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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佉盧文簡牘中看精絕國的葡萄種植業1
送交者: tangtang 2006年03月31日09:06:15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從佉盧文簡牘中看精絕國的葡萄種植業

http://agri-history.net/scholars/weisi/weisi44.htm

—— 兼論精絕國葡萄園土地所有制與酒業管理之形式

衛 斯

【摘要】本文通過對尼雅遺址出土的佉盧文簡牘中相關農業經濟方面文書的研究,揭示出農奴社會制度下的精絕國土地所有制之形態。土地私有是精絕國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作為私有財產,無論是買賣,還是抵押葡萄園土地,雙方均立有契約或協議書。葡萄種植是精絕國的一項經濟支柱產業。精絕國大面積種植葡萄促進了葡萄釀酒業的發展。國家對酒業的管理十分嚴格,設立有專門徵收稅酒的酒局,以村或百戶為單位向酒局上繳稅酒,國家將稅酒還通過商運銷售到周邊國家與地區。葡萄種植戶拖欠稅酒是要支付利息的。酒稅是精絕國的一項主要財稅來源。

【關鍵詞】精絕國 ;土地所有制;葡萄種植;酒稅。

尼雅遺址位於新疆自治區民豐縣北約150公里的尼雅河尾閭地帶。據考古調查發現:在尼雅終點處的沙丘沙嶺之間,南北約25公里長,東西約7.2公里寬、總面積約180平方公里的範圍內 ,遍布着寺院、官署、住宅群、種植園、冶鐵作坊和墓地等古代遺存。1931年2月斯坦因在尼雅遺址中發現了一枚漢簡,有地名“精絕”二字。漢簡稱“……漢精絕王承書從……”⑴大意是:X年X月X日,負責西域事務的官吏向 臣屬於漢朝的精絕國王下命令等等。從此漢簡得知,尼雅古城即是兩漢文獻中的西域三十六國中的“精絕國”故址。《漢書·西域傳》:“精絕國,王治精絕城,去長安八千八百二十里。戶四百八十,口三千三百六十,勝兵五百人。精絕都尉、左右將、譯長各一人。北至都護治所二千七百二十三里,南至戎盧國四日行,地阸狹,西通扜彌四百六十里”⑵。尼雅之地,西漢時為精絕國,東漢時雖歸鄯善國統轄,但後來又度復國。尼雅遺址先後出土佉盧文殘卷720餘件,涉及農業經濟方面的文書約150餘件。占文書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一。與畜牧有關的文書約80餘件,占出土文書總數的九分之一,與葡萄種植和酒業管理有關的文書近20餘件,占整個農業經濟文書的約八分之一⑶。

本文僅就尼雅遺址出土的有關精絕國葡萄種植和酒業管理方面的佉盧文農業經濟簡牘作以探討,因為葡萄園依附於土地,故將精絕國土地之所有制形態一併討論。不妥之處,敬請方家教正。

一、 精絕國的葡萄種植與葡萄園土地所有制之形式

眾所周知,土地私有制的確立,是私有制最後完成的標誌,而土地私有制的最後確立又是以土地可以自由買賣為標誌的。恩格斯指出:“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權,不僅意味着毫無阻礙和毫無限制地的可能性,而且也意味着把它出讓的可能性”⑷,也就是說,“土地所有者可以像每個商品所有者處理自己的商品一樣的去處理土地”⑸。

恩格斯1853年6月6日於曼徹斯特致馬克思的信中在談及古代東方各民族為什麼沒有達到土地私有制,甚至沒有達到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的原因時說:“主要是由於氣候和土壤的性質,特別是由於大沙漠地帶,這個地帶從撒哈拉經過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韃靼直到亞洲高原的最高地區。在這裡,農業的第一個條件是人工灌溉,而這是村社、省或中央政府的事。在東方,政府總共只有三個部門:財政(掠奪本國人)、軍事(掠奪本國和外國)和公共工程(管理在生產)”⑹。精絕國地處塔克拉瑪干大沙漠南緣,尼雅河自崑崙山北麓流淌而至,是精絕國的主命脈。《漢書·西域傳》稱其為“居國”,即以從事農業活動為主的國家,其氣候和土壤條件與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韃靼差不多,但此時的農業人工灌溉工程並不完全需要整個村社或整個國家的力量才能完成,尼雅河稍加導流就可以灌溉其沿河兩岸的耕地,這大概是事實。土地私有制在精絕國的出現,從某種程度上說明了這一點。尼雅遺址出土的佉盧文農業經濟簡牘文書中,對精絕國土地私有制有充分地反映。

精絕國除了山川、河流、森林、牧場、道路等以外,當時的土地所有制之形態分屬:皇家土地、莊園主占用的土地、寺院僧人耕種的土地、平民耕種的土地、農奴僅有的少量土地等五種情況。土地私有是精絕國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在稅收方面,除寺院僧人耕種的土地不納稅外,其餘的土地都納稅,皇家土地也不例外。《新疆出土佉盧文殘卷譯文集》(下文簡稱《譯集》)⑺所收錄的第374號簡牘就有“皇家土地亦徵稅”之紀錄。該簡牘云:“從前汝處摩辛那之年稅由tuguja蘇陀莎那及yatma阿科兩人從人民之私有地產(kilmeciyana該字於第358號文件內被譯作‘佃戶’中譯註)徵收,皇家土地(rajade)亦徵稅”⑻。

但皇家土地上肯定是有葡萄種植的。葡萄種植作為當時精絕國農業的一項主導產業在其國民經濟中占有相當比重。下面選幾件反映精絕國民間土地買賣、尤其是葡萄園相互買賣、抵押、和作為祖業兄弟之間平分和繼承的佉盧文農業經濟簡牘文書加以分析,從中可以看出精絕國的土地私有制之形式和葡萄園種植業管理方面的一些基本情況。

1、 《譯集》第419號簡牘,《菩地囉及菩達耶賣葡萄園協議書》:

此一有關向菩地囉及菩達耶(購買)之葡萄園一所之文件,由〔……〕及僧伽色利妥為保存。

此系僧人僧凱、蘇闍多及達迷囉之印。

茲於偉大國王、上天之子夷都伽·阿沒克伐吉在位之28年11月13日,sramamna阿塔莫之兩子菩地囉及次子菩達耶願將4Apcira之葡萄園一所及另一塊在misi地內之letga kuthala出賣。總共為五塊地。阿難陀購買該五塊地,付地價金幣一枚,另付兩穆立,以後又付12穆立。雙方在此公平之條件上達成協議。買賣雙方皆很滿意。此文件系根據菩地囉及菩達耶之請求在凱度多僧伽比丘之面前所立。證人為:僧人菩達羅支,僧伽之長老,僧人夷畢耶〔……〕僧人及dasavida僧凱,僧人達摩迷多羅〔……〕,僧人達摩迦摩,法師利達犀那之僕人支祗多,僧人祖祗色多及舍那伽。此文件系由余司書阿缽吉耶奉僧伽比丘及菩地囉和菩達耶之命所寫。其權限和生命一樣,長達千年。今後,無論何人提出異議企圖推翻此項協議,在僧伽比丘面前均屬無效。企圖推翻協議之罰款為布5匹,並處罰(dhamta=danda)十五大板。(其)權限已如此詳細(規定)。期限無限。

僧人菩達伐摩和僧人跋多羅為證人⑼。

第419號簡牘中的“此文件系根據菩地囉及菩達耶之請求在凱度多僧伽比丘之面前所立”一語中的“凱度多”是一個地名。林梅村先生認為:凱度多(cadota或cadoda)在尼壤城附近,是一個大行政區。這個地名在發音上和漢語“精絕”相近,“凱度多”即“精絕”。尼壤城即尼雅。根據林梅村先生考證,鄯善國統治下的精絕州州府並非建立在漢代精絕國的故址上,尼雅古城應即漢精絕國首都精絕城所在地。佉盧文書中的凱度多(精絕城)應即鄯善國統治時期的精絕州州府所在地⑽。這說明,菩地囉及菩達耶與阿難陀買賣葡萄園的協議是在凱度多簽訂的,葡萄園的所在地不在尼雅,而是在精絕國故址附近。

2、《譯集》第574號簡牘,《kori牟羅德耶及羅沒索磋買賣耕地及葡萄園協議書》:

此一有關屬kori牟囉德耶所有之耕地及葡萄園一所(所生產)之食物和酒之文件。由羅沒索蹉妥為保存。

此系ogu達摩缽囉kori牟囉德耶及kitsatsa樓色都之印。

茲於偉大國王、上天之子夷都沒伽·阿沒瞿迦陛下在位之34年2月24日,kori牟囉德耶及羅沒索磋達成一項協議。羅沒索磋曾向牟囉德耶之諸奴隸買地。該地已由羅沒索磋付給報酬,價款potgonena酒1米里馬及vito馬1匹必須歸回。(此地)已由牟囉德耶交給羅沒索磋收取。關於此事,kori牟囉德耶現已允許羅沒索磋今年開闢葡萄園及耕種該地。秋天(?)無論該地生產多少食物和酒,皆歸羅沒索磋所有。(價款)potgonena酒1米里馬及vito馬1匹應由該羅沒索磋付清。由於該地,kori牟囉德耶不能向羅沒索磋要穀物作為地租,羅沒索磋也不能向kori牟囉德耶索取(共為)potgonena酒1米里馬及vito馬1匹(之價款)秋天,雙方將作協議,作出決定。若彼等對該項價格不同意,rathi樹及pamni皆由羅沒索磋從葡萄園取走,作為彼之財產,彼自己之土地由kori牟羅德耶取去,如同從前這系kurora一樣。此事之證人為ogu達摩缽囉,kori牟囉德耶及kistasta樓色都⑾。

《譯集》 第574號簡牘中所記“羅沒索蹉曾向牟囉德耶之諸奴隸買地”

之情形,反映出精絕國當時的農奴社會制度,莊園主奴役之下的奴隸雖有少量土地歸自己所有,但其出售時還要經過莊園主出面交涉,因為奴隸在當時是不具備獨立人格的。只有他或他們的主人,才能夠代表他或他們。所以,牟囉德耶之諸奴隸賣地,只能通過牟囉德耶向羅沒索蹉出售。《譯集》中直觀反映皇家和莊園主將土地、葡萄園租佃給一般平民經營的紀錄很少,“kori牟囉德耶不能向羅沒索蹉要穀物作為地租”一語在此協議中的出現,反過來說,皇家和莊園主有可能將土地、葡萄園租佃給一般平民經營,平民之間也可能存在着土地相互租佃之情形。同時,此協議明示:羅沒索磋買地是為了開闢葡萄園,可見葡萄種植在精絕國是一項經濟支柱產業,否則,民間種植葡萄之風不可能如此盛行,人們種植葡萄也不可能有這麼高的積極性。

3、《譯集》第581號簡牘,《耶吠村人達摩闍與司書羅沒索磋買賣葡萄園之協議》:

……阿沒克伐迦陛下在位之6年4月14日,有男人達摩闍,另一人司書羅沒索磋。雙方在此乾旱和饑饉之時達成一項買賣。彼等皆系耶吠村本地人(kilmeci)。該達摩闍願將內共有7avacira之葡萄園一所賣給司書羅沒索磋。給價6手長之地毯(tavastaga)1條,kavaji1,綿羊2隻,穀物1米里馬。雙方在此公平之條件上當執政官kitsaitsa畢特耶及kala迦羅沒磋之面達成協議。證人為cozbo伐缽,karsenava舍樓吠耶,yatma凱托及侍從阿利色缽。司書羅沒索磋對該葡萄園有權作為禮物贈送他人、交換、為所欲為。今後,無論何人若對此事進行告發、發生爭執或異議,皆無權在皇廷反案。此收據系由余,司書耽摩色缽之子、司書莫伽多所寫。其權限如生命一樣,長達千年。

yatma莫萊那斷繩⑿。

很明顯, 此“買賣葡萄園之協議書”是在非常之情況下簽訂的,協議書如實地記述了鄯善王阿沒克伐迦在位6年4月,天氣乾旱,耶吠村人達摩闍一家饑饉難忍,不得已將7avacira之葡萄園一所,以6手長之地毯1條,綿羊2隻,穀物1米里馬之價賣給司書羅沒索磋的情景。文書末尾"yatma莫萊那斷繩"一語,說明此協議在簽訂時,還舉行了莊重的"斷繩"儀式,斷繩人即協議簽訂儀式的主持人。斷繩後即表示協議生效。

4、《譯集》第586號簡牘,《達摩娑與司書羅沒索磋買賣葡萄園契》云:

有一男人,名達摩娑。彼願意將內有15sujada之葡萄園一所以及地上之樹賣給司書羅沒索磋。給價馬1匹。雙方同意並作了決定。自今以後,司書羅沒索磋對該葡萄園有權支架、拆架、剪葡萄、飲酒、交換、出賣、為所欲為。彼等在諸執政官kitsaitsa伐缽及kala迦羅沒磋之面前作了決定。證人為阿注尼耶,vasu凱地耶,sothamgha鳩羅吉耶,sadavita缽克伐耶,karsenava磋盧迦,sadavita莫伽多,ageta耽沒夷迦,yatma色朗伽,sadavita弗娑伐羅及vurgaga羅多吉耶。今後,無論何人對此事進行告發,發生爭執或有異議,皆無權在皇廷反案。此收據系由余,司書耽摩色缽之子、司書莫伽多奉諸執政官之命所寫。其權限如生命一樣,長達一百年。彼等在凱度多之parampula作了決定。此收據系根據達摩闍之請求所寫。vasu凱地耶斷繩⒀。

這雖然是一件“買賣葡萄園契”,但這件契約間接反映出精絕人在葡萄生長期間的管理過程,即對葡萄的“支架、拆架”和對葡萄的修剪。文書中的“剪葡萄”,貫穿上下文意,筆者認為:應該理解為對葡萄藤蔓的修剪,而不是指採收葡萄。佉盧文簡牘資料中沒有直接記載精絕人在葡萄生長過程中如何管理的情形,但這件契約在對買方、即葡萄園新主人所享有權利的表述中,清楚的告訴人們:精絕國農田裡的葡萄園,其葡萄生長都是有支架支撐的,適當季節都是要進行修剪的。文書中雖未見葡萄澆水的記錄,但《譯集》第72號文書中明確記錄下:“小麥曾灌水二、三次”⒁。毫無疑問,小麥澆水,葡萄澆水也是可以肯定的。修剪葡萄滕蔓是要有一定專業技術的,修剪的時間一般是在葡萄停止生長,落葉後的秋末冬初,或者是初春季節葡萄藤蔓尚未萌發新芽之前進行。

5、《譯集》第473號簡牘,《僧人僧迦尸羅將所屬耶缽笈之一所葡萄園及一塊耕地抵押給他人之文書》云:

頃據耶缽笈向余報告,僧人僧伽尸羅將屬彼所有之葡萄園一所及耕地一塊抵押給他人。汝務必當面作詳細詢問,葡萄園及耕地是否確已抵押。該耕地及葡萄園為耶缽笈自己之財產,彼不應該放棄。該葡萄園及耕地為耶缽笈之財產,應由接受抵押者歸還(耶缽笈)。若非如此,等等……⒂

誠然,無論是現代還是在古代,凡是能在人際生產、生活交往過程中作為大宗財產抵押的物品,都是抵押財產人的貴重財產。土地作為葡萄園的載體是一種生產資料,葡萄園附屬於土地,這塊土地就顯得尤為貴重。所以,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葡萄園是不能輕易出售和抵押的。如果接受抵押者所得葡萄園是通過不合法手段得到的,或者抵押者將本不屬於自己的葡萄園抵押跟別人,官方將出面干涉抵押者和接受抵押者雙方的行為,終止它們之間因抵押所達成的協議的執行,此文書反映的就是這樣一種情況。

此外,《譯集》第187號簡牘中有“鳩伐耶、莫伽多、支莫囉及萊迷沒四人平分祖父和父親田園、葡萄 園等遺產”之記述。

簡牘云:“鳩伐耶、莫伽多、支莫囉及萊 迷沒那四人有彼祖父和父親相傳之田園一所〔……〕。葡萄園一所及可耕地若干。現彼等已將全部財產(包括衣服、被褥等等)平均分配”⒃。

通過對上述幾件佉盧文農業經濟簡牘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臣服於鄯善王統治下的精絕國的土地私有制之形態和葡萄種植業在農業方面的主導地位。《譯集》第655號簡牘是一件有關僧人與僧人之間買賣葡萄園的文書⒄,格式與第581號、586號簡牘相同。《譯集》資料中雖然沒有直觀反映皇家和莊園主將土地、葡萄園租佃給一般平民經營的紀錄,但莊園主與平民、平民與平民,僧人與平民之間,將土地、葡萄園相互自由買賣、抵押的情況相當普遍,187號簡牘中兄弟四人平分祖業——葡萄園的記錄,更是顯現了土地私有制在當時的社會形態與地位。葡萄園作為私有財產,無論是買賣,還是抵押,雙方均立有字據,即有契約或協議書。契約或協議書的基本要素:1、立約或協議的時間。2、立約或協議人雙方姓名。3、立約或協議的具體條件和內容(其中包括毀約處罰)。4、證人、司書姓名等。5、比較重要的協議末尾還有主持簽訂協議人的名字、即斷繩人署名。由此可見,土地私有是精絕國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態。

歷年來,有關精絕國葡萄種植方面的實物考古發現有: 1、1959年新疆自治區博物館在民豐縣一座東漢時期的合葬墓里發掘出的毛製品中,有一種古代被稱作“罽”的毛布上織繪有人獸葡萄圖案。“圖案中有深目高鼻的人物,有虎頭、鹿頭等獸形,有成串的葡萄和葉、藤以及小花朵等紋飾”⒅。 2、19世紀初,斯坦因在尼雅遺址曾發現巨大果園一座,各種果樹同葡萄架的行列都很整齊⒆。3、1995年10月在尼雅遺址一號墓地三號墓,一座男女合葬墓中,在女主人腳下成組的陶器、木器中,內置羊腿、梨、葡萄、粟餅等遺物⒇。

我國西域種植葡萄至少有2500年以上的歷史,據《光明日報》報道:2003年4月,在新疆吐魯番鄯善縣洋海墓地一座2500年以上的古墓中,發掘出一株葡萄標本,考古學家認定它屬於圓果紫葡萄,其實物為葡萄藤。全長1.15米、每節長11厘米、扁寬2.3厘米(21)。至精絕國時代,西域各國種植葡萄已走過六七百年、甚至更長的路程。尼雅遺址所發現的漢代果園中的排列整齊的葡萄架,和一號墓地三號墓出土的葡萄實物,以及民豐縣東漢墓出土的人獸葡萄紋圖案罽,充分說明,精絕人從立國開始即會種植葡萄。聯繫前面佉盧文簡牘所提供的情況,更說明精絕國葡萄種植業的興旺發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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