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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历者说:建国初在合作社问题上的毛刘分歧 (2)
送交者: 乐圣 2008年06月03日08:56:56 于 [史地人物] 发送悄悄话

省委在读书学习中的思考

前面提到华北局要我们读几本书,讨论一下,交待一番,意思是要我们从理论上理解少奇同志一系列讲话和批语对山西省委批评的正确性。我们学习了马克思《资本论》的有关章节,《哥达纲领批判》,恩格斯的《德法农民问题》,列宁的《论粮食税》、《论合作制》,毛主席的《新民主主义论》、《组织起来》、《在七届二中全会上的报告》和《共同纲领》。我们是一向尊敬少奇同志的,是抱着发现和检讨自己的问题的态度去学习马列主义经典著作的。但是在学习理论之后,我们感到少奇同志对我们的批评在主导思想方面,有许多问题是难以理解的。

在新中国成立、土地改革结束之后,要不要引导农民走合作社的道路,由新民主主义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和方针问题。毛主席在《新民主主义论》中讲到新民主主义经济时说:“在这个阶段上,一般地还不是建立社会主义的农业,但在‘耕者有其田’的基础上所发展起来的各种合作经济,也具有社会主义的因素。”在七届二中全会上,毛主席更为明确地指出“合作经济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是新民主主义的五种经济成分之一。1949年春天一波同志向我们传达七届二中全会精神,传达了毛主席在会上讲的这样一段话:“如果只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社经济,就不能解决谁战胜谁的问题。我们给农民分配土地,只是无产阶级对农民群众实现了一半领导权,还没有实现全部领导权。只有组织合作社,把农民引导走向集体化,才是实现了全部领导权。如果我们让资本主义领导了农民,那么就连这一半领导权也要失掉的。”我们学习了毛主席关于合作社的一系列论述,觉得少奇同志批评我们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是难以理解的,在理论上也是难以接受的。

社会主义革命的目的是消灭私有制,采取什么方针、政策在广大农村实现这一目的,也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和方针问题。毛主席早就在《组织起来》一文中说:“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的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这是人民群众得到解放的必由之路,是由穷苦变富裕的必由之路,也是抗战胜利的必由之路。”

我们理解,土改结束后,对于农村私有基础采取保护的政策,但不能采取确保不变、任其自流两极分化的方针。对于农村私有基础中的个体农民所有制,党采取积极而又慎重的步骤,由具有社会主义萌芽的互助组,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再到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变农民个体所有制到集体所有制,这是我国特殊国情下农民可以接受的唯一道路。至于对富农,七届二中全会允许其存在和发展,但是,随着合作社由点到面、由低到高的发展,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竞争中,富农资本主义经济赖以生存的条件,将逐渐削弱,直至消失。因而消灭富农经济用不着采取剥夺的革命手段。但是,本文前面所引少奇同志对于富农和个体农民的一系列观点,尤其是采取剥夺的革命手段对待农村私有制,批评我们逐步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制,在目前是“左”的,带破坏性的,在将来是右的,改良主义的。对此,我们是难以理解的。

在国家没有实现工业化,不能供应农村大量拖拉机的情况下,允许不允许农民组织起来,走合作化的道路,发展农业生产力,这也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和方针问题。酝酿试办初级社期间,我们省委就围绕这个问题展开过一场争论。一种意见认为,提倡互助组使用解放式马拉新农具,是农业技术上的一种革新,它不仅有助于巩固互助组,提高农业生产力,而且也能推动城市机械工业的发展。另一种意见认为,农业现代化集体化,只有等到有了拖拉机才行。现在的解放式新农具,并不能根本改变木犁加牛马的落后状况,只是作了一点改良而已。针对后一种意见,赖若愚同志当场翻阅了《资本论》第十三章,马克思在讲机器与大工业时指出:“一切已经发展的机器,都由三个本质上不同的部分—发动机、传动机构和工具机或工作机—构成。”“工具机,机器的这个部分,才是十八世纪产业革命的出发点。”现在我们采用的新式的马拉大农具就是马克思所指的工具机或工作机,也即播种机、中耕机、收割机、犁土机等等。这显然和木犁加牛马有本质的区别,是技术上的一大进步,也是和目前我国的工业水平以及组织起来产生的新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为了把老区互助组提高一步,我们省委决定试办马拉农具站,并采取扶植和奖励的政策,鼓励互助组和合作社使用马拉农具。这是到将来使用拖拉机的一种过渡。对此,我们试办初级社时,思想是明确的。但是,少奇同志多次讲在没有国家工业化,没有拖拉机之前,是不能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只有等到百分之八十的农民有了三马一车一犁,才能在们自愿的基础上实行集体化,建立苏联式的集体农场。这也是我们所不能理解的。

为了从理论上进一步把问题搞清楚,我们反复研究了恩格斯在1894年撰写的《德法农民问题》,认为这一著作阐述论了马克思主义政党对待农民问题的理论、方针、政策。

恩格斯在这一著作中列举了丹麦社会党人宣传组织农民互助合作的例证后说:“在把各小块土地结合起来并且在全部结合起来的土地上进行大规模经营的条件下,一部分过去使用的劳动力就会变为多余的;劳动的这种节省也就是大规模经营的主要优点之一。要给这些劳动力找到工作,可以用两种方法:或者从邻近的大田庄中另拨出一些田地给农民合作社支配,或者给这些农民以资金和可能性去从事副业,尽可能并且主要是为了他们自己的消费。在这两种情况下,他们的经济地位都会有所改善,并且这同时会保证总的社会领导机构有必要的威信逐渐把农民合作社转变为更高级的形式,使整个合作社及其个别社员的权利和义务跟整个社会其他部分的权利和义务处于平等的地位。”恩格斯又说:“我们无须等到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效果到处都以极端形式表现出来的时候,等到最后一个小手工业者和最后一个小农都变成资本主义大生产的牺牲品的时候,才来实现这个变革。”(马恩选集第四卷312, 313页)

恩格斯批评法国社会党人说:“你们企图在小农的所有权方面保护小农,这不是保护他的自由,而仅仅是保护他被奴役的特殊形式而已,这是延长他的求生不成求死不得的状况。”但是恩格斯说:“工人阶级掌握政权后,决不能像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剥夺小农。我们对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恩格斯还科学地预见了工人政党取得国家政权后如何对待农民合作社的问题。他说:“可能我们那时将有能力给这些合作社提供更多的便利:由国家银行接受他们的一切抵押债务并将利率大大降低;从社会资金中抽拨贷款来建立大规模生产(贷款不一定或者不只限于金钱,而且可以是必需的产品、机器、人工肥料等)及其它各种便利。”(马恩选集第四卷311页)

读了恩格斯的这一著作,我们深感,毛主席在农民问题上根据中国的国情创造性地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

我们读书学习的主要心得,反映在赖若愚同志发表在1952年4月26日《人民日报》题为《毛主席的(矛盾论>是解决实际问题的钥匙)一文中。他的文章用对立统一的观点,分析了互助组在战争时期,和由战争转入和平时期以及由互助组提高到合作社矛盾变化的客观规律,得出了如下的结论:“加强工人阶级的领导,按照农民自愿和互利的原则,逐步地(而不是粗暴地)把互助组加以提高,使合作的因素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并充分地显示它的优越性,来吸引农民群众倾向于它。所以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是个渐进的形式,也就是走向农业集体化、近代化的一个过渡形式。”

初级社建设实践作出的回答

我们从调查研究中提出的试办初级社的方针,设想的试办方案和具体政策,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属于“空想”,这一切都要由实践来检验,由实践作出回答。

初级社是否仅仅具有“展览教育”的作用呢?不是的。初级社试办的头一年,就显示了他在发展农业生产力方面的巨大威力,远远超过了我们的预想。在农业生产方面,10个社普遍增产,当年粮食平均亩产超过上年21. 5%,超过当地好的互助组9%,超过好的个体户28%,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普遍扩大,普遍增产,交售给国家的棉花、油料、烟叶等工业原料超过上年一倍多,有助于国家工业化。在工副业生产方面,10个社的总收入4156万元(旧币,下同),每社平均410万元。在社员分配和公共积累方面,社员户收入同1950年相比,折成粮食计算,多收一石(折合263市斤)以下的占3.1%,多收一石至五石的占38.4%,多收五石至10石的占26.3%,多收10石至20石的占23.1%,与上年持平的占6.7%,比上年减收的占2.7%;社员人均收入折款38.018万元,互助组人均32. 043万元,个体户人均30. 5万元。在社员生活提高的同时,集体经济壮大了,10个社已有公共山林600多亩,公有土地31. 6亩,农具177件(内有新式农具和机械57件),牲口17头半,羊449只,公积金折粮315.85石,其它生产资料折粮256.92石。办社头一年的巨大成就,使社员们欢欣鼓舞,互助组和个体户纷纷要求入社,有的中途退了社的社员重新申请入了社。社员们说,“土改人翻身,入社地翻身。”黎城县王家庄合作社社员岳礼存、刘保贵说:“农业社一年闹下这么多家业,真是兴旺发达,这是单干户一辈子也办不到的。用铁棒打我也不出社啦!”

为什么初级社取得如此瞩目的成就呢?

首先,它解决了依靠什么人办社的问题和互助组不能解决的扩大再生产问题。10个社入社农户190户,其中6 0%以上都是翻身农民,790口人中有党团员147人。这就说明,办农业生产合作社,不是如批评意见认为的是少数贫农的要求,而是占农村人口多数的翻身农民的要求。初级社变互助组的“吃甚种甚”为“因地种植”;实行了互助组办不到的人尽其才,地尽其用;对生产的投入、新农具新技术的应用远远超过了互助组:特别是在挖掘劳动力资源,吸引妇女参加劳动,促进分工分业发展工副业方面,更是互助组做不到的。这就说明,初级社大大优越于互助组,是初级社增产增收的一个主要原因。举一个生动的例子:东监章社员魏书堂,在纺织厂干过,有织毛巾、袜子的手艺,入社后,社里办了纺织组,让他带着几个妇女纺花织毛巾和袜子。后来又成立了运输组,到河北去时捎盐,回来拉棉花。不仅发挥了魏书堂的特长,而且为几十个剩余劳力找到了生产门路,发展了纺织业和运输业。

其次,没有文化的农民办合作社确有困难,但不像批评意见所说的那样没有文化就不能办。农民在办社实践中很快出现了学文化、学技术、识字扫盲的高涨热情,在上级的帮助下,各社都设立了教育基金,办了各种形式的业余学校、培训班,较快地解决了合作社需要的会计员、记工员、技术员等人才问题,不认识工票文字的生产小组长很快就认识了。这就说明,如同军队在战争中学会战争一样,农民在办社中学会了办社。正如社内外群众反映:“农业合作社不但可以多生产,还能提高文化,提高觉悟,成了教育改造农民的学校。”

第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由于内部存在着土地私有和社会主义因素的矛盾,由于农民具有私有者和劳动者的两重性,党能否领导农民处理初级社内部复杂的经济利益关系,以克服农民的自发性,鼓励其社会主义积极性,这的确是一个艰巨复杂的问题,但决不像批评意见所认定的那样不可能用合作社的办法来克服农民的自发性。社员普遍关心、政策性极强的问题之一是土地分红与按劳分配的比例问题。开始长治地委提出,土地分红不得超过3 0%,劳动分红不得少于50%,公积金占10%,公益金占5%,教育基金占5%。各社在执行中,经过社员反复讨论,确定了各自的具体分配比例。武乡县的四个社,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和奖励共占10%,土地分红占40%,劳动分红占5 0%。平顺、屯留两县的合作社,公积金占10%,土地分红占37.5%,劳动分红占52. 5%。壶关、襄垣两县的合作社,公积金占16%,土地分红占32%,劳动分红占52%。长治县的合作社,公积金占2 0% ,土地分红占30%,劳动分红占50%。这就说明,社员群众在党的领导下,都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妥善地解决土地多、劳力少的社员和劳力多、土地少的社员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使全体社员户在增加生产的情况下都不同程度地增加了收入。

第四,领导和群众普遍关心的再一个问题是合作社内按劳分配时能否克服平均主义的问题。这是一个长期探索的问题。但是,群众的实践比我们高明得多,他们在办社过程中,为克服平均主义,根据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创造了许多办法。郭玉恩领导的川底村农业生产合作社,每前进一步都考虑到克服平均主义以调动社员的劳动积极性。开始分组分地干活,按技术高低、体力强弱确定底分,体现分配的差距,又按劳动的好坏进行民主评议,体现分配的差距。继而实行定工、定质、定时、包工包产到组、超产奖励、减产受罚的办法。超产部分30%归公积金,70%奖给小组。小组把奖励部分的七分之六按社员劳动日分配,七分之一奖励本组公认的劳动积极分子和技术上贡献突出的人,这就进一步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省委和地委肯定并推广川底农业生产合作社按劳分配的办法,要求各地积极探索如何克服平均主义以调动群众的积极性。这样做,怎么能说我们把平均主义当作社会主义呢?

第五,社员普遍关心、政策性极强的另一个问题是社员退社带不带公积金的问题。在试办过程中,省委根据华北局的意见规定出社可以带走公积金。1952年3月21日至22日,《人民日报》发表的范长江同志题为《川底村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一文中说:“社员出社时应否带走公积金和公共财产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川底村社员的意见是有变化的,他们原来主张应该带走,现在99'/的社员都主张不带走。在争论这一问题时,主张带走的理由只有一个,即认为公积金和公共财产是社员劳动创造的,‘劳动’人各一份,既然出社,就应有带走的权利,否则是妨害了私有权。但是大多数社员都认为: (一)公积金和公共财产,是社员集体劳动创造的,不属于任何人,应由集体享受,不能分配;(二)出社的社员在社时已享受了他劳动的成果,生产已经改善,他那一份土地也改良了,出社时带走他自己的土地和他的私有财产,已经得到很大的利益,不能要求再分;(三)公积金和公共财产的积累,不仅由于社员的集体劳动,还有国营经济和供销合作社等的帮助,个人更不能带走;(四)公积金和公共财产是不断发展的,社员也是不断变化的,不可能分清每个社员劳动所应得的部分:(五)公积金和公共财产如果分散,必然削弱社的扩大再生产能力,削弱举办各种事业的能力,而且对于社的存在和发展是不利的。”社员出社不带公积金这个被批评为违背了《共同纲领》规定的保护私有的政策,由群众丰富的实践作出了具有充分说服力的回答。

以上这一切生动地说明,只要真正实行群众路线,充分信任群众,相信群众的智慧和创造力,办社中遇到的一切复杂的矛盾和问题,都是可以顺利地得到解决的。说到底,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人民群众的伟大创造。它表明在我国并不需要以国家工业化和土地国有为条件,经过合作社就能够使土地的所有制逐步地由个体所有转变为集体所有,而且能够创造新的农业生产力,以适应国家的工业化的需要。这就是初级社的实践作出的总回答。

1951年8月,毛主席肯定了山西省委4月17日的报告,但当时省委包括我在内并不完全清楚肯定的丰富内涵。1953年我听了华北局传达毛主席的几次谈话,才进一步懂得了毛主席肯定省委意见的真正含义。

毛主席在找少奇同志、一波同志、澜涛同志三人谈话时,讲过这样一段话:“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后来一波同志回忆当时的情况说:“他讲的道理把我们说服了。”(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191页》毛主席说,要搞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七届二中全会已有明确的规定。可是有些同志忘记了,好像是新闻,其实早就是旧闻。二中全会决议明明写着:“单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社经济,我们就不可能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地走向集体化,就不可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到将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就要犯大错误。”可是有些同志就是忘记了这个文件。

毛主席说:“‘确保私有财产’‘四大自由’,都是有利于富农和富裕中农的。为什么法律上又要写呢?法律是说保护私有财产,无“确保’字样。现在农民卖地,这不好。法律不禁止,但我们要做工作,阻止农民卖地。办法就是合作社。”又说:“确立新民主主义秩序,你不能确立,因为每日每时都在增长着社会主义因素,天天在动摇着私有财产的基础,因此我们的提法应该是逐步地过渡到社会主义。因为是‘逐步’,可以反‘左’;因为是‘过渡’,也可反右。”还说:“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内社外都有矛盾。现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还是半社会主义的,社外的个体农民是完全的私有制,这两者之间是有矛盾的。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不同,互助组只是集体劳动,并没有触及到私有制。现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还是建立在私有基础之上的,个人所有的土地、大牲口、大农具入了股,在社内社会主义因素和私有制也是有矛盾的,这个矛盾要逐步解决。到将来,在农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条件下,由现在这种半公半私进到集体所有制,这个矛盾就解决了。我们所采取的步骤是稳妥的,由社会主义萌芽的互助组,进到半社会主义的合作社,再进到完全社会主义的合作社(也叫农业生产合作社,不叫集体农庄)。一般讲,互助组还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

1955年7月30日,毛主席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前四天,即7月26日,单独找我汇报山西合作化的情况,地点在中南海游泳池边。我去时毛主席正吃午饭,他一见我进来就说,山西人来啦,坐。他明明知道我是江苏人,为什么叫我山西人呢?我想,他可能还记着1951年那场争论吧。他对我说:讲讲这几年你们合作社的情况。我汇报说,山西的初级社从1951年到现在四年半了。初级社的发展是渐进的,是在互助组的基础上发展壮大起来的。1951年办了57个,1952年564个,1953年达到2242个。这三年的试办,我们是谨慎的,是一步一个脚印向前推进的,县区乡干部在试办中取得了经验,涌现出大批办社的积极分子和领导骨干,基本上实现了办一个成一个的口号。这样就为1954年的飞跃发展创造了条件。这一年我们计划发展一万个,结果发展到15196个。到1955年4月,又发展到31926个,入社农户占农户总数的41%,我们一次又一次地体会到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

初级社的健康发展,带动了互助组的发展和巩固提高,克服了互助组涣散解体的状态(入社入组农户已占到全省农户总数的80%以上),遏止了农村富农经济的发展,晋东南地区新富农由千分之8降到千分之1。毛主席问,你们的初级社在面上铺开了,有没有发生减产、死牛的情况?我汇报说,1953年2242个社粮食总产比1952年增长27. 6%,单产增长21. 6%,比互助组单产高21. 5%,比个体户高39%。1954年全省因灾减产4. 8%,而初级社占60%以上的平顺、武乡等20个县粮食比上年增产3.8%。全省的大牲畜,由1951年的184万头,1954年发展到213万头,年递增率为10%,其中骡马的递增率高达15%,适应了初级社添置新式马拉农具的需要。特别是,现在晋东南老区在1276个老社中,生产水平已经达到或超过富裕中农生产水平的即占38%。这就为下一步过渡到高级社创造了有利条件……毛主席听了很高兴,他深刻地分析了苏联集体化减产死牛,农业生产长期停滞不前,直到现在还没有达到十月革命前的最高水平的教训。我向主席告辞,他一再叮嘱我要接受苏联集体化的教训,一定要增产,一定要增牛,一定要使我们的合作社比苏联的集体农庄搞得更好。毛主席的上述几次谈话使我对这个有争议的问题有了进一步的深刻的认识。

1993年11月

附件一

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

一、 问题的提出

山西老区的互助组织,基础较大,历史较长。由于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战争时期的劳、畜力困难,已不再是严重的问题,一部分农民已达到富裕中农的程度,加以战争转向和平,就使某些互助组织中发生了涣散的情形。我们去年曾强调地提出了“组织起来与提高技术相结合”,解决了一些问题。但这一涣散趋势,并未完全扭转。从实践证明,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农民自发力量是发展了的,它不是向着我们所要求的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而是向着富农的方向发展。这就是互助组发生涣散现象的最根本的原因。当然这也不是说,目前已发展了多少富农,而是说富农方向已经是农民自发的一个趋势。这一问题,我们是很注意的。如搞不好,会有两个结果:一个是互助组涣散解体,一个是使互助组变成为富农的“庄园”。这是一方面的情况。在另一方面,也有不少的互助组织,产生了新的因素。老区互助组的发展,已经达到了一个转折点,使得互助组必须提高,否则就要后退。必须在互助组织内部,扶植与增强新的因素,以逐步战胜农民的自发的趋势。积极地稳健地提高农业生产互助组织,引导它走向更高级一些的形式,以彻底扭转涣散的趋势,这是十分重要的。

二、 那么,我们应如何增强新的因素,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呢?最根本的问题有二:

第一、 征集公积金,增强公共积累。在这一问题上,是有分歧的,有的同志的意见:互助组织仍是私有基础,同时公积金也不可能保持互助组内等价的生产关系,所以公积金,出组可以带,按互助组成员享用公积金也不妥当。而我们的认识,却与之相反,认为:增强公共积累,按成员享用,这一原则在互助组见诸实施,它虽然没有根本改变了私有基础,但对私有基础是一个否定的因素。对于私有基础,不应该是巩固的方针,而应当是逐步地动摇它、削弱它,直至否定它。所以公积金应当是出组不带。

因而在公积金问题上,重要的归纳为以下三点:(一)按土地应产量征集:(二)为全组成员所有。(不以征集时土地产量多少为准)每个成员在公积金的处理上,都有自己的平等权利,一人一票。(三)出组不带。至于公积金征集多少?我们认为这不是原则问题,可根据生产发展的情况和组员的意见确定。

第二、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分配问题。应采取按劳力、按土地两个分配标准,按土地分配的比例不能大于按劳力分配的比例,并要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地加大按劳分配的比重。总之,我们认为,把“公共积累”和“捞劳分配”这两个进步的因素,在互助组织中逐步增强,它将使老区互助组织大大地前进一步。

三、 尚须注意解决的几个比较具体的问题。第一,公积金如何使用的问题。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比重应多一些:公益事业数目不要大大。第二,在已有公积金的互助组,新吸收组员应予优待,但也应带一定的股金。第三,国家对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应予优待。
四、
上述意见,妥否?望示。
山西省委
一九五一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二

关于互助组会议的几个问题

华北局:
华北局:
王谦同志等今天详细汇报了互助组会议的内容,有几个问题,我们觉得还有申述的必要:

一、 此次会议是互助组会议,所以我们四月十七日的意见是讨论关于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内部的问题,而不是一般地讨论农村问题或农业生产问题,这一点是必须首先弄清的。关于一般的农业生产问题,我们的思想是否有错误,请审查劳模会的总结。

二、 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属于合作社的性质,是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属于同一性质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有公积金,按劳力分红,反对资金分红。我们所试办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土地分红和劳力分红同时存在,也抽一定的公积金。这是否可以说农业生产合作社有一点社会主义因素呢?社会主义的因素,是否对于私有基础是一个否定的因素呢?当然可以不这样讲,可是这样似乎也不算错。我们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华北局考察组的同志强调私有基础而否认农业合作社的半社会主义性质。但是除了私有基础之外,社会主义的因素似乎也应该看到,而且加以扶植。

三、 我们是不是现在就普遍推广这种做法或过渡到社会主义去呢?显然不是的。我们在晋东南试办了10个,晋西北兴县原来有三个,全省一共是13个。不过因为是个新问题,是带研究性质的,所以我们很重视。它的发展前途如何,我们从来没有结论。那么这能不能说是把新民主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混淆起来呢?似乎不能这样说。

四、 关于富农问题,我们坚持了中央的规定,允许富农的存在与发展。所谓限制富农,是指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里的富农。既然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不准资金分红,限制资本家在合作社的剥削,为什么在农业合作社不可以限制富农的剥削呢?这是合作社的性质所规定了的,并不妨碍对于互助组以外的富农的保护,犹如供销合作社和手工业合作社不妨碍私人工商业的存在与发展是一样的。

五、 我们说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公积金和按劳分配两个因素,是否对于私有基础的否定因素,它逐渐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这也是说的合作社里边,没说合作社外边。而所谓逐渐,是说上述两个因素逐渐加强,私有基础就相对地减弱。当然这只是指的生产手段,而且这是个历史过程。这一点,似乎也不违背共同纲领,因为合作社也是共同纲领所规定的五种经济之一。

六、 陶鲁茄同志在京,希能找他谈一谈。

以上意见妥否希示。

山西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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