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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吉林“攤丁入地”改革始末
送交者: tangtang 2006年03月31日09:06:15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清代吉林“攤丁入地”改革始末

http://agri-history.net/blog/more.asp?name=yibzh&id=74

衣保中

“攤丁入地”是我國封建社會後期的一項重要賦稅改革,早在清康熙末年就開始在廣東、四川等地試行,雍正年間已推行於全國大部分省份,而吉林一直到光緒九年才得以推行,是全國推行“攤丁入地”改革最晚的地區。本文主要根據新發現的檔案資料,介紹吉林實行“攤丁入地”改革的始末。

一、吉林何以遲遲未實行“攤丁入地”改革

吉林是清朝“參山珠河”的封禁之區,禁止流民進入私墾,因而吉林長期“民人無多,增除不定”[1],設置州縣和編審戶丁的時間都比較晚。雍正五年,始在吉林設置永吉州和泰寧、長寧二縣(不久二縣先後被裁併),隸屬於奉天府,開始向當地民戶徵收地丁錢糧。雍正十二年,編審永吉州民丁2 186,征銀327兩9錢;長寧縣民丁201,征銀30兩1錢5分[2]。乾隆四年,戶部復准:“吉林等處有直省百姓情願入籍,准其入籍。但不得容匿逃人重犯,改換姓名,潛居其地。必行詢名原籍,咨復到日,於戶口冊照奉天所屬民人,每名征丁銀一錢五分。”[3]從此,吉林開始正式編征流民。此後編審民丁逐年增加,乾隆六年。永吉州編審民丁4102,征銀615兩3錢[4]。乾隆十二年,又裁永吉州,置吉林廳,設理事同知及巡檢等官,直接隸屬于吉林將軍,此後吉林才單獨徵收地丁錢糧。當年吉林廳編審民丁4 143丁[5]。乾隆二十六年,伯都訥開始編征民丁。二十九年,寧古塔和三姓也開始編審民丁。最晚的是阿勒楚喀,直到-乾隆四十六年才開始編征民丁[6]。此前,乾隆三十四年就曾在阿勒楚喀查出流民242戶,但都被“驅逐至伯都訥地方”入籍納糧[7]。可見,當全國大部分省份都已推行“攤丁入地”時,吉林才開始編審戶丁,徵收丁銀。

吉林遲遲沒有實行“攤丁入地”,除了“民人無多,增除不定”的客觀原因外,還有清政府想通過編審征丁增加稅收的主觀原因。康熙五十二年實行“盛世滋丁永不加賦”,但吉林卻因當時並未有丁賦而沒有實行。直到乾隆三十七年,才詔令吉林各屬“以三十六年編審為定額,以後永不加賦”[8]。同年,又奉諭旨:“今丁銀既皆攤入地糧,而滋生人戶又欽遵康熙五十二年皇祖恩旨,永不加賦,則五年編審不過沿襲虛文,無裨實政,……嗣後編審之例,永遠停止。”[9]從法令上看,這一年吉林開始固定丁額和停止編審,但實際上,這一政策在吉林並沒有徹底實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永不加賦的詔令中同時還規定:“惟開戶入籍家奴,官莊年滿幼丁,仍按例加征。”[10](2)阿勒楚喀、拉林等地,仍然徵收滋生丁銀。嘉慶二十二年,吉林將軍富俊曾奏請將吉林各屬民戶滋生人丁請照阿勒楚喀、拉林之律一律征丁”,即在吉林全面恢復滋丁加賦之制。但這個奏請未獲批准[11]。(3)所謂“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及“停止編審”,乃是專指已經定居下來的陳民舊丁而言,而對於新清查出來的流民,仍然要編審入籍、交納丁銀。例如嘉慶十六年伯都訥查出流民9 548戶,“均令入冊納丁”[12]。因此,乾隆三十六年以後,吉林的丁額仍在不斷增加,這種趨勢一直持續到道光初年。吉林各屬的編征丁額,乾隆三十六年有13 302丁,至道光四年為44 362丁,增加了3倍以上。其中伯都訥和三姓的編征丁額,乾隆三十六年分別為1 884丁和56丁,道光四年則分別為14 775丁和410丁,分別增加7.6倍和7.3倍。特別是從未停止“滋丁加賦”的阿勒楚喀,乾隆四十六年征丁50,道光四年征丁3 074,四十餘年間丁額增長了60多倍,平均每年增長1.5倍左右[13]。因此,吉林的丁額在實行所謂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和“永停編審”後,仍然在迅速增加,實際上並沒有固定,人民的丁銀負擔也未獲減輕,而政府的丁稅收入卻不斷增加,因而對“攤丁入地”就不那麼熱心,這是遲遲沒有推行“攤丁入地”的主觀原因。

二、清末吉林實行“攤丁入地”改革的背景

關內各省在“盛世滋丁永不加賦”後,基本實現了丁額的固定,因而不久就推行了攤丁入地改革,並在此基礎上最後廢除了戶丁編審制度。但吉林在沒有真正固定丁額和推行攤丁入地的情況下,也和關內各省一樣“停止編審”,這樣不僅使“停止編審”在實行中打上很大的折扣,而且造成了丁銀徵收制度上的種種混亂。特別是道光弛禁以後,吉林移民迅速增加,“民戶日見蕃庶”[14],這種混亂的丁銀徵收制度已經積弊重重。光緒九年,吉林將軍銘安曾在奏摺中痛陳其弊:“謹按:吉林在雍正時,理事官皆隸屬奉天府,地方民人無多,增除不定,非道光以後漸至入籍民戶多於旗戶情形可比,故丁糧分征,雖值編審已停,而至今仍沿其舊。然在丁地攤征之處,編審誠屬虛文;其丁地分征之處,編審則為要務。編審停後,分征於有定之戶,其弊尚輕;分征於不定之民,其弊滋大。蓋冊止當年之戶,而民非當年之名。經征之時,官惟照冊責之吏胥,吏胥亦惟照冊錄票,責之鄉地。其實自官至民,皆莫辨現在某戶應納,某戶不應納,以編審停而開除抵補章程亦與俱廢故也。於是官惟以足額為務,民惟以納課求安,其間之吏胥鄉地,雖值民戶日繁,而猶私造攤貼等名,幾至無戶而不擾及,以遂其中飽之私,且若據之以為恆產。官既破除無計,民實貽累無窮,有力者憚重遷,無力者多逃避,實百年之積弊也。”[15]

從以上資料可見,吉林“編審停後”,冊籍混亂失真,鄉地吏胥乘機勾通舞弊,擅自攤補攤貼,濫派浮收,加重了人民的負擔,致使大量民戶流離失所。這樣不僅危及社會秩序的安定,也有礙於丁銀的徵收。儘管道光以後吉林地區的移民因弛禁而迅速增加,但政府的征丁數額反而出現了停滯甚至減少的趨勢。光緒八年的征丁數額竟比道光四年減少427丁。吉林知府李金鏞指出:“若不亟為設法變通,恐逃者終逃,存者亦將接踵他往。流離失所,固屬可悲;課賦虛懸,尤屬可慮。”[16]

而且道光以後,為解決財政危機和抵制沙俄侵邊,清政府在吉林實行了移民實邊和弛禁放荒政策。吉林的這種落後、混亂的丁銀徵收制度,卻造成了“編戶之氓以丁為累,流徙無常,公私交困”的局面[17],已經遠遠不能適應“招民墾邊”的新形勢。況且這種“丁地分征”制度已在人民的逃亡鬥爭下被徹底破壞,無法挽回,“若謂詔令原丁回籍當差,則已久飄他方,無從查訪;如或責令新戶充當,又恐民人視為畏途,亦將倉皇出走”[18]。清政府為了穩定秩序,保障稅收,就不得不在吉林廢除“丁地分征”制度,推行早已在關內各省實行的“攤丁入地”改革。

三、吉林“攤丁入地”改革的實施與意義

吉林的“攤丁入地”改革,是由著名愛國循吏、吉林府首任知府李金鏞首倡推行的。他在光緒八年十月十日上書吉林將軍銘安,請求將吉林府及伊通州、敦化縣正耗丁銀,“仿照內地名省章程,均丁於地”,並建議將伯都訥、寧古塔等處丁銀也“統行變通辦理”[19]。銘安很快批准了他的請求,並於光緒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奏朝廷,奏請諭旨。三月十二日皇上將這個奏請交由戶部審議,戶部認為可行,具復云:“臣等公同商酌,所籌辦法係為歸核實,除積弊起見,誠為救時要務,……應擬如所請”。四月七日,“奉旨依議”。十九日,戶部山東司“恭錄諭旨,抄錄原奏,飛咨吉林將軍”。二十二日,吉林將軍玉亮(當時銘安已因病解職)接到諭旨及戶部行文,轉飭吉林、寧古塔,伯都訥三城在當年攤丁入地[20]。

吉林實行“攤丁入地”改革僅限于吉林(包括伊通州和敦化縣)、寧古塔、伯都訥三城所屬的納賦民地,不包括各類旗田、官莊、蒙租地及納租民地。吉林徵收丁銀的地方除了上述三城外,還有阿勒楚喀和三姓二城。光緒八年,阿勒楚喀共有人丁3 043,共征銀456兩4錢5分。但此城“止有丁銀,並無地糧”,即沒有納賦民地,因而無法攤入地畝。至於三姓,其所屬永凝社四甲有行差人丁408,額徵丁銀及耗銀共67兩3錢2分,但這裡納賦民地只有181畝,額徵田賦銀及耗銀共6兩2分8厘。如果將丁銀攤入田賦銀中,那麼每田賦銀一兩要均攤丁銀十一兩一錢六分七厘八毫八絲。這樣一來,“三姓地糧之數不及丁銀十分之一,亦難攤入”[21]。鑑於阿勒楚喀有丁無地和三姓丁多地少的特殊情況,這二城“仍照舊辦理”,沒有實行“攤丁入地”,繼續單獨徵收丁銀,這種情況一直延續到清朝滅亡。

吉林“攤丁入地”的方式,是將丁銀分別攤入各城的田賦銀中去,而不攤入田賦米中;並且不分等則,一律按銀兩均攤。戶部在審議銘安奏摺時,曾對此提出過疑問:“惟查吉林地方向來銀米兼收,此次攤丁歸地,何以於米糧一項未議攤入,是否遺漏?再查各處徵收款冊一分至八分不等,今不分輕重一律攤征,是否不至偏枯?應令該將軍按照所指查明妥辦報部,以憑稽核。”[22]不久,吉林知府李金鏞和伯都訥廳撫民同知覺羅同勛分別呈文向上級說明這樣攤征的理由。覺羅同勛主要說明了以下兩點:(1)“米糧一項本系按地之上中下則勻攤,且有銀即有米,既將丁銀攤入地銀,自可毋庸再攤入米折”。(2)“所謂一分至八分者,亦地有肥薄之別,而丁即有輕重之分。攤丁視地銀之多寡照數均攤,原議斟酌至當,並無偏枯之累。即如卑廳下則地,每畝征銀一分,則應攤丁銀一厘三絲零。不分等則地,系皆膏腴之田,每畝徵地銀八分,則應攤丁銀八厘二毫有零,輕重判然。”[23]可見這種攤丁方式既簡便易行,又使丁銀負擔和土地的數量及質量結合起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吉林各地攤丁的科則差異較大。吉林每田賦銀一兩攤丁銀一錢九厘九毫三絲,寧古塔每田賦銀一兩攤丁銀三錢三分八厘六毫,伯都訥每田賦銀一兩攤丁銀一錢三厘九毫六絲[24]。攤丁科則最高的是寧古塔,其次是吉林,再次是伯都訥。各城攤丁科則的差別,是由其丁銀和地銀的比例所決定的。吉林丁銀和地銀的比例約為1:9.1,寧古塔丁銀和地銀的比例為1:2.9,伯都訥丁銀和地銀的比例為1:9.6。地銀多、丁銀少的地區,攤丁科則就低;反之,丁銀多、地銀少的地區,攤丁科則就高。

在吉林推行“攤丁入地”改革,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首先,由於丁歸於地,簡化了賦役內容和徵收手續,澄清了吉林長期以來丁地分征所造成的一系列混亂和弊端,減輕了吏胥的騷擾,使無地窮丁不至因沉重的丁銀負擔而轉徙流亡;在籍民戶也免除了包賠丁銀之累。正如吉林知府李金鏞所言:攤丁入地後,“在有地各戶雖於糧額稍增,而窮戶之流亡可免,里胥之科派可除”[25]。其次,這項改革一方面起到了“安置丁戶,俾免逃亡”的作用,從而有利於招徠和安置大量移民;另一方面又導致戶丁編審制度的徹底廢除,使清政府對移民的人身束縛有所放鬆,便於他們較自由地遷移到地曠人稀的邊遠地區,進行土地開發和從事工商業活動。因此,“攤丁入地”改革和弛禁放荒政策互為表里,對吉林的人口增長和經濟開發起了積極的促進作用。根據清政府戶部清冊的統計,從嘉慶二十四年至光緒七年的六十餘年間,吉林的人口長期徘徊在32萬至34萬之間。光緒九年推行“攤丁入地”改革以後,吉林人口才迅速增長。光緒九年,吉林人口突破了40萬,十八年增至55萬,次年又增為62.6萬,光緒二十三年已增至77.9萬[26],到宣統二年,吉林人口已達553.8萬[27],約為光緒九年的14倍。

吉林是全國最後一個實行“攤丁入地”的地區,吉林實行“攤丁入地”標誌着在全國範圍內基本完成了自康熙末年以來各省陸續推行的“攤丁入地”改革,使全國賦役制度進一步趨於統一。

注釋:

[1][14][15][16][17][18][19][20][21][22][23][25]吉林將軍衙門檔1(7—3)—523。

[2][4][5][6][8][10]《盛京通志》卷35,戶口一。

[3]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158流寓異地條。按:《吉林通志》、《永吉縣誌》記此事為雍正四年,查與嘉慶、光緒兩朝《會典事例》不符,系屬誤載。

[7]《清朝文獻通考》,卷19,戶口。

[9]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157。

[11]《清朝續文獻通考》,卷25。

[12]道光《戶部則例》卷4,戶口。

[13]《吉林外記》,卷7。

[24]吉林將軍衙門檔1(7—3)—532。按:郭松義先生在《論“攤丁人地”》(載《清史論叢》第三輯)一文中,曾述及吉林的攤丁科則,謂:吉林每地銀一兩攤丁銀三錢三分八厘六毫,伯都訥每地銀一兩攤丁銀一錢三厘九毫六絲。查與文獻及檔案記載不符,特此更正。

[26]嚴中平等:《中國近代經濟史統計資料選輯》附錄《清代乾、嘉、道、咸、同、光六朝人口統計表》。

[27]《中國經濟年鑑》,第3章,人口,商務印書館1934年出版。

作者簡介:衣保中(1962——),男,黑龍江省木蘭人。理學博士,國家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吉林大學東北亞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南京農業大學中華農業文明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南京農業大學土地管理學院博士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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