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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北京副市长陈刚伙同黄艳帮姚庆抢地建庄园被查
送交者: 单人评 2019年01月07日22:31:44 于 [史地人物] 发送悄悄话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中国科协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陈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52岁的陈刚毕业于清华大学,曾在北京市担任规划委员会主任,并于2006年升任副市长,后进入常委。2017年调离北京,先在南水北调办公室任副主任,2018年9月调中国科协任书记处书记。

   陈刚40岁时即升任北京市副市长。2006年10月临危受命接替被立案调查的刘志华担任北京市副市长。长期主管北京市国土、住房、城建、轨道交通等领域。后因帮助原政党局常委姚依林的孙子,王岐山的小舅子姚庆抢得大片土地搞开发而受到王岐山重用。此次被查也许是查王岐山的前奏。俗称开始剪王岐山的裙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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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庆任法人兼总经理的北京将府庄园项目批文:

1,据查该项目发文号是2007规意选字0321号;2008规地字0004号。规划建筑规模是60000(㎡)。 2,2008年3月3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核发2008规(房)地字000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文。
3,黄艳时任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主任。

请注意时间点,2007年项目得到发文号时,王岐山此时是北京市市长,王岐山是2007年10月当选政治局委员,11月29日才辞去北京市长职务。也就是在王岐山升迁时,黄艳批给了王岐山小舅子万亩土地搞开发。

附:黄艳简历点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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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艳,女,汉族,河南郸城人,1964年10月生,毕业于比利时鲁文大学工程学院研究生中心居住环境专业,建筑学硕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无党派。

  工作履历 : 1986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详细规划所主任工程师,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兼北京奥运会组委会工程部副部长。2007年10月任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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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黄艳简历可以看出,黄艳是王岐山从市长位置离任前的当月提拔的最后一批干部,而黄艳为回报王岐山提拔之恩,几乎刚一上任的第一件批文,就批给了时任北京市长王岐山小舅子一个大项目,等于对自己提升的及时回报。

王岐山家姚庆将府庄园暴利来源:

1)2008年王岐山未经“招拍挂”将朝阳区占地1280亩土地给了姚庆的“将府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只收取拆迁费和配套费。目前此公司已注销。

2)姚庆以养老房名义开发了均价15000元/平米出售无土地证的公寓和2000万/套别墅。

仅此项目获利100亿。

目前北京将府庄园已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多个企业信用查询平台中消失,一个北京市占地达一万多亩土地的企业居然查不到企业的公开工商登机信息,真是咄咄怪事。

时任北京北京主管城建副市长陈刚帮姚庆强抢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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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刚2006年10月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规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2007年10月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2012年7月任北京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2017年2月任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

没有经过“招拍挂”程序,就将朝阳区占地1280亩土地强行划规姚庆名下,当时主持完成这项工作的就是时任北京副市长陈刚,因帮助王岐山的小舅子姚庆抢地有功,2012年升任北京市委常委和党组成员,当时王岐山任市长。

不成气的姚家公子哥官司缠身被法院列为失信人

天眼查的资料显示,将府庄园姚庆,其所面对的民事案件达到了15件,并均附有相关裁判文书全文。此外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还将姚庆列为了失信人。

具体官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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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失信人的司法限制要求

失信者”以下行为是被禁止的:

  1,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

  2,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3,失信者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

  呵呵,是不是因为这个原因,姚庆才会去乘坐海航私人飞机啊?但那明显属于高档消费范畴,是不应该发生的。 郭文贵爆料的飞行记录显示,姚庆多次乘坐海航私人飞机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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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黄艳违法批地,遭5自然人起诉:原文地址链接:http://zhaoxialawyer.fabang.com/article-866595.html

王欣、王金松、王世旗、王义荣、周凤清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二中行终字第536号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件类型行政文书性质裁定案由行政许可裁判日期2014-06-20审理程序二审合议庭蒋慕鸿 陈雷 金丽上诉人王欣王金松王世旗王义荣周凤清上诉人代理律师李海霞|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赵霞|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被上诉人代理律师王文山|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其他代理律师于淼|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欣,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金松,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世旗,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义荣,女,1950年4月3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凤清,女,1943年10月5日出生。

  上述五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李海霞,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五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赵霞,女,1979年8月22日出生,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

  法定代表人黄艳,女,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嘉珂,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房山分局建设工程管理科科员。

  委托代理人王文山,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北京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独义村290号。

  法定代表人刘雪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于淼,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欣、王金松、王世旗、王义荣、周凤清(以下简称王欣等五人)因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4)房行初字第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2014年1月7日,王欣等五人向一审法院诉称:我方通过对京建房拆许字(2007)第525号续《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行政复议的阅卷过程中于2013年12月3日得知,市规划委于2008年3月3日作出了2008规(房)地字000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知晓了涉案的具体行政行为。我方认为市规划委所作出的此具体行政行为,致使我方的房屋面临拆迁,无法行使房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与我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我方认为市规划委的此行政许可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法律规定,未尽到法定审查义务,且在关系到我方重大利益的情况下,没有保障我方作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严重侵犯了我方的合法财产权。故请求确认市规划委作出的2008规(房)地字000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王欣等五人诉请撤销的2008规(房)地字000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系市规划委于2008年3月3日作出,至2014年1月7日王欣等五人提起本案之诉时已经超过了上述规定的5年起诉期限。由于被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实质上并不能改变王欣等五人在其不动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王欣等五人的诉请亦不适用上述规定的20年起诉期限。鉴于王欣等五人的请求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故法院无法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王欣等五人的起诉。

  王欣等五人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认为:我方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我方于2013年12月3日得知市规划委于2008年3月3日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诉讼时效应当从我方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同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我方不动产,应当适用20年的诉讼时效。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支持我方一审诉讼请求。

  市规划委、北京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同意一审裁定,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十四条规定,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系市规划委于2008年3月3日作出的2008规(房)地字000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王欣等五人虽主张于2013年12月3日才得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但不论之前知情与否,王欣等五人迟于2014年1月7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5年法定起诉期限。王欣等五人主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不动产,应当适用20年的诉讼时效,但被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不直接对不动产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故本案亦不能适用20年的起诉期限。综上,鉴于王欣等五人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欣等五人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王欣等五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金丽

  代理审判员蒋慕鸿

  代理审判员陈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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