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军装备以弓弩等冷兵器为主,到南宋中期和后期,火药兵器已较广泛地装备部队,但仍居次要地位。缺乏马源,不重视建设强大的骑兵,是宋军的严重弱点。
(一)弓弩为主的冷兵器的配置
宋时兵器以弓弩为主,华岳说:“军器三十有六,而弓为称首;武艺一十有八,而弓为第一。”(《翠微北征录》卷7《弓制》)这是当时流行的兵器理论。弓可步兵和骑兵通用,弩其实是弓的一种,一般用足蹶开张,故只能由步兵使用。弩箭比弓箭射程远,洞穿力强,“然张迟,难以应卒,临敌不过三发、四发,而短兵已接”(《武经总要》前集卷2《教弩法》),也就是说,弩的射箭间歇要比弓长。所以宋军有时分“张弩人”、“进弩人”和“发弩人”,以缩短射箭的间歇,加强弩箭的密集程度。
由于弓弩是主要兵器,故宋时衡量一个人的武技,考核军士的军训水平,主要是看能挽多大的“弓弩斗力”,以及射箭的准确性,叫做“射亲”(《宋会要》兵2之56)。《武经总要》前集卷15《行军约束》规定:“凡军中教射,先教射亲,次教射远。”
宋朝对军士的武艺训练,制订过各种标准。宋神宗熙宁元年(1068),“诏颁河北渚军教阅法,凡弓分三等,九斗为第一,八斗为第二,七斗为第三;弩分三等,二石七斗为第一,二石四斗为第二,二石一斗为第三。”(《枫窗小牍》卷下)挽弓七、八斗,看来并非是难 于达到的标准。宋孝宗时,虞允文上奏说,“荆、鄂两军”,“士挽弓七斗、八斗者甚众,臣比因呈阅,尽令改教劲弩”(《历代名臣奏议》卷224)。宋孝宗有一次教阅军队,宣布“弓箭手以六十步,每人射八箭,要及五分亲”(《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53淳熙元年十二月丁卯)。宋光宗时也规定:“殿、步司诸军弓箭手带甲,六十步射一石二斗力,箭十二,六箭中垛为本等;弩手带甲,百步射四石力,箭十二,五箭中垛为本等。”(《宋史》卷195《兵志》)按照《梦溪笔谈》卷3的记载,宋时弓弩每宋石的斗力,相当于九十二宋斤半(一宋斤约合一·二市斤),武卒挽弓的最高记录为三宋石,蹶弩的最高记录达九宋石,都相当于春秋.战国时代武卒弓弩斗力的几倍。岳飞和韩世忠都能挽弓三百宋斤,这又超过挽弓三宋石的记录。南宋孝宗时,范成大任四川制置使,四川军卒“蹶张者至千斤,挽强过六钧(每钧三十宋斤),而命中者十八、九”(《宋代蜀文辑存》卷73范谟《分弓亭记》)。蹶弩一千宋斤,则又超过北宋九宋石的记录。然而据南宋的华岳说,步射弓一石或一石一斗,马射弓一石或九斗,其实是不合实战需要的“废物”,步射弓“合用九斗、八斗、七斗”,马射弓“合用八斗、七斗、六斗”(《翠微北征录》卷7《弓制》)。
宋朝为制造兵器,设置了军器监等专门机构,官营兵器工场的规模颇大,如北宋前期,弓弩院兵匠达一千零四十二人,弓弩造箭院工匠达一千零七十一人(《宋会要》职官16之24)。北宋后期,军器所有“万全兵匠三千七百人,东、西作坊工匠五千人”(《宋会要》职官16之12)。此外,也可将一部分兵器分配于各地,临时征调民匠制作。官营工场内部分工较细,且有劳动定额,当时叫“常课”或“工程”。秦九韶的《数学九章》有一算题说:“据工程,七人九日造弓八张,八人六日造刀五副,三人二日造箭一百五十只”,而分别由弓作、刀作和箭作生产(《永乐大典》卷16343)。由于官营工场内部存在着苛酷的封建压迫和剥削,故兵匠生产积极性不高,且不时发生逃亡和反抗事件。宋神宗时,“斩马刀局有杀作头、监官者,以其役苦”(《长编》卷262熙宁八年四月己丑)。
因制作有精粗之别,冷兵器的良窳利钝可以相差甚大。在腐败的官僚政治下,官营工场内部有尖锐的阶级对立,要长期地大批生产合格的精良兵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宋太祖时,“制造兵器,旬一进视,谓之旬课,列置武库,故械器精劲,盈籾充积”(《挥尘录余话》卷1)。然而到了后世,即使像宋神宗那样,非常重视兵器制造,当他向弓弩作“取弓三张”,抽样检查,却是“苦良相远”(《长编》卷295元丰元年十二月丙午)。华岳说,金朝的“军器上皆有元监造官姓名年月,遇有损害,有误使用,即将元监造官吏依法施行,断不轻恕”,故“器具一一如法”,而宋朝“制作之司,一切不问,则欲速成,可以逃责,备数足矣,此所以类皆苟简灭裂,而不中用也”(《翠微北征录》卷8《弓箭制》)。这说明宋朝因政治腐败,并不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
在手工业时代,新的冷兵器的研制,新旧冷兵器的更新换代,是非常迟缓的。宋朝三百余年间,虽也不断有人贡献一些新兵器的样式,但真正经过战阵检验,得以大范围推广者,却是寥寥可数。事实上,要认真制作大批合用的兵器,也很不易。即以弓箭为例,“镞重则弓软而去地不远,箭重则弓硬而中甲不入”,故弓箭必须有适当的斗力和重量比例,“箭头重过三钱,则箭去衣〔不〕过百步,箭身重过十钱,则弓力当用一石”(《翠微北征录》卷8《弓箭制》)。由于冷兵器已经历了几千年的发展,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制作技术和经验,再要有重大的改良和提高,确是十分困难的事。
从《武经总要》前集卷13的记载看,宋仁宗时的标准兵器,弓有黄桦弓、黑漆弓等四种,箭有点铜箭、铁骨丽锥箭等十多种,弩有黑漆弩、跳镫弩等等,骨朵有蒺藜和蒜头两种,棒有狼牙棒、诃藜棒等七种,剑有两种,大斧有开山。静燕等等名目,刀有手刀、掩月刀。戟刀等八种,枪有双钩枪、单钩枪、锥枪等九种,分别适合步兵和骑兵使用,还有铁鞭、铁简、连珠双铁鞭、铁链夹棒之类,步兵旁牌(盾)甚长,而骑兵旁牌呈圆形。
床子弩是一种重武器,在宋以前已经出现。[《资治通鉴》卷188叙述唐初王世充守洛阳,“八弓弩箭如车辐,镞如巨斧,射五百步”。胡注说:“八弓弩,八弓共一桊也,如古连弩,今之划车弩,亦其类也。”又《宋史》卷422:曾三聘传》:“划车弩六人挽之,而箭之所及止二百六-卜步。”据《武经总要》前集卷13所绘各种床子弩的图样,全是依靠几张弓的合力射一箭。可知床子弩问世甚早。]据说在宋太祖时,“尝令试床子弩于近郊外,矢及七百步,又令别造千步弩试之,矢及三里”(《文献通考》卷161)。这个远射记录只怕是弩箭较小较轻之故。[《后桐先生大全集》卷141《神道碑。杜尚书分载宋理宗时,杜呆创置一种三弓弩,“可及千步”,当亦与末太徂时的床子弩相似,如用又重又大的弩箭,射程当不会如此之远,一千步约合1550米。]因为按宋仁宗到宋神宗时的记录,当时最大的一种称为三弓八牛床子弩,“以七十人张发”,其箭称一枪三剑箭,“射及三百步”(《武经总要》前集卷13,《长编》卷314元丰四年七月丙午)。一步为五宋尺,依每宋尺约合0.31米计,射程约有465米,确是当时一种远射程兵器。宋朝的床子弩有不同的款式和名目,一般都用四脚木架作为弩座,故相当笨重,不便运输,往往用于城防。但有时也用于野战,如澶渊之盟前夕,契丹大将萧挞览即是中床子弩箭阵亡,使契丹军的士气受到很大挫伤(《长编》卷58景德元年十一月甲戌)。床子弩“又有系铁斗于弦上,斗中著常箭数十只,凡一发,可中数十人,世谓之斗子箭,亦云寒鸦箭,言矢之纷散如鸦飞也”(《武经总要》前集卷18)。
神臂弓是在宋神宗时,由百姓李宏研制的精良兵器,实际上也是一种弩,射程远及二百四十多步,约合372米以上,“仍透穿榆木,没半簳”,[关于神臂弓,《宋史》卷197《兵志》作“射三百四十余步,入榆木半苛”,今据《宋会要》兵26之28,《文献通考》卷161,《容斋三笔》卷16《神臂弓》,《曲洧旧闻》卷9,乃“二百四十余步”之误。]足见其劲利。神臂弓不像床子弩那样笨重,只用一人发射,易于推广,“施于军事,实有奇功”(《长编》卷506元符二年二月辛巳)。宋朝对这种兵器十分宝贵,故特别制订了不准私造,私习以及军士毁弃,战阵亡失的专门条法(《庆元条法事类》卷8《漏泄传报》,卷80《毁失官私物》)。神臂弓在宋军中长期使用,到南宋初,仍是使金军望面生畏的武器。韩世忠又加以改进,制成克敌弓,“一人挽之,而射可及三百六十步”(《宋史》卷422《曾三聘传》),约合558米,可以贯穿重甲,“每射铁马,一发应弦而倒”(《会编》卷218,《容斋三笔》卷16《神臂弓》,《程史》卷5《凤凰弓》)。
据恩格斯说,直到十四、十五世纪,英国步兵使用的大弓,“可以把箭射出200码以外”,是当时“一种非常可怕的武器”(《马恩全集》第14卷26—27页)。然而与床子弩、神臂弓、克敌弓等相比,其射程和洞穿力还是不如的,
南宋时,还有两件以步击骑的有名利器,即是大斧和麻扎刀。在大仪镇、柘皋等战役中,宋军步兵都是以大斧击败金军骑兵。完颜兀术曾说:“宋用军器,大妙者不过神臂弓,次者重斧,外无所畏。”(《会编》卷215《征蒙记》)此说反映了神臂弓和大斧的威力,而麻扎刀也不可小视。在著名的郾城之战中,岳家军步兵即是以麻扎刀、捉刀和大斧,大破金朝精锐骑兵。麻扎刀也在宋军中长期行用,[《辛巳泣蕲录》载,在宋宁宗时,蕲州贮备兵器中,有“长枪五百条,麻扎一百五十柄”。《嘉定镇江志》卷10载镇江府驻军也配置麻扎刀。]吴泳谈到宋朝“制马之具”时曾说,至南宋中期,“毕再遇、扈再兴之徒犹能募敢死军,用麻扎刀以截其胫”(《鹤林集》卷20《边备札子》),可知麻扎刀主要用于劈断战马的小腿。
任何兵器总是有其长处和短处。在现代战争中,必须实行各军种和兵种的协同作战,恰当地组织和发挥各种兵器的所长,才能实现最大的战斗威力。其实,对各种兵器恰当地组织和配置,扬其所长,避其所短,借以发扬合成威力,是古今相通的;只是核兵器和火药兵器合成威力的组织,远比古代冷兵器复杂得多。
由于战争的需要,宋人在事实上不可能不重视各种兵器合成威力的组织。宋仁宗时,尹洙上奏,谈到宋军中兵器的配置,“诸处马军每一都枪手,旗头共十三人,其八十余人并系弓箭手;步军每一都刀手八人,枪手一十六人,其七十余人并系弩手”。弓弩手占了军士的大部分,其缺点是“更不学枪刀,虽各带剑一口,即元不系教习”,结果到短兵相接之际,“束手受害”,他主张“马。步军除弓弩外,更须精学刀剑及铁鞭,短枪之类”(《河南先生文集》卷20《奏阅习短兵状》)。自北宋至南末, 弓弩手一般都占了军土的大部分。如南宋孝宗时,荆南府和鄂州两军“枪手已不及四分,弓、弩手各及三分以上,仍每人各教用短枪”(《历代名臣奏议》卷224虞允文奏)。当时“诸路禁军近法以十分为率,二分习弓,六分习弩,余二分习枪、牌”(《宋史》卷195《兵志》)。这些兵器配置的比例,都反映了弓弩作为主要兵器的地位。
从《武经总要》前集卷2看,北宋时的军训队列,一般都是枪刀居前,弓弩在后。这种队列式是接近实战要求的。南宋也有类似记载。名将吴璘的军令规定:“逢敌欲战,必成列为阵,甲军,弓弩手并坐。视敌兵距阵约一百五十步,令神臂弓兵起立,先用箭约射之,箭之所至,可穿敌阵,即全军俱发。敌兵距阵约百步,令平射弓兵起立,用箭约射如初,然后全阵俱发。或敌兵直犯拒马,令甲军枪手密依拒马,枕枪撺刺。”(《说郛》卷30《蜀道征讨比事》)由此可知,枪手紧靠阵前布设的拒马之后,也无疑居于弓弩手之前,以便当敌骑冲阵之际,进行白刃战。
南宋的屯驻大兵,一般都采用五十人一队的编制,故当时还发生了“纯队”和“花装”的争议,纯队是全队使用清一色的武器,而花装是全队以各种武器搭配使用。南宋初,韩世忠等军都是行用纯队战术,四川诸军纯队“以五十六人为队”。张浚认为,“诸军当结纯枪、纯弓、纯弩队。枪之队在前,弓次之,弩次之。其弓弩手各带刀斧。每队九十人,通九队作一部,九部为一阵。缘弓可射八十步,弩可射二百余步,虏骑若近,先发弩,枪、弓队小坐,次发弓,若至前,则纯枪之势甚壮,可御马足,鲜有不胜”。而花装“徒便观看”,“弓弩数少,枪手又散在队中,参错失叙”(《历代名臣奏议》卷222)。这场争论延续到宋孝宗后期,四川三个都统制吴挺、彭杲和傅钧都说花装不如纯队,宋廷才确定取消花装(《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61 淳熙十一年九月戊子)。花装和纯队之争说明,即使军队人数和武器数相同,而武器配置的巧拙,也成为战斗力强弱的重要因素。
沈括认为,宋朝“击刺驰射,皆尽夷夏之术,器仗铠胄,极今古之工巧,武备之盛,前世未有其比”(《梦溪笔谈》卷3)。从武器装备的角度看,沈括之说是符合事实的。宋朝的武器装备超过了前朝,而与辽朝、金朝、元朝等相比,尽管也有落后的方面,但总的说来,也是要先进一些。然而在冷兵器时代,武器装备的差距,不可能像火药兵器和核兵器时代那么悬殊,一般不足以造成战略上的优势。军队的战斗力是士气、人数、装备、指挥等等各种因素的合成力。从合成力的角度看,辽、金、元一般仍对宋居于战略优势。
从“击刺驰射”,即军事训练的角度看,沈括之说就不见得符合事实。在多数场合,宋军的训练是较差或很差的。这主要是军政腐朽所致,但训练不得法,也是原因之一。宋仁宗时,韩琦在对西夏的战事中,了解到一些军训情况,他认为当时的军训比不上唐朝,“唐取人皆较实艺”,而“今之试武艺,弓弩惟务斗力多,而不求所射疏密。其左右斫琮腰〔射〕、脑〔射〕、一绰笞子放数箭之类,乃是军中之戏。又马枪止试左右盘弄,而不较所刺中否,皆非实艺”。他重新制订军训条令,规定了弓弩射箭命中率的各种等级标准,“凡马上使枪,左右十刺得五中木人,为及等,马上铁鞭、铁简、棍子、双剑、大斧、连枷之类并是一法,每两条共重十斤为及等”(《韩魏公集》卷11,《长编》卷132庆历元年七月丙寅)。经他这次改革后,军训标准比较符合实战要求。总的看来,宋朝虽在某些时期也加强军训,但训练水平往往仍不足以使军队的素质根本改观。
(二)骑兵的落后
恩格斯说:“骑兵在整个中世纪一直是各国军队中的主要兵种。”(《马恩全集》第14卷305—306页)这句话是很有道理的。骑兵适宜于平原旷野的远程机动作战,是封建时代军队中的主要突击力量。一般说来,没有强大的骑兵,就不可能成为封建军事强国。
汉武帝与匈奴对抗,组建了强大的骑兵部队,改变了以步兵为主的陆军体制,才得以主动出击,在战略形势上转弱为强。唐太宗是一位伟大的天才的军事统帅,他最喜选择敌阵的薄弱部位,亲率骑兵飞驰突击,“必出其陈后反击之,无不溃败”(《资治通鉴》卷192)。精锐的骑兵,使唐帝国威震遐迩。然而自中唐以降,由于丧失西北产马地,唐军遂转变为以步兵为主,而又被迫花费大量金银、绢帛等类,向西北各民族买马。这种状况延续到宋代。
北宋时,宋军的马源来自与西北少数民族的贸易,需要耗费大量铜钱、银、绢帛、茶等物资。宋朝还设置监牧养马,监牧占用大量土地,又需很多官兵负责饲养,因管理腐败,马匹死亡率高,马种低劣,很多马不能充当战骑。据宋神宗熙宁二年至五毕(1069—1072)统汁,“河南、北十二监”,平均“岁出马千六百四十匹,可给骑兵者二百六十四”(《长编》卷262熙宁八年四月己丑)。由于亏本太甚,又实行保马法和户马法,分配保甲和富户养马。保马法徒然对民间造成骚扰,并不能真正改善战马的饲养和繁殖。此外,“军兴,籍民马而市之以给军,曰括买”(《宋史》卷198《兵志》),这仅是非常时期的措施。总之,宋朝的马源,主要还是来自贸易和监牧等饲养。
唐朝极盛时,牧监养马达七十万匹以上(《唐会要》卷72《马》)。宋太宗太平兴国时,“和市在京及渚州民间私马,于是得十七万三千五百七十九匹”(《长编》卷20太平兴国四年十一月)。宋真宗“咸平已后”,“诸坊诸军积至二十余万”(《九华集》卷7《议国马疏》),“祥符,天圣间,牧马至十余万”(《历代名臣奏议》卷242丁度奏)。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天下应有马十五万三千六百三十四”(《长编》卷345元丰七年五月丙寅)。这些数字当然与唐朝相距甚远。北宋买马数额,一般每年在一万匹以上(《宋史》卷198《兵志》),虞允文说:“国家盛时,陕西买马岁以四万匹为额。”(《历代名臣奏议》卷242)
宋时马匹较小,“买马自四赤(尺)七寸至四赤一寸七等中,各以一寸为差”(《宋会要》职官43之60),马高约合1.27米至1.46米。按当时的标准,“四赤四寸大马”(《宋会要》职官43之80),马高约合1.36米,依现代的标准,当然不算大马。有一次,韩世忠向宋高宗进献一马,“高五尺一寸,云非人臣所敢乘”(《要录》卷37建炎四年九月己未),约合1.58米,这已算是宋时十分罕见的大马。
北宋禁兵以步兵为主,尽管殿前司马军和侍卫马军司军的兵力只占禁兵的少部分,却仍然经常出现兵多马少,部分骑兵无马的情况。宋仁宗时,宋祁说:“今天下马军,大率十人无一、二人有马。”(《历代名臣奏议》卷242)宋神宗时,因“河北马军阙马,其令射弓一石者先给马,不及一石令改习弩或枪刃”(喀长编》卷269熙宁八年十月庚寅)。“初,河东骑军有马万一千余匹”,而到宋神宗熙宁八年(1075)时,“河东正军有马九千五百余匹”,“马军多而马不足,妨废教阅”(《长编》卷262四月癸未)。宋哲宗初,曾下诏规定:“马军所阙马应给者,在京、府界、京东、京西、河东、陕西路无过七分,河北路无过六分。”(《长编》卷361元丰八年十一月丙午)后来在“陕西路添置蕃落马军十指挥,每指挥各以五百人为额,并支马七分”(《长编》卷487绍圣四年五月壬戌)。宋祁说骑兵竟有十分之八、九以上无马,只怕是夸张失实;但从宋哲宗诏看来,骑兵有十分之三、四无马,也足见宋军缺马到了何等地步。
南末时,因陕西的丧失,只能增加与西南少数民族的马匹贸易,故马的数量和质量,又在北宋之下。陆游诗说:“国家一从失西陲,年年买马西南夷。瘴乡所产非权奇,边头岁入几番皮,崔嵬瘦骨带火印,离立欲不禁风吹。”(《剑南诗稿》卷5《龙眠画马》)描画了当时马政衰败的景象。南宋也曾设置过一些监牧,如汉阳军的“孳生监”,乃鄂州大军所设,“方其盛时,马之蕃息,可以足军中之用”(《历代名臣奏议》卷242黄干奏)。但因管理不善,都陆续废罢,遂完全仰仗买马。南宋马源主要有川秦马和广马,分别在四川和广南西路购买。川秦马每年约一万多匹,广马每年约一千五百匹至三千匹(《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8《川秦买马》,《广马》)。买来的马分拨各军,都打上烙印字号:“殿前司甲,马军司乙,步军司丙,江上驻扎御前诸军,镇江府丁,建康府戊,池州己,江州庚,鄂州辛,荆南壬。”(《宋会要》兵25之19)
南宋屯驻大兵缺马的情况,自然也更甚于北宋禁兵。刘光世军五万二千多人,才有三千多匹战马(《金佗续编》卷8《督府令收掌刘少保下官兵札》)。吴玠军一说有战马九千匹,一说有战马六千一百匹(《中兴小纪》卷27,卷28),至多也不及总兵力的七分之一。宋光宗时,殿前副都指挥使郭呆奏:“本司应管战马一万七百匹为额,比之元额,见阙二千二百余匹。”(《宋会要》兵26之6)殿前司骑兵约占总兵力七分之一,而当时仍约有五分之一的骑兵无马。宋宁宗嘉泰时,江州都统司兵力编额一万人中,“马军合用披带马一千六百八十匹,目今不及千匹”(《宋会要》兵26之15)。“蜀盛时,四戎司马万五千有奇,开禧后,安丙裁去三之一,嘉定损耗过半”,至宋宁宗末,“马仅五千”(《宋史》卷406《崔与之传》)。这种缺马的状况,当然严重地影响了宋军的战斗力。
以上简略地介绍了宋军缺乏马匹的客观事实,然而在主观上不重视骑兵建设,也许是宋朝骑兵落后更重要的原因。
与宋朝对抗的辽、西夏、金、元等朝军队,都是以弓马骑射见长,而且往往是“一胡人有两马”(《懒真子》卷3),甚至“每正军一名,马三匹”(《辽史》卷34《兵卫志》),这与宋军缺马的情况,适成鲜明对照。辽军比较散漫,也比较灵活,一般回避打硬仗,“成列而不战,俟退而乘之”,“退败无耻,散而复聚”(《长编》卷27雍熙三年正月戊寅)。西夏骑兵惯披“重甲”(《宋史》卷486<<西夏传》),“皆冷锻而成,坚滑光莹,非劲弩不可入”(《历代名臣奏议》卷325田况奏)。南宋名将吴璘认为,金军有“四长,曰骑兵,曰坚忍,曰重甲,曰弓矢”(《末史》卷366《吴璘传》)。吴玠和吴璘兄弟在北宋末曾与西夏军作战,据他们的经验之谈:“每战不过一进却之顷,胜负辄分。至金人则更进迭退,忍耐坚久,令酷而下必死,每战非累日不决,胜不遽追,败不至乱,盖自昔用兵所未尝见。”(《宋史》卷366《吴玠传》)所谓“更进迭退”,是指金军骑兵一次冲锋,一个回合的交战失败后,“败不至乱”,利用骑兵机动性强的优点,退出战斗,重整队列,再次冲锋。故南宋初的一些大战,宋金两军往往要激战几十合,才得以分出胜负。金军敢于硬打硬拚,忍耐坚久,又为辽和西夏军所不及。至于横扫欧亚大陆的蒙古骑兵,自更不待言。
面对着善于骑射的劲敌,宋朝也有入主张加强骑兵。北宋李觉说:“制敌之用,实资骑兵为急。”(《长编》卷29端拱元年十二月)宋真宗时,“诸将喜用骑兵,以多为胜”(《长编》卷73大中洋符三年三月甲辰)。但这些意见不占主导地位,宋朝总的对策还是主张以步制骑,而不是象汉武帝那样,实行以骑制骑。组建和编练骑兵,自然是一项耗费巨大的投资。除买马花费重金之外,自五代迄宋,“计一骑土之费,可赡步军五人”(《旧五代史》卷44《唐明宗纪》,《长编》卷137庆历二年九月癸亥),这成为宋朝不少士大夫反对加强骑兵建设的重要理由。
范仲淹认为,“自古骑兵未必为利”,“沿边市马,岁几百万缗,罢之则绝戎人,行之则困中国”(《长编》卷112明道二年七月甲申)。沈括“以为契丹马所生,而民习骑战”,而宋朝“利强弩”,“舍我之长技,勉强所不能,以敌其天产,未闻可以胜人也”(《长编》卷267熙宁八年八月癸巳),他也不主张发展骑兵。宋祁建议“损马而益步”,“臣料朝廷与虏相攻,必不深入穷追,驱而去之,及境则止,然则不待马,而步可用矣”(《历代名臣奏议》卷328)。这些论点都反映士大夫们战略目光的短浅,而宋祁之说更是一语道破,不重视骑兵建设,恰好是宋朝传统的消极防御战略的组成部分。
宋祁在另外一个奏中说,宋朝有“马少,又人不习骑”的短处,“每至贼来作过,则朝廷常以所短敌所长,是以十战十负,罕有胜理”(《历代名臣奏议》卷242)。这当然是有一定道理的。然而不善骑射的状况,是可以通过训练和战争而改进的。宋朝也有成功地使用骑兵的事例。如北宋狄青破依智高,并非依仗大量步兵,主要还是仰赖“蕃落数百骑”(《历代名臣奏议》卷219范镇奏)。南宋初,岳飞显然是重视骑兵的。岳家军主要通过战场上缴获大量马匹,组成相当强的骑兵,光背嵬军的马军,即有八千多骑(《金佗粹编》卷22《淮西辨》)。在郾城大战开始时,由岳云率背嵬和游奕马军出击,与金朝引以为骄傲的主力骑兵搏战。看来岳家军骑兵的素质不见得就比女真骑兵逊色。[据《宋会要》兵25之21,即使在岳飞身后颇久,鄂州大军四、五万人中,战马仍有“万余匹”,其骑兵的比例比殿前司军等高一些。如《景定建康志》卷39载,建康府御前诸军在绍兴十一年后,按宋高宗密札,“以五万人,马五千八十七匹为额”。宋孝宗时,侍卫马军司实有二万七千二百人,马为四千六百匹。殿前司军的战马数在正文中已经交待。]可是除岳飞外,其他大将似乎仍囿于以步制骑的战略,而看不到以骑击骑的战例。
辽、西夏、金等举行大规模会战时,往往集中几万以至十万以上骑兵,而步兵仅仅负责运输,开壕堑等项工作。骑兵作为古代的突击兵种,集中使用,可以发挥很大威力。汉武帝派卫青、霍去病等将与匈奴角逐,正是采用组建和集中使用骑兵大部队的战略,得以深入河西,长驱漠北,取得以往使用步兵作战不可能达到的战效,然而宋人却长期沿用以步兵为主的传统战略,不懂得编组骑兵大部队,集中使用的重要性,而将骑兵分散于各个战场,各支部队,作为步兵的附庸。尽管在整体上和总数上,宋朝的骑兵不一定处于劣势或绝对劣势,而在各个战场上或战役中,却一般居于劣势或绝对劣势。[不仅在古代,现代也有类似的事例。据《第三帝国的兴亡》第二十一章,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初,坦克已成陆军的主要突击力量,尽管英,法等盟军的坦克数量和德军足可匹敌,而前者分散使用,后者集中使用,结果则是荚,法等军一败涂地。]宋祁所谓“以所短敌所长,是以十战十负,罕有胜理”,实际上即是指这种在战场上或战役中,分散使用骑兵的情况。
总之,马匹缺乏,骑兵训练差,再加上作战时的分散使用,成为决定宋帝国武运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火药兵器的发展
火药最早由中国发明,已为举世公认÷然而火药兵器最初仅是作为燃烧兵器,没有多少战斗威力,故军队装备仍以冷兵器为主。火药兵器取代冷兵器,经历了漫长的时间,欧洲自十四世纪到十七世纪,为时近四百年,火药兵器才得以完全取代冷兵器;而中国的火药兵器自大约十世纪发明以后,在八、九百年间,虽然也有不少改良和进步,却始终没有完善到足以取代冷兵器的程度。到了近代,这个发明火药的祖国,却吃尽了西方火药兵器的苦头。
宋朝无疑是中国火药兵器发展的重要阶段。宋代的火药兵器,大致可作以下三方面的介绍。
一,宋朝已经组织了火药兵器的成批生产。北宋时,东京开封府设有广备攻城作,后隶属军器监,看来是专门制作攻城军械的。“其作凡一十目,所谓火药、青窑、猛火油、金、火、大小木、大小炉、皮作、麻作,窑子作是也”。火药作是十作之一。各作的手工生产“皆有制度作用之法,俾各诵其文,而禁其传”(《尘史》卷上《朝制》)。火药等制作,都有一定的工艺规范,工匠等须进行背诵,却禁止外传。宋仁宗时的《武经总要》前集卷11和卷12,就记载了毒药烟球。火炮和蒺藜火球三种火药配方。黑火药的主要成分,是硫黄(S)、焰硝(KNO3)和炭(C)。北宋为了生产火药,从日本大量进口硫黄。如宋神宗时,“募商人于日本国市硫黄五十万斤”,“每十万斤为一纲”,自明州押送开封府(《宋会要》食货38之33)。北宋虽然严禁火药制作技术的外传,但辽人还是得到了此项技术,在“燕京日阅火炮”,于是北宋政府不得不下令禁止“榷场私买硫黄、焰硝”(《长编》卷275熙宁九年五月辛酉)。
南宋时,看来一些军事重镇都设有火药制造工场。如宋理宗时,江陵府“一月制造一,二千只”铁火炮(《可斋续稿》后卷5《条具广南备御事宜奏》)。建康府在两年三个月的时间内,“创造,添修火攻器具共六万三千七百五十四件”,其中“创造三万八千三百五十九件”,计有:
十斤重铁炮壳四只,
七斤重铁炮壳八只,
六斤重铁炮壳一百只,
五斤重铁炮壳一万三千一百零四只,
三斤重铁炮壳二万二千零四十四只,
火弓箭一千只,
火弩箭一千只,
突火筒三百三十三个,
火蒺藜三百三十三个,
火药弄袴枪头三百三十三个,
霹雳火炮壳一百只。
“添修二万五千三百九十五件”,计有:
火弓箭九千八百零八只,
火弩箭一万二千九百八十只,
突火筒五百零二个,
火药弄袴枪头一千三百九十六个,
火药蒺藜四百零四个,
小铁炮二百零八只,
铁火桶七十四只,
铁火椎二十三条(《景定建康志》卷39)。
可见建康府月产铁火炮的水平,大致与江陵府差不多。由于建康府火药生产的发达,宋度宗时,还“改筑炮药库”(《金陵新志》卷3中)。除上述两个府外,其他军事重镇也应有较大规模的火药兵器生产。
二,宋朝的火药兵器,大致可分为燃烧性、爆炸性和管形火器三类。燃烧性的火器出现最早,许洞说:“飞火者,谓火炮、火箭之类是也。”(《虎钤经》卷6《火利第五十三》)末时所谓“火炮”,当然不是现代的管形火炮,而是用人力抛石机抛射各种引火物。据《武经总要》前集卷11至卷13记载,当时火炮的火药中还有黄蜡、松脂等物,将这类物质“同熬成膏”,再用“药末旋旋和匀,以纸伍重裹衣,以麻缚定,更别熔松脂傅之”,整个火球可“重及十二斤”,而用火炮抛射。其他如铁嘴火鹞、竹火鹞等类,“皆以炮放之,燔贼积聚及惊队兵”。宋时火箭往往是用火药引火的,“凡燔积聚及应可燔之物,并用火箭射之,或弓,或弩,或床子弩,度远近放之”。“火箭,施火药于箭首,弓弩通用之”。火药鞭箭,“以火药五两贯镞后,燔而发之”。所谓“火弓箭”和“火弩箭”,即是分别用弓和弩发射的。宋太祖时,“兵部令史冯继升等进火箭法”(《宋史》卷197《兵志》)。直到北宋末年,开封仍藏有“太祖平唐火箭二万支,金汁、火炮样”(《会编》卷97《朝野佥言》)。宋初的火箭尚不能确认为一定是火药箭,而火炮则无疑应是火药兵器。
黑火药的爆炸威力不大,故爆炸性火器的发展有一个过程。据《武经总要》前集卷11和卷12记载,烟球“用火药三斤,外傅黄蒿一重,约重一斤”,毒药烟球“重五斤”,“其气熏人,则口鼻血出”,这两种火器“并以炮放之,害攻城者”。霹雳火球用火药三、四斤,专用于地道中施放,“用火锥烙球,开声如霹雳然,以竹扇簸其烟焰,以熏灼敌人”。南宋前期的采石水战时,宋军施放霹雳炮,“盖以纸为之,而实之以石灰、硫黄”,爆炸后,“其声如雷,纸裂而石灰散为烟雾,眯其人马之目”(《诚斋集》卷44《海鰌赋》)。总的说来,这类兵器虽然也利用黑火药的爆炸力,但爆炸本身不具有杀伤作用,而是用爆炸力扩散烟雾、石灰或有毒气体。
蒺藜火球也用火药,“以三枝六首铁刃”,“又施铁蒺藜八枚”,用炮抛射,“放时烧铁锥烙透,令焰出”,藉爆炸力进发铁蒺藜等杀敌,可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爆炸性兵器。南宋后期大量生产的铁火炮,是标准的爆炸性火器,铁火炮的铁壳内装填火药,爆炸时进发铁片,杀伤敌人,已接近于后世的炮弹。宋宁宗嘉定后期,金军攻打蕲州,也使用铁火炮,“其声大如霹雳”,“其形如匏状而口小,用生铁铸成,厚有二寸”,一名宋兵“被金人以铁火炮所伤,头白面霹碎,不见一半”(《辛巳泣蕲录》)。由于黑火药的爆炸力不大,故铁火炮的杀伤力,与石炮尚难分高下。
管形火器的问世,是一大进步,后世的枪炮即由管形火器逐渐演变发展而成的。南宋绍兴二年(1132),陈规守德安府,“以火炮药造下长竹竿火枪二十余条”,“皆用两人共持一条”(《守城录》卷4),“以六十人持火枪自西门出”,焚烧攻城的李横军的天桥(《宋史》卷377《陈规传》)。这种火枪看来应是火药喷火器,但具体形制不详。宋时有一兵书,叫《行军须知》,其中谈到守城战术,“用火筒、火炮,长枪、檑木、手炮伤上城人”(《永乐大典》卷8339)。南宋晚期,建康府生产的火器中有火药弄挎枪头和突火筒。李曾伯向宋廷报告静江府贮存的火器,“火枪则止有一百五筒”(《可斋续稿》后卷5《条具广南备御事宜奏》)。张顺和张贵率死士三千人,战船百艘增援襄阳府,“各船置火枪。火炮、炽炭、巨斧、劲弩”(《宋史》卷450《张顺传》)。宋末扬州之战,宋方“骑土二人挟火枪刺(史)弼,弼挥刀御之,左右皆仆”(《元史》卷162《史弼传》)。看来当时所谓火筒或突火筒,其实即是类似陈规所用的火药喷火器,而火枪或火药弄袴枪,即是在枪头上装置了喷火筒,使之兼可烧人。这些管形兵器与后世的枪炮尚有差别。
宋理宗开庆元年(1259),寿春府“又造突火枪,以钜竹为筒,内安子窠,如烧放,焰绝然后子窠发出,如炮声,远闻百五十余步”(《宋史》卷197《兵志》)。这种突火枪已接近后来的枪炮,是一大进步。
总结以上的介绍,宋朝三百余年间,火药兵器有相当的进步。尽管出现了铁火炮,却仍用抛石机抛射,出现了发射子窠的突火枪,却尚未用金属做发射管。这是宋代火药兵器进步的极限,却也决定了后世火药兵器发展的方向。
三、宋军已装备了各种火器,特别在南宋中期和后期,火器已在兵器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北宋神宗时,在熙州、河州等地部署防守,由开封府运送一批兵器前往,其中包括黄桦弓、神臂弓和黄桦乌梢金线弓各三千张,斩马刀和劈阵刀各一万柄,新样齐头刀一万五千口,黑漆独辕弩二千枝,黑漆床弩一千副,锥枪一万条,射甲弓长箭二十万只,神臂弓箭三万只,独辕弓箭二十万只,马黄弩箭五十万只,神臂弓火箭十万只,火药弓箭二万只,火药火炮箭二千只,火弹二千枚(《长编》卷 343元丰七年二月癸巳)。现在已不知火弹为何物,但火弹与神臂弓火箭、火药弓箭、火药火炮箭等无疑都是火器,并已在兵器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自北宋末期至南宋前期,如开封府、洺州等地的守卫战中,不仅宋军使用火箭、火炮,金军在攻城时,也使用火炮。[《会编》卷68,《宋史》卷247《赵士晤传》,《靖康要录》卷13靖康元年闺十一月十二日。]但当时火器的应用,似尚局限于城市的攻守,而如富平、和尚原之战、仙人关、顺昌、郾城、颍昌等著名战役,直至宋军的符离之溃,尚不见有使用火器的记录。
到南宋中期和后期,火药兵器在兵器中的比重无疑是增大了。宋军抗击金军和元军,已离不开火药兵器。宋宁宗开禧时,金军攻击襄阳府,赵淳派军士出击,以火箭,霹雳炮、火炮等射入金营(《襄阳守城录》),可知当时火器也应用于野战。嘉定末年,金军围攻蕲州,当时该州贮备的兵器计“弓箭有七十万,弩箭有三十五万有奇”,划车弩箭“约五万只”。战斗开始时,宋方部署守城的有“弩火药箭七千只,弓火药箭一万只,蒺藜火炮共三千只,皮大炮二万只”,这些数字看来尚非是蕲州贮备火药兵器的全部(《辛巳泣蕲录》)。蕲州不是南宋头等的边防军事重镇,但从该州贮备火器在兵器中的比例,以及与前述北宋后期调拨熙州、河州等地的军器数量相比较,不难看出当时使用火器的广泛程度。镇江府的防江军有一次调拨武器给都统司,其中也包括“火药弓箭五百只”,“火药弩箭五百只”,“蒺藜火炮二百个”(《嘉定镇江志》卷10)。
宋理宗时,李曾伯调查静江府的贮备火器,说“见在铁火炮大小止有八十五只而已,如火箭则止有九十五只,火枪则止有一百五筒,据此不足为千百人一番出军之用”,而“荆、淮之铁火炮动十数万只”(《可斋续稿》后卷5《条具广南备御事宜奏》)。在战争中如此大量地施用火药兵器,确是前所未有的。在宋元战争中,宋军曾在濠州用火枪、火炮、火箭、火蒺藜击败元军(《金陵新志》卷14《刘虎传》)。端平二年(1235)庐州之战时,蒙古军“为火炮击死一大将”(《金陵新志》卷14《王鉴传》)。由于火药兵器的大量贮备,有时还发生“炮祸”,丞相赵葵“豢四虎于火药库之侧,一日焙药,火作,众炮鯈发,声如震霆,地动屋倾,四虎悉毙”(《癸辛杂识》前集《炮祸》)。南宋亡国时,樊城守将牛富“投炮火中自焚死”(《金陵新志》卷13《牛富传》)。静江府娄姓钤辖与部兵二百五十人,“拥一火炮然之”而自杀,火炮爆炸后,“声如雷霆,震城土皆崩,烟气涨天”,元军亦“多惊死者”,娄钤辖及其部兵更是“灰烬无遗”(《宋史》卷451《马墍传》)。这显然是一具有相当爆炸力的火器。
南宋初,在水军中已配备了火箭、火炮等兵器(《宋会要》兵29之32)。宋理宗时,包恢也说,水军中“自有火炮之法”,还有“火箭环射”战术,可“不一时间,延烧数百者”(《敝帚稿略》卷1《防海寇申省状》)。元朝灭宋时,宋军和元军也都在水战中使用火药兵器(《宋史》卷450《张顺传》,卷451《张世杰传》)
以上从生产、质量和数量三个方面,介绍宋朝火药兵器的发展状况。一方面,宋朝的火器固然没有在兵器中占主要地位;另一方面,却又无疑是在世界上居于领先地位。[节主要参据已故冯家升先生《火药的发明和西传》一书,并作若干补充。]
(四)盔甲和军装
在军事史上,火药兵器发展到较完善的程度,盔甲便随之淘汰。然而按宋朝火器的发展水平,盔甲却不可能在淘汰之列。相反,为了与西夏,金的重甲骑兵抗衡,宋朝还不得不发展重甲的生产,推广重甲的使用。
宋时的盔甲已臻完善的境地,[关于宋时盔甲较前代完善,可参《文物》1978年5期杨泓《甲与铠》。]《武经总要》前集卷13记载了宋仁宗时各种盔甲和马甲的图样。军士的盔甲一般分头鍪、披膊、身甲、腿裙等部分。按宋朝军事条令:“均配衣甲,亦定长短为三等,量人材大小给之。”(《武经总要》前集卷15《行军约束》)华岳说:“造甲之法,步军欲其长,马军则欲其短;弩手欲其宽,枪手则欲其窄。”盔甲的大小长短亦须与军士的高矮肥瘦相称,否则会妨碍战斗。例如“步人则直身行立,短则露足;马军则曲膝蹲坐,长则绾绊,马军甲裙所以独用过膝三寸。步人则甲身、腰圈、吊腿连成一片,名曰全装,而易为披带;马军则吊腿、拕泥遴作二段,名曰摘吊,而便于去取,故截为两段,上安结项四枚。遇敌则挂上吊腿,而用避矢石,退师则解入搭袋,而免被牵制”(《翠微北征录》卷7《甲制》,《马军甲制》)。这说明当时制造盔甲,已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北宋马甲分面帘、后搭、鸡项、荡胸、马身甲等部分。南宋马甲又分大全装和小全装两种。小全装是在宋宁宗时发明,华岳认为比大全装“合用”,包括甲身、搭尾、了项。鸡项、面子,秋钱六个部分(《翠微北征录》卷?《马甲制》)。可知自北宋至南宋,马甲也有所改进。
终宋一代,在与辽、西夏、金等对抗中,总的趋向,是愈来愈重视使用全装重甲。辽军正兵的装备中,“人铁甲九事,马鞯辔,马甲皮铁,视其力”(《辽史》卷34《兵卫志》)。也就是说,辽的骑兵铁甲一般分成九个部件,而马甲或是皮制,或是铁制。在北宋前期,宋琪等人议论辽军特长时,并未认为辽军在盔甲方面占什么优势,而据吕颐浩说,宋朝“甲士自来止〔有〕前后掩心,〔而无〕副膊,有皮笠子,而无兜鍪”,他“尝观太宗皇帝于北京武库”贮存的盔甲,“并无全装”。[《会编》卷176和《忠穆集》卷2《上边事善后十策》,原文作“甲士自来止〔有〕前后掩心,副膊,有皮笠子,而无兜鍪”,据《忠穆集》卷1《上边事备御十策》,作”有异心,则无披膊”,可知在“掩心”和“副膊”之间应刊漏“而无”两字。]还在五代末年,当赵匡胤任后周大将时,“土卒有不致力者”,他“阳为督战,以剑斫其皮笠。明日,徧阅其皮笠,有剑迹者数十人,皆斩之”(《资治通鉴》卷293)。可知军士不披挂全装重甲,是五代以来的军事传统,而宋、辽双方对盔甲都不太重视。西夏军惯披经过冷锻的重甲作战,而宋军因“衣甲皆软脆,不足当矢石”,成为宋夏战争初期遭受失败的原因之一,故田况建议“悉令工匠冷砧打造纯钢甲”,以减杀对方在盔甲方面的优势(《历代名臣奏议》卷325)。
南宋初,女真重甲骑兵造成极大威胁。如绍兴二年(1132),李横、牛皋等人北伐伪齐,开始进展相当顺利,“金益兵来,横等皆无甲,是以败”,宋高宗为此也得出“无甲何以御敌”的结论(《中兴小纪》卷15)。宋军步兵中也很快推广重甲。张俊军造重甲,“凡鍪甲一副,率重四十有九斤”(《要录》卷55绍兴二年六月丁巳)。提举制造军器所造甲,“全装共四十五斤至五十斤止”,每副用甲叶一千八百二十五片(《宋史》卷197《兵志》)。宋孝宗乾道时,“王琪进三色甲”,“枪手甲每一副皮线穿举全成重五十八斤一两至五十三斤八两”,“弓箭手甲每一副皮线穿举全成重五十五斤至四十七斤一十四两”,“弩手甲每一副皮线穿举全成重四十五斤半至三十七斤一十两(《宋会要》舆服6之28—29)。1宋斤约合1.2市斤,足见一副重甲,对一名步兵是何等重的负荷。金军弓矢并不劲利,一副重甲,对防身确有相当用处,故张俊说:“近岁军中方知带甲之利。”(《中兴小纪》卷15)但重甲负荷太大,又使步兵行动更加迟缓。柘皋之战打胜后,刘锜“以步兵甲重,不能奔驰,下令无所取,故无俘获焉”(《要录》卷139绍兴十一年二月丁亥),这是因重甲而妨碍扩大战果的一例。南宋末,宗室赵孟锦被元军追逐,“登舟,失足堕水,身荷重甲溺焉”(《宋史》卷450((赵孟锦传》)。由于盔甲的笨重,故有人也设法改造轻甲,如南宋中期名将毕再遇“更造轻甲,长不过膝,披不过肘,兜鍪亦杀重为轻,马甲易以皮”(《宋史》卷402《毕再遇传》)。这也可算是物极而必反。
宋朝的盔甲分“铁、皮、纸三等”(《武经总要》前集卷13)。除铁甲和皮甲外,这里还须对纸甲也作一些介绍。纸甲至晚在五代时已经出现,后周军进攻淮南时,南唐“小民相与聚山泽,立堡壁,以农器为兵,以楮为甲,而周师屡为所败”,“当时谓之白甲军”(《历代名臣奏议》卷224杨万里奏)。
宋代的纸甲的产量也相当多。如北宋仁宗时,曾令“淮南、江、浙州军造纸甲三万,给陕西防城弓手”(《长编》卷127康定元年四月)。南宋高宗末,四川“调梁、洋义士万数,授以楮甲”,驱使与金军交锋(《要录》卷198绍兴三十二年闰二月癸未)。末宁宗嘉定时,蕲州曾在三、四个月中造“纸兜鍪一千副”(《辛巳泣蕲录》)。据明朝的《涌幢小品》卷上《纸铠绵甲》说:“纸甲用无性极柔之纸,加工锤软,叠厚三寸,方寸四钉,如遇水雨浸湿,铳箭难透。”可见制造纸甲,并不需要对纸有什么特别处理的复杂技术,实际上也易于推广。南方产纸,便可大量生产纸甲。南宋初,“东南州县乡兵多因私置纸甲,而啸聚作过”(《要录》卷57绍兴二年八月辛丑)。完颜亮南侵时,“沿淮数处逃移民社、乡兵,强壮动以万计,随身各有长枪、纸甲”(《会编》卷235《杨庐州忠节录》)。此外,纸甲也便于水战,“水军所需者纸甲”(《真文忠公文集》卷8《申枢密院措置沿海事宜状》)。由于纸甲有便于推广,成本较低的优点,宋神宗《熙宁编敕》中曾规定,“若私造纸甲五领者绞”(《要录》卷57绍兴二年八月辛丑),这也是相当重的刑罚。纸甲极厚,自然也不灵便,建炎三年(1129)冬,金军渡江,攻打安吉县时,“乡兵皆弃纸甲、竹枪而遁”(《要录》卷30十二月壬午)。可见披挂纸甲,无疑是不能奔跑的。
部队的军装,对于保持军容,以至区分番号,都是必要的。张方平说,“太祖皇帝训齐诸军”,“军人不得衣皂,但许衣褐,其制不得过膝,岂有红、紫之服”(《乐全集》卷18《再对御札一道》),北宋初的军服一般都是褐色,自然比较难看。然而据宋仁宗初天圣时记载,当时禁兵军衣已改为绯、紫两色,又用一件背心,标明番号。殿前司捧日、天武、拱圣、骁骑、骁胜、宁朔、龙猛、飞猛、神勇、宣武、虎翼等军穿绯纳衫子,渤海军穿紫纳衫子,吐浑军穿紫绝衫子,侍卫马军司龙卫、云骑、武骑等军穿紫绝衫子,侍卫步军司神卫、雄武等军穿紫纳衫子,虎翼军和虎翼水军穿绯纳衫子。各军都有“绯小绫卓画带甲背子”。这些衣衫和背心都“系军号”,背心上的图案依各军番号而不同。此外,三衙马军春装有皂纳衫、白绢汗衫、白绢夹裤、紫罗头巾、绯绢勒帛、白绢衬衣和麻鞋七件,冬装有皂纳绵披袄、黄绢绵袄子、白绢绵袜头裤、白绢夹袜头裤、紫罗头巾、绯绢勒帛和麻鞋七件,步军春装有皂纳衫、白绢汗衫、白绢夹裤、紫罗头巾、蓝黄搭膊,白绢衬衣和麻鞋七件,冬装有皂纳绵披袄,黄绢绵袄子、白绢绵袜头裤.紫罗头巾,蓝黄搭膊和麻鞋六件,这些春冬军服都是“不系军号”的(《宋会要》刑法7之9—10,《宋朝事实》卷16)。宋时军队的冬装都用丝绵袄。宋神宗时,还规定“岁赐诸军绵袄,官司为印号”,以防发放时作弊(《长编》卷340元丰六年十月丙戌)。此外,在沿边冬寒时,还制作“皮裘”,“人给一领,至春暖拘收,官为修完”(《长编》卷270熙宁八年十一月庚申)。
南宋军装大致继承北宋旧制,一般仍是“紫衫戎服”(《秋崖先生小稿》卷20《与蔡宪》)。赵彦卫说:“军人之衣绯、紫,亦是别其军号,今厢、禁军皆衣紫,惟浙漕司兵士独衣绯衲,颇存往制。”(《云麓漫钞》卷3)军士的背心,也同样起着区别番号的作用。南宋初,“禁卫班直等服著绯,绿罗红盘雕背子”(《宋会要》职官32之27),丝罗制作的背心分绯、绿两色,其上都有红色盘雕的图案。宋理宗时,襄阳府发生克敌军叛乱,赵范下令,“凡背心有红月号者皆斩,克敌军号也”(《齐东野语》卷5《端平襄州本末》),红月号的背心是标明了克敌军的番号。另据《景定建康志》卷39所载,南宋的军装也有用布,即麻布制作的。
宋时,将领往往“科率部下,盛为军装”,造成“士伍廪给不充其费,因相与亡命为盗”(《长编》卷?0大中祥符元年十二月丁亥朔)。
(五)通信和传令制度
军队的通信和传令系统,在某种意义上,可说是军队的神经系统,至关重要。宋时通信和传令的主要工具是马匹,军队与朝廷的军用邮递制度有金字牌、急递等等,传令的凭信有银牌、铜符、木契,传信牌等。
宋朝军事条令规定:“凡行军,主将不以有无事机,并须日一发奏,仍入急递;或事非文字可传者,即差亲信驰奏。”(《武经总要》前集卷15《行军约束》)军队向朝廷报告军情,一是“差亲信驰奏”,进行口头报告,或者书面兼口头报告;二是向皇帝发书面报告,称之为奏,或向三省、枢密院发书面报告,称之为状,用急递传送。急递全称急脚递,在宋仁宗时,正式规定一昼夜行四百里(《宋会要》方域10之22)。“急脚军士晨夜驰走,甚为劳苦”(《宋会要》方域10之19),宋时递铺用军土骑马传送公文,往来接力奔驰。急脚递制度延续到南宋,依然是“日行四百里”(《宋会要》方域10之52,11之9)。应当指出,急递并非仅仅限于军用通信。
北宋时,除急脚递外,还有所谓“马递铺”,宋仁宗时规定:“马铺每一昼夜行五百里。”(《宋会要》方域10之22)比急脚递还快一百里,看来可能是传送朝廷发下的紧急公文,其中自然包括军事公文。宋时朝廷发下的军事公文有皇帝亲笔御札(手诏)、省札之类。宋神宗时,又出现了金字牌。金字牌在历史上很出名,人们往往误解为令牌,其实只是一种最快速的邮递制度。“金字牌长尺余”,“朱漆黄金字”,金字刻“御前文字,不得入铺”八字,也就是说,只能跑马接力传送,不得入递铺停留。金字木牌“光明眩目”,传送时“过如飞电,望之者无不避路,日行五百余里”(《梦溪笔淡》卷11,《长编》卷339元丰六年九月丁卯)。金字牌的出现,可以理解为对马递铺制度的一种改进。金字牌虽非令牌,但传递的文件自含有紧急之意。北宋末,“朝廷发金字牌勾兵陇西,内侍官暗留不遣”,宋廷查明以后,“斩内侍官匿金字牌者三人”(《会编》卷32)。由于金军“截拦递角”,宋朝又一度“将旧法御前札子等不得入铺朱红金字牌子,改用黄漆朱红字牌子”(《会编》卷42)。
南宋时,“金字牌日行五百里”(《宋会要》方域11之17),全依旧制。在军情紧急时,用金字牌递发御前急件的数量很大,如绍兴四年(1134)九月至五年(1135)二月,“计发过金字牌文字一千二十三封”(《要录》卷86绍兴五年闰二月戊辰)。宋高宗和秦桧迫令岳飞班师,就是接连用十二道金字牌递发了班师 诏。宋孝宗时,枢密院又专造青字牌,用雌黄色作牌的底色,规定“日行三百五十里”,作为“军期急速文字牌”。后来由于“尚书省又置紧急文字牌,亦如之”,故宋光宗时,枢密院又改用“黑漆红字牌”,规定“日行三百里”(《宋会要》兵29之47,《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9《金字牌》)。宋理宗时,吴昌裔的奏中曾提到“御前金牌”和“密院雌黄牌”(《历代名臣奏议》卷100)。李曾伯的奏中也说,“递到御前金字牌八面”(《可斋续稿》后卷3《辞免新除资政殿学士节制四川边面》)。看来当时红字牌已经取消,而青字牌仍作为枢密院的快递牌。
宋朝为保证金字牌、急脚递、青字牌、红字牌之类的日行速度,制订了奖惩制度。“诸递铺转送金字朱牌,无迟滞四次者,转一资,或赐绢五匹,余每次绢一匹”(《长编》卷345元丰七年四月辛卯)。日行五百里、四百里、三百里的急递和马递,“违不满时者,笞五十,一时杖八十,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宋会要》方域10之25)。但由于当时交通条件等种种原因,这些纸面上的规定速度经常达不到。如宋孝宗时,王炎上奏说:“行在至襄阳府三千一百里,合行六日二时,稽十日方至;荆南二千六百四十里,合行五日三时,稽九日方至,余类此,不可悉陈。”(《宋会要》方域11之20)王炎所例举者,是金字牌规定日行五百里的速度与实际速度的差距,古代一时即相当于现代的两小时。宋理宗时,吴昌裔上奏说:“御前金牌向者半月到川,今则往往几月而不至夔门;密院雌黄牌向者两句至蜀,今则往往三月而不达诸郡。”(《历代名臣奏议》卷100)这些都是当时快速邮递达不到规定速度的例证。
因通信手段的落后,朝廷与前线的文件往返显然是相当迟缓的。宋神宗时,交阯侵略广南,“十一月二十日陷钦州,十二月二十日奏方到”(《长编》卷271熙宁八年十二月癸巳),为时一月。为了及早了解“安南行营军前动静”,宋神宗特命邕州知州周沃“日具以闻,递角后别用长牌”,牌上“大书‘枢密院急速文字,毋得入铺”’十一字(《长编》卷280熙宁十年正月壬子朔)。邕州距开封府“四千六百里”(《元丰九域志》卷9),即使分别依急递和金字牌的日行速度,传送军事急件,往返一次,亦须二十天,何况事实上很难达到这样的速度,而自邕州至前线的急件往返,又尚须时日。南宋初,自岳飞前线军事总部至临安府,急件往返一次,约需二十日。李心传说,用金字牌递发公文,“自行在至成都,率十八日而至,盖日行四百余里”(《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9《金字牌》)。这是实际上可能达到的高速度,然而公文来回一次,也约用四十天。由此可知,宋廷应当通过急递,及早了解前线的军事动态,而要通过金字牌递指挥前方军事,却是愚蠢而荒唐的取败之道。但是,宋廷在某些场合,却仍通过金字牌递指挥前线军事,束缚将帅的自由行动。
宋朝军事条令规定:“凡朝廷问机密事宜及兵甲钱粮文字,不得只凭口宣,须亲见宣敕,方得奏报。”(《武经总要》前集卷15《行军约束》)这里规定大将不得只凭使者“口宣”,大概是鉴于宋太宗初年发生的著名的李飞雄案件的教训。李飞雄“诈为使者”,假称“受密旨”,企图杀死秦州边将,“因据城叛”(《宋史》卷463《刘文裕传》)。苏舜钦说,“五代丧乱,凡奉使调发,但枢密院给牒”,后“以李飞雄之为诈,有诏复用银牌焉”(《苏学士文集》卷11《乞发兵用银牌状》)。使者以银牌为乘驿马和发兵的凭信,银牌“阔二寸半,长六寸,易以八分书,上级二飞风,下锻二麒麟,两边年月,贯以红丝绦”(《宋史》卷154((舆服志》)。然而到端拱时,又废除“驰驿使臣”的“篆书银牌”,“复给枢密院牒”(《宋会要》方域10之18,《容斋三笔》卷4《银牌使者》)。银牌制度虽然只行用十余年,但将帅接见朝廷使者,“不得只凭口宣”,便成为一项固定的条令。
铜符和木契,是宋仁宗康定时制作的发兵凭信。铜符用于枢密院令各路主将发兵,木契用于各路主将令“诸军、州、城,寨主”发兵。铜符和木契分别以虎豹和鱼的图形作勘合,由发令者和受令者分掌半符半契,以两个半符半契勘合,作为凭信(《武经总要》前集卷15《符契》,《宋会要》刑法7之12—13)。宋朝的军法规定,“不候铜符、木契与宣命、文牒相勘合而辄发兵者,斩;得符契不发及不即发(不即发谓出军临阵之时,若寻常抽发移替,自依常程日限),或虽得符契,不依次第,及无宣命、文牒相副而报发者,亦斩。”(《武经总要》前集卷14《罚条》)可见符契发兵,还须有文件“相副”。
宋神宗实行将兵法后,系将禁兵是用铜虎符调发的,按照规定,“虎符遇发兵”,将官“亦合与知州、知县合符”(《长编》卷365元祐元年二月丙寅)。直到南宋时,还“改铸东南十[三)将、京畿第二将绍兴铜虎符”(《要录》卷88绍兴五年四月乙卯),仍然保留了枢密院“用虎符调发”的旧制(《会编》卷174)。但南宋调发屯驻大兵,尚不见须用虎符的记载。
传信牌为宋真宗时所设,用于部队行军作战时的传令和通信。用“漆木为牌,长六寸,阔三寸,腹背刻字而中分之,置凿枘令可合”。传令之际,在传信牌的槽中插入纸条,“而系军吏之颈”,以两个半牌契合为凭(《长编》卷55咸平六年十月戊寅,《宋会要》刑法7之13)。为了防止传信牌中的字条被敌军夺去,泄漏军情,又采取所谓“字验”的办法。“约军中之事略有四十余条,以一字为暗号”,军中通信事宜,如“请弓”,“请箭”,“请粮料”,“请添兵”,“请移营”,“被贼围”,“战不胜”,“将士叛”之类,“以旧诗四十字,不得令字重,每字依次配一条”,“其字号只令主将旋定”,即战前临时编排,“毋得漏军中”(《武经总要》前集卷15《字验》,《宋会要》刑法7之13)。即使传信牌落入敌军之手,或是递送传信牌的军人被俘和叛变,都不至于泄漏军事机密。字验确是宋时军事通信一种简便易行的保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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