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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畦:宽平慎罚与刑兹无赦
送交者: 艾畦 2010年07月19日17:09:54 于 [史地人物] 发送悄悄话

 

如果说把孔子视为儒学唯一代表是个严重误解的话,那把商韩视为法家唯一代表也同样是个严重误解。人们常说:韩非集法家思想大成。但韩非只是继承了慎到、申不害、商鞅等人的传统,可以说集法家军国主义这一思想流派之大成;他既没有继承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宽平慎罚”的法治传统,也没有继承齐法家“法行而不苛”的法治传统。把我国历史上法治传统只理解为商韩这一家是没有道理的。

我们知道,《汉书·艺文志》的法家类中,只收入李悝、商鞅、申不害、慎到、韩非等人的作品,而在《隋书·经籍志》和《新唐书·艺文志》的法家类中,除上述几家外,还都收入了《管子》。可见古人的看法也有不同,没有绝对的定论。近些年来,中国法制思想史的研究者们早就从夏商周时代开始研究,并将周公视为法制思想的重要代表人物,对春秋时代的管仲、子产、邓析等人的法制思想也作了分析,已经出版了多部专著和教科书。而中国哲学史的研究者们提到法家思想时,仍然只讲商韩,这未免过于囿于旧说、脱离事实了。

如果将法制思想追溯到上古时代,我们会发现:商韩学派那种严刑峻法、轻罪重罚、愚民弱民的法治思想反倒是支流、另类;而自上古时代流传下来的、为齐法家所继承发扬的、既宽平又严肃的法治传统才是我国法制思想的主流、正统。

这种上古法治传统和齐法家传统对后世也有着深远影响。例如西汉初遵奉黄老,实行的就可以说是这种上古法治传统和齐法家传统。再如汉武帝改为尊儒后西汉一直是“外儒内法”,但汉武帝时期实行的是商韩之法,严酷残刻;而昭宣起基本上是实行上古法治传统和齐法家传统,宽平慎罚。一讲法家就以为是商韩法家,这会带来很多误解。

 

孔子之前的法制思想

个人以为,在我国历史上既宽平又严肃这一法治主流传统中,有三篇论述最为经典。

第一篇论述是《尚书·大禹谟》中皋陶的一段话:“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

这番话的意思是:帝德广远,无所不在。治理百姓注重简约,统帅臣民注重宽厚。刑罚不涉及他的子孙,封赏要延续到他的后代。如果是过失犯罪,再大也要宽减;如果是故意犯罪,再小也要处罚。定罪如有可疑就从轻,赏功如有可疑就从重。与其杀罪状尚有可疑的人,宁可冒漏网风险。上天重视生命的美德深入人心,百姓就不会触犯法律来麻烦有关部门了。

皋陶是传说中虞舜时的司法官。《大禹谟》虽是古文尚书,但《左传·襄公二十六年》中有:“《夏书》曰:‘与其杀不幸,宁失不经’”,说明这番话是有所本的。这番话虽然简单,但却奠定了此后三千余年宽平严肃的法治思想基础。

《大禹谟》中还有“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既反映出那时刑法已趋完备,也体现了教化为主、刑罚为辅的德政法制思想。《夏书·胤征》中有“每岁孟春,遒人以木铎徇于路”,就是说:每年开春,有官员在大道上摇着木铃宣讲法令政令,并收集意见。(《左传·襄公十四年》中有:“故《夏书》曰:‘遒人以木铎徇于路。官师相规,工执艺事以谏。’”可见《胤征》中所载是实。)《诗经·商颂·殷武》中有“不僭不滥,不敢怠遑”。这些都说明我国早期时代法制思想、法制观念、法制宣传都是很先进的。

第二篇法制思想的经典应该是周公在《康诰》《无逸》《立政》等文中有关法治的论述。周公是很重视教化作用的,在《康诰》中,周公嘱咐即将赴任的康叔(名叫封):“封,爽惟民迪吉康,我时其惟殷先哲王德,用康乂民作求。矧今民罔迪,不适;不迪,则罔政在厥邦。”这番话中的“迪”是引导、教导、教化的意思。这番话的大意是:百姓只有受到教化才会从善、安定。我们要时常用他们殷商先王、哲人的美德为准则,来安定、治理殷民。现今百姓不教化,就不知所归;不教化,就谈不上国家治理。

但周公显然不认为教化是万能的。在同一篇《康诰》中,周公尽管简略、但却相当全面地阐释了既明德慎罚又刑兹无赦的法治思想。周公谆谆告诫即将赴任治理卫国的弟弟康叔:要象治病那样,使人们去掉罪恶(“若有疾,惟民其毕其咎”);不要随便刑人杀人(“无或刑人杀人”);你要先宣布法律准则再施行处罚,要尽量用他们殷民的习惯法,要以维护正义为原则来执行法律,不要由着你的心意想怎么办就怎么办(“汝陈时臬事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勿庸以次汝封”);对囚禁的犯人,要考虑五、六天乃至十天,再判决他们(“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

周公也同时强调法律的严肃性,指出:对违法行为,如果我们执政者不治他们的罪,上天赋予我民的常规常理就会出现大混乱(“惟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与我民彝大泯乱”);这时他讲了一句对后世影响很大的名言:“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并且讲:不要用德政对待他们(“乃非德用乂”)。《左传·文公十八年》载周公曾作《誓命》(已佚),其中也讲:“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周公这种注重法制严肃性其实也是继承了上古以来的传统,如上文中皋陶所讲的“刑故无小”,《论语·尧曰》中也载有舜的话:“有罪不敢赦”。在此还要特别提到的是,周公所明确指出的法治对象既包括邪虐之民、也包括邪虐之官,没有后来“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观念。

以前曾提到,周公告诫年轻的成王说:古代贤王对百姓的抱怨指责“不敢含怒”;面对百姓的抱怨指责,要永远想着依法办事(“永念厥辟”),要放宽心胸(“宽绰厥心”)。应该提起注意的是,周公“永念厥辟”这句话是对成王讲的,这相当明确地体现出:在周公的思想中,君主也应该依法办事、不能不受法律约束想怎么办就怎么办。

还应指出的是,周公有尽管初步、但却相当明确的司法相对独立的思想。周公摄政七年,成王成年后,周公向成王移交权力,并向成王传授他的执政心得,其中一些话形成了《立政》。在这篇不过六百余字的文诰中,周公竟然四次讲不要干预“庶狱庶慎”(还有一次只讲“其勿误于庶狱”),就是说不要干预具体的诉讼案件和具体的政令;而要让那些具体负责的官员决定如何处理(“惟有司之牧夫是训用违”),连一句话也不要干涉(“时则勿有间之,自一话一言”)。这既是尊重司法相对独立,也是非常高明的领导艺术。这种领导艺术后来战国时形成了“以静制动,循名责实”的领导管理思想,唐太宗李世民对这种领导艺术也有过精辟论述。

当然,周公的法治思想也并非自己所独创,如前所述,是继承了尧舜禹时代以来的优秀传统。从今天的观念看,那时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都太残忍了;但这是自古传下来的刑罚,非周代所创,而且周公一再强调“无或(不要随意)刑人杀人”“无或劓刵人”,显示出“明德慎罚”的特点。

还有一点应指出的是,《左传·昭公二十年》有:“在《康诰》曰:‘父子兄弟,罪不相及。’”今本《康诰》中没有这句话,但从史籍资料中看,那时的确是奉行“父子兄弟,罪不相及”的原则:武王伐纣,纣王自焚,不仅没有牵连纣王子女,而且封纣王子武庚为殷后,继续管理殷民;武庚叛乱被诛,又将纣王同母弟、武庚之叔微子启封于宋;蔡叔随管叔和武庚叛乱被囚至死,蔡叔子蔡仲被封为蔡国之君。可见上古时代风俗的确是十分淳厚的。

  但需要提起注意的是,“父子兄弟,罪不相及”这一醇厚优良传统能够实行,所伴随的必然是《荀子·子道》中所讲的传曰:‘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的观念。因为如果宗法礼教的“血亲复仇”、“君父之仇不共戴天”的观念盛行,那在另一面就是灭族了。《左传》中有关“灭族”较早的记载有:《宣公四年》楚庄王“灭若敖氏”;《宣公十三年》“晋人讨邲之败与清之师,归罪于先谷而杀之,尽灭其族”;等等。这反映出,至晚在孔子出生前50余年时,上古时代“父子兄弟,罪不相及”、“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等观念已趋式微,宗法礼教、血亲复仇、尽灭其族等观念和行为已经流行。但据有人考证,春秋时代还不牵连婚姻之族,到战国时代就流行“灭三族”了。

今文尚书中有一篇《吕刑》,是周穆王时代作品,可以说也基本体现了周公“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我曾经有一个疑问:孔子一直反对法治,为什么会在《尚书》中选入《吕刑》这篇文诰?而且周代更基本的法典是《九刑》,如上文所引《左传·文公十八年》载周公曾作《誓命》(已佚),其中就有“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表明《九刑》即使不为周公所制,也为周公所首肯,(联系周公所讲的“文王作罚”,《九刑》有可能为文王所作,)但为什么孔子选《吕刑》而不选《九刑》呢?

后来我认为自己找到了答案:因为《吕刑》中所有的刑、包括死刑,都可以用金钱(铜)来赎。我国自《尚书·舜典》中就有“金作赎刑”的记载,但从上下文看,“赎刑”只是“流、鞭、扑、赎”等诸刑中的一种,相当于今天的“过失罚款”或“轻罪罚款”,并不是说其它的刑也可以赎。同样,《九刑》中的“赎”也只是九刑中的一种,也是“过失罚款”或“轻罪罚款”的意思。也就是说,自尧舜时代直到西周前期,我国并没有任何刑都可以赎买的传统。包括死刑都可以赎买看来是从西周中期的《吕刑》开始。孔子编《尚书》选《吕刑》而不选《九刑》,也许反映了孔子认同、并力图发扬这种同罪不同罚、明显对权贵有利的任何刑都可以赎买的制度。(当然也有可能孔子时代《九刑》已佚失或没有适当的有关《九刑》的文诰。以上所讲仅聊备一说。)

 

孔子时代的法制思想

到春秋时代,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革,法制普遍进一步发展。研究者都会谈及管仲、子产的改革,也必然谈到郑国的“铸刑书”和晋国的“铸刑鼎”,齐国、楚国的商品经济和法制制度也都发展得很早、很发达。那时的一些法制观念和行为在我们今天看来也会很佩服,例如:

据西汉刘向《说苑·至公》,楚庄王时代(约在孔子出生前半个世纪),楚国的令尹(相当于宰相)虞丘子任职十年,推荐孙叔敖代替自己。没多久,虞丘子家人犯法,“孙叔敖执而戮之”。虞丘子不仅不生气,反而高兴地对楚庄王说:我没推荐错人吧!(大意)

晋国也有件类似的事。赵宣子(约长孔子一个世纪)向晋侯推荐韩献子,晋侯任命韩献子为中军尉。没过多久发生一场战争,赵宣子的车扰乱了队列,韩献子就把赵宣子驾车的人杀了。人们都说:韩献子这次死定了。早上提拔他,晚上就杀其仆人,谁能忍受?但打完仗后,赵宣子宴请诸大夫时,说:你们应该祝贺我,因为我推荐的人没错(大意)。

楚令尹(相当于宰相)子文(约长孔子一个世纪)家族的人犯法,廷理(负责执法的官)抓住后听说是子文的族人,就把他给放了。子文把廷理召来训斥了一顿,并把这个族人送到廷理那儿,说:“不是刑也,吾将死!廷理只好治了这个人的罪。

楚庄王时有法令规定:群臣公子入朝时,如果马蹄“蹂溜”(践踏了屋檐下接雨水的槽),就砍断车辕、杀掉驾车的人。一天,太子入朝时,马蹄“蹂溜”,廷理(负责执法的官)当即砍断了太子的车辕、杀掉驾车的人。太子大怒,跟楚庄王说要杀掉廷理,楚庄王反教训了太子一顿,大意是:如果犯法废令,江山不就守不住了吗?你怎么接班呢?于是“太子乃还走避舍,再拜请死”。

有人会说,《说苑》中多传说故事,未必可靠。但这么多件类似事情不大可能全是编造,至少说明直到刘向时(西汉末),人们心目中还有如此高水平的不畏权贵、不徇私情的法制观念。

当然,春秋战国时代各诸侯国的法制实践往往或多或少地偏于严酷、残苛,程度不等地偏离了上古时代宽平慎罚的法制传统,这点也是不能不指出的。

孔子生活的时代是一个经济政治社会都发生大变革的时代,这一变革也反映在法制上。鲁昭公六年(公元前536年,孔子15岁时),郑国子产率先公布成文法(“铸刑书”),当时晋国一位很有声望的大夫叔向给子产写信表示反对,理由是应当继续强调礼义仁信,而公布成文法会使民“不忌于上,并有争心”,并奇怪地把制定法律看作是乱政(“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认为“国将亡,必多制”。子产回信答复道:“吾以救世也。”(《左传·昭公六年》)

过了二十来年,鲁昭公二十九年(前513年,孔子38岁时),晋国也公布了成文法(“铸刑鼎”)。对此孔子反对的措辞更为激烈,反对的出发点集中在“尊卑有序”:只有维护刑在官府的旧制度(“度”),百姓才能尊重权贵(“民是以能尊其贵”);贵贱之间要有严格的界限,才是规则法度(“贵贱不愆,所谓度也”);如果公布了成文法,百姓就会根据成文法同权贵辩理,谁还会尊重你权贵(“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而混淆了权贵和平民的界限,还成其为国家吗?(“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孔子言论中还有四段话对后世的法制观念和法制建设造成较大的混乱和困扰:

一段是他的名言:“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段话明显推崇德政而贬低法治,把德政和法治对立起来。在上古的思想和传统中,德政和法治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大禹谟》中的“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周公的名言“明德慎罚”等都恰如其分地表明了这一观念。也就是说,在上古传统中,是德政“和”法治;而在孔子这里,则变成了德政“或”法治。换句话说,上古传统是主张“既要德政也要法治”、“德政和法治相辅相成”;而孔子则把命题转换为“德政好还是法治好”、“要德政还是要法治”。孔子的这一命题转换给后世的法制观念和法制建设造成了非常大的干扰和困惑。

如果孔子推崇德政礼治的目的在反对滥刑滥杀,那倒是值得肯定的;但他如果是反对滥刑滥杀,那他就应该阐释和发扬上古宽平慎罚的法治思想。可是他却笼统地用“民免而无耻”来形容法治后果,则只能说是歪曲和诬蔑:滥刑滥杀的后果倒有可能是“民免而无耻”,宽平慎罚的后果怎么会是“民免而无耻”呢?而且无法可依、有法不依、“刑不上大夫”、权贵和黑恶势力肆虐,同样会“民免而无耻”。

从表面上看,“刑”和“法”意味着严肃、六亲不认、甚至有些冷酷,而“礼”意味着人情、温和、仁慈,“礼治”不是应该好于“法治”吗?但在深层次上,正统的“法治”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礼治”意味着“尊尊亲亲”、“人有差等”、乃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后来在孔学居统治地位时期,社会风气缺乏对法制的尊重,权力、人情普遍凌驾于法制之上,这同孔子这句名言应当是有很大关系的。

另一段是他的另一句名言:“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意思是:如果父亲或儿子偷了羊,儿子替父亲隐瞒、父亲替儿子隐瞒,这就体现了正直。偷只羊倒还是小事,要是抢劫杀人呢?立法应该尊重亲情、考虑亲情,这无疑是合理的,现代法律设立亲属免证制度、回避制度等也是必要的;但不能将亲情置于法律之上,并因此而理直气壮,这未免又趋向另一极端,造成另外的弊端。如果要完全按孔子的意思办,将亲情置于法律之上,那对窝藏罪、包庇罪、伪证罪就没法执行了。荀子曾多次引用古《传》中的话:“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互相参照,也许能开阔我们的思路。

还有一段是他关于“宽猛相济”的论述。《左传·昭公二十年》载:郑国大政治家子产临死时,对太叔说:“我死,子必为政。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子产死后,太叔执政,总是不忍心执法,一味讲宽恕,结果郑国到处出现强盗劫道杀人。太叔后悔了,说:“我早听子产的话,不会出这种事。”于是发兵剿匪,“尽杀之,盗少止”。孔子对这件事评论道:“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孔子这种“宽猛相济”的思想应该说是有一定道理的,但会给人以“宽一阵、猛一阵”的感觉,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搞运动式”的执法。子产主张执法宁可严一些,要像火一直燃烧一样,保持威慑力,使有犯罪念头的人不敢轻易犯法。这是同周公“抚民以宽,除其邪虐”、“文王作罚,刑兹无赦”的思想相一致的:对守法的百姓要宽,对犯法的罪犯要始终猛、宁可猛。孔子这种“搞运动式执法”的观念反映出他仍然是从人治出发来理解法治,把执法宽严理解为可以随执法者的心意,而没有周公那种“永念厥辟”、“有常无赦”的常态化、制度化的法制思想。

再有一段是他所讲的“听讼吾尤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孔子这句话的本意如果是要强调治本、强调从政治社会教育等方面入手减少犯罪和诉讼,这应该说是正确、高明的;但他所要达到的“无讼”目标则未免过于理想化、不切实际了,有贬低、否定法制的客观作用。这正如我们讲爱好和平、反对战争,但不能因此贬低、反对战备和军备一样。后来一些孔学后人用各种理由劝说人们忍字为上、息讼罢讼,虽然在化解小矛盾上是有益的,但无助于健全、完善法制。

对照上古至周公的有关论述以及西周时代和楚、晋、郑等国早在孔子出生前很多年就已发展起来的法制思想和法制水平,我们只能说:孔子在法制思想上所起的作用基本是负面的。

如果要做一换位思考的话,孔子那种尊尊亲亲而反对法治的思想也非全无道理,更不是出于恶意,而是适用范围不同。孔子尊尊亲亲的思想适用于由相对隔绝的村落组成的社会:一个村落百十户人家,村民非亲即故,主要以农耕为生,基本自给自足,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可以千年不变,人们在简朴、单调的生活中享受安宁和亲情。但在稍大、稍复杂一些的社会环境中,特别是在变化发展迅速、充满竞争乃至战争的时代,孔学尊尊亲亲的思想就不适用甚至有害了。在近代,列强们称中国为“睡狮”,总嘲笑“中国人又睡觉了”,而孔学思想就起着催眠曲的作用。

 

孔子之后的法制思想

孔子在主观愿望上可能的确是要继承周公的事业,在注重德政、教化等方面也的确在相当程度上继承了周公的传统;但他从不提周公的法制思想,也不提周公领兵打仗,更不提周公“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的君臣观念;他和鲁儒只把周公说成是“制礼作乐”的先师,来为自己固守礼制、宣扬礼教思想制造能够服众的理论来源。周公的法制思想、领导艺术、教化与治理并重、务实精神等,实际上渗透到很多诸侯国的政治实践中,并在理论上为齐文化所继承和发挥。

齐文化的理论集中体现在《管子》一书中。从“令顺民心则威令行”(《牧民》)的顺因思想和极为注重因地制宜发展经济的思想等方面,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太公影响的痕迹;但很多研究者也指出《管子》一书与《逸周书》的关系,从“以人为本”(《霸言》)的思想和宽平严肃的法制思想等方面,我们又可以明显看出上古时代至周公的传统。《管子》一书中有关法制的论述可以被视为我国正统法制思想的第三篇经典。

《管子》一书中有关法制的论述分量很重、篇幅很大,这里不可能引用很多。下面一段是人们常提到的、也是颇具代表性的话:“法行而不苛,刑廉而不赦,有司宽而不凌。菀浊困滞皆法度不亡,往行不来而民游世矣。此为天下也。”(《中匡》)意思是:法令畅通但不苛刻,刑罚公正但不轻易赦免,官吏宽容而不欺侮人。孤独无助的人法度也能保护他们,执法必行不随意收回,因而百姓来往自如没有安全顾虑。天下应该治理成这个样子。

《管子》中还特别注重执法适中,不可过严也不可过宽:如果执法过严伤害无辜,正直人士就会不自安,人才会流失他国,造成国力衰弱,这样容易有外患;如果执法过宽,“则行邪者不变”,会形成帮伙,这样容易有内乱。(“故上杀不辜,则道正者不安;上失有皋,则行邪者不变。道正者不安,则才能之人去亡;行邪者不变,则群臣朋党。才能之人去亡,则宜有外难;群臣朋党,则宜有内乱。”(《参患》);在《法法》中也有类似的话。)

那怎样才算执法适中呢?《管子》中还给出了一个判定执法是否适度的标准:“罪人不怨,善人不惊,曰刑正之。”(《正》)。就是说:定罪不可过重,要使犯罪人无可抱怨;但也不可过轻,使善人和受害者(或其家属)惊诧不满。这才是执法不偏。

尤为可贵的是,《管子》继承了周公天惟与我民彝”、“永念厥辟”的思想和传统,强调“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以度量断之”(《任法》)、“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法法》)。这与孔子“民在鼎矣,何以尊贵”的尊尊亲亲思想形成鲜明对照。

我国历史最著名的治世有三个:西周的成康之治、西汉的文景之治和唐代的贞观之治。

西周的成康之治据载:“成康之际,天下安宁,刑错四十馀年不用。(《史记·周本纪》)这显然应当是延续了周公“明德慎罚”政治思想的结果,但由于资料缺乏,还说不出很多详细情况。而汉初的文景之治和唐代的贞观之治都是法制既宽平又严明、君主也相当自觉接受法制约束的时代。

西汉初期崇奉黄老之学,《黄帝四经》劈头第一句就是“道生法”,主张“是非有分,以法断之;虚静谨听,以法为符”、“抱法知度,天下可一”,这与齐文化和《管子》中的“静因任法”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司马迁在《史记·平准书》中描述当时的社会状况时讲“人人自爱而重犯法,先行义而後绌耻辱焉。

特别要指出的是,当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君权受法律约束”。一个著名的例子发生在汉文帝时期。一次,汉文帝出行,车队路过一座桥,突然有个人从桥下走出来,惊了文帝的马,侍从抓住这个人交给廷尉(司法官)张释之审问。审问后得知,这个人见车队过来就躲在桥下,后来以为车队已过去了,就走出来,结果惊了驾。张释之就按惊人车驾罪判处这人罚金。文帝大怒道:这人惊了我的马,幸亏我马柔和,不然不就摔伤了我吗?你如今只判他罚金!文帝话中的含义很清楚:你莫非小瞧我么?张释之这时说了句非常有名的话:“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过了好一会儿,文帝气平了,说了句也很有名的话:“廷尉当是也。”意思是:作廷尉的应该像张释之这样。

这一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的观念和汉文帝的反应与周公和《管子》中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由于这一实例有人物、有故事,对后世影响要更大一些,后来一些明白事理的君主往往用这个例子约束自己。

唐太宗李世民也有类似的事。一年朝廷选拔官员,其中有伪造资历而得官的人。太宗下令让这些官员自首,不自首者死。不久就有伪造资历而未自首者被发现,时任大理少卿的戴胄据法判为流放。太宗很生气地说:我已经下令不自首者死,你如今只判流放,你想要徇私卖法吗?戴胄答道:陛下既然要我审判,我只能依法判决。太宗紧逼道:你自己守法,难道要我失信于天下吗?戴胄答道:法律是国家的“大信”,陛下说要杀之是“一时之忿”,应该“忍小忿而存大信”。太宗最后说:“法有所失,公能正之,朕何忧也!”史书记载“胄前后犯颜执法多此类。所论刑狱,皆事无冤滥。”(见《旧唐书·卷七十》)

这类刚正不阿的执法官员和明白事理的君主在中国历史上还有一些,这是我国正统法制传统中的优秀遗产。

从《旧唐书》和《新唐书》的《太宗本纪》来看,唐太宗是很注重宽减刑罚的。贞观二年,“命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及尚书议决死罪”,表明对判决死刑的慎重。那年他还亲自“省冤狱于朝堂”。贞观四年,“制决罪人不得鞭背,以明堂孔穴针灸之所”。贞观五年诏:“决死刑,京师五覆奏,诸州三覆奏”。他也曾多次派人到各地“申理冤屈”。

但唐太宗也非常注意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他有一段非常有名的话:凡赦宥之恩,惟及不轨之辈。古语云:‘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一岁再赦,善人喑哑。’凡养稂莠者伤禾稼,惠奸宄者贼良人,昔‘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又蜀先主尝谓诸葛亮曰:‘吾周旋陈元方、郑康成之间,每见启告理乱之道备矣,曾不语赦。’故诸葛亮理蜀十年不赦,而蜀大化。梁武帝每年数赦,卒至倾败。夫谋小仁者,大仁之贼,故我有天下已来,绝不放赦。今四海安宁,礼义兴行,非常之恩,弥不可数。将恐愚人常冀侥幸,惟欲犯法,不能改过。”(《贞观政要·赦令》)

据记载,唐太宗在位时还是有过几次大赦的。不过那时有“十恶不赦”之说,应该不是所有重罪都赦免。唐太宗还办过一件争议很大的事:贞观六年,他亲自从死罪犯人中挑选出二百九十名放回家,要他们第二年秋天回来就刑。第二年到期这些人都回来了,“诏悉原之”。对这件事非议的人很多,宋代欧阳修还专门写了篇《纵囚论》,说唐太宗这种做法是“逆情以干誉”。可能太宗也觉得与自己所讲“养稂莠者伤禾稼”不符,此后再没有过类似的事。

西汉文景时代和唐贞观时代是中国历史上“治世”的样板,同时也是中国历史上法治的样板,其法制观念和法制水平即使在现代也不觉落后。

我国历史上还有不少有关这一宽平严肃的法制传统的实践和论述。例如唐玄宗即位初,有位叫杨相如的官员上疏言时政,其中有几句流传很广的话:“法贵简而能禁,刑贵轻而必行。”“小过不察,则无烦苛;大罪不漏,则止奸匿。简而难犯,宽而能制,则善矣。”玄宗“览而善之”。(《资治通鉴》第210卷)

从历史上看,我们国家这一既宽平慎罚又刑兹不赦的正统法制传统至少受到了三次较大的干扰和冲击。第一次是孔子等人从尊尊亲亲、尊卑有序、贵贱不愆的观念出发反对和贬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思想;第二次是商鞅、韩非等人主张愚民弱民、以民为敌,强调严刑峻法、轻罪重罚,从另一个角度出发破坏了正统法制传统;第三次是汉武帝搞独尊儒术、罢黜百家,抛弃了西汉初期静因任法的传统,盛行“法自君出”,任性而为。

自汉武帝尊儒以后,孔子的思想被奉为正统,孔子视法治结果为“民免而无耻”的观念也就具有很大影响;但在现实生活中又不可能没有法律、法制,于是汉代儒生就将理论调和为“德主刑辅”、“德大刑小”,这反映出在实践中不能不向包括周学在内的上古传统靠拢,此后两千年基本是这种理论居统治地位。这种理论本来也还是可以的,但由于孔学尊尊亲亲、贬低法治思想和商韩愚民弱民、严刑峻法观念的双重干扰,因此往往导致法制屈服于君主意志、长官意志、尊卑等级、亲情人情等等。

 

结语

近代一些维新思想家出于救亡图存的紧迫感,从文化角度对中国之所以落后于人做了深刻反省。例如严复曾讲:“中国最重三纲,而西人首明平等;中国亲亲,而西人尚贤;中国以孝治天下,而西人以公治天下;中国尊主,而西人隆民。”陈独秀也曾讲:“西洋民族以法治为本位,以实利为本位;东洋民族以感情为本位,以虚文为本位。”这些维新人士都是既饱读旧学又精研西学的大家,见解自有其深刻精当之处。

他们所讲的“重三纲”、“亲亲”、“以孝治天下”、“尊主”、“以感情为本位,以虚文为本位”,显然完全是孔学礼教思想那一套。明清时代孔孟四书、程朱理学居绝对统治地位,人们自然把这一套视为中国文化的传统。但如果我们把视野跳过明清时代再往前追溯,我们会发现,我们国家文化传统中也同样有明确的“明平等”、“尚贤”、“以公治天下”、“隆民”、“以法治为本位,以实利为本位”的观念和实践,但被后来的尊孔浪潮和道学思潮给淹没了。

孔孟之道董仲舒神学程朱理学这一礼教思想系统对封建君主来说,的确是控制臣民的得力思想工具,但对我们国家和民族来说,恐怕弊病很多。虽然从整体上讲,孔学应该说还是要优于中世纪基督教思想,因为中世纪欧洲有一些时期比孔学统治下的明清可能要更禁锢、残虐;但单就法制观念这点上,中世纪基督教思想相信上帝即法律本身,故祂珍爱法律”,所以西方尊重法律、重视法律的观念传统始终未受到大的干扰、破坏,当然具体执行情况就不好讲了。古希腊、罗马时期有相当明确的“法律约束统治者”的思想,但欧洲中世纪也曾盛行“国王不受法律约束”的观念。自13世纪英国签立《大宪章》后,西方普遍接受了这一原则:国王(或任何统治者)应服从上帝和法律,国王(或任何统治者)在法律之下。我国古代本来也明确有天惟与我民彝”、“明德慎罚”、“永念厥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法行而不苛,刑廉而不赦”、“罪人不怨,善人不惊,曰刑正之”、“道生法”、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法贵简而能禁,刑贵轻而必行”等强烈的尊重法律的思想和非常高的法制水平,但被礼教思想遮蔽、淡化了。直到今天,从挥之不去的官本位等级思想、权大于法、人情大于法等观念和风气中,我们仍能感受到礼教思想的遗留影响。

我们今天要建设具有高度法制民主水平的现代社会,可以向外看、向国外学习借鉴,但也不妨回过头来看,从我们传统文化中学习借鉴。不过这样做的前提是要驱散“圣化孔子”的迷雾。当我们把圣化孔子和美化礼教这片障目的叶子从眼前移走,就会发现,我们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确是琳琅满目,几乎什么好东西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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