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飞“诏狱全案”中的判决省劄等考辨 |
送交者: ZTer 2006年04月19日09:45:42 于 [史地人物] 发送悄悄话 |
王曾瑜 王明清《挥麈录馀话》卷2称岳飞狱案为“诏狱全案”,其中有两份原始文件传世, 一是此书所载的王俊诬告状,二是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12《岳少保诬证断案》所载的判决省劄,又在另一《建炎以来繫年要录》卷143中作注。关於後一文件,笔者最初见到巨焕武先生的《岳飞狱案与宋代的法律》,载台湾《大陆杂誌史学丛书》第5辑第3册。笔者著《鄂国金佗稡编、续编校注》时,将此文件作注,即参考了巨焕武先生的校点成果。 邓广铭先生所著《岳飞传》(增订本)第370至375页,将此文件全部照录,作出说明。“上面的引文,虽已将此两书所录文字进行了比勘和校正,但其中必仍有许多讹误和脱漏,因无第三种书可资对证,大概很难再作进一步的考订了”。“秦桧、万俟卨 们在绍兴十一年腊月二十九日对岳飞父子和张宪急忙下了毒手。但加于这三人的,以及秦桧、万俟卨们打算要加以株连的那些人的罪状和刑名,匆遽间无法炮出来。因此,是在对岳飞父子下了毒手之後,才用倒填日月的办法把判决书炮制出笼,也借此对其事实上的先斩後奏的行径痕迹稍作遮掩”。 後来徐规先生校点《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又参据此书各种版本,对此文件作了整理。 例如王明清号仲言,而非仲元,就纠正了《鄂国金佗稡编、续编校注》第826页的失校。但他的校点也有些错误。由於古书没有标点,各人的整理、标点和分段尽可断以己意,完全无须强求一律。就校勘而论,《岳飞狱案与宋代的法律》、《岳飞传》(增订本)和《鄂国金佗稡编、续编校注》之间的差别较少,而与校点本《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的差别较大。这大概是後一书尽量保留《朝野杂记》的原文所致。以下先按《鄂国金佗稡编、续编校注》第668、679、684、687、693、826页各处分注抄录原文: 岳武穆飞之死,王仲言《挥麈录》载王俊告变状甚详,且云:“尝得其全案观之。”仲贯甫为尚书郎,问诸棘寺,则云:“张俊、韩世忠二家争配飨时,俊家厚赂,取其原案藏之,今不存矣。”余尝得当时行遣省劄,考其狱词,所坐皆一时锻炼文致之词,然犹不过如此,则飞之冤可见矣。今录於後: 绍兴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刑部、大理寺状:“准尚书省劄子,张俊奏:张宪供通,为收岳飞处文字後谋反,行府(按:指枢密行府)已有供到文状。奉圣旨,就大理寺置司根勘闻奏。今勘到龙、神卫四厢都指挥使、阆州观察使、高阳关路马、步军副都总管、御前前军统制、权副都统、节制鄂州军马张宪,僧泽一,右朝议大夫、直秘阁、添差广南东路安抚司参议官于鹏,右朝散郎、添差通判兴化军孙革,左武大夫、忠州防御使、提举醴泉观岳云,有荫人智浃,承节郎、进奏官王处仁,从义郎、新授福州专管巡捉私盐蒋世雄,及勘证得前少保、武胜、定国军节度使、充万寿观使岳飞所犯。内岳飞为因探报得金人侵犯淮南,前後一十五次受亲指挥,令策应措置战事,而坐观胜负,逗遛不进。及因董先、张宪问张俊军马怎生的?言道都败了回去也,便乃指斥乘舆。及向张宪、董先道,张家、韩家人马,你只将一万人,已蹉踏了。及因罢兵权後,又令孙革写书与张宪,令措置别作擘画,又令看讫焚之。及令张宪虚申,探得四太子大兵前来侵犯上流。自是之後,张宪商议待反背,而据守襄阳,及把截江岸两头,尽劫官、私舟船。又累次令孙革奏报不实,及制勘虚妄等罪。除罪轻外,法寺称:‘律有临军征讨,稽期三日者,斩,及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斩,罪重。 其岳飞合依斩刑私罪上定断,合决重杖处死。’ 看详岳飞坐拥重兵於两军未解之间,十五次被受御笔,并遣中使督兵,逗遛不进。及於此时辄对张宪、董先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又说与张宪、董先,要蹉踏张俊、韩世忠人马。及移书与张宪,令措置别作擘画,致张宪意待谋反,据守襄阳等处作过。委是情理深重,敕:‘罪人情重法轻,奏裁。 张宪为收岳飞(按:《要录》作‘岳云’)书,令宪别作擘画,因此张宪谋反, 要提兵占(按:《要录》作‘僭’)据襄阳,投拜金人。因王俊不允顺,方有无意作过之言。并知岳飞指斥切害,不告。并依随岳飞虚申无粮,进兵不得。及依于鹏书申岳飞之意,令妄申探报不实,及制勘虚妄。除罪轻外,法寺称:‘律:谋叛,绞。其张宪合依绞刑私罪上定断,合决重杖处死。仍合依例追毁出身以来告敕文字,除名。’本人犯私罪绞,举官见行取会,候到,别具施行。岳云为写谘目与张宪,称可与得心腹兵官商议擘画,因此致张宪谋叛。除罪轻及等外,法寺称:‘敕:传报朝廷机密事,流三千里,①配千里,不以荫论。敕:刺配比徒三年,本罪徒以上通比,满六年,比加役流。律:官五品犯流以下减一等。其岳云合比加役流私罪断,官减外,徒三年。追一官,罚铜二十斤入官,勒停。’ 看详岳云因父罢兵权,辄敢交通主兵官张宪,节次催令得与心腹兵官擘画,因此致张宪要提兵谋叛。及传报朝廷机密,惑乱军心。情重,奏裁。岳云犯私罪徒,举官见行取会,候到,别具施行。 于鹏为所犯虚妄,并依随岳飞写谘目与张宪等,妄说岳飞出使事。并令张宪妄供探报。除罪轻外,法寺称:‘敕:为从不配。律:五品犯流罪,减一等。其于鹏合徒三年私罪,官减外,徒二年半。追一官,罚铜十斤入官,勒停。’情重,奏裁。于鹏犯私罪徒,举官见行取会,候到,别具施行。 孙革为依随岳飞写谘目与张宪,称措置擘画等语言。并节次依随岳飞申奏朝廷不实。除罪轻外,法寺称:‘律:奏事不实,以违制论,徒二年。律:共犯罪,从,减一等。②其孙革合徒一年半私罪,官减外,徒一年。合追见任右朝散郎一官官告文字,当徒一年,勒停。’情重,奏裁。孙革犯私罪徒,举官见行会问,候到,别具施行。 王处仁为知王贵申奏朝廷张宪背叛,漏泄供申岳飞,并说与蒋世雄。法寺称:‘敕:传报漏泄朝廷机密事,流三千里,配千里。应比罪,刺配,比徒三年,本罪徒以上通比,满六年,比加役流。官当,准徒六年。其王处仁合於比加役流私罪上断,合追见任承节郎,并历任承信郎共两官官告文字,当徒二年。③据案别无官当,更合罚铜八十斤入官,勒停。’情重,奏裁。王处仁犯私罪流,举官见行会问,候到,别具施行。 蒋世雄为见王处仁说王贵申奏朝廷张宪待背叛事,於岳飞处覆。除罪轻外,法寺称:‘律:传报漏泄朝廷机密事,流二千五百里,从,减一等。其蒋世雄合徒三年私罪上断,官减外,徒二年半。合追从义郎、秉义郎两官官告文字,当徒二年。馀徒半年,更罚铜十斤入官,勒停。’情重,奏裁。蒋世雄犯私罪徒,举官见行会问,候到,别具施行。 僧泽一为制勘虚妄,并见张宪等待背叛,向张宪言:‘不如先差两队甲军防守总领、运使衙门。’并欲为张宪诈作枢密院子,发兵过江,及要摹 枢密院印文。除罪轻外,法寺称:‘谋叛者,绞,从,减一等。其僧泽一合流三千里私罪断,合决脊杖二十,本处居作一年,役满日放。仍合下本处,照僧人犯私罪流还俗条施行。’情重,奏裁。 智浃为承岳云使令,要将书与张宪等,并受岳云金、茶、马,令智浃将书与张宪等,共估钱三百二贯足。除罪轻外,法寺称:‘坐赃致罪,十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④罪止徒三年。谓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七品官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其智浃合徒三年赃罪,赎铜六十斤。’情重,奏裁。 小帖子:据贴黄称,契勘岳飞次男岳雷同岳飞一处送下,今来照证得岳雷别无干涉罪犯,缘为岳飞故节饮食成病,依律合召家人入侍,已就令岳雷入侍看觑。候断下案内人日,所有岳雷亦乞一就处分降下。 又小帖子称:所有僧泽一合下本处,依条施行。 又小帖子称:契勘数内于鹏,见行下湖北转运司根究银、绢等四百万,合下所属照会,候根究见归著日,即乞依今来所断指挥施行。 又小帖子称:看详岳飞、张宪所犯情重,逐人家业并家属合取自朝廷指挥,拘籍施行。 看详岳飞等所犯,内岳飞私罪斩,张宪私罪绞,情理深重。⑤王处仁私罪流,岳云私罪徒,情理重。蒋世雄、孙革、于鹏私罪徒,情理稍重。无一般例,今奉圣旨根勘,合取旨裁断。” 有旨:岳飞特赐死。张宪、岳云依军法施行,令杨沂中监斩,仍多差兵将防护。馀依断,于鹏、孙革、王处仁、蒋世雄除名,内于鹏、孙革永不收叙。于鹏送万安军,孙革送 州,王处仁送连州,蒋世雄送梧州,编管。僧泽一决脊杖二十,刺面,配三千里外州军牢城小分收管。智浃决臀杖二十,送二千里外州军编管。岳飞、张宪家属分送广南、福建路州军拘管,月具存亡奏闻。编配人并岳飞家属,令杨沂中、俞俟,其张宪家属令王贵、汪叔詹多差得力人兵,防送前去,不得一 上路。岳飞、张宪家业籍没入官,委俞俟、汪叔詹逐一抄,具数申尚书省。馀依大理寺所申,小帖子内事理施行。仍出榜晓谕,应缘上件公事干涉之人,一切不问,亦不许人陈告,官司不得受理。 以下据此省作一些考辨。 一、省是宋朝中央政府的文件。宋太宗说:“前代中书有堂帖指挥公事,乃是权臣假此名以威服天下。太祖朝赵普在中书,其堂帖势重於敕命,寻亦令削去。今何为却置子,子与堂帖乃大同小异尔。”张洎回答:“子盖中书行遣小事,亦犹在京百司有符帖、关刺,若废之,则别无公式文字可以指挥。”宋太宗为此规定:“自今大事须降敕命。合用子,亦当奏裁,方可施行也。”⑥中书颁行子须要“奏裁”,遂成定规。宋神宗“诏尚书省得旨合下去处用子”,⑦其实是在改革官制後,重申宋太宗时的规定。 《朝野类要》卷4《省》说:“自尚书省施行事,以由拳山所造纸书押,给降下百司、监司、州军去处是也。”其中提到省必须“书押”。押字作为当时的署名符号,朱瑞熙先生已作了研究和介绍,不须赘述。⑧ 对照《鄂国金续编》卷5至卷12,共计八卷朝廷发给岳飞的文件,大部份是以“三省、枢密院同奉圣旨”的省,其格式与上引省相类。依当时的省规,除了刑部、大理寺状和“有旨”的最终判决外,最後还应有一个日期和宰执秦桧、王次翁等人的押字,估计为李心传所删略。据《鄂国金续编》卷10《令措置河北河东京东三路忠义军马省》,前引“绍兴十年十月十三日”“参议官高颖子奏”,与省最後的颁发日期为同一日。估计岳飞狱案的省亦是如此,故李心传将此份省於上状的当天,即绍兴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癸巳中。 巨焕武先生在其论文开头就讨论“行遣省”与“大理寺案款”,其实,准确的名应是“省”,而刑部、大理寺状为其第一部份。其中的“法寺称”为大理寺的“折狱详刑”,而依规定,“凡刑狱应审议者,上刑部”,⑨最终形成的刑部、大理寺状,无疑是体现了秦桧和 俟 的意图。辛更儒先生在《岳飞狱案研究》一文中认为,“岳飞的判决书称‘刑部、大理寺状,准尚书省子’”,⑩仅摘录了省开头的片断文字,似不确切。 二、关於岳飞“诏狱全案”的文件,辛更儒先生作了若干有说服力的考证,兹不重。 从今存史料看,如王明清、岳珂等人都见到了狱案。至於曾三异《因话录》所载“莆阳陈鲁公家”所藏狱案有“天日昭昭,天日昭昭”八字,似为王明清和岳珂所未见。辛更儒先生指出“陈鲁公”即是宋高宗和宋孝宗两朝宰相陈康伯,陈康伯是江南西路弋阳人,但也不能排除其後人移居福建路莆田的可能性。据《宋史》卷384《陈康伯传》,其子为陈伟节和陈安节。另据《福建通志》卷92和卷126,陈伟节和陈安节曾任通判建宁府和知南剑州。辛更儒先生认为,“岳飞狱案的散出,必应在”讨论陈康伯配享宋孝宗时,由於年代久远,今人难知其中详情,只怕无法下此断语。 岳飞的“诏狱全案”固然失传,但今人从王明清《挥麈录馀话》卷2,岳珂《鄂国金编》卷22《淮西辨》,卷24《张宪辨》等记载中,还是可以见到其中的片断文字。 辛更儒先生将“诏狱全案”的主要文件考订为五个部份,其中似有可商榷处。今依笔者的理解,按时间顺序,分列於下: (一)绍兴十一年九月八日王俊诬告状。除《挥麈录馀话》卷2录其全文外,据《鄂国金编》卷24《张宪辨》,另有“初八日随状陈首”的“小贴子”:“契勘张太尉说岳相公处人来,教救他,俊即不曾见有人来,亦不曾见张太尉使人去相公处。张太尉发此言,故要激怒众人背叛朝廷。”此为“尚书省敕牒”所载。可知连王俊也否认张宪与岳飞通信,後来的冤狱却一口咬定两人通信谋叛。 (二)九月八日或稍晚,鄂州驻御前诸军都统制王贵通过总领林大声,将王俊诬告发往镇江府张俊枢密行府的申状。据前引省,应同时“申奏朝廷”。 (三)枢密行府文状。据前引省说:“张俊奏:张宪供通,为收岳飞处文字後谋反,行府已有供到文状。”岳珂的《张宪辨》摘录其中的片断文字:“行府锻炼之案有曰: ‘是张宪即不曾对王俊言:岳相公得衢、婺州。亦不曾言:我理会得,朝廷教更番朝见,我去则不来也!是张宪亦不曾道:我待做,则须做。你安排着,待我教你下手做时,你便听我言语。并张宪不曾道:待有不伏者,都与剿杀。亦不曾道:迟则迟动,疾则疾动,你安排着。及不曾於九月初一日赴枢密行府时,言向王俊道:你後面粗重物事都转换了着,我去後,将来必不共将这懑一处。你收拾,等我来叫你等语言,宪委不曾对王俊言说。已蒙枢密行府勒宪与王俊对证得,张宪不曾有上项语言,已供状了当。”可知文状中包括张宪与王俊对证的记录。枢密行府的文状後来也编录在岳珂所说的“尚书省敕牒”中。 (四)十月十三日或稍早的省。这就是刑部、大理寺状开头所引的“尚书省子”,其内容即“张俊奏:张宪供通,为收岳飞处文字後谋反,行府已有供到文状。奉圣旨,就大理寺置司根勘闻奏”,应是十月十三日岳飞入诏狱的文件。 (五)十二月十八日省。《鄂国金编》卷22《淮西辨》说:“按坐两月,廷尉不知所问,反而思之,柏台尝有是六奏也。又其中逗遛之说,或可以致其罪也。乃下制狱,令以此语诘先臣,虽先臣之辨甚明,而莫之省也。”时距岳飞遇害仅十一日。,同书卷8《鄂王行实编年》说:“或告(主审官 俟) 曰:‘淮西之事,使如台评,则固可罪也。’ 喜,遽以白桧,十二月十八日,始下(大理)寺,命以此诘先臣。”辛更儒先生将此理解为“十二月十八日尚书省敕牒”,似不确切。由秦桧所下的应是省,其内容似只限於追诘淮西用兵逗遛的问题。《淮西辨》引证说:“尚书省敕牒之全文曰: ‘淮西之战,一十五次被受御札,坐观胜负。’”应理解为敕牒所包括的省文字。 (六)诸人的口供、对证等记录。据《张宪辨》所引,看来全是出自“尚书省敕牒”。如“尚书省敕牒所备通书之辞,前後不一,难以遍举,而皆不过曰,某日遣某人,而先臣以书与宪、贵,当时焚烧了当。又不过曰,某日遣某人,先伯臣云以书与宪、贵,当时焚烧了当”。 又如“ 踏两军之诬,以威胁董先而成之;比建节之诬,以狱逼张宪而成之。环诸将而会议,而昌言曰:‘国家了不得也,官家又不修德!’此岂广坐之言哉!既又谓先臣指张宪而曰:‘似张家人,张太尉尔将一万人去 踏了。’指董先而曰:‘似韩家人,董太尉不消得一万人去 踏了。’”对照前引判决省的文字,这应是在当年春淮西用兵时的事。《张宪辨》又针对此事另引“ 俟 之奏”:“张宪理会得岳飞所说,只是欺负逐军人马不中用。” 再“如尚书省敕牒之所备,则先臣当时发 踏之语,董先□□对先臣窃笑不应,而又有後言于宪曰:‘相公道恁言语,莫是待胡做。’”“如以建节之年,上方艺祖,则董先之下吏,其供说已谓‘曾见岳飞说:我三十二岁上建节,自古少有,即不曾见岳飞比语言。’”这是董先的证词。 (七)十二月二十九日刑部、大理寺状。辛更儒先生说是“《大理寺申状》并《小帖子》”,参对上引判决省原文,似不确切。至於前引省所录文字,当然也不是此状的原件。 (八)十二月二十九日最终判决省。 岳珂在《淮西辨》、《张宪辨》所引“尚书省敕牒”是什么文件呢?龚延明先生在《宋代官制辞典》第623页引《春明退朝录》卷下等,认为即是“牒奉敕”。《鄂国金续编》卷15《赐褒忠衍福禅寺额敕》中有“牒奉敕”,“牒至,敕,故牒”。岳珂所引的敕牒可能是结案後“遍牒诸路”者,这在後面还要交待。就敕牒的内容而言,依前文所引,大致相当於王明清所谓“诏狱全案”。 三、量刑与判决的重大差别。史称“岳飞之狱已具,朝廷召(大理)寺官聚断,咸以飞之罪死有馀责”,但大理寺丞李若 、何彦猷等人“喧然力争,以众议为非,务於从轻”。 ⑾为岳飞辩护的还有大理少卿薛仁辅。《周益国文忠公集·杂著述》卷6《泛舟山录》 说迪功郎吴渊之“父寺丞君不主岳飞狱者”。李若 与何彦猷“谓飞罪当徒二年”。⑿ 在深文周纳之馀,岳飞的各种罪名其实都无法成立,唯有在当年援淮西时所说“国家了不得也,官家又不修德”,是可能的。另一说所谓“尝自言与太祖俱以三十岁为节度使,以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⒀岳珂已经援引董先之说,予以驳斥,实为牵强附会,滥加 罪名。据《宋刑统》卷10:“诸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斩,非切害者徒二年。”若进行猜测的话,李若 与何彦猷可能即是认为岳飞虽有指斥宋高宗“不修德”的言语,而定为“非切害者”。 上报宋高宗的刑部、大理寺状当然没有依从李若 等人的议刑。但状中的量刑与宋高宗的判决确有重大差别。诚如巨焕武先生早已指出:“岳飞狱案的一干人犯,其定谳竟然没有一人依从大理寺的议拟和刑部、大理寺的共同看详,而一一法外加刑。” 卷入岳飞诏狱案者共计九人,刑部、大理寺状的意图,实际上即是秦桧和 俟 的意图,将岳飞和张宪判重刑,其他岳云、于鹏、孙革、王处仁、蒋世雄、泽一和智浃七人判轻刑。 据《宋刑统》卷2,当时分公罪和私罪,“公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罪谓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罪”。所有九人全部是按私罪论处的,但《宋刑统》同卷又有“以官当徒”,“以官当流”的减刑规定。所以如岳云虽量刑为徒刑,其实只是“追一官,罚铜二十斤入官,勒停”。于鹏、孙革、王处仁、蒋世雄的量刑也相类似,在追官、罚铜之後“勒停”,勒停只是革职。智浃作为“七品官子孙”,依律只是罚铜,只有泽一无“官当”。 但最後宋高宗的判决,将岳云由徒刑超越流刑,定为斩刑,而于鹏、孙革、王处仁、蒋世雄由徒刑升格为流刑,由“勒停”升格为“除名”。“诸除名者,官爵悉除,课役从本色”。由於“除名”者“六载之後听叙,依出身法”,⒁故于鹏和孙革还特别规定“永不收叙”。 四、关於如何理解此份判决省,因传世的细节史料不充分,各人的看法有异。除前引的邓广铭先生之说,认为是秦桧“在对岳飞父子下了毒手之後,才用倒填日月的办法把判决书炮出笼”。戴建国先生在《关於岳飞狱案问题的几点看法》一文中认为,“秦桧先斩後奏”,但“不能放过幕後的实际指挥者赵构”,“高宗的圣旨是在十二月二十九日岳飞遇害以後下达的。《省》为了掩盖这一事实,故意删去降旨时间不录,仅节录了刑部、大理寺进状的时间”。⒂辛更儒先生的前引论文同意秦桧矫诏说,“秦桧专国期间的诏狱,多有矫诏施行,而未奉高宗特旨者,不独岳飞之狱如此”。 依笔者的理解,判决省是在十二月二十九日颁发的,日期为李心传抄录时所省略,非是岳飞遇害後下达的,其理由已如前述。《建炎以来年要录》卷144绍兴十二年正月戊申载: 前述岳珂所引“尚书省敕牒”可能即是此“遍牒诸路”者。戴建国先生重视上述记载,且广徵博引,列举了宋朝的不少案例的处理时间。依笔者的理解,从岳飞遇害到正月十四日正好半月,但因为其中间隔了除夕、元旦等节日, 俟 和周三畏的“入对”,应是对岳飞狱案依圣旨处理完毕的汇报,这在除夕前是来不及汇报的。岳飞狱案历时两个半月,十二月十八日下省追诘淮西所谓逗遛之罪,看来正是为结案之用,距离岳飞被害也有十一日,有足够的时间结案,无匆忙可言。至於十二月二十九日的刑部、大理寺状,按宋时的一般实例,其日期可能是以收到之日为准,而不以发送之日为准。⒃在一切准备就绪的情况下,秦桧二十九日当天进呈宋高宗後颁发省,将岳飞、张宪、岳云三人处死,不是不可能的。 从前引判决省的内容分析,其中的刑部、大理寺状的量刑,当然必须体现秦桧和俟 对岳飞等九人最大限度重判的意图。至於最终“有旨”法外加刑,当然非宋高宗莫属。 宋高宗将人处死,或如陈东、欧阳澈那样,亲自手批,或如岳飞那样,以省传达圣旨。秦桧自绍兴八年再相後,其权力经历一个逐步扩张的过程,此时依靠金人要挟宋高宗,保证他当终身宰相,虽臻极盛,但尚非是“挟天子以令诸侯”的曹操,对前正一品大臣岳飞无矫旨而法外加刑的可能。宋高宗批准“以飞狱案令刑部镂板,遍牒诸路”,在秦桧死後,仍维持岳飞的冤案,不予平反,不将杀岳飞的罪责诿诸秦桧,正是显示了皇帝独断的淫威。 以下将人们援引有关秦桧矫诏的史料再作进一步的辨析。《建炎以来年要录》卷170绍兴二十五年十二月甲申载: 这是秦桧死後含有更化意味的诏令,却未使用份量更重的“矫旨”一词,依笔者的理解,是指秦桧晚年“多是”先斩後奏,或“一面施行”,一面奏禀的情况。此种情况是否适用於岳飞诏狱,就须具体分析了。《宋史》卷200《刑法志》载: 笔者在《岳飞之死》和《绍兴文字狱》中已针对这史料作了一些辨析。⒄从语意上看,似应是说在岳飞和胡舜陟死後,秦桧“屡兴大狱”,“名曰诏狱,实非诏旨”。再从他们死後的具体案例分析,“诏送大理寺”与最後裁决亦仍操於宋高宗之手,他还对若干判案亲自发表“圣语”。可与此史料对照的,是《文献通考》卷167: 秦桧自得政以来,动兴大狱,胁制天下。岳飞狱死,桧势焰愈炽,贤士大夫时 诏狱,死徙相继,天下冤之。又置察事卒数百,游市间,闻言其奸者,即送大理狱杀之,大开告讦之门。至桧老病日深,忌 愈甚,将除异己者,命殿中侍御史徐〔 〕、右正言张扶论赵汾、张〔祁〕交结事,先捕汾下大理,考掠无完肤,令汾自诬与张浚、李光、胡寅谋大逆,凡一时贤士大夫五十三人,桧所恶者皆与。狱上而桧已病,不能书,事乃寝。 此处记事显然与《宋史·刑法志》差别很大,根本不涉及所谓“名曰诏狱,实非诏旨”的问题。元朝史官编写《宋史》,不可能无所本而杜撰,上引记录大致应抄自南宋《中兴四朝国史志》,而马端临修《通考》,也应参考宋朝国史的《刑法志》,却不取为宋高宗讳恶之说,是值得今人重视的。即使是秦桧最後举办的赵汾大狱,牵连达五十三人,亦决非是“名曰诏狱,实非诏旨”。这在拙作《绍兴文字狱》中已有考辨,兹不赘述。 由於年代久远,史料缺佚,以上考辨未必允当,欢迎学者们批评指正。 ①《建炎以来年要录》,以後简称《要录》,卷143注作“二千五百里”。据巨焕武 ③《朝野杂记》原文作“当徒三年”,据巨焕武先生所校,依《宋刑统》卷2:“诸犯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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