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談談由“張志新冤件”引發的冤案(shang) |
| 送交者: dengfubi 2006年12月27日13:29:53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
|
談談由“張志新冤件”引發的冤案(shang) 談談由“張志新冤件”引發的冤案 作者:老田 首發毛澤東旗幟網站:http://www.maoflag.net/Forum_NoteList.asp?Board_ID=1-2 今天的精英們在宣傳和討論張志新冤案的時候,故意迴避一些關鍵的法律規定和死刑決定程序,把張志新案件當作一個“兩方對壘”的故事來講,構造了一個“張志新反對毛澤東――毛澤東的侄子毛遠新報復張志新處其死刑並安排割斷其喉管”的故事脈絡。當時還專門拍了部電視劇,劇中張志新直接面對的反派代表人物起名“袁欣”,其用意一目了然。 在一九七五年,當時的遼寧省並沒有死刑的最後決定權,必須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權下放給省里是鄧小平主持推動“嚴打”之後的事情。老田在火車上遇到一個當年在遼寧某縣公安局工作的人,閒聊時他說到:當年槍斃張志新的布告下來之後是全省張貼,他們縣城的布告就是他出去貼的,那一批被處死刑的人共有十五六個,張志新是其中之一,布告上明確寫着經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江華院長批准死刑,立即執行。最終批准人是最高法院院長江華,既不是遼寧省高院的院長,更不是毛遠新。他說按照當時的法律,張志新在公開場合惡毒咒罵毛澤東,書寫反毛標語,已經構成“現行反革命罪”,可以判處死刑,江華並沒有為張志新案件額外從嚴掌握,核准張志新的死刑是符合當時的法律規定的。 宣傳張志新的記者陳禹山,因為說了說假話在點,還得了“假話說得好獎”,政治上因此發跡,後來當上了司局級宣傳官員,他餘生未了的事情就是得把假話維持下去。想想也是,如果一個人不願意作自我批評,在良心上懺悔自己的過錯,那也只能是把假話說到底了,他今年還在繼續說着維持假話的假話:“‘四人幫’及其死黨,是在違反基本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給張志新同志定罪並判處死刑的。不論是按照機關肅反的方針,還是根據張志新同志案件的具體情況,都不應判處死刑。不公開宣判,不讓本人看判決書,不讓上訴,頭天宣判第二天立即執行,這都是違反起碼的法律程序的。”(陳禹山:《任仲夷與張志新冤案的平反》,載《民主與科學》2006年第2期)這個陳記者開口閉口說從法律看應該如何,幸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不是陳記者的私家密藏,我們還可以查閱到,刑法第十二條出於保護被告人利益的考慮,明確規定過去和現在的政策法律規定在量刑方面有區別時,要適用較輕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但這個第十二條還同時規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按照張案判決時期的政策和法律,張案不僅應該作為現行反革命罪判刑,而且根據新的刑法,過去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還應該繼續有效。 從死刑覆核程序看,判處張志新的死刑,第一步是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死刑改判建議,每一年度的死刑案件匯總之後,交由中共遼寧省委常委會議討論通過,然後以遼寧省革委會的名義上報最高人民法院覆核。遼寧省高院提出張改判死刑並報經省委常委會議討論的時間是1975年2月,然後上報最高人民法院,經過核准之後,張志新被執行死刑是1975年4月4日。在遼寧省委討論過程中間,毛遠新作為常委之一應該是參與討論的,其他的參與者應該是在下述名單範圍內。 老田查閱了《當代中國的遼寧》一書,當時遼寧省委書記和副書記構成人員中間,討論張志新案件時(1975年2月)在職名單如下:第二書記曾紹山(1971年1月——1975年9月),第三書記黃歐東(1977年10月——1978年10月)書記:李伯秋(1971年1月——1977年3月) 楊春甫(1972年12月——1976年12月) 毛遠新(1972年12月——1976年10月)白潛(1972年12月——1979年8月) 胡亦民(1972年12月——1979年8月)這個名單中間的全部人士,如果不是因故缺席,都是應該參與常委會議的。其他的常委應該是在革委會主任和副主任中間。除了上面提及的名單,省革委會的副主任還有王良(1968年5月——1977年12月) 楊迪(1968年5月——1975年9月) 楊棄(1968年5月——1975年4月) 尉鳳英(1968年5月——1977年12月) 任寶成(1968年5月——1977年12月) 王鳳恩(1968年5月——1977年12月) 劉忠禮(1968年5月——1977年12月) 於桂蘭(1968年5月——1977年12月) 張治國(1968年5月——1977年12月) 劉盛田(1968年5月——1977年3月) 崔修范(1969年3月——1976年9月) 魏秉奎(1969年3月——1977年3月) 王景升(注)(1969年3月——1976年10月) 姜雅琴(1969年3月——1977年12月) 張海棠(1970年3月——1975年9月) 白潛(1970年3月——1977年12月) 胡亦民(1972年12月——1977年12月) 仇友文(1972年12月——1977年12月) 蘇雨(1972年12月——1977年12月) 張樹德(1972年12月——1977年12月) 李素文(注)(1972年12月——1975年5月) 尹燦貞(注)(1972年12月——1977年4月)。非常奇怪,這個名單中間沒有73年大軍區對調之後的第一書記和革委會主任名字,之前是陳錫聯。此後革委會算是毛遠新主持日常工作,但省委到底誰是第一書記,原書中間竟然不提。 參加遼寧省委常委會議討論張志新案件的,是上述名單中間的十幾位人士組成的,在1975年2月開會聽取遼寧省高院的匯報,當時的遼寧省高院院長是陳一光,副院長是蔡文林。一般而言,常委開會應該有主持人,會議形成決定之後由主持人代表省委簽字確認。據一個遼寧的網友所說,討論張志新案件的常委會議是黃歐東主持的,常委會議上沒有任何一個人對張志新死刑表示不同意見,都是贊成判處死刑的,毛遠新也是贊成者之一,最後是黃歐東代表省委簽字上報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的。 張志新案件作為重點宣傳,是時任中央宣傳部長胡耀邦定的調子,因為當時要醜化毛澤東和文化大革命,要找一些有宣傳價值的案件,遼寧的任仲夷跟胡耀邦跟得緊,就竭力推薦張志新案件,被胡耀邦接受了。除了這個案件之外,胡耀邦還定下另外一個案件作為兩大宣傳重點,那個案件涉及到地質學院造反派組織最開始的幾個頭頭朱成昭、蔣良朴和滑正本等人,這幾個人是大學生中間最先起來反工作組的,朱成昭還曾經是大名鼎鼎的“首都三司”的發起人和核心組成員之一,後來轉而反對中央文革,而且態度堅定,走得比高乾子弟的反文革組織“聯合行動委員會”更遠,所以很有政治上的宣傳價值。 今天來回顧,即使從任仲夷胡耀邦所要達到的宣傳目的看,張志新在政治上看代表性不強,地質學院的早期造反派的幾個頭頭在政治上就比張志新案件更有宣傳價值,他們本身在文革初期是文革的積極參與者,後來轉而堅定反對文革,更有典型價值。可惜的是,地院這一批人的宣傳計劃,被某個元帥一筆勾掉了,因為這些造反派頭頭的態度轉變工作中間牽扯到他的女兒,文革時期曾有某些高級幹部對學生組織進行滲透並使用“美人計”的傳言。有人開玩笑說,如果不是被某元帥否決了,當年反文革的地院頭頭在經過高調宣傳之後,完全可能當上省委書記那樣的高官。這麼說是有依據的,1979年3月9日中共遼寧省委召開常委會上,任仲夷就說過:“對她(指張志新)的愛人、子女,要很好培養和教育,子女能上學的,應安排上學。”(陳禹山,同上)給政治上正確的反文革英雄以各種政治和經濟補償,算不上什麼特別出格的事情,如果那幾個活着的反文革英雄如果被高調宣傳出來,加上他們本身又具備很好的組織能力和文化素質(大學畢業生),在政治上的遠大前程確實難以估量,至少這幾個人當年在地院的造反派中間,比溫家寶同志更受群眾看好和推重。 因為是胡耀邦親自定下的宣傳重點,而且原定兩個重點中間的另外一個被否決了,張志新案件的宣傳力度就此加大了一倍。僅僅以光明日報為例:“從1979年6月5日發表《一份血寫的報告》開始,到9月12日登載《論張志新這個典型的時代意義》結束,3個多月中,共刊登有關張志新烈士事跡的長篇通訊、懷念文字、理論文章、編者按語、新舊詩詞、照片、繪畫、歌曲、題詞以及各種報道86篇(幅),約15塊整版,14萬字。”(根據《光明日報》原副總編馬沛文回憶錄,載《光明日報40年》,191頁)張志新一案的宣傳效果,在當時應該是很好的,可能是從前的報紙比今天更受民眾信賴的緣故。而且,張志新案件的宣傳效果本身還受到她外貌形象的影響,前不久,還有一位大學哲學教師對我說“我一看這麼漂亮的女人被他們弄死了,不管三七二十一,心裡就充滿了對那些人的痛恨。”有一個名叫李菁的老記者的文章,也很強調這一點:“這樣一個年輕而美好的生命,以這種方式凋零,時隔30年,每每想起來,我還是忍不住長嘆。”這是張志新案件宣傳中間最為成功的一點,以其年輕美貌的個人條件來激發人們的同情心理,曾經有人說過“悲劇就是把人生有價值的東西撕毀給人看”,這算是胡耀邦任仲夷選典型成功的地方。 |
|
![]() |
![]() |
| 實用資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