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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明的永恒光焰(续3)
送交者: 苍茫大地 2007年12月29日09:47:35 于 [史地人物] 发送悄悄话


原生文明的永恒光焰(六)下

  其四,秦法的社会平衡性,使其实现了古典时代高度的公平与正义原则。


  从总体上说,秦法的五大创造保持了出色的社会平衡:激赏与重刑平衡,尊严与惩罚平衡,立法深度与司法力度平衡,改进现状与发掘潜力平衡,族群利益与个体责任平衡,国家荣誉与个体奋发平衡。法治平衡的本质,是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正因为秦法具有高度的社会平衡性,所以才成为乐于为秦人接受的良性法治,才成为具有高度凝聚力与激发力的法制体系。


  在一个犯罪成本极高,而立功效益极大的社会中,人们没有理由因为对犯罪的严厉惩罚,而对整个法治不满。否则,无以解释秦国秦人何以能在一百余年中持续奋发,并稳定强大的历史事实。荀子云:“秦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数者何,不是法治公平正义之力么?在五千年的中国历史上,甚或在整个人类的文明史上,几曾有过以罪犯成军平乱的历史事实?可是在秦末,却发生了在七十万刑徒中遴选数十万人为基本构成,再加官府奴隶的子弟,从而建成了一支精锐大军的特异事件。且后来的事实是:章邯这数十万刑徒军战力非凡,几乎与秦军主力相差无几,以致被项羽集团视为纯正的秦军,而在投降后残酷坑杀了二十万人。


  这一历史事实,说明了一个法治基本现象:只有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才能使被惩罚者的对立心态消除;在一个法治公平——立法与司法的均衡公平——的社会里,罪犯并不必然因为自己身受重刑而仇恨法治,只有在这样的法治下,他们可以在国家危难的时候拿起武器,维护这个重重惩罚了他们的国家。


  另一个基本事实是:秦国与秦帝国时代,身受刑罚的罪犯确实相对多,即或将“囹圄成市,赭衣塞路”、“死者相枕席,刑者相望”这样的描绘缩水理解,罪犯数量肯定也比后世多,占人口比例也比后世大。然则,只要具体分析,就会看出其中蕴含的特异现象。


  其一,秦之罪犯虽多,监狱却少。大多罪犯事实上都在松散的监管状态下从事劳役,否则不能“赭衣塞路”。说监管松散,是因为当时包括关中在内的整个大中原地区并无重兵,不可能以军队监管刑徒,而只能以执法吏卒进行职能性监管,其力度必然减弱。从另一方面说,秦始皇时期敢于全力以赴地屯戍开发边陲,敢于将主力大军悉数驻扎阴山、岭南两大边地,而对整个腹心地域只以正常官署治理,如果法制状况不好且罪犯威胁极大,如果对法治没有深厚的自信,敢如此么?直到秦二世初期大作始皇陵、阿房宫,关中依然没有大军;后来新征发的五万“材士”驻屯关中,也没有用于监管罪犯。凡此等等,意味何在,不值得深思么?


  其二,秦之罪犯极少发生暴动逃亡事件。史料所载,只有秦始皇末期骊山刑徒的一次黥布暴动。相比于同时代的山东六国与后世任何政权,以及同时代的西方罗马帝国,这种百余年仅仅一例的比率是极低的。这一历史现象说明:秦帝国时代,罪犯并不构成社会的重大威胁力量,甚或不构成潜在的威胁力量,反而成为了一支担负巨大工程的特殊劳动力群体,最后甚或成为了一支平乱大军。若是一个法治显失公平的社会,不会如此自信地使用罪犯力量,罪犯群体也不会如此听命于这一政权。当陈胜的“数十万”周文大军攻入关中之时,关中已经无兵可用,其时若罪犯暴动,则秦帝国的根基地带立即便会轰然倒塌,陈胜农民军便将直接推翻秦帝国。而当时的事实却恰恰相反,七十余万罪犯非但没有借机逃亡暴动或投向农民军,反而接受了官府整编,变成了一支至少超过二十万人的平乱大军。一个基本的问题是:假若罪犯不是自愿的,帝国官府敢于将数十万曾经被自己惩治的罪犯武装到牙齿么?


而如果是自愿的,这一现象意味着什么?


  在人类历史上,无论一个时代一个国家是施行恶法,还是施行良法,都从来没有过敢于或能够将数十万罪犯编成大军且屡战屡胜的先例。只有秦帝国,尚且是轰然倒塌之际的秦帝国,做到了这一点。就其本质而言,这是法治史上极具探究价值的重大事件。它向法治提出的基本问题是:人民的心灵对法治的企盼究竟何在?社会群体对法治的要求究竟何在?只要法治真正地实现了公平与正义原则,它所获得的社会回报又将如何,它的步伐会有多么坚实,它的凝聚力与社会矛盾化解力会有何等强大。


  可惜,这一切都被历史的烟雾湮没了。


  轰然倒塌之际,秦法尚且有如此巨大的凝聚力,可见秦法之常态状况。


  法治的良恶本质,不在是轻刑重刑,而在是否体现了公平正义原则。


  其五,认知作为秦法源头的商鞅的进步法治理念。


  由于对帝国法治的整体否定,当代意识对作为帝国法治源头的商鞅变法也采取了简单化方法,理论给予局部肯定的同时,却拒绝发掘其具体的法治遗产。对《商君书》这一最为经典的帝国法治文献,更少给予客观深入地研究,《商君书》蕴藏的极具现实意义的进步法治理念,几乎被当代人完全淡忘,只肆意指控其为“苛法”,很少作出应有的论证。


帝国法治基于社会平衡性而生发的公平与正义,我们可以从已经被久久淡漠的商鞅的法治思想中看到明确根基。《商君书》所体现的立法与执法的基本思想,在其变法实践与后来的帝国法治实践中,都得到了鲜明体现。


  惟其被执意淡漠,有必要重复申明这些已经被有意遗忘的基本思想。


  一则,“法以爱民”的立法思想。


  《商君书》开篇《更法》,便申明了一个基本主张:“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这是由立法思想讲到变法的必要:因为法治的目标在于爱民,礼仪的目标在于方便国事;所以,要使国家强大,就不能沿袭旧法,不能因循旧制,就要变法。在《定分》篇中,商鞅又有“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之说。凡此,足见商鞅立法思想的人民性,在古代社会是绝无仅有的。在诸多的中国古代立法论说中,商鞅的“法以爱民”、“法令民之命”的思想,是独一无二的,是明确无误的,但也是最为后世有意忽视的,诚匪夷所思也。商鞅这一立法思想,决定了秦法功效的本质。秦国变法的第二年,秦人“大悦”。若非能够真实给民众带来好处,何来社会大悦?


  二则,“去强弱民”的立法目标原则。


  所谓“强”,这里指野蛮不法。所谓“弱”,这里指祛除(弱化)野蛮不法的民风。这一思想的完整真实表意,应该是:要祛除不法强悍快意恩仇私斗成风的民风民俗,使民成为奉公守法勇于公战的国民。也就是说,“弱民”不是使民由强悍而软弱,而是弱化其野蛮不法方面,而使其进境于文明强悍也。就其实质而言,“去强弱民”思想,是商鞅在一个野蛮落后的国家实现战时法治的必然原则,是通过法治手段引导国民由野蛮进入文明的必然途径,其进步性是毋庸置疑的。


  三则,“使法必行”的司法原则。


  商鞅有一个很清醒的理念:国家之乱,在于有法不依。历史的事实一再说明,一个时代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如何,既取决于法律是否完备,更取决于法律是否能得到真正地执行。某种意义上,司法状况比立法状况更能决定一个国家的法治命运。《画策》云:“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非法不用也。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


请注意,商鞅在这里有一则极为深刻的法哲学理念——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这句话翻译过来,几乎是一种黑格尔式的思辨:任何国家都有法律,但是,任何健全的法律体系中,都不可能建立一种能够保障法律必然执行的法律。这一思想的基础逻辑是:社会是由活体的个人构成的,社会不是机器,不会因法制完备而百分之百的自动运转,其现实往往是打折扣式的运转。这一思想的延伸结论是:正因为法律不会无折扣的自动运转,所以需要强调执法,甚至需要强调严厉执法;体现于人事,就是要大力任用敢于善于执法的人才,从而保证法律最大限度地达到立法目标。也正因为如此,秦法对官员“不作为”的惩罚最重,而对执法过程中的过失或罪责则具体而论处。


  显然,商鞅将“使法必行”看作法治存在的根基所在。否则,国皆有法而依旧生乱。此后两千余年的中国历史上,包括韩非在内,没有任何一个人将司法的重要说得如此透彻。理解了这一点,便理解了秦任“行法之士”的历史原因。


  四则,反对“滥仁”的司法原则。


  商鞅执法,一力反对超越法令的“法外施恩”。《赏刑》云:“(法定),圣人不必加,凡主不必废。(依法)杀人不为暴,(违法)赏人不为仁者,国法明也。圣人不宥过,不赦刑,故奸无起。”法外不施恩的原则,在王道理念依然是传统的战国时代,是冷酷而深彻的,也是很难为常人所能理解的。“杀人不为暴,赏人不为仁”的肃杀凛冽,与商鞅的“法以爱民”适成两极平衡,只要将两极联结分析,才是商鞅法治思想的全貌。这一思想蕴藏的根基理念是法治的公平正义,是对依法作为的根基维护。对如此思想,若非具有深刻领悟能力的政治家,是本能地畏惧的。这一司法原则,其所以在秦国扎下了坚实的根基,最根本原因便是它的公平性——对权贵阶层同样的执法原则,同样的执法力度。从这一原则出发,秦法还确立了不许为君王贺寿等等制度。


  商鞅这一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是王道仁政的“滥仁”传统在战国之世尚有强大影响力。此前此后的变法所以不彻底,根基原因之一,便是不能破除国有二法与种种法外施恩之弊端。顾及到这一背景,对商鞅这一思想的价值性便会有客观性的认知。


  五则,“刑无等级”的公平执法理念。


  商鞅确立的执法理念有两则最重要:一则,举国一法,法外无刑,此所谓“一刑”原则;再则,执法不依功劳善举而赦免,此为“明刑”原则。《赏刑》篇对这两个原则论述云:“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故曰:明刑之犹至于无刑也!”也就是说,卿相大夫忠臣孝子行善立功者,统统与民众一体对待,依法论罪,绝不开赦。相比于“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旧制传统,庶民孰选,岂不明哉!


  六则,“使民明知而用之”的普法思想。


  商鞅行法的历史特点之一,便是法律公行天下,一力反对法律神秘主义。为此,商鞅确立了两大原则:其一,法典语言要民众能解,反对晦涩难懂;其二,建立“法官”制度,各级官府设立专门解答法律的“法官”。对于第一原则,《定分》论云:“夫微妙意志之言,上知之所难也。……故,知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知;贤者而后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贤。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偏能知之……行法令,明白易知……以道之所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这段话若翻译成当代语言,堪称一篇极其精辟的确立法律语言原则的最好教材。商鞅使“法令明白”的目的,在于使民众懂得法律,从而能“避祸就福以自治”。这一番苦心,不是爱民么?


  对于第二原则,《定分》论云:“为法令置法官,以为天下正(法律)……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郡县置一法官……吏民不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其中,商鞅还详细论说了法官的工作方式、考核方式。其中对法官不作为或错解法令的处罚之法颇具意味:法官不知道或错解哪一条法律,便以这条法律所涉及的刑罚处罚法官。此等严谨细致的行法措施,不包含爱民之心么?此后两千余年哪个时代做到了如此普法?


原生文明的永恒光焰(七)

   七 走出暴秦说误区:帝国专制说之历史分析

  当代“暴秦”说的一个新论据,是帝国“专制”说。
  传统“暴秦”说,其指控主要来自经济与法治两个具体方面。及至近现代乃至当代,中国史识在基本秉承传统指控外,又对秦帝国冠以“专制强权”定性,秦文明及其所处的原生文明时代遂成一团漆黑,似乎更加的万劫不复了。这一指控基本不涉及史料辨析,而是一种总体性的性质认定,因此,我们只作史观性的分析评判。

  首先的问题是,这一理念的产生,有非常值得深思的四个基本原因。
  第一原因,是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后,对中国古代社会作出了三阶段划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作为“封建社会”开端的战国秦帝国,便合乎逻辑地被冠以专制定性。顺便说及得是,作为根基概念的“封建社会”是否真正科学,已经引起了史学界的关注与讨论,思想史家冯天瑜等人的文章相对深刻。这一质疑的出现至少说明,完全套用西方概念与理念框定中国古典社会,是值得商榷的。

  第二原因,是西方文明史理念的影响。这一理念的基本表述可以概括为:举凡大河流域的文明,皆以治水为基础,生发出东方专制主义历史传统。这一理念的代表作有两部,英国学者汤因比的《历史研究》,美国学者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基于这一理念,作为东方大国的中国古典社会,被一律视为专制时代,秦帝国自然不能幸免。

  第三原因,中国当代民主思潮的普及,使许多人对中国古典时代产生了本能地排斥,尤其对强盛时代产生了逆反心理。这一思潮表现为两种形式:一则是学人以论著或其他方式见诸于社会的封建专制论说,二则是社会个体不加任何分析的武断认定。在《大秦帝国》第一部被改编为电视历史剧的过程中,我听到的这种非理性地将秦帝国认定为“专制”的说法不知几多。在网络上,也有人严厉质疑我“专制崇拜何时休”。自然,这些人对那个时代与秦帝国都缺乏基本的了解。然则,正是这种不了解而本能认定的普遍事实,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很深刻的问题:我们对文明历史的评判,根基究竟应该在哪里?历史主义的评判意识,为什么在我们民族中如此淡薄?这种以所谓科学民主理念去断然否定自己民族文明史的现象,为什么在其他国家民族极其罕见,甚或没有,而在我们民族却大肆泛滥?

  第四原因,历史“暴秦论”的沉积物与其余种种学说思潮的错位嫁接。自两汉之后,因“暴秦”说而沉积成的“非秦”理念代代强化,已经成为某种意义上的非理性认知。当此基础之上,诸多人等对包括西方史观在内的种种“非秦”定性,非但极容易接受,且更愿意以“新理论”来论证旧认知,从而证明被历史铸成的谬误具有真理的性质。诸多历史学家与文化人,论秦几乎形成了一种八股定式:对秦帝国时代不加任何论证,先行冠以“专制”或“落后文明”之定性,而后再展开以旧理念为根基的论述。在曾经的年代,这种定式的典型句式是:“马克思说,恩格斯说……由此可以看出……”。中间没有任何论证,一个既定真理陡然粘接另一个延伸结论。其研究精神之沦落,距离儒家朱熹之对秦考据尚且不如,遑论科学?这里的直接原因,在于这种错位嫁接。根本原因,却实在是一个涉及诸多方面的复杂问题。
  那么,秦帝国时代的文明与政权性质不是专制么?
  是专制,但却是一种具有历史进步意义的专制,因而是一种进步的政治文明。
  专制,是对民主而言的一个政治系统制度。民主制的产生有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则是交通与信息的极大便捷,否则,没有社会大协商的条件;二则是生产力的巨大质变,否则,不可能承载人人参与国事这种极其巨大的社会成本。两千余年之前,人类的整个社会基础是自然经济,既没有便捷沟通的手段条件,更无法承载“人人当家作主”的社会成本。是故,民主制不可能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出现。从这一意义上说,人类的古典时代,无一例外都是专制政体,其间差别,只是专制程度的不同而已。

  帝国时代,中国的传统是将近三千年的松散的天子诸侯制。以当代理念定性,可称之为邦联制,连联邦制的紧密状态都达不到。也就说,其时之政治状态,是一元之下的松散多元化:天子威权有限,诸侯自由度极大。要说民主的根基,那时的政治协商现象远比后世要浓郁得多。原因只有一个,天子与诸侯之间,要做到谁强制谁,极难极难。此等政治条件,对社会生产力的推动极为缓慢,而在社会生产力终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其松散乏力效率极低的社会管理又对生产力的发展阻碍极大。至少,任何对社会有益的大型工程都不可能实现。所以,春秋战国之世的生产力出现大发展后,此等松散邦联制便开始渐渐消解。消解的形式,是实际上增大扩张诸侯国的自治权。

  就其历史本质而言,这一现象的基础逻辑是:作为能够从整体上大大提高社会效率的“天子”系统,一时不可能改变;社会的实际单元——诸侯,便基于社会利益需求的强大推动,而率先实行紧密化高效率的社会管理,从而出现一个又一个集权邦国;这种集权邦国渐渐普及为“天下”认可的普遍形式之后,整个“天下”对整个社会的松散分治便到了不能容忍的地步;于是,寻求整合整个社会效率的“向一”思潮开始出现。人类社会的复杂在于,当共同需求弥漫为普遍潮流时,由谁来充当这种共同需求的“供应商”,人群却无法通过协商来确定,而需要通过武力竞争来确定。唯其如此,秦帝国以战争方式统一华夏,并建立了“治权归一”的中央集权制,是历史潮流推动的结果。

  相对于既往三千年的松散乏力的邦联制,中央集权的治权归一制,无疑具有一举迈入新时代的进步性。历史的实践证明,这种中央集权制问世伊始,便立即展现了无与伦比的强大创造力,整个华夏社会的繁荣富庶远远超过了夏商周三代与春秋战国,在整个人类的古典历史上达到了一个空前绝后的高峰时代。此后两千余年,这种中央集权制一直绵延相续,终于僵化为落后于时代的体制。

  这是历史,也是必然。
  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集权制在创造时期的巨大进步意义。
  我们可以,而且应该摒弃专制。
  可是,我们不能因摒弃专制而连带否定我们民族的整个文明根基。
  将集权体制曾经有过的历史进步性一概抹煞,又进而以专制体制替代整个文明形态,以今日之政治抉择取代总体上的文明评判,这既是理论逻辑的混淆,更是历史虚无主义的悲剧。以此等理念,人类历史将永远不会有进步坐标,任何时代的创造,都可能因其必然成为历史而被否定。不要忘记,即或我们自己,我们这个时代,也将被后来者评判。如果后来人说,我们这个时代因为没有民主制,从而一无是处,不觉得荒谬么?

  从更为广阔的意义上说,我们要客观审慎地对待我们民族的政治文明传统,妥善寻求解决之道,而不能一概以反专制的理念简单否定我们的传统。我们民族的政治文明传统是什么?是“尚一”,是“执一”。我们的传统政治哲学,是“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一”,是我们民族的政治文明根基,五千年没有偏离。虽然,我们有千千万万人在不假思索地呼吁民主,然而,更有大于千千万万许多倍的人依然有着坚实的“尚一”根基。至少,我们的将近十亿的农民,尚不知民主为何物。唯其如此,我们民族要开创未来,要取得更大的历史进步,  要在政治文明取得突破,必须面对的难题有两个基本方面:

  第一个难题,便是解决好“尚一”传统政治文明的社会根基。
  第二个难题,便是寻求能够兼容“尚一”的群策群力的历史道路。
  这是东方文明的独特处,更是中国文明的独特处。
  自远古洪荒,我们的民族便走着一条特立独行的历史之路。我们的文字,我们的生活方式,我们的政治文明,我们的社会伦理,我们的建筑风格,我们的衣食住行,我们的所有基本方面,都是在没有历史参照系数的大势下独立创造的。我们这个民族的最大不同,在于她是世界上唯一的一个不以信仰与独特生活方式为聚合纽带,而以文明内涵、文化方式为聚合纽带的民族。某种意义上,任何一个群体,只要踏进了华夏文明圈,写中国字并奉行中国式的多元生活方式,她便渐渐真正成了华夏民族。无论是先秦戎狄,还是帝国诸胡与匈奴,还是五胡乱华,还是宋元明清的周边民族群,乃至世界最难融合的犹太人,都曾经大批量地成为我们民族的群体成员。唯其如此,传统文明对于我们这个民族的意义,远远大于其它任何民族。我们曾经五千年绵延相续的生命历史,证实了我们民族文明的强大生命力与无与伦比地创造力。假若我们要忽视乃至淡漠我们民族的文明传统,而要硬生生奉行“拿来主义”,我们必然会走向巨大的不可预测的历史误区。
  上述几个方面,是对“非秦”三大理念的历史辨析。
  “非秦”三大理念是:暴秦论、落后文明论、专制论。
  我没有将对诸如商鞅、秦始皇等轴心人物的评判列为“非秦”理念的基本问题,只是因为历史人物的史料相对确定,需要澄清的事件与客观因素不很多。历史论说对历史人物的不同评判,几乎完全是认识与理解的问题,尽管这种认识与理解也基于整体否定秦文明而生。另一个原因是,我对相关历史人物的理解,已经在整部书中作出了依据史实的艺术再现,不需要再以论说方式去概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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