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95年,李鸿章和日本政府签订的《马关条约》增开重庆为通商口 |
| 送交者: 非言飞语 2012年04月18日08:28:12 于 [史地人物]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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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李鸿章和日本政府签订的《马关条约》增开重庆为通商口岸
《马关条约》第六款 原文: 第六款 中、日两国所有约章,因此次失和,自属废绝。中国约候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速派全权大臣与日本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订立通商行船条约及陆路通商章程。其两国新订约章,应以中国与泰西各国现行约章为本。 第一、现今中国已开通商口岸之外,应准添设下开各处,立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所有添设口岸均照向开通商海口或向开内地镇市章程一体办理,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当一律享受: 一、湖北省荆州府沙市。 二、四川省重庆府。 三、江苏省苏州府。 四、浙江省杭州府。 日本政府得派遣领事官于前开各口驻扎。 第二、日本轮船得驶入下开各口,附搭行客,装运货物: 一、从湖北省宜昌溯长江以至四川省重庆府。 二、从上海驶进吴沿江及运河以至苏州府、杭州府。 中日两因未经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开各口行船,务依外国船只驶入中国内地水路现行章程照行。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只交所订进口税。 日本臣民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其余内地运送税、内地税、钞课、杂派,以及在中国内地沾及寄存饯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运入个国之货物一体办理,至应享优例豁除,亦莫不相同。 嗣后如有因以上加护之事应增章程、规条,即载入本款所称之行船通商条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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