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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世凯在北京民国初期的作用新评 (ZT)
送交者: 是地 2006年04月25日10:39:37 于 [史地人物] 发送悄悄话


袁世凯在北京民国初期的作用新评
  
  “辛亥革命”后,皇帝退位,南京临时政府交权,中国历史开始进入“北京民国时期”,目前许多 书籍和文章都指责“北京民国时期”,特别指责袁世凯时期,实际上不仅北京民国时期是中国历史的第一个共和和民×时期,特别是袁世凯时期,这是中国共和和民 ×时期的开创初期。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按照和平过渡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共和制,中国历史上的第一届国会,中国历史上的选举的第一位总统等等,都产生于这个时期,自然袁世凯作用也就不可低估。

  虽然“北京民国初期”,“共和”制度才刚建立,还很不完善,还带着严重的封建与專制的烙迹,特别是还没有建立起宪制制度,但是他毕竟开始代表了当时中国发展的新方向。因此正确认识这个时期的历史意义和作用,对于认识历史和末来中国的发展都具有意义。


(一)、第一个共和政府和选举总统  


一、第一个共和政府——北京民国政府


  皇权统治在中国已经有二千年的历 史,中国民众早已反对皇权统治,但是二千年来中国的皇权统治就是建立在“暴力革命”的基础上,仍然是“农民革命”的产物,以往无数的农民暴动,所推翻的只 是一个皇帝,并不是整个皇权体制,如果仅仅只是通过暴力推翻皇帝,而不去改变二千年的皇权体制,这实际仍然是二千年皇权体制的继续。推翻一个皇帝可以采取暴力的办法,但是改变一个皇权体制则完全需要采取和平和逐步改革的办法。

  在“辛亥革命”之前,如何对待皇权统治,革命派和立宪派采取两种态度,革命派要求打倒皇帝,立宪派主张实行君宪体制。革命派的方法显然是二千年“农民革命”的继续,这是因为当时中国的变革不仅仅是打倒一个皇帝的问 题,而是要彻底改变皇权体制,在中国实现“宪制体制”。所谓“宪制体制”他分为“共和宪制”和“君主宪制”,而君主宪制实际就是“宪制体制”,而日本和英国都是“君主宪制”的产物。

  在中国建立共和体制的第一功臣,自然是袁世凯。袁世凯最初也曾主张在中国实现君主宪制,而革命派反对。 “辛亥革命”革命派通过“暴力革命”来回答袁世凯和立宪派,在革命派的反复威逼下,袁世凯开始答应实行共和,如果按照当时袁世凯手中所掌握北洋军队的权力,让清廷“孤儿寡妇”的宣统皇帝和隆裕太后交出权力,根本不需要去如此说情。


为了避免全国战争,一九一一年十二月下旬,虽然袁世凯派出代表与革命派代表 和谈之期,袁世凯已经在试探清帝退位,他指示梁士诒暗中活动,梁又与驻俄公使陆征祥并联合驻外使臣电请清帝退位。到一九一二年一月十四日,南北双方第六次议和,革命派把“清帝退位,宣布共和”做为议和的首要条件。十六日,袁世凯与内阁大臣联衔上折密奏清廷,奏折写道:“环球各国,不外君主,民×两端,民× 如尧舜禅让,乃察民心之所归,迥非历代亡国之可比。我朝继承承尊重帝系,然师法孔孟,以为百王之则,是民重君轻,圣贤业已垂法守。且民军亦不欲以改民×, 减皇室之尊荣。况东西友邦,因此战祸,贸易之损失,已非浅鲜,而尚从事调停者,以我只政治改革而已。若其久事争挡,则难免不无干涉,而军民亦必因此对于朝廷,感情益恶。读法兰西革命之史,如能早顺舆情,何至路易之子孙,靡有孑遗也。民军所争者政体,而非君位,所欲者共和,而非宗社。我皇太后何忍九庙之震惊,何忍乘舆之出狩,必能府鉴大势,以顺民心。”(《辛亥革命史料》第三00页。)

  袁世凯不希望他不希望中国发生法兰西的暴力大革 命,他希望中国的制度进行和平过渡。虽然按照当时中国的国情,先实行君主宪制,再过渡到共和宪制,但是实行君主宪制,革命黨反对。没有办法。袁世凯从当时全国避免战争的大局和从当时中国的长远改革的大局出发,一九一二年二月八日,袁世凯命梁士台携带优待条件入觐隆裕,做进一步努力。隆裕提出了三条意见:一、留“大清皇帝尊号相承不替”十字;二、不用“逊位”二字;三、宫禁及颐和园随时听便居住。袁世凯电请南方迁就。十日,袁世凯召集内阁大臣和近支王公开会,讨论通过了清帝退位的最后修正案。十一日,隆裕认可,决定下退位诏。同日,袁世凯将尚未正式颁发的之清帝退位诏电达伍、唐,并转告孙中山,黎元洪和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并各部总长。接着袁世凯复发一电,在此电袁世凯明确的表明了自已的态度。他电曰:“共和为最良国体,世界之公认,今由弊政一跃而跻及之, 实诸公累年之心血,亦民国无穷之幸福。大清皇帝既明诏辞位,业经世凯署名,则宣布之日,为帝制之终局,即民国之始基,从此努力进行,务令达到圆满地位,永不使君主政体再行于中国。”(《临时政府公报?电报》一九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第二天,二月十二日,隆裕太后以宣统皇帝名义颁发三道诏 旨。第一诏清帝退位诏。第二诏公布优待条件,包括清帝退位后优待条件,皇族优待条件和满、蒙、回、藏各族优待条件。第三诏是劝谕臣民。在袁世凯的努力下,至此,统治了中国长达二百六十八年之久的清王朝也就最终宣告结束。  有人认为,是孙中山的暴力革命推翻了皇帝,其实如果按当时的军事势力来讲,孙中山并没有多少军事力量,而且在当时也是根本无法与袁世凯的军事势相比,正是由于袁世凯和平努力,使中国避免了一次南北战争,而且也给中国二千年创造了一个皇帝和平退位的先例。中国社会二千年的历史都是通过“农民暴动”的办法,一个王朝代替另一个王朝,二千年中国经历了几百个王朝和几十个朝代,但是通过“农民暴 动”的办法换来的都是一个个“王朝统治”,这一次中国第一次实现了共和。  

二、第一位选举总统——袁世凯

自北京的中国民国建立后,经过国会选举取代原来旧的参议院,建立了新的国会。但是国家仍然沿用着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临时约法》,还没有制定起新的《国家宪法》,而且根据《临时约法》的规定,先由正式国会制定宪法,然后根据宪法产生正式政府和总统。这样一来国家的政府和总统仍然是一个临时政府和临时总统。北京民国政府成立了近两年,仍然是一个临时政府和临时总统,这样影响国家的发展。世界许多国家还不承认北京民国政府,就是因为当时的民国政府还是一个临时政府和临时总统。由于国家政府处在一种临时的状态之中,这样许多国家与中国的关系,以及国家与地方的关系都无法正常进行下去,而且清王朝的残余也时机进行复辟。一些地方许多官员也开始感到国家处在临时状态下的不便,既然国家政府和总统都是临时的,自然他们这些地方官员也是临时的。


八月五日,由黎元 洪带头首先提出此问题,他联合十九省的都督,民政长发出通电,主张先把总统选出,再定宪法,或是先从速定宪法,再选总统,他们希望中国能尽速解决这个问题。由于宪法并不是短时就能制定出来的问题。九月五日,进步黨人提出,在众议院先制定一个大总统法,选举出总统再制定宪法的议案,结果大多数议员认为,这个提议解决了当前的紧迫问题,众院以二百一十三票对一百二十六票通过。八日,参议院亦通过。由于这个议案的通过先解决了中国临时总统的问题,使中华民国的临时总统总算有了一个说明。十月四日在参众两院宪法起草委员会的努力下,中国的第一部《大总统选举法》诞生,并于次日公布。几千年中国的历史皇帝的权都是通过暴力的办法或者世袭的办法来实现。《大总统选举法》的产生表明中国也开始第一次实行总统竞选。


十月六日,这一天国会进行总统竞 选,投票地点设在众议院,由于在中国是第一次进行这样的总统竞选,竞选这一天引来了许多记者和一些观看的人群,这些大部分都带着关心中国前途心情,希望能早知道竞选的结果;但同时由于这是共和后的第一次竞选,一些暴力,恐怖,复辟分子都想乘机捣乱,为了使竞选顺利进行,政府派出动了大批的警察对众议院进行保卫。由于保卫得当使中国的第一次总统竞选得以顺利进行。
第一届国会选举和建立


北京民国政府建立时,当时的参议院是从南京迁来的临时参议院,其中同盟会的成员占绝对优势。按照孙中山在南京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规定,参议院成立后十个月内应举行国会选举。因此,一九一二年五月六日,北京临时参议院提出的“国会组织及选举法大纲”列为第一议案。经全院委员会审议与大会多次讨论,七月九日,一致通过了《国 会组织法大纲》和《国会选举大纲》。接着,以此为基础,起草了《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与《参议院义员选举法》,《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经八月二日,三日三读会多数议决通过,十日由袁世凯正式颁布。  “国会组织法”共二十二条,首先确定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其次,规定参议院不取“地方代表主义”,由 以下几方面议员组成。一、各省省议会每省选十名;二、蒙古选举会选二十七名;三、西藏选举会选十名;四、青海选举会选三名;五、中央学会选八名;六、华侨选举会选六名。总计二百七十四名,众议院以各地方民选议员组成,其名额,各省取“人口比例主义”,每八十万人选议员一名(人口不满八百万,得选议员十 名);蒙古、西藏、青海同参议员额数。但由于全国人口尚未普查,普查也非一时所能办到,所以各省名额实际分配采取前清咨议局三分之一为标准,总计议员为五百九十六名。第三,规定宪法制定以前,两院同时行使临时参议院职权,并特别规宪法由两院合议,“非两院各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不得议决”。这样一来,参众 两院不仅与一般立宪国家的上下院相当,但却没有贵族和平民之分。

  关于国会议员的产生:“选举法”规定实行限制选举制、讨论中,有议员极为主张普通选举,而过去的《临时约法》也曾主张普通选举。由于当时中国是第一次实行行选举制,人们的认识,文化,教育等条件与西方国家存在的差异,因此做了一些限制,第一次采取限制选举的办法是有利于选举制在中国的发展。而这次采取的限制选举制,《众议院议员选举法》和《省议会议员选举法》也主要是在这样两个方面做了一些限制。一是财产限制,二是教育限制:规定凡有中华国民国籍的男子,年满二十一岁以上,于编制选举人名册以前在选举区居满二年以上,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有选举众议员,省议员权:一、年纳直接税二元以上;二、有价值五百元以下不动产(蒙、藏、青海得以动产计算);三、小学以上毕业;四、有与小学以上毕业的相当的资格。其中一、二项为财产资格限制,三、四两项为教育资格限制。另外,《众议员议员选举法》还对行政及司法官吏,巡警,僧侣及其它宗教师,以及精神病,吸食道鸦片,不识字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进行了限制。

  议员选举:众议员选举为复选制,初选以县为选举区,复选合 若干初选区组成,每省不超过八区。初选,复选设选举监督,全省设选举总监督,均由各该省地方长官充任。(凡实行‘军民分治’省份,选举总监督由民政长担 任,其它省由都督担任)其具体步骤是:先于初选阶段选拔出五十倍于本省名额的初选当选人,再由初选当选人于复选阶段互选产生。蒙古,西藏和青海众议员选举与各省相同。各省参议员选举,则先选举省议员,组织正式省议会,然后以省议员为初选人,进行选举。为了保证参议员的广泛性,“选举法”规定:各省省议会议 员被选者至多不超过定额半数。省议员经过初选,复选两阶段产生。参议员被选资格与众议员相同,担年龄须满三十岁以上,较众议员年满二十五岁为长。


参议员选举的其它部分,由于情况特殊,“选举法”分别做了专门规定。一、蒙古和青海,由各选举区划王公世爵,世职为选举人,组织选举会,依所定名额选举,或联 合两区以上举行。选举监督以选举会所在有地方行政长官(得委托相当官吏)充任。二、西藏,分前后两藏两个选区区划,分别由该区達賴喇×,班禅喇×会同驻藏 办事长官遴选五倍议员名额的人员,于拉萨和扎什伦组织选举会,各选五名。三、中央学会,由该会会员为选举人选举,但被选举人不以会员为限。中央学会属于全国性高级学术團體,依临时参议院所定办法组成。会员无定额,由具备在国内外大学,高等专门学校三年以上毕业,或有专门著述经中央学会评定资格者互选,满五十票以上当选。(一)设立并规定中央学会为选举参议员机关之一,目的是为了“选出学问优尚之人为议员”。(二)其选举在北京举行,以教育部长充选监督,华 侨,初定由华侨居住地商会,后增加中华会馆,中华公所,书报社,各选出选举人一名,到京组织选举会进行初选,选举监督以工商部长充任。选举会会员因事不能到会,可委托相当代理人行使其选举权。

  从《国会组织法》和《参议员选举法》《众议员选举法》来看,虽然存在一些因教育,财产等限制选举,以及不承认女子有选举权和限制相当一部工商资产者的选举权等问题。但毕竟这三部法律,是中国在一九一二年建立西方式的民×国家以来,第一次按照西方民×与宪制的要求建立的国会制度的开始。二千年的中国社会,一直处于封建与專制的体制下,在这种封建与專制的体制下,皇权集中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与一身,形成高度权力集中的皇权專制体制。建立国会这就意味着中国第一次开始把这种高度集中的皇权,也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进行了分权。国会建立也表达中国的权力交替第一次开始从几千年来“暴力”、“世袭”等封建的方式,转为“和平”、“民选”的民×方式。建立参众两院的议员选举制,这就意味着中国民众第一次可以通过选举的办法表达意志,选举代表自已意愿的代表。特别参众两院议员实行几倍的竞选制,这也是中国第一次通过民众手中的选票来监督和挑选中国的官员。国会的建立和参众两院议员的选举也是标志中国民×制的真正开始。


《国全组织法》、《参议员选举法》、《众议员选举法》公布后,全国开始国会选举的筹备工作。虽然由于选举考虑到中国的具体情况,对中国的这次选举的选举人资格做了种种限制,各省登记的选民共有四千万以上,全国参加选举的人数只占全国四万万的百分之九点九八,约每十人中便有一名选民。尽管如此,与清末的咨议局相比则增加了二十四倍以上,特别这次选举第一次在中国实现选民和各政黨组织的自由竞选,这是二千年来中国社会从来没有的现象。

  一九一二年九月五日,临时参议院颁布议员选举日期令,规定于一九一二年十二年十日举行初选,一九一三年一月十日举行复选。一九一二年十二月十日,临时参议院颁布参议员第一届选举日期令,规定各省议会,中央学会,华侨选举会之参议员选举于一九一三年二月十日举行,蒙、藏、青海之参议员选举于一九一三年一月二十日举行。选举方法和日期即定,各省区立即展开了激烈的竞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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