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t:戊戌變法的最大成果究竟是什麼?!(退而不休之人) |
| 送交者: 海東青 2007年10月15日07:17:25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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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戊戌變法”,是指清朝光緒皇帝於1898年在中國進行的政治改革活動。這次政治改革活動,自1898年6月11日光緒皇帝頒發“明定國是”的命令開始,至同年9月21日慈禧太后發動政變、囚禁光緒皇帝止,前後共計103天。因此,中國史學界又把戊戌變法稱作“百日維新”。中國史學界對戊戌變法在中國歷史發展中的積極作用,有各種各樣的評價,數不勝數。其中,關於戊戌變法最大成果是什麼的議論,好像始終是各執一詞,莫衷一是。本人則認為,戊戌變法的最大成果是:中國自那時起就從法律上認可和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和結社自由,認可和保障公民參政議政的權利。 早在1895年“公車上書”之時,康有為、梁啓超為了阻止清政府與日本政府簽訂《馬關條約》,不顧清政府的種種清規戒律,冒着殺頭坐牢的風險,把甲午戰敗和朝廷欲割地賠款的消息進行傳播,動員各省來京應試的考生起來進行阻撓。聚眾集會,開會討論,形成統一意見,再形成統一的決議——請願書,自願簽名,集體列隊遊行示威,到中央官府衙門遞交請願書,等等。整個活動從頭至尾,有條不紊,其做法與當代各國公民的請願活動,基本一樣,沒有區別。問題是:對於實行專制制度已有2000多年的中國來說,過去一直不許公民議論國事和政事、不許公民集會、不許公民遊行示威、不許公民搞請願活動!而“公車上書”則置中國曆朝歷代沿襲下來的種種清規戒律於不顧,在關乎國家生死存亡和涉及國家大政方針的問題上,中國的普通公民也開始運用舉行集會、發表演說、進行討論或爭論、少數服從多數、形成統一意見、集體做出決定、公開發表自己的政治主張、舉行遊行示威活動、舉行請願活動、向政府遞交請願書等等一系列方式方法,表達自己的意願或主張!“公車上書”給所有中國人做出了表率,樹立了榜樣,開創了普通公民組織起來參與國家事務的先河!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由梁啓超和孺博二人執筆撰寫、1300多名各省考生簽名的、給光緒皇帝的請願書,直言犯上,抨擊朝綱、抨擊文武大臣、抨擊皇帝本人!他們在請願書中把矛頭直指皇帝,大膽要求光緒皇帝頒發“罪己之詔”,即要求光緒皇帝向全國人民公開作自我批評,檢討自己對甲午戰敗應該承擔最主要的領導責任;他們要求皇帝頒發“明罰之詔”,嚴懲對甲午戰敗負有直接責任的文臣武將。請願書的文筆流暢,言辭犀利,內容更是煥然一新,字字鏗鏘有力,句句振聾發聵,震動了朝野,震醒了沉睡已久的中國大地,使光緒皇帝和文臣武將的威嚴掃地。 按照中國專制制度的以往慣例,“公車上書”是大逆不道的犯罪之舉,完全可能遭受到來自清政府的血腥鎮壓。但是,清政府沒有這樣做,光緒皇帝沒有這樣做。光緒皇帝不僅沒有指責“公車上書”活動,也沒有把對他的尖銳批評扣上“攻擊”、“誣陷”、“大不敬”的罪名而加以追究,相反,光緒皇帝從“公車上書”事件中汲取了新思想、新觀念,從中受到了啟迪和鼓舞,並千方百計地衝破來自皇室和守舊大臣的阻撓,積極聽取康有為、梁啓超等立憲派的意見,並設法接見了康有為、梁啓超等人,抓緊運籌帷幄,籌辦改革變法。 正是在光緒皇帝的庇護和支持下,立憲派的活動在全國迅速發展擴大起來。據統計,“公車上書”之後興辦的學堂185所,報館64個,書局10餘個,學會103個。這些新興的學堂、報刊、出版社和學會,介紹西學,抨擊弊政,為實行改革變法而搖旗吶喊,大造輿論。 1898年6月11日,光緒皇帝頒發了“明定國是”的命令,開始在中國進行改革變法。胡繩先生說:“在四月二十三日(即公曆1898年6月11日)的明定國是詔以前,光緒皇帝已經頒發過若干屬於‘行新政’的詔書。在這以後,這一類的詔書又陸續不斷地大量發出,甚至一日數令,傾泄而下。這些詔書屬於政治方面的主要有:廣開言路,提倡官民上書言事;准許自由開設報館,學會;……”這樣一來,“在光緒皇帝廣開言路的號召下,呈遞給皇帝的條陳紛至沓來。”(胡繩:《從鴉片戰爭到五四運動》,人民出版社1981年6月出版,第538——540頁) 史遠芹、曹貴民、李玲玉三位合著的《中國近代政治體制的演變》一書說:“在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下,一切乾綱獨斷,除中央六部堂官和地方督撫等大員可以向皇帝奏事外,其餘的人沒有參與國事的權利。新政允許臣民上書言事,規定各部司員的條陳交各部堂官代奏,士民上書交都察院呈遞。還准許民間辦報館、立學會,從而使人民得到了一定的言論、集會、結社、出版的自由。這就改變了以往人民無權過問政治的局面,提高了民權,在獨裁的封建專制主義的體制上打開了一個缺口。”(史遠芹、曹貴民、李玲玉合著:《中國近代政治體制的演變》,中共黨史資料出版社1990年8月出版,第74—75頁) 汪伯岩先生編著的《中國近代史講話》一書說:“在這短短103天時期中,光緒帝一連下了幾十項變法的政令,”“關於建立新政的部分,主要有下列幾項”,其中包括:“(五)准許自由開設報館,自由組織學會;”“(七)廣開言路,不論官民,都可以上書議論政事”。(汪伯岩編著:《中國近代史講話》,山東人民出版社1957年出版,第139—140頁) 我們知道,光緒皇帝頒布的詔令,就是當時中國的法律。本人由於條件所限,沒有查閱到光緒皇帝關於這方面改革內容的詔令原文。但是,以上三本書所介紹的這方面內容,基本一致。鑑於上述三本書的作者、出版社以及出版年代,再加上其他眾多書刊文章的類似論述,我相信光緒皇帝當年的改革詔令中確有上述內容。 此外,還有一個光緒皇帝確保言論自由的具體事例。據台灣“三軍大學”歷時16年、於1972年5月完成編纂的《中國歷代戰爭史》一書說:1898年“七月十九日(即公曆9月4日——楊傳新注釋),帝革斥禮部六堂官。此事因禮部主事王照向皇帝上言事,禮部尚書懷塔布、許應騤等阻隔之,不為代奏,王照面責彼等違背帝旨,因此堂司交鬨。帝知之,亦欲藉此罷斥若干守舊大臣,以示改革之決心,遂將懷塔布、許應騤,及該部侍郎堃岫、傅頲、徐會灃、曾廣漢六堂官予以革職,而賞王照三品頂戴,以四品京堂候補。”(台灣三軍大學編纂:《中國歷代戰爭史》第17—6244頁)光緒皇帝的此舉震駭朝野。此事表明,光緒皇帝堅決維護言路暢通,堅決鼓勵和保護“上書言事”! 我認為,所謂“廣開言路,提倡官民上書言事;准許自由開設報館,學會”;“新政允許臣民上書言事,規定各部司員的條陳交各部堂官代奏,士民上書交都察院呈遞。還准許民間辦報館、立學會”;“准許自由開設報館,自由組織學會”;“廣開言路,不論官民,都可以上書議論政事”等等上述所述,換成現代的語言表述,就是:清政府從法律上認可和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和結社自由,認可和保障公民參政議政的權利。 光緒皇帝的上述所作所為表明,戊戌變法期間,清政府就實現了從法律上認可和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和結社自由,認可和保障公民參政議政的權利。 儘管戊戌變法只持續了103天,但是,光緒皇帝的上述所作所為,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第一,它表明中國歷史上曾經出現過這樣的現象:即自戊戌變法起,國家即從法律上認可和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和結社自由,認可和保障公民參政議政的權利。 第二,戊戌變法期間出現的上述這種現象,是“公車上書”以來立憲派努力奮鬥的結果;它又為立憲派以後的鬥爭打下了基礎,創造了條件。戊戌變法失敗之後,清政府並沒有全面否定光緒皇帝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包括沒有再行取消“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和結社自由”。正因為如此,才有了以爭取立即召開國會、制定憲法為目標的立憲運動,才有了立憲派前仆後繼、越斗越勇、規模越來越大的大發展,才有了立憲派能夠與清政府分庭抗禮,不斷掀起席捲全國的種種波瀾,最終在辛亥革命中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埋葬了清王朝! 第三,“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和結社自由”這種現象,自戊戌變法之後,在中國持續存在了很多年,例如: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頒布的《憲法大綱》、1912年3月11日,孫中山頒布的由南京臨時參議院制定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1913年10月31日中華民國國會憲法起草委員會擬定的《天壇憲法草案》、1914年5月1日袁世凱任總統時頒布的《中華民國約法》、1923年10月10日曹錕任總統時中華民國國會頒布的《中華民國憲法》,都繼承和維護了光緒皇帝制定的上述規定,並且使這一規定表述的更加準確、明確和完善!直到以蔣介石為首的國民黨執政之後,遵照孫中山的遺訓,倒行逆施,在中國實施所謂的“訓政”,又使中國倒退至獨裁專制時代。 總之,戊戌變法的最大成果是:中國自戊戌變法起,即實現了從法律上認可和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和結社自由,認可和保障公民參政議政的權利。這也是光緒皇帝對中華民族、對我們祖國的最大貢獻! http://blog.phoenixtv.com/index.php/uid_696690_action_viewspace_itemid_938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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