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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孫中山乞求英國政府顛覆中國政權的一封信 (退而不休之人)
送交者: 海東青 2007年10月15日07:17:28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2007年5月29日星期二7時45分

由孫中山領銜呈遞的《致香港總督歷數滿清政府罪狀並擬訂平治章程請轉商各國贊成書》,又稱《致港督卜力書》,是孫中山乞求英國政府顛覆中國政權的一封信。關於此信的寫作時間,據我查閱有三種說法:

其一,由宋慶齡題寫書名,由廣東省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室、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中華民國史研究室、中山大學歷史系孫中山研究室三家合編,並由中華書局於1981年8月出版的《孫中山全集》第一卷認定是:“一九OO年六七月間”。其理由是:“底本說明此件寫於香港舟中(七月中旬),而《支那革命黨及秘密結社》日文本原文則謂在此之前,因酌定為六七月間。”(《孫中山全集》第一卷第191頁注釋)

其二,由李敖撰寫、並由李敖出版社於1987年9月出版的《孫中山研究》一書認定是:“1900年7月24日”。(李敖:《孫中山研究》,李敖出版社1987年9月版,第90頁)

其三,由陳錫祺先生主編、由中華書局於1991年8月出版的《孫中山年譜長編》則認定是:1900年“8月上中旬(約七月中旬)”。其理由是:“上書時間有多種說法。細繹《上卜力書》及《平治章程》文義,該件與孫李合作無涉,且完成時間,應在8月中旬以後。陳少白記該上書之作系‘際此中央無主’,則旁證上書卜力是在8月15日北京淪陷、兩宮出走之後。”(《孫中山年譜長編》第227頁)

對於以上三種認定,我覺得李敖先生所說的1900年“7月24日”,較為準確。但是,李敖所說的“7月24日”,是中國的農曆,而不是公曆。因此,把這個農曆日期轉換為公曆,其時間則是:1900年8月18日。這與陳錫祺先生主編的《孫中山年譜長編》所作的認定,不僅不相矛盾,而且一致。其理由有三:第一,宋慶齡題寫書名的《孫中山全集》出版在先,而後出版的《孫中山研究》和《孫中山年譜長編》,都否定了《孫中山全集》中所作的認定。此舉對於編撰《孫中山年譜長編》的陳錫祺先生等學者來說,肯定經過一番考究後才作的認定。第二,《致香港總督歷數滿清政府罪狀並擬訂平治章程請轉商各國贊成書》的起草人陳少白說,此信是寫於“中央無主”之時,而兩宮出走的時間是1900年8月14日(即農曆七月二十日)黎明;北京完全陷落的時間是1900年8月15日(即農曆7月二十一日)。第三,此時,正是孫中山與日本人發生意見分歧之時,孫中山轉而乞求他在香港醫科學校讀書時的老師、現任香港總督卜力,是大有可能的。

1900年8月18日,由孫中山領銜、陳少白起草、何啟英譯,由孫中山、楊衢雲、陳少白、謝纘泰、鄭士良、鄧蔭南、史堅如、李紀堂八人聯名致香港總督卜力的這封信,其標題為《致香港總督歷數滿清政府罪狀並擬訂平治章程請轉商各國贊成書》,全文如下:

“竊某等十數年來,早慮滿政府庸懦失政,既害本國,延及友邦。倘仍安厥故常,保守小節,禍恐靡既。用是不憚勞悴,先事預籌,力謀變正,以杜後患。不期果有今日之禍。當此北方肇事,大局已搖,各省地方勢將糜爛,受其害者不特華人也。天下安危,匹夫有責,先知先覺,義豈容辭。某等觀此時艱,亟思挽救,竊恐勢力微弱,奏效為難;政府冥頑,轉圜不易;疆臣重吏,觀望依違;定亂蘇民,究將誰屬?深知貴國素敦友誼,保中為心;且商務教堂,遍於內地,故某等不嫌越分,呈請助力,以襄厥成,願借殊勛,改造中國,則內無反側,外固邦交,受其利者,又不特華人已也。一害一利,相去如斯,望貴國其慎裁之!否則恐各省華人望治心切,過為失望,勢將自謀,禍變之來,殆難逆料,此固非某等所願,當亦非貴國之所願也。時不可失,合則有成。如謂滿政府雖失政於先,或可補救於後,則請將其平素之積弊及現在之凶頑,略為陳之:朝廷要務,決於滿臣,紊政弄權,惟以貴選,是謂任私人。文武兩途,專以賄進,能員循吏,轉在下僚,是謂屈俊傑。失勢則媚,得勢則驕,面從心違,交鄰慣技,是謂尚詐術。較量強弱,恩可為仇,朝得新歡,夕忘舊好,是謂瀆邦交。外和內狠,匿怨計嫌,釀禍伏機,屢思報復,是謂嫉外人。上下交征,縱情濫耗,民膏民血,疊剝應需,是謂虐民庶。鍛煉黨罪,殺戮忠臣,杜絕新機,閉塞言路,是謂仇志士。嚴刑取供,獄多瘐斃,寧枉毋縱,多殺示威,是謂尚殘刑。此積弊也。至於現在之凶頑,此後尚無涯涘,而就現在之己見者,則如妖言或眾煽亂危邦,釀禍奸民,褒以忠義,是為誨民變。東亂既起,不即剿平,又借元兇,命為前導,是為挑邊釁。教異理同,傳道何罪,唆聳民庶,屠戮逞心,是謂仇教士。通商有約,保護宜周,乃種禍根,盪其物業,是謂害洋商。睦鄰遣使,國體悠關,移炮環攻,如待強敵,是謂戕使命。書未絕交,使猶滯境,圍困使署,囚禁外臣,是謂背公法。平匪全交,乃為至理,竟因忠諫,慘殺無辜,是謂戮忠臣。啟釁貪功,覬覦大位,不加誅伐,反授兵權,是謂用僨師。裂土瓜分,群雄眈視,暗受調護,漠不知恩,是謂忘大德。民教失歡,原易排解,偏為挑撥,遂起禍端,是謂修小怨。凡此皆滿政之的確罪狀,苟不反正,為禍何極?我南人求治之忱,良為此矣。某等深知今日中外安危之所關,滿漢存亡之所系:是用力陳利弊,曲慰同人,南省亂萌,藉知稍緩,事宜借力,某戒輕心,上國遠圖,或蒙取錄。茲擬平治章程六則呈覽,懇貴國轉商同志之國,極力贊成,除去禍根,聿照新治,事無偏益,利溥大同。惟是局緊機危,時刻可慮,望早賜復,以定人心。不勝翹企待命之至。

計開

一、 遷都於適中之地。

如南京、漢口等處,擇而都之,以便辦理交涉及各省來往之程。

二、於都內立一中央政府,一總其成,於各省立一自治政府,以資分理。

所謂中央政府者,舉民望所歸之人為之首,統轄水陸各軍,宰理交涉事務。惟其主權仍在憲法權限之內。設立議會,由各省貢士若干名以為議員,以駐京公使為暫時顧問局員。所謂自治政府者,由中央政府選派駐省總督一人,以為一省之首,設立省議會,由各縣貢士若干名以為議員,所有該省之一切政治、徵收、正供皆有全權自理,不受中央政府遙制。惟於年中所入之款,按額撥解中央政府,以為清洋債,供軍餉及宮中府中費用。省內之民兵隊及警察部隊,俱歸自治政府節制,以本省人為本省官,然必由省議會內公舉。至於會內之代議士,本由民間選定;惟新定之始,法未大備,暫由自治政府擇之,俟至若干年始歸民間選舉,以目前各國之總領事為暫時顧問局員。

三、 公利於天下。

如關稅等類,如有改增,必先與列國妥議而行。又如鐵路、礦產、船政、工商各業,均宜分沾利權;教士、教堂、旅店,一律保護。

四、增文武官俸。

內外文官廩祿從豐,自能廉淺持躬,公忠體國。其有及年致士者,給以年俸,現在官之久暫,定恩額之多少,若為國捐軀,則撫養其身後。

五、平其正刑。

大小訟務,仿歐美之法,立陪審人員,許律師代理,務為平允,不以殘刑致死,不以拷打取供。

六、變科舉為專門之學。

如文學、科學、律學等,俱分門教授,學成之後,因才器使,毋雜毋濫。”(李敖:《孫中山研究》,李敖出版社1987年9月版,第90——94頁)

中華書局出版的《孫中山全集》第一卷第191至194頁也刊載了這封信的全文。兩本書刊載的全文,僅有個別文字不同,內容完全一樣。本人對於此信的評價,在以後的文章自然要談。此時,公布此信的目的,在於讓讀者目睹歷史真相,再進行獨立的思考,得出自己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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