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柞里子:《逍遙談》(17-20 ) |
| 送交者: zuolizi 2006年03月10日20:41:24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
|
§17 公叔座勸魏惠王用公孫鞅、殺公孫鞅,叫公孫鞅趕緊逃走,都出於摯誠。這種為人處世的態度在當時並不稀奇,類似的例子在先秦屢見不鮮,於漢以後已不多見,於今日更是近於不可理解,甚至會被指為謊謬。環境因時間的遷移而發生的變更,常令人發滄海桑田之嘆。由此觀之,為滄桑者,豈止環境而已矣,歷史的長河,何嘗未曾把民族的性格沖刷得面目全非! 但凡讀過《孟子》的人,想必都曾記得梁惠王的大名。《孟子》中所謂的梁惠王,也就這裡的這位魏惠王。魏國本都安邑(今山西夏縣西北)。魏惠王時兵敗於秦,被迫遷都大梁(今河南開封),故魏亦被稱為梁。率秦兵襲破魏,迫使之遷都的,不是別人,正是公叔座叫魏惠王倘若不能用則必殺之的公孫鞅。據《史記》,魏惠王遷都大梁之時曾感嘆:“寡人恨不用公叔座之言也。”是恨不用任用公孫鞅的話呢?還是恨不用殺公孫鞅的話呢?司馬遷不曾記,想必是魏惠王不曾說,遂留下千古懸疑,費人思量。 且說不久公叔座就病故,公孫鞅呆在魏國安然無恙,只是少了公叔座這麼個知己兼靠山,窮極無聊。打聽得秦孝公下令訪求賢能,遂步老子後塵出關而西。不過,當然不是像老子那樣西渡流沙,莫知所終,而是投奔秦國。既入秦,公孫鞅結識秦王的親信景監,因景監的介紹得以晉見秦孝公。公孫鞅對秦孝公大談了一番治國之道,直把秦孝公說得昏昏入睡。秦孝公把公孫鞅打發走後,大罵景監說:“你這個客人簡直是個混帳,哪裡有什麼用?”景監把話傳給公孫鞅。公孫鞅說:“我同秦公講了一番帝道,想是他對帝道不感興趣。”所謂“帝道”,料想是老子那套無為而治的理論。過了五天,公孫鞅又求見秦孝公。談得比上次有進展,只是還不夠投機。秦孝公又把景監罵了一通。景監也如前對公孫鞅嚷嚷了一回。公孫鞅說:“這回我同秦公講了一番王道,看來還是不成,請你為我再求見秦公一次。”。所謂“王道”,也就是孔子之流鼓吹的夏商周三代之治。景監居然第三次為公孫鞅求見,而秦孝公居然第三次接見公孫鞅。這一回談得頗為合拍。公孫鞅談完出來後,秦孝公對景監說:“你的客人不錯,我可以同他談得來。”景監把秦孝公的話轉告公孫鞅,公孫鞅說:“這回我同秦公談的是霸道。秦公如果再肯見我,我知道怎麼說了。”春秋之時,周天子式微,齊國的桓公,晉國的文公等五諸侯國領袖相繼起而代天子號令征伐,史稱“五霸”。所謂“霸道”,就是指如何建立齊桓、晉文一類的霸業。秦孝公果然再次召見公孫鞅,公孫鞅於是大談如何富國強兵之道,秦孝公聽得入神,膝蓋不知不覺在蓆子上一再往前移動。先秦之時,椅子尚未發明,人人席地而坐,貴為一國之主也不得不如此。所謂席地而坐,就是把蓆子鋪在地上,人跪在蓆子上。所謂膝蓋在蓆子上往前移動,也就等於是今人把椅子往前挪,唯恐聽漏的意思。如今白話中的“席位”、“席座”、“主席”、“客席”等詞彙皆由此而來。椅子和馬蹬都是中國人的發明,其對人類生活的影響絕不在所謂四大發明之下,未被湊在一起稱為六大發明,實令人遺憾之至。 秦孝公一連數日召見公孫鞅,聽得不亦樂乎。公孫鞅得到秦孝公的任用之後,隨即勸秦孝公變法。經過同反對派的一番辯論,公孫鞅的變法終於在秦孝公的支持下推行。變法的內容良多,未便一一從頭道來。要言之,可歸結如下:其一,獎勵耕織,生產多者免徭役。其二,開阡陌,廢井田,准許土地自由買賣。其三,利用稅收制促使有兩名成年男子以上的家庭分居。其四,採用李克《法經》的措施,實行五家為保,十保相連,相互監督、相互檢舉的制度。知奸不告者腰斬,告奸者與殺敵同賞。(所謂奸,大約相當於今日之反革命罪。)其五,廢除貴族世襲特權,按軍功大小授予爵位。其六,統一度量衡制。一、二屬於農業生產;三、四屬於社會治安;五屬軍事;六屬經濟。
商鞅變法為後人所津津樂道者有三。其一,商鞅在頒布新法之前恐人不信,遂在都城市場南門口豎一根三丈高的木杆,招募能把這木杆搬到北門者,給予十金犒勞費。人都覺得奇怪而不敢應募,商鞅於是把犒勞費提高到五十金。所謂重賞之下必有勇夫,這回果然有人把木杆從南門搬到北門,立刻領到五十金犒勞費。於是,商鞅的新令一經頒布,未有不信者。其二,新法初行,秦民言不便者以千計。太子也觸犯新法。商鞅說:“法之所以不行,正是因為上頭有人不遵守。”太子身為王儲,不便按法行刑,於是處太子的師傅二人以刑。從此而無人敢不遵新法。其三,新法行之十年,路不拾遺,山無盜賊,人家殷富,民勇於公戰而不敢私鬥,鄉邑大治,秦民大悅。於是,有些原來的抨擊派改口為歌德派。商鞅認為這些人正是亂民,全部強行遷往邊疆。從此無人敢於臧否法令的可否。 《論語》載有孔子同弟子子貢這麼一段對話:“子貢問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貢曰:‘必不得已而去,於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子貢曰:‘必不得已而去,於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無信不立。’。譯成今日的白話,就是:“子貢問政事。孔子說:‘要有充足的糧食,要有充實的軍備,要有人民的信任。’子貢說:‘如果迫不得已而必須放棄一項,在這三項之中應先放棄哪一項呢?’孔子說:‘放棄軍備。’子貢又說:‘如果迫不得已還必須放棄一項,在這兩項之中應先放棄哪一項呢?’孔子說:‘放棄糧食。自古以來誰能免得了一死?如果得不到人民的信任,國家就不可能自立。’”由此可見,反對法治的孔子也是把樹立信任放在為政的第一位。換言之,商鞅變法為後人所津津樂道之一,與法家和法治並無必然的關係。 太子犯法,不懲罰太子,而懲罰太子之師傅。想必當時人已經覺得夠意思,否則就不會有從此無人敢於不遵守新法之結果。現在的人可能會視此為法治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不可能盡如理想的證據,因為現在流行的理想觀點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實,在任何歷史條件下,這種理想觀點都只是理想而已。在認等級的社會,等級高的人占便宜,在認金錢的社會,金錢多的人占便宜。世襲等級和世襲金錢,不能說沒有區別,但就法治精神而言,前者與後者均屬合法,無可指責。認等級的社會,往往明文規定區別對待等級不同者。認金錢的社會,往往明文規定對窮對富一視同仁。明文規定占便宜和明文規定不占便宜而事實上卻仍占便宜,也不能說沒有區別。就法治精神而言,前者並不違法而後者卻屬違法。由此可見,但凡以為不罰太子而罰太子之師傅有悖於法治精神者,皆未可以通達法治者目之。 由抨擊派遙身一變而為歌德派者,其中自不乏反覆小人,但也可能有誠心實意改變初衷者。商鞅一律以亂民目之,未免過於苛刻。且即使的確全為亂民,除非法律規定不許議論法律,否則,抨擊和歌頌均不犯罪。既然在新法頒布之初,言不便者數以千計,而不聞有因此而發配邊疆者,可見新法之中並無不准議論法律的規定。既無此規定而強行發配,則犯法者並非商鞅目之為亂民者,而恰恰是商鞅自己。歷來批評商鞅者不乏其人,至近代表彰商鞅者也不乏其人,然無論為貶為褒,無論是提倡法治還是反對法治,似乎均未據此事實而指出商鞅實為違法之禍首。 歷來論商鞅身敗名裂者也不乏其人,或歸之於法治,或歸之於變法,或歸之於其性格之刻薄狡詐。竊以為皆為隔靴搔癢之論,未中要害。所謂要害者,正在於商鞅實為違法之禍首。以法繩人,以己凌法,不敗者鮮矣。
尚未言及商鞅如何身敗名裂,而先言及其原因究竟何在,不免本末倒置之譏。幸而行文有所謂倒敘法,姑且借倒敘之名以敷衍時間顛倒之實。且說商鞅相秦十年,有趙良其人,勸商鞅功成身退,商鞅不從。趙良所言,見諸《史記》,雖不乏虛張聲勢之危言,也有中肯之論。諡如,趙良指出太子之諡公子虔和太子之師公諡賈皆因太子而受刑,諡子一旦立為君,商鞅之敗可翹足而待。不久,秦孝公死,太子立為秦惠王。公子虔等人果然如趙良所料,立即誣告商鞅謀反,秦惠王下令逮捕商鞅。商鞅逃至邊界,投宿旅店。店主人不敢留,說根據商鞅的法令,收留無身份證者罪同逃犯。商鞅感嘆了一番“為法之敝一至此哉!”,只得逃出邊界,進入魏國。如前所述,商鞅曾率秦軍襲破魏國,迫使之遷都,魏人懷恨在心,不肯收留;又怕秦國找麻煩,也不敢讓其過境逃往他國,遂將其逐回秦國。商鞅入秦之後逃往其封地商,率領商的地方部隊北走鄭國,企圖襲鄭據為己有,結果被秦兵追殺於鄭之澠池(今河南澠池縣)。後世多稱商鞅被車裂而死。今本《辭源》、《辭海》均因襲此說。其實,據《史記》,“秦惠王車裂商君以徇”發生在“殺之於鄭澠池”之後。可見商鞅並未遭車裂之慘,所車裂者實為商鞅之屍。 商鞅死後,商鞅所立的法令並未聞被取締或取代。恰恰相反,殺商鞅的秦惠王,繼承惠王的昭王等等,以至於秦始皇,都堅持商鞅的法治路線,從而滅六國,統一天下。可見商鞅人雖亡,而政不息。故商鞅雖身敗名裂,其建樹實非壽終正寢而人亡政息者可同日而語。秦惠王雖殺商鞅而不改商鞅之法,可見其恨商鞅,止於其人,法治與變法皆無與焉。商鞅之刻薄,表現在法令的苛嚴,秦惠王既承繼商鞅之法令,可見秦惠王也並不厭其刻薄。所以說但凡以為商鞅之敗,出於主法治、主變法、或為人刻薄者,皆為隔靴搔癢之論。秦惠王殺商鞅尚不解其忿,更車裂其屍然後快,可見其恨商鞅之深。恨之如此而終不改商鞅之法,可見其為君也,非昏君無可置疑。由此推測,其為太子之時之犯法或出無意,或出偶然。其所犯,料想亦屬細微末節,否則,《史記》當不會略而不載,商鞅也絕無不趁機請秦孝公廢黜之者。如此這般說,並非一味臆測,因秦孝公死時,太子不過十七歲,而孝公與商鞅推行新法業已十八年之久。可見當推行新法之初,太子尚未出世,在推行新法的早年,太子也不過童稚之年。其犯法,能有何等重大?而商鞅刑其傅公孫虔,黥其師王孫賈。“黥”,指在臉面上刺印,極盡羞辱之能事。“刑”的意思不詳。趙良在勸商鞅引退時提到公子虔為之杜門八年不出,可見加於公子虔之刑也絕非區區瑣屑無足掛齒者。以商鞅非法流放臧否法令者的手法揣測,商鞅極可能是小題大做,即使不曾非法處理,亦必然是從嚴處理,以收殺雞儆猴之效。倘若商鞅以公正的態度對待太子,以太子之明,即位之後未必不能盡釋前嫌。所以說,商鞅之敗,實敗之於以法繩人,以己凌法。古往今來,但凡所謂作繭自縛者,之所以會自縛,其故多不在作繭。商鞅倘若真的曾發“為法之敝一至此哉!”之嘆,則可謂至死不悟。 雖然,商鞅仍不失為中國歷史上影響最大的人物。秦不經商鞅變法,則未必能崛起為七國之雄。秦不能滅六國而統一中國,則中國兩千年來的歷史未必不保持戰國時期的多元狀態,而今日之中國之政治沿革也就極可能類似於當今之歐洲。秦不能滅六國而統一中國,則中國的封建社會肯定不會在兩千年以前就滅亡,中國的歷史進程也就極可能類似歐洲,而會不走出一條中央集權帝國的獨特的道路。 商鞅變法的這些重大意義在後世似乎並未得到充分認識,而一些莫名其妙的誤會卻同商鞅變法攪和在一起。經過文化大革命時期的所謂儒法鬥爭和批林批孔,這些誤會更經由有意的歪曲而進一步深化和普及。誤會之一,以為中國之有法治自商鞅始。誤會之二,以為中國之法治隨商鞅之死而亡。誤會之三,以為不打倒孔子,就不能建立法治。誤會之四,以為法治意味進步,意味太平,意味治理,意味民主,意味人權,意味政治制度的最高境界。 誤會往往因誤會而生,誤會又往往成為誤會之因。陳陳相因,遂導致一系列誤會。上文提到的四項誤會正是如此這般一誤再誤,以至三誤四誤。由於原因和結果如此盤根錯節,逐條批駁之則難免重言復語,令人生厭。要言之,則亦不外乎有違事實與邏輯欠妥兩端。 先從事實談起。《左傳》記載有這樣一段史實,茲譯成白話如下:魯昭公六年(前536年)“三月,鄭人制訂法律,把條文鑄在鼎上。晉國的大夫叔向為此致函鄭國的大夫子產,說:‘我一向視你為我的榜樣,不過,從今以後我不能再這麼看待你了。......從前夏代因政治紊亂才制訂《禹刑》,商代因政治紊亂才制訂《湯刑》,周代因政治紊亂才制訂《九刑》。......’”可見夏、商、周三代均早已制訂法典。雖然三法典均已失傳,卻並無理由懷疑其存在。因為叔向顯而易見是法治的反對派,如果不是確有此三法典,叔向絕不會無中生有給自己製造麻煩,當會直截了當地譴責子產為破壞先王禮治傳統的始作俑者。《左傳》是一部編年體史記,在魯昭公二十九年(前513年)又有這樣一段記載,也譯成白話如下:“冬,晉國趙鞅和荀寅率兵築汝濱城。向晉民征取共重四百八十斤的鐵,用以鑄造刑鼎,鼎上鑄上范宣子制訂的法律條文。孔子說:‘晉國放棄了其固有的法度,大概要亡國了。......’”。同叔向一樣,孔子也是法治的反對派,也是絕不會無中生有地捏造一段晉國鑄造刑鼎的故事然後加以批判。鄭國之鑄造刑鼎是否開鑄刑鼎的先例,史無記載,無從考核。然據晉國也曾鑄刑鼎的史實可見,鄭國的鑄刑鼎至少是後有繼者。 有不少中國人以為法治始於西方,知識不多的甚至以為始於美國,知識淵博的大都津津樂道西方的法治如何淵源於十二銅表法。所謂十二銅表法,指公元前450年羅馬共和國刻在十二塊銅牌(一說為木牌)的法律條文,西方史學界公認為西方成文法之祖。刻銅牌和鑄刑鼎,其欲以牢不可破的方式把既定的法律條文公布於眾的思想方法如出一轍。唯一的不同,是晉國的鑄刑鼎早於羅馬的刻銅表63年,而鄭國的鑄刑鼎又更在23年以前。同羅馬十二銅表法比一比早晚,或可令數典忘祖之流為之氣噎,堪稱快哉。不過,畢竟是題外之話,姑且按下,以待下回分解。在此徵引鑄刑鼎的史實,旨在同商鞅之立法一較早晚。秦孝公用商鞅變法發生在公元前356年前後,晚於鄭之鑄刑鼎約180年、晚於晉之鑄刑鼎約157年。由此可見,即使阿疑古派之好,視夏之有《禹刑》、商之有《湯刑》、周之有《九刑》的說法為荒誕不經之論,撇開不談,以為中國在商鞅變法之前不曾有法治的認識之有違史實,也確有名副其實的鐵證在。 除時間早晚之外,商鞅之立法並非中國法治之首創,也可從內容上窺見一斑。比如,商鞅在農業方面之廢井田、開阡陌,允許土地私有等改革,早已在中原各諸侯國實行之,秦因地處偏僻,故古制獨存。鑄刑鼎的鄭子產就在鑄鼎之前推行過類似的改革。與商鞅同時的孟子是井田制的信徒,曾四處鼓吹恢復井田之說。既是鼓吹恢復,可見業已廢止。其鼓吹恢復,也正好是中原各國早已實行商鞅施之於秦的改革之佐證。由此可見,商鞅在農業制度方面的改革,實際上只是令秦步中原之後塵而已,絕談不上創新。再如,商鞅治安法中五家為保,十保相連的連坐法,史冊明言為商鞅之前的李克所創,商鞅只是繼承者或推行者而非創始者甚明。此外,商鞅自己曾說:“始秦戎翟之教,父子無別,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為其男女之別,大築冀闕,營如魯衛矣。”譯成白話,即:“秦國原來實行的是同戎與翟一樣的風俗,父子同住在一間房子裡而不分居。我如今變更其教化,使男女分室而居,又大興土木,建築宮廷,建設得同魯國和衛國一樣了。”可見商鞅在秦推行的社會制度改革,也是效仿魯、衛等中原華夏諸侯的既有制度。商鞅之變法既然是有所取法、有所效仿、有所承繼,則在商鞅變法之前,中國業已有法治在,不待分辨而後明。否則,何所取法?何所效仿?何所承繼? |
|
![]() |
![]() |
| 實用資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