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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衣天子”朱元璋的政治思想 [ 作者:陳寒鳴 ]
送交者: 5000 2006年04月26日09:02:21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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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衣天子”朱元璋的政治思想

[ 作者:陳寒鳴 轉貼自:本站原創 點擊數:508 文章錄入:陳寒鳴 ]
“布衣天子”朱元璋的政治思想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1996年第2期)

在中國歷代開國之君中,朱元璋是位最具傳奇色彩的人物。他本“淮右布衣”,出身寒微,亦無多少文化修養,且曾因生計所迫而入沙門。元末,社會大亂,群豪並起,他國圖“自全”而參加了郭子興領導的紅巾軍起義。然而,就是這位“目不知書”、“以游丐起事”(1)的朱元璋,竟在十餘年時間裡,力挫群雄,趕跑元順帝,成就了一代帝王之業,創建了明王朝。本文僅對這位“布衣天子”的政治思想予以論析,以就教於方家。

一、興“革命”與禁“革命”

由興“革命”到禁“革命”,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朱元璋從一位反對暴元統治的鬥士轉變成為封建專制君主的過程。同時,這也是“布衣天子”朱元璋政治思想的重要方面。

在元末起事諸豪中,朱元璋最為注重從理論上論證其“革命”的正當性和必要性。他曾藉助儒家傳統的華夷觀念和天命觀念來闡發其推翻元廷、創建新政權的合理性。他說:“自古帝王臨御天下,中國居內以制夷狄,夷狄居外以奉中國,未聞以夷狄居中國治天下者也”。元蒙統治者以北狄而“入中國為天下主”,此雖亦“天命”使然,但畢竟違背了華、夷之間的主屬秩序,使達人志士有“冠履倒置之嘆”。所以,他從傳統的華夷觀念出發,鮮明地提出“驅逐胡虜,恢復中華”、“復漢官之威儀”、“雪中國之恥”的口號。同時,朱元璋又指出:國運興衰在天意。“元起朔方,世祖始有中夏,乘氣象之盛,理自當興。彼氣運既去,理固當衰。其成敗得失,俱繫於天。”他認為,元朝經過百餘年的發展,國運已盡。君臣上下荒淫昏弱,紀綱大幾,尤“於父子君臣夫婦長幼之倫瀆亂甚矣”,致使“人心叛離,天下兵起,使我中國之民死才肝腦塗地,生者骨肉不相保”。這“雖因人事所致,實天厭其德而棄之之時也”。所以,元末“豪傑並起,海內瓜分”,“雖元兵四出,無救於亂,此天意也”。他還多次宣稱:“朕本農家,樂生於有元之世”,本無意據有天下,無奈生逢亂世,“盤桓避難,終不寧居”,不得已才“因亂起兵”,旨在“保障鄉里”,“欲圖自保”。只是由於元蒙帝國在反元勢力的沉重打擊下分崩離析,“天下已非元氏所有矣”,而當時“群雄無成,徒擾生民”,故而只好以布衣“奉天征討”,“撥亂反正”,終於“削平強暴,混一天下”。他再三申明,並非有意圖謀元朝天下,而是天命所歸:“此非朕有心於天下,而以救民為心,故天特命之乎!”(2)這樣,朱元璋便以儒家傳統的華夷之見和天命觀念為其以明代元的“革命”披上了合法性的外衣,從而在人們、特別是士大夫的意識中樹立起朱氏王朝的正統地位。

不過在朱元璋看來,真正具有正當性、必要性的,只是他所領導下的“革命”,至於其他的“革命”則概不在此列。他曾諭告徐州吏民道:“近自胡元失政,兵起汝、穎,天下之人以為豪傑奮興,太平可致。而彼惟以妖言惑眾,不能上順天意、下悅民心,是用自底滅亡。及元兵雲集,其老將舊臣雖有握兵這之權,皆無戡亂之略,師行之地,甚於群盜,致使中原板蕩、城郭丘墟,十有餘年,禍亂極矣”(3),又曾指責張士誠及其所率農民起義部隊“焚盪城郭,休養戮士夫,荼毒生靈,千端萬狀”(4)。這樣,朱元璋便理所當然地要奉天征討,“伐罪弔民”,以所謂“王者之師”去革那些與他並時而起的反對元廷統治的“革命”者的命了。

即位稱帝后,朱元璋更嚴禁“革命”。對一切危及其專制統治的言行,他均要予以剿滅。他對白蓮教的態度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白蓮教本是反元組織形式,具有強烈的革命性。從元至正十二年到吳元年(1352—1367),朱元璋在紅巾軍和白蓮教中生活了十六年之久,由九夫長、鎮撫、總管、元帥一直做到吳國公、吳王。這樣的經歷,使他對農民起義軍的力量、特別是白蓮教提出的“彌勒佛當有天下”和“明王出世”的口號所起的宣傳、鼓動作用深有體會。他說:“元政不綱,天將更其運祚,而愚民好作亂者興焉。初本數人,其餘愚者聞此風而思為之,合共謀倡亂。是等之家,吾親自睹”(5)。所以,在明王朝建立前夕,他就責難白蓮教“致使愚民,誤中妖術,不解偈言之妄誕,酷信彌勒之真是,冀其治世,以蘇困苦,聚為燒香之黨,根據汝、穎,蔓延河、洛”(6)。洪武元年(1368),朱元璋剛做皇帝,立即詔令禁止白蓮教等一切“邪教”的活動,從而使白蓮教被迫轉入地下,真正成為民間秘密宗教。此後,他為鞏固明廷專制統治,始終“憂危積心”,認真總結歷史教訓,指出:“秦之陳勝、吳廣,漢之黃巾,隋之楊玄感、僧向海明,唐之王仙芝,宋之王則等輩,皆紗造言倡亂者,致干戈橫作,物命損傷者多”(7),遂把鎮壓“不軌妖言”當作首要任務。他還與其大臣用二十多年時間制定“大明律”,其中的《禮律·禁止師巫邪術》條明確規定:“凡師巫假降邪神,書符咒水,扶鸞禱聖,自號端公、太保、師婆,妄稱彌勒佛、白蓮社、明尊教、白雲宗等會,一應左道亂正之術,或隱藏國像、燒香集眾、夜聚曉散、佯修善事、扇惑人民,為首者絞,為從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於以白蓮教為號召反抗其統治的民眾,朱元璋更毫不留情地全部捕殺。(8)

朱元璋不僅禁止任何形式的“革命”,而且十分重視去百姓“心之邪念,以歸正道”(9)。基於這種目的,他大力推尊佛教,如在京城內外遍高僧道衙門,賦予其很大權限,詔集名僧在京城舉辦各種大規模的法會,並親率文武百官向佛祖頂頂禮膜拜;親自組織刊刻佛教大藏經,即著名的《洪武南藏》;頒發度牒,給出家為僧者提供方便,允許僧人結壇說法,竭力保護寺院財產等等。而對諫阻其崇佛的官吏,他則大施淫威,如大理寺卿李仕魯因諫阻被拒,請歸故里,朱元璋當下令將其杖死於殿階之下。這就難怪時人評曰:“佛法之見尊奉至此,振古所未聞也。”(10)所以如此,乃是因為朱元璋認為佛教“化凶頑為善,默佑世邦,其功浩瀚”,可以“暗理王綱”,有裨“治道”(11)。這裡的“化凶頑為善”,就是要用佛教來“化”所謂“邪教”,把白蓮教等“邪教”徒變成遵守封建法紀,甘願接受朱明王朝統治的“善”民。由此看來,朱元璋尊崇佛教,絕非僅僅因其早年曾出家為僧,對佛教有特殊感情,更重要的則是為了鎮壓與鉗制白蓮教等民間宗教,“去心之邪念”,即從根本上翦除所有會造成“革命”的可能性因素,使他開創的明朝一統大業能永存。

同時,朱元璋還要求人們必須接受,認同他所領導的“革命”,以及通過這種“革命”建立起來的封建王朝統治。他曾誡諭北方吏民:北伐軍至,“民人勿避”。“歸我者永安中華,背我者自竄於塞外。……如蒙古、色目,雖非華夏族類,然同生天地之間,有能知禮義,願為臣民者,與中夏之人撫養無異”(12)。對於那結不與之認同的人,特別是不受徵聘、拒絕與其合作的文士儒生,朱元璋則不惜以嚴刑峻法予以制裁。如洪武初年,“貴溪儒士夏伯啟叔侄斷指不仕,蘇州人才姚潤、王謨被征不仕,皆誅而籍其家”(13)。御製《大誥三編》特設“寰中士夫不為君用”科,謂“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寰中士夫不為君用,是自外其者。誅其身而籍其家,不為之過!”專制君主的淫威,在這裡暴露無遺。

二、重民與君主專制

朱元璋起自社會底層,又親身經歷了元末戰亂,對民間疾苦有深切體驗,對元亡教訓亦有清醒認識,故在爭奪天下以至創建、鞏固政權的過程中,始終把“安民”、“恤民”作為重要策略思想。他在戰爭期間奉行“克城以武,戡亂以仁”的原則,以嚴明的紀律約束部隊。每逢征戰,他總要明令禁絕濫殺,勿貪子女玉帛。即使對元廷宗戚,他也不許將士妄殺。元至正二十七年(1367),徐達率軍北伐。行前,朱元璋諭曰:“元祖宗功德在人,其子孫罔恤民德,天厭棄之。君則有罪惡,民復何辜?前代革命之際,肆行屠戮,違天虐民,朕實不忍。諸將克城毋肆焚掠、妄殺人,元之宗戚咸俾保全,庶几上答天心,以副朕伐罪惡安民之意”。他統率的諸將領,亦多能注意這一點,如胡大海就曾說:“吾武人不知書,唯知三事而已:不殺人,不掠婦女,不焚毀廬舍”(14)。正由於注重“安民”、“恤民”,朱元璋及其領導下的部隊才能得到比較廣泛的擁護,尤其得到地方士紳的支持,“人心日附”,勢力迅速壯大。這乃是他在十餘年時間裡即能成就帝業的重要原因之一。

明王朝建立以後,朱元璋深知民勢興衰關繫到國家政權的安危,謂:“民富則親,民貧則離,民之貧富,國家休戚系焉”,“若年穀豐登,衣食給足,則國富民安”(15)。所以,他“厚生而重民命”,把“安民”、“恤民”,恢復和發展生產以增強國力作為基本國策。他不僅在這方面採取了一系列具體措施,而且還多次告誡地方官員:“天下始定,民財力俱困,要在休養生息,惟廉者能約己而利人,勉之”。同時,他又把“恤民”與“敬天”相聯繫,說:“所謂敬天者,不獨嚴而有禮,當有其實。天以子民之任付於君,君者欲求事天必先恤民。恤民者,事天之實也。即如國家命人守令之事,若不能福民,則是棄權君之命,不敬孰大焉?”又說:“為人君者,父天母地子民,皆職分之所當見。祀天地,非祈福於己,實為天下蒼生也”。他不僅將“恤民”與“事天”相提並論,而且更以“恤民”為“事天之實”,認為只有“恤民”,才能真正體現“事天”、“敬天”之誠意。當然,作為封建專制君主,朱元璋所維護的是當權者及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他的政權統治所賴以依存的基礎是以貪剝暴虐為本質特必珠封建官吏。這就決定了他的“重民”、“安民”、“恤民”思想絕不可能真正付諸實踐。事實上,當時“有寬宥之名,未見寬宥之實”,農民稅役仍很嚴重,以至出現“或賣產以供稅,產去而稅存;或賠辦以當役,役重而民困”(16)的狀況。這並不奇怪,因為政策原則與政治實踐的嚴重背離本是中國君主政治的根本特點之一。

在中國歷史上,朱元璋是位將封建君主專制統治發展到極端程度的帝王。他充分肯定儒家的“重民”、“仁政”之說,認為孔子所說“節用而愛人”、“使民以時”等“真治國之良規。孔子之言,誠萬世之師也”,稱道“孟子專言仁義,使當時有一賢君能用其言,天下豈不定於一乎?”(17)這固然是親身生活實踐使他體會到民眾的重要性,但同時也表明他只是將“重民”、“仁政”視為能夠為“賢君”所用的“治國之良規”。對於朱元璋來說,他並不是以民眾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來思考問題的,他對一切問題的思考都只是緊緊圍繞着專制君主及其代表着的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這根中軸廾。唯其如此,他才會對孟子的“民貴君輕”說表現出異乎異常的不滿,“怪其對君不遜,怒曰:‘使此老在今日,寧得免乎?’”(18)洪武五年,京師文廟落成,朱元璋詔命罷孟子配享,凡有諫者概以大不敬論。時任刑部尚書的錢唐抗疏入諫,概然而曰:“臣為孟軻死,死有餘榮!”廷臣無不為之危。朱元章雖“鑒其誠懇,不之罪,孟子配享亦旋復,然卒命儒臣修《孟子節文》”(19)。二十七年,由翰林學士劉三呈負責編修而成的“孟子節文”,將《孟子》書中所有不利君主專制之處,如《梁惠王篇》中“國君進賢”章、《萬章篇》中“天與賢則賢”章通訊散見於其他各篇各章中的“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聞誅一紂矣,未聞弒君也”、“君主大過則諫,反覆之而不聽,則易位”等計八十五條盡行刪除。《孟子節文》編成後,朱元璋詔令“頒之中外交官,俾讀是書者知所本旨”,並規定凡所刪之處,“課底不以命題,科舉不以取士”(20)。

孟子的“民貴”說本是其“仁政”思想中的一部。朱元璋肯定“仁政”思想而對其中的“民貴”說則深惡痛絕,這對竭力推行封建專制君主統治的朱元璋來說,既是順城成章的,但同時又是對孟子思想的一種誤解。這種誤解,誠如黃宗羲所說,乃導源於“小儒”;“孟子之言,聖人之言也。後世之君欲以如父如天之空名禁人之窺伺者,皆不便於其言,至廢《孟子》而不立,非導源於小儒乎!”(21)而所謂“小儒”,其實指提是程朱理學家那樣的大儒。因為正是他們一方面以孟子的“仁政”思想去格君心,希望統治者“愛民如子”、“平易近民”(22),“發政施仁,使四海蒙其惠澤”,另一方面又背離了孟子“民貴君輕”的思想精神,竭力強調“父子君臣,天下之定理,無所逃乎天地之間”(23),“尊卑大小,截然不可犯”(24),“居今之時,不安今之法令,不義也”(25),從“天理”這一最高原理上來論證現實王權的合理性,維護專制君主的絕對權威。這從一個側面說明:隨着中國封建社會的發展,儒家思想日益與王權專制政治有機地結合在一起了。而在這種一體化的政治格局下,儒學是絕不可能自發產生近代意義上的民本主義或民主主義思想的。

三、尊儒崇經與愚民

朱元璋尊崇儒家,優渥孔氏。元至正十五年(1355),他下太平、克應天,首謁夫子廟,親行釋奠禮;十六年,入鎮江,亦先謁孔子廟。明洪武元年,他即位之初便在國學以太牢祀孔子,又遣專使詣曲阜祭孔,鄭重諭誡使臣曰:“仲尼之道,廣大悠久,與天地並,有天下者莫不虔修祀事。朕為天下主,期大明教化以行先聖之道。今既釋奠成均,乃遣爾修祀事物闕里,爾其敬之”。三年,衍聖公襲封及授曲阜知縣,優待孔氏子孫;七年,修曲阜孔廟成,設孔、顏、孟三氏學,教授其族人。十五年詔令天下通祀孔子,並頒釋奠禮於天下;又以太學成,親幸太學向孔子行釋菜禮。他以“孔子,百世帝王師”,故宣稱:“今朕有天下,敬禮百神,於先師禮宜加崇”(26)。

朱元璋崇奉儒家經典,注重了解、學習儒家思想。他自己“每於宮中無事輒取孔子之言觀之”(27),又教育皇太子要通過學習儒經來認識“為君之道”(28)。他還曾問宋濂“帝王之學,何書為要”,“濂舉《大學衍義》,乃命大書揭之殿兩廡壁。頃之,御西廡,諸大臣皆在。帝指《衍義》中司馬遷論黃老事,命濂講析”(29)。如此注得了解、學習儒家思想,對朱元璋的政治思想當然會有重要影響。

如果說在創建明王朝的過程中,朱元璋推崇儒學,重視發揮儒家學者的作用,主要是為了爭取人心,特別是為了爭得儒生文士對他的支持(30),那末,明王朝建立以後,他仍然尊儒崇經,則完全是為維護其君主專制統治。換言之,他實際是將儒學當作愚民之治術。朱元璋視儒家倡導的綱常倫理為“生民之休戚系焉,國家之治亂關焉”(31),故對其特別重視,始終堅持以三綱五常示天下。他經常詔告臣民,頒講“事君之道,唯盡忠不欺”(32),“治天下者,修身為本、正家為先”,“孝順父母,尊敬長上”(33)等倫常規範。他尤為重視忠孝之道,說:“聖賢之教有三,曰敬天、曰忠君、曰孝親”(34),特命大學士吳沉等以“敬天”、“忠君”、“孝親”為綱,以采儒經之言為主,編成《精誠錄》,頒示臣僚,為其提供行動指南。在他看業,“孝”是“忠”的基礎,“非孝不忠,非忠不孝”,“所以忠於君而不變為奸惡者,必以孝為本”(35)。朱元璋還竭力強化禮法以整頓君臣紀綱。他認為,“禮法”乃“國之綱紀”,而元末所以會“人心渙散”、“天下騷亂”,其重要原因就在於“紀綱不立,主荒臣專,威福下移”。所以,他強調“建國之初,當先正紀綱”,指出:“禮法立,則人志定,上下安。建國之初,此為先務”(36)。他依據禮法規定,明確君臣等級名分,嚴明號令,君主“馭臣下以禮法,臣能馭吏卒以體上”(37),從而形成上下一貫的行政體系。這便使專制君主之權力,意志的貫徹執行得到制度上的保障,使君主具有個人的絕對權威。

朱元璋不僅在政治制度廢除宰相,實行高度的君主集權統治,而且還在思想文化上借重儒學來維護專制君主的絕對權威。他“即位之初,首立太學,命許存仁為祭酒,一宗朱氏之學,令學者非《五經》、孔、孟之書不讀,非濂、洛、關、閩之學不講”(38)。洪武六年,他詔諭國子博士趙俶及助教錢宰、貝瓊等曰:“汝等一以孔子所定經書為教,慎勿雜蘇秦、張儀縱橫之言。”趙俶遂請頒《正定十三經》於天下,屏《戰國策》及陰陽讖卜諸書勿列學宮(39)。他又明確規定科舉考試必須以欽定的《四書》、《五經》為內容,以程朱理學為標的,“其文略仿宋經義,然代古人語氣為之,體用排偶謂之八股,通謂之制義”(40)。這就使得知識分子為謀求政治出路,不得不“日夜竭精敝神以攻其業,自《四書》一經外,咸束高閣。雖圖史滿前,皆八股取士制度確實技高一籌,“特明巧秦拙耳,其欲愚天下之心則一也”(41)。他自己也直言不諱地說:“吾有法以柔天下,則無如復舉制科”(42)。這樣,朱元璋便將儒家思想同君主專制統治有機地結合在一起,收到了愚弄民眾、鉗制人們思想的效果。

朱元璋尤為重視對生徒的思想統治和行為控制。洪武二年(1369),詔令天下立學時,他特命禮部刊定禁約十二條,傳諭天下立石於學宮,要求幼孺皆知,人人遵從。其前二條規定:

國家明經取士,說經者以宋儒傳注為宗,行文者以典實純正為主。今後務須頒降《四書》、《五經》、《性理》、《通鑑綱目》、《大學衍義》、《歷代名臣奏議》、《文章正宗》及歷代詔律典制等書,課令生徒講解。其有剽竊異端邪說、炫奇立異者,文雖工弗錄。

天下利病,諸人皆許直言,惟生員不許。今後生員本身切己事情,許家人扞告。其事不干己,輒便出入衙門,以行止有虧革退。若糾眾扛幫、詈罵官長,為首者問遣,余盡革為民。

(《松下雜鈔》卷下)

這裡最值得注意的,主要有二點:(一)要求生徒恪守儒家正統,以宋儒、尤其是程朱一派理學家的傳注為準則,否則便為“異端邪說”;以儒學、特別是程朱理學來統一人們的思想,支配人們的行為。(二)嚴禁生徒議論“天下利病”,即不許對當世政治有任何評說。這就使生徒只能將精力放在為應舉業而進行的互相觀摩、評論八股文字上,後來的文人結社即起源於此。陸世儀說:“令甲以科目取人而制義始重。士即重於其事,咸思厚自濯磨以求副功令,因共尊取友,多者數十人、少者數人,謂之文社,即古以文會友,以友輔仁之遺則也。好修之士以是為學問之地,馳鶩之徒亦以是為功名之門,所從來舊矣”(43)計東說得更為明確:“社事之興,不過諸生文字之會。自朝寧視之,無異童子之陳俎豆、習禮義,為嬉戲耳。且明太祖諸生之禁甚嚴,非若漢、唐、宋之太學生得群聚京師,伏闕百十人,橫議存亡大計也”(44)。生徒們以寶貴的時間和精力去從事猶如“童子之陳俎豆、習禮義”的“嬉戲”,這正是明太祖朱元璋“諸生之禁甚嚴”的必然結果。
四、治吏之術

朱元璋早年生活在民間時,“見州縣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貪財好色”(45),不顧百姓疾苦,就十分痛恨。所以,他稱帝后,總希望任用的地方官吏能夠以廉治民,起到安定民心,恢復和發展生產,穩定社會秩序的作用。但洪武初年任官吏,“不才者眾,往往蹈胡元之弊”(46)。他們“一到任後,既與吏員、皂隸、不才耆宿及一切頑惡潑皮夤緣作弊,害吾良民多矣”(47),“掌錢穀者盜錢穀,掌刑名者出入刑名”(48),甚至連代表皇帝監察百官的御史也公然枉法,“假御史之名,揚威脅眾,恣肆貪淫”(49)。這就使得朱元璋不得不“嚴立法禁,凡遇官吏貪污蠹害百姓者,決不寬恕”(50)。茲僅從下列四端略述其治吏之術。

第一,嚴密法制,“刑用重典”。《大明律》較之《唐律》,本已顯示出嚴於治吏的特點,但朱元璋仍認為其刑典過於輕簡,難以起到“警醒愚頑”的作用,故特“采輯官民過犯”,條格律例,創製而成《御製大誥》及其《續編》、《三編》,於洪武十八、十九年先後頒行全國,作為懲治不法臣民、特別是貪官污吏的依據。而其刑律則較《明律》更為嚴酷,允許採用“法外之法”、“刑外之刑”,而且判刑極重,如收糧違限,依《大明律》處以杖刑即可,而依《大誥》則可凌遲處死。治吏刑法之酷,為歷代僅見。

第二,治吏以懲戒教育為主。朱元璋說:“曩為天下臣民不從教育者多,朕於機務之隙,特將臣民所犯條戒二誥,頒示中外,使家傳人誦,得以懲戒而遵守之。”(51)又明言:刑用重典只是為了教育百官和民眾,“使知趨吉避凶之道”,殺一儆百,“意在使人知所警懼,不敢輕易犯法”(52)。他以《大誥》為教材,“皆頒學官以課士,里置塾師教之”(53),對全社會進行法制教育。為防範皂隸吏卒殘害百姓,他又特別對吏員家屬進行勸諭,謂:“良心發於父母,嘉言起於妻子,善行詢於兄弟。凡走卒、簿書之家,有此三戒,害民者鮮矣”(54)。總之,朱元璋以“重典”為手段,“取決於一時,非以為則”(55),故又輔之以教育,而其目的都是要使全國臣民知法、畏法、守法,從而形成良好的政治秩序和社會風氣。

第三,凡貪官污吏,“視朕命如尋常者”,必嚴懲不貸。朱元璋下令,凡無視朝廷律法,犯有親信“無籍之徒”;沉滯公文,拖延不理;巧立名目,科斂下民;剋扣賑濟,損公肥私;收糧違限或逾期,隱慝田賦;是非不分,冤枉下民;誹謗朝廷,妄彰君惡等罪行的官吏,均須予以嚴懲,概不能寬赦。對於受賄官吏,“除民人被其威逼科斂不罪外,官吏與受者罪同”(56)。

第四,鼓勵民眾赴京告奸。朱元璋試圖藉助民眾的力量來懲治不法官吏,通過民眾監督來迫使“貪官污吏盡化為賢”,故在《大誥》中明確規定:凡官吏違旨擾民,或相互勾結,包攬詞訟,教唆陷人者,民眾可以“連名赴京狀奏”,甚至可以將害民官吏“綁縛赴京”。各地官府對於持誥赴京面奏之民不得阻攔,否則官吏“族誅”(57)。這樣的規定,在中國歷史上實屬罕見。許民持誥赴京告奸,在某種程度上承認民眾擁有一定的制約官吏以至官府的權力,並給予這種權力以一定的法律保障。這顯然是有積極的進步意義的。但是,朱元璋這樣做的前提乃是維護皇權的絕對權威,強調皇權對民眾利益的庇護,其實質仍然是由君主制約臣民,而絕非民眾自身權利的體現。因此,這只不過是比較高明的治吏術,而絕不能與近(現)代意義上的民主同日而語。

需要指出:朱元璋整飭吏治的思想及其所採取的種種措施,雖有其積極可取之處,甚至對我們今天的廉政建設亦有借鑑意義,但貪污腐敗現象的存在乃是君主專制和官僚政治條件下的必然產物。朱元璋既認識不到這一點,也就絕不可能根本消除這種現象。他企圖以專制皇權、嚴刑酷法等來肅清吏治,便“諸郡官吏不畏法律之嚴,奸弊迭興”,“贓吏貪婪如蠅蚋之趨朽腐,螻蟻之慕腥膻”,他自己也不得不感嘆:“我欲除貪贓官吏,奈何朝殺而暮犯!”(58)並且,朱元璋篤信法外施刑的功效,以為只在以酷刑重懲貪官污吏,便能使其“觸目驚心”,有所警,變惡為善,由貪而廉,但其結果卻是事與願違,不僅貪污腐敗現象未能而且導致施濫刑,法制紊亂,“弊若蜂起,殺身亡家者不計其數”(59),貪奸之徒更藉機作惡,殘民以逞。由此可見,保障政府和官員廉潔的真正制約力量,只能來自嚴格意義上的正規法制和這種法制賦予充分權利的人民。

[注釋]

(1)趙翼:《廿二史札記》卷三十二,《太祖文義》。
(2)(3)以上引文分見《明太祖實錄》卷二十六、二十九、三十二、五十三、二十五;卷十六。
(4)《平吳錄》。
(5)《大誥三編·造言好亂第十二》。
(6)《平吳錄》。
(7)《大誥三編·造言好亂第十二》。
(8)據《明太祖實錄》卷十五、卷七十八、卷八十一,這種以白蓮教為號召而組織民眾與明廷相抗的事件,在洪武朝計有三次,皆為朱元璋詔令剿滅。
(9)《明太祖集·心經序》。
(10)《蘇平仲文集》卷六。
(11)《明太祖集·拔儒僧文》及《釋道論》。
(12)《明太祖實錄》卷二十二。
(13)《明史》卷九十四,《刑法志二》。
(14)以上引文分見《明史》卷一、卷二《太祖本紀》;卷一三三,《胡大海傳》。
(15)《明太祖實錄》卷一七七、十六。
(16)以上引文分見《明史》卷二、三《太祖本紀》,卷一三九,《葉伯臣傳》;卷一四七,《解縉傳》。
(17)《明太祖實錄》卷二十、二十三。
(18)全祖望:《鮚埼亭集》卷三十五,《辨錢尚書爭孟子事》。
(19)《明史》卷一三九,《錢唐傳》。
(20)《南雍志》卷十八。
(21)《明夷待訪錄·原君》。
(22)《朱子語錄》卷一○八。
(23)(25)《河南程氏粹言》卷二;《河南程氏遺書》卷第五、卷第二上。
(24)《朱子語錄》卷六十八。
(26)以上引文分見《明史》卷五十,《禮志四》;卷一三六,《劉仲廣傳》。
(27)《明太祖實錄》卷二十。
(28)《明通鑑》卷六。
(29)《明史》卷一二八,《宋濂傳》。
(30)事實上,朱元璋在這方面是取得明顯成效的,誠如《明史·儒林傳序》說:“明太祖起布衣,定天下,當干戈搶攘之際,所至徵召耆儒,講論道德,修明治術,興起教化,煥乎成一代之宏規,雖天亶英姿,而諸儒之功不為無助也。“
(31)《闕里廣志》卷十四。
(32)《南雍志·事紀》。
(33)《明太祖實錄》卷二十七、二二五。
(34)(39)(40)《明史》卷一三七,《吳沉傳》;《趙俶傳》;卷七十,《選舉志二》。
(35)《明太祖文集·心經序》。
(36)《明通鑑》(前編)卷三。
(37)《明太祖文集·諭福建承宣布政使參政魏瞿莊詔》。
(38)《東林列傳》卷二,《高攀龍傳》。
(41)《二十七松堂文集·明太祖論》。
(42)《罪惟錄·科舉志總論》。
(43)《明季復社紀略》卷一。
(44)《靜志居詩話》卷二十一附引。
(45)《明太祖實錄》卷三十八。
(46)《御製大誥·胡元制誥》。
(47)《御製大誥三編·民拿害民該吏》。
(48)《御製大誥·諭官毋作為非》。
(49)《御製大誥三編·御史劉志仁等不才》。
(50)《明太祖實錄》卷三十八。
(51)《御製大誥續編·頒行續誥》。
(52)《明太祖實錄》卷二三九。
(53)《明史》卷九十三,《刑法志一》。
(54)《御製大誥續編·戒吏卒家屬》。
(55)《明史》卷九十三,《刑法志一》。
(56)《御製大誥·行人受贓》。
(57)《御製大誥三編·民拿害民該吏》。
(58)葉盛:《水東日記摘抄三》。
(59)《御製大誥·逃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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