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历代的军事制度 |
| 送交者: ZTer 2007年12月07日09:23:07 于 [史地人物]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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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周时期 商朝以商王为最高军事统帅,以贵族大臣和方国首 领为高级军事将领。商军出现了“师”的编制单位,建 立了“登人”、“登众”的兵役、动员制度和以射、御、 田猎为内容形式的训练制度。军队分车兵和徒卒,以车 兵为主,主要装备是畜力驾挽的战车。西周军制比夏、 商有了很大发展, 拥有“西六师”、 “成周八师”和“殷八师”,共22个师。“ 基干力量是由平民组成的甲士。那时作战用战车,每辆车上有驾车、持干、戈和拿弓矢的作战人员三名.俗称“三甲士”。在每辆战车的两侧与车后,随有步兵(徒兵)几十名,由奴隶充当。他们既是战斗员,又是侍候奴隶主的杂役。 2、春秋战国时期 战国时期,各国相继变法,封建经济逐步占据主导地位,开始建立了郡县制,兵役制也发生了新的变化。产生了以征发农民为主的郡县征兵制,军赋也由农民 承担,扩大了兵源。军队扩大,建制由“师”发展到“军”。 3、秦汉时期 秦汉军队大体可分为中央军、地方军和边防军三部 分。汉承秦制,其京师兵(中央军)包括南军、北军。郎 官、卫士和屯兵,分别由郎中令(光禄勋)、卫尉和中 尉(执金吾)统领,分掌宫廷内外宿卫、警戒和京师卫 戍。武帝时增北军为八校,东汉又改为五营。地方军有 材官、骑士和楼船(水兵)三个兵种,由郡尉(都尉)和 县尉协助守、令统管,每年进行射御、骑驰和战阵训练, 秋季进行“都试”。平时维持社会治安,战时凭兵符应 调从征。东汉光武帝时与民休息,曾下诏罢郡国都尉和 地方兵。 秦统一中国后,便出现了全国规模的征兵制。征兵以郡县为单位,郡守有征发一郡壮丁作战的权力。当时农民既是主要生产力,也是兵员的主要来源。秦朝兵役和劳役极为繁重:当时全国大约有两千多万人口,而经常被征发服兵役、劳役的就有二、三百万人。 汉承秦制,当时规定不省贵贱,男子二十岁就要在官府登记。并且根据三年耕一年储的原则,从二十三岁起正式服役,直到五十六岁止。在适龄期间,除每年农闲受训外每人一生要服两次兵役,每次一年。一次在地方上,称“正卒”;一次在边疆或京城,称“戍卒”或“卫士”。 汉武帝时,出现了招募熟悉北方少数民族情况的人组成“胡骑”,招募熟悉南方越事的人组成“越骑”。 4、三国时代的世兵制度 东汉后期,由于军阀割据,坞堡林立,大批农民为军阀豪强所霸占,成为依附于他们的部曲(近于奴隶的私人部队)。很多壮丁成了地主家兵,全国征兵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三国、晋、南北朝地方权力扩大,州牧、刺史多 加将军称号,将军持节都督一州数州军事,或都督中外军 事,专擅一方军、民、财政大权。 三国时期出现了“世兵制”。“世兵”就是父子世代为兵。这种兵家户籍不属郡县,而由军府管理,称为“士家”、“军户”。他们的社会地位低下,只有得到放免才能取得平民的身份。 世兵制下军人地位低,素质差,战斗力弱。 5、世兵制度的进化体:北魏隋唐的府兵制度 南北朝后期,北朝出现了“府兵制”。西魏的字文泰在大统九年(公元543年),广泛招募各地汉族豪强地主从军,通过他们的从属关系,带来了大量家兵、部曲等私人武装。西魏政权根据他们所带军队的众寡,授予各种不同爵位。这种使地方割据的私人武装中央化的办法,不但增强了朝廷军力,同时使鲜卑部落兵与汉族封建兵制逐渐结合,创置了“府兵制”。 府兵制创立于西魏大统十六年(550),设8柱国12 大将军、24开府将军,统24军。早期府兵自相督率,自 带弓刀,不编户贯,他们只管打仗,不负担其它赋税。 将领无论何族均用鲜卑赐姓,军人 也从主帅之姓,带有浓厚的部族兵特色。 府兵制到了隋朝起了很大变化。军府名称为骠骑府,以骠骑将军为长官。军士开始编入户籍,从事生产。隋炀帝时,府兵直接从民间征调,男子年满二十一岁即可参加府兵。全国府兵由十二卫分领。大业三年(公元607年)改骠骑将军府为鹰扬府。长官为鹰扬郎将。军人称“卫士”。卫府制度趋于完善,中央集权在军制上得到加强。 唐一改隋朝鹰扬府为折冲府,每府府兵归折冲都尉管辖。并规定在设府的地方,人民有充府兵的义务。服役年龄是二十至六十岁.应征充当府兵的人,平日务农,农闲教练,征发时自备兵器、资粮。这实际上是一种兵农合一的兵役制度。证调服役的人,定期宿卫京师或戍边;战时出征,战事完毕,即“兵散于府,将归于朝”。 府兵调遣、 指挥权均归朝廷,中央设16卫,16卫 下各辖军府。军府按“中外相维、重首轻足”和“居重 驭轻”方略,分布在京城和冲要地区。府兵每年上番宿 卫京师,部分驻守军事要地,战时凭符征调。唐代折冲 府分上中下三等,统兵800~1200人不等,全国最多时设 634府,约60万人。中央禁军除以府兵上番者为南衙禁兵 外,还有来自召募的北衙禁兵。隋、唐还设有兵部,作为 中央三省六部政府机关的军事部,掌军事行政和武官选 授。边防军事机构有镇、戍、关、军和守捉。民众武装 有团结兵、土兵等。唐朝还制定了卫禁律、擅兴律、兵 部式、兵部格等较完备的军事法律,使军制法律化。 6、唐中后期、宋的募兵制 唐代中期,府兵因负担过重而大量逃亡,折冲府名存实亡,府兵制受到严重破坏。为了补充兵员,就采取了招募的办法。唐玄宗开元十一年(公元723年)招募蒲、同、歧、华、京兆等州逃亡的府兵和白丁充当宿卫,称“长从宿卫”,以代替府兵定期轮流宿卫的旧制度。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27年)下令各军镇招募长驻边疆的军防健儿,其家口愿同去的,各给田地屋宅。后来组成边兵,由方镇操纵。这样经历了二百多年的府兵制度基本结束。 唐末各节度使凭借自 己控制的地方政权,豢养大批军队与中央抗衡,改变了 “内重外轻”态势,出现了安史之乱和五代十国“兵骄 则逐帅,帅强则叛上”的分裂混乱局面。 960年赵匡胤重建统一的封建政权北宋,并吸取晚唐 五代军阀割据的教训,改革军制,强化皇权亲掌军队建 置、调动和指挥权,其下兵权三分:“枢密掌兵籍、虎 符,三衙管诸军,率臣主兵柄,各有分守。” 实行“居中驭外”的“更戍制”。 7、元的部落兵制 元朝在取得全国政权前,实行部落兵制,各部落按百户、千户、万户编 制,上马出战,下马牧养,兵牧合一。南下后设枢密院、 行枢密院和兵部等以加强中央集权。军队包括蒙古军、 探马赤军、汉军和新附军,分宿卫和镇戍两大系统,实 行军户制和军官世袭制。 8、明的卫所制 明代实行以屯田制为基础的卫 所军制,全国遍设卫所,控扼要害。军队分京军和地方 军两大部分。中央设五军都督府掌全国卫所军籍,设兵 部掌征讨、镇戍和训练。 军队组织有卫、所两级。一府设所,几府设卫。卫设指挥使,统兵士五千六百人。卫下有千户所(一千士兵),千户所下设百户所(一百士兵)。兵士有军籍,世袭为军,平时屯田或驻防。战时命总兵官出征,战罢兵归 卫所,将印归朝,实行统军、调军与指挥权分离的,军 不私将、将不专军的制度。 卫所制有些象世兵制,又与唐代的府兵制相似。 9、清的部落兵制:旗兵制 清朝实行“旗兵制”。公元1615年,努尔哈赤以部落为单位组成“旗”,将满、蒙、汉族力量编成八个旗,分别用正黄、正自、正红、正蓝、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八种色旗作标志。这就是八旗军”的由来。 兼有军事、政治和生产职 能的“兵民合一”的满族兵制。因此,旗兵制就是部落兵制。八旗兵已脱离生产,并分为 禁旅(京营)八旗和驻防八旗,军队直属于国家而不再归 旗主私有。 清统一全国后,又以汉人为基础组成了“绿旗军”(以绿旗为标志,又名‘绿营兵”)。绿营兵制是参照明朝卫所制建立的汉族兵制。 绿营兵由招募的汉人和收编的汉族地主武装组成,以绿 旗为标志,以营为单位编组。兵员时有增减,最多时达到六十多万人。 八旗兵和绿营兵都实行薪 给制,按年月发给一定的银饷和米粮。清代以八旗 监绿营,八旗兵薪饷和武器装备都优于绿营兵,这是政 治上的民族歧视政策在军制上的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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