信,其标题为《致香港总督历数满清政府罪状并拟订平治章程请转商各国赞成书》,全文如下: “窃某等十数年来,早虑满政府庸懦失政,既害本国,延及友邦。倘仍安厥故常,保守小节,祸恐靡既。用是不惮劳悴,先事预筹,力谋变正,以杜后患。不期果有今日之祸。当此北方肇事,大局已摇,各省地方势将糜烂,受其害者不特华人也。天下安危,匹夫有责,先知先觉,义岂容辞。某等观此时艰,亟思挽救,窃恐势力微弱,奏效为难;政府冥顽,转圜不易;疆臣重吏,观望依违;定乱苏民,究将谁属?深知贵国素敦友谊,保中为心;且商务教堂,遍于内地,故某等不嫌越分,呈请助力,以襄厥成,愿借殊勋,改造中国,则内无反侧,外固邦交,受其利者,又不特华人已也。一害一利,相去如斯,望贵国其慎裁之!否则恐各省华人望治心切,过为失望,势将自谋,祸变之来,殆难逆料,此固非某等所愿,当亦非贵国之所愿也。时不可失,合则有成。如谓满政府虽失政于先,或可补救于后,则请将其平素之积弊及现在之凶顽,略为陈之:朝廷要务,决于满臣,紊政弄权,惟以贵选,是谓任私人。文武两途,专以贿进,能员循吏,转在下僚,是谓屈俊杰。失势则媚,得势则骄,面从心违,交邻惯技,是谓尚诈术。较量强弱,恩可为仇,朝得新欢,夕忘旧好,是谓渎邦交。外和内狠,匿怨计嫌,酿祸伏机,屡思报复,是谓嫉外人。上下交征,纵情滥耗,民膏民血,叠剥应需,是谓虐民庶。锻炼党罪,杀戮忠臣,杜绝新机,闭塞言路,是谓仇志士。严刑取供,狱多瘐毙,宁枉毋纵,多杀示威,是谓尚残刑。此积弊也。至于现在之凶顽,此后尚无涯涘,而就现在之己见者,则如妖言或众煽乱危邦,酿祸奸民,褒以忠义,是为诲民变。东乱既起,不即剿平,又借元凶,命为前导,是为挑边衅。教异理同,传道何罪,唆耸民庶,屠戮逞心,是谓仇教士。通商有约,保护宜周,乃种祸根,荡其物业,是谓害洋商。睦邻遣使,国体悠关,移炮环攻,如待强敌,是谓戕使命。书未绝交,使犹滞境,围困使署,囚禁外臣,是谓背公法。平匪全交,乃为至理,竟因忠谏,惨杀无辜,是谓戮忠臣。启衅贪功,觊觎大位,不加诛伐,反授兵权,是谓用偾师。裂土瓜分,群雄眈视,暗受调护,漠不知恩,是谓忘大德。民教失欢,原易排解,偏为挑拨,遂起祸端,是谓修小怨。凡此皆满政之的确罪状,苟不反正,为祸何极?我南人求治之忱,良为此矣。某等深知今日中外安危之所关,满汉存亡之所系:是用力陈利弊,曲慰同人,南省乱萌,藉知稍缓,事宜借力,某戒轻心,上国远图,或蒙取录。兹拟平治章程六则呈览,恳贵国转商同志之国,极力赞成,除去祸根,聿照新治,事无偏益,利溥大同。惟是局紧机危,时刻可虑,望早赐复,以定人心。不胜翘企待命之至。 计开 一、 迁都于适中之地。 如南京、汉口等处,择而都之,以便办理交涉及各省来往之程。 二、于都内立一中央政府,一总其成,于各省立一自治政府,以资分理。 所谓中央政府者,举民望所归之人为之首,统辖水陆各军,宰理交涉事务。惟其主权仍在宪法权限之内。设立议会,由各省贡士若干名以为议员,以驻京公使为暂时顾问局员。所谓自治政府者,由中央政府选派驻省总督一人,以为一省之首,设立省议会,由各县贡士若干名以为议员,所有该省之一切政治、征收、正供皆有全权自理,不受中央政府遥制。惟于年中所入之款,按额拨解中央政府,以为清洋债,供军饷及宫中府中费用。省内之民兵队及警察部队,俱归自治政府节制,以本省人为本省官,然必由省议会内公举。至于会内之代议士,本由民间选定;惟新定之始,法未大备,暂由自治政府择之,俟至若干年始归民间选举,以目前各国之总领事为暂时顾问局员。 三、 公利于天下。 如关税等类,如有改增,必先与列国妥议而行。又如铁路、矿产、船政、工商各业,均宜分沾利权;教士、教堂、旅店,一律保护。 四、增文武官俸。 内外文官廪禄从丰,自能廉浅持躬,公忠体国。其有及年致士者,给以年俸,现在官之久暂,定恩额之多少,若为国捐躯,则抚养其身后。 五、平其正刑。 大小讼务,仿欧美之法,立陪审人员,许律师代理,务为平允,不以残刑致死,不以拷打取供。 六、变科举为专门之学。 如文学、科学、律学等,俱分门教授,学成之后,因才器使,毋杂毋滥。”(李敖:《孙中山研究》,李敖出版社1987年9月版,第90——94页) 中华书局出版的《孙中山全集》第一卷第191至194页也刊载了这封信的全文。两本书刊载的全文,仅有个别文字不同,内容完全一样。本人对于此信的评价,在以后的文章自然要谈。此时,公布此信的目的,在于让读者目睹历史真相,再进行独立的思考,得出自己的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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