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T)1932至1936年 國民政府方面的抗戰準備工作 三 |
| 送交者: 沙之舟 2007年10月15日10:10:06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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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調整、擴大兵工生產 國防工業建設是為國防準備物質基礎,是國民政府準備抗戰的一項重要內容。中國由於經濟落後,技術力量薄弱,兵工產業十分落後,幾乎談不上有自成體系的國防工業。國內僅有的幾家兵工廠分別由各地的軍閥控制,軍閥間混戰所需武器大部分依賴進口。 1931年“九一八”事變以後,東北的兵工廠被日本侵占,由國民政府兵工署所控制的僅有上海、金陵、漢陽、濟南、德州、鞏縣、華陰等地的兵工廠,四川、廣東、廣西和山西的兵工廠則由地方實力派控制。生產技術都比較落後。 1932年“一·二八”淞滬抗戰後,為應付日本的侵略,國民政府在兵工生產方面做了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第一,擬定兵工生產計劃。 1933年在牯嶺會議上,軍政部兵工署提出了整個兵工建設的計劃。這個計劃因“軍費支絀,未能實現”,1935年又擬定了兵工五年計劃,從1936年7月起開始實行。根據該項計劃,在五年內尚須建設十餘處兵工廠,生產新式武器。預計要建設費4.9億元。因抗戰開始,該項計劃未能完全實行。〔60〕 第二,將沿海工廠西遷。 為防止戰爭爆發後兵工廠被敵轟炸、破壞或淪於敵手,國民政府將東部沿海的兵工廠西遷或歸併他廠。具體做法:開封兵工廠全部歸併於鞏縣、濟南、金陵、廣東兵工廠;上海兵工廠全部撤除,按其性質歸併於漢陽、鞏縣兩廠;雲南、成都兩廠整理,待交通便利時再訂計劃;以漢陽、鞏縣為重要兵工廠,鞏縣生產槍炮彈,漢陽生產火藥;太原生產重炮,為西北主要兵工廠;華陰兵工廠製造新式武器,添置新設備,擴大生產;擴充衡陽兵工廠。原擬在無錫設立的化學廠改建於鞏縣。1935年後,又決定將兵工廠向川黔轉移。是年6月5日,蔣介石指示兵工署署長俞大維:“凡各兵工廠尚未裝成之機器,應暫停止,儘量設法改造於川黔兩省,並須秘密陸續運輸,不露形跡。”〔61〕這個遷廠計劃至抗戰爆發前尚未完成。 第三,統一槍、彈制式。 由於歷史造成的原因,抗戰前中國軍隊的武器裝備大多購自國外,種類繁多,各國皆有,因而零件不能互換,子彈難以通用,戰時補充極為困難。“一·二八”淞滬抗戰以後,兵工署曾開會討論兵器制式的統一問題,並印成《制式兵器會議記錄》。1934 年,根據蔣介石要求從速討論各炮種制式的命令,軍政部就各種槍、炮的戰術諸元問題致函參謀本部、訓練總監部等單位徵求意見。軍事委員會認為這“與國防作戰計劃、編制、造兵、補充上均有關係”,甚為重視,於12月22日召集各有關單位討論了各式兵器的戰術諸元及採用何種為宜等問題。在此基礎上,決定了戰前需求量最大而本國又能生產的幾種兵器的統一制式:步槍、重機槍仿德國,輕機槍仿捷克,口徑均定為7.9毫米,子彈可以通用;迫擊炮則仿法國,但在口徑上稍大於法造,定為8.2厘米。抗戰初期,軍政部軍械司曾就制式兵器性能問題徵求參戰部隊的意見,據說部隊的反映是:“射擊威力甚為顯著,實不在敵人使用之同種兵器之下,尤以迫擊炮、馬克沁重機槍兩項兵器威力最大。淞滬三個月之支持,前項步兵兵器之支撐力收有相當之實效。”第四,進口先進設備。由於設備老化,妨礙生產,因此各廠自行購置新機器,修理舊機器,重建廠房。到1937年,漢陽火藥廠和子彈廠的設備大部分為新添購。鞏縣兵工廠亦購置了新機器,所購新式炮彈車床的工作效率比以前提高了十幾倍。金陵兵工廠完全翻新,購置了製造引信的自動機器、製造迫擊炮筒的磨床。白水橋樣板廠有國內僅有的一部螺絲磨床。 1933年,從德國進口全套設備,開辦了防毒面具廠,製造防毒面具,開始了中國軍事防毒器具製造業。西安、南昌、株洲等兵工廠、火藥廠都擴大生產規模,利用新設備,加速生產和仿造外國產品。 第五,降低成本,增加生產。 由於採用了先進設備和工藝,使生產成本降低,產品的質量提高,品種和數量也有所增加。1935 年,鞏縣兵工廠仿造出德國1924式毛瑟槍,定名為“中正式”,並已正式成批生產。金陵兵工廠仿造馬克沁重機槍,每月可生產100挺。〔64〕此前,鞏縣兵工廠又製造出捷克式輕機槍。全面抗戰前夕,漢陽兵工廠可以製造出7.5厘米口徑野炮、10厘米口徑輕榴彈炮、2厘米口徑高射炮。1933年前,國內僅能製造出18公斤和50公斤兩種飛機炸彈,且彈殼為生鐵澆鑄,威力欠佳。經研究改進,到1937年可製造出鑄鋼或壓鋼殼的18公斤、50公斤、120公斤、 250公斤、500公斤乃至800公斤的飛機炸彈。 全面抗戰前夕,幾家主要兵工廠及其主要產品如下:〔65〕 金陵兵工廠:年產八二迫擊炮1800門、手提機槍385挺,月產馬克沁重機槍33挺。 上海兵工廠:月產七五山炮6門,七九機槍子彈、六五步槍子彈各240萬發。 漢陽兵工廠:月產七五山炮2門、八八式步槍4700枝、三十節式重機槍35挺。 鞏縣兵工廠:年產中正式步槍50000枝,月產元年式步槍3120枝、捷克式輕機槍25挺。 漢陽火藥廠:月產槍藥30噸。 各類槍炮械彈1937年較1933年的增長情況為:七五炮彈增長1.1倍,八二迫擊炮彈增長1.5倍,步槍槍彈增長2倍,木柄手榴彈增長1.5倍,防毒面具增長4.5倍,飛機炸彈增長5倍,八二迫擊炮增長1.88倍,馬克沁機關槍增長2.5倍。〔66〕 國民政府於1936年規定在1937年上半年以前裝備完成20個調整師、1個教導總隊、1個重炮兵團;除所需重兵器外,輕兵器皆由國內自製。 進口的武器裝備,德國的占了外國輸華軍火總量的80%。所需款項以中國向德出口鎢砂抵償。1936年中國從德國獲得的軍火價值23748000馬克,1937年增至82788604馬克。到抗戰前,中國從德國購買的武器裝備有戰車、8.8厘米重炮、10.5厘米重炮、高射炮、探照燈、機槍、魚雷、快艇等,使中國軍隊30萬官兵接受了德式裝備。〔67〕 1935年,為了備戰,國民政府曾作了一個械彈儲備五年計劃。這個計劃包括國內生產和進口兩部分。德國軍事總顧問法肯豪森就所需數目向蔣介石建議如下: 步兵彈每月增至900萬至1000萬發,重機槍90至100挺,八二迫擊炮20門。其中步兵彈藥存於軍械庫者100萬發,正在製造中者200萬發,國外訂購者300萬發,共600萬發。另外,法肯豪森還建議蔣介石再向德國購買1000萬發鋼心彈尖。〔68〕 1935年8月,法肯豪森對當時國民政府軍隊裝備的評價是:“竊以華方所有新式兵器,從未有今日之充足……” 九 制訂國防作戰計劃 自1932年1月28日淞滬抗戰之後,國民政府參謀本部幾乎年年都制定“國防計劃”,軍政部及有關各部也斷斷續續地進行抗日準備。但是由於當時仍然堅持“攘外必先安內”的方針, “安內”成為當前任務,軍事上一切措施當然首先滿足“安內”,然後才照顧後續任務“攘外”。所以國防計劃年年擬定,都比較粗疏,只能束之高閣。直到 1936年西安事變後抗日統一戰線初步形成,抗日成為當前任務,一切抗戰準備才得以積極進行,國防計劃也才有的放矢、有可行性地擬定出來。 1936年底,參謀本部擬訂了《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度作戰計劃》。1937年3月修訂完畢。計劃分甲、乙兩案。甲案是考慮到中日戰爭可能爆發於日蘇戰爭之前而制訂,乙案則是考慮到中日戰爭可能爆發於日蘇或日美戰爭之後而制訂(當時中方正與蘇聯進行建立對日軍事同盟的秘密談判)。兩案中的“敵情判斷”完全一樣。主要內容是:“敵國之軍備及一切物質上,均較我優勢,並掌握絕對制海權,且在我華北造成強大之根據地。故其對我之作戰方針,將採取積極之攻勢。”“敵我兩國如已入於正式戰爭中,惹起俄日或美日戰,甚至中俄英美聯合對日作戰,則敵將以陸空軍主力應付俄軍,海軍主力應付英美,對我者只有一部兵力而已。”“在中日戰爭而演成世界大戰之初期,或由俄日或美日戰開其端緒,則敵軍為略取資源、鞏固作戰之基礎,或將以主力先對我國軍取攻勢,使在短期內消滅我抵抗之能力與意志。” 兩案中的“敵情判決”則不相同。甲案是:“敵慣以武裝恫嚇,以達其不戰而勝。遂行其外交談判,以局部軍事行動實行其國策。”乙案則是:“敵為應付世界戰,先必略取資源,鞏固其作戰之基礎,將主力對我國軍取攻勢,在最短期間內欲消滅國軍作戰之意志。” 兩案的“作戰方針”也不相同。甲案是: “國軍以捍衛國土,確保民族獨立之自由,並收復失地之目的,在山東半島經海州—長江下游亘杭州灣迤南沿海岸,應根本擊滅敵軍登陸之企圖。在黃河以北地區,應擊攘敵人於天津—北平—張家口一線,並乘時機越過長城,采積極之行動殲滅敵軍。不得已時,應逐次占領預定陣地,作韌強之作戰,隨時轉移攻勢,以求最後之勝利。”乙案則為:“國軍以復興民族、收復失地之目的,於開戰初期,以迅雷不及掩耳之手段,於規定同一時間內,將敵在我國以非法所強占領各根據地之實力撲滅之。並在山東半島經海州及長江下游亘杭州灣迤南沿海岸,應根本撲滅敵軍登陸之企圖。在華北一帶地區應擊攘敵人於長城迤北之線,並乘時機,以主力侵(進)入黑山白水之間,采積極之行動,而將敵陸軍主力殲滅之。綏遠方面國軍應積極行動,將敵操縱之偽匪撲滅之,向熱河方面前進,以截斷敵軍後方連絡線,俾我主力軍作戰進展容易。” 兩案的“作戰指導要領”也不相同。甲案是:“國軍對恃強凌弱輕率暴進之敵軍,應有堅決抵抗之意志、必勝之信念。雖守勢作戰,而隨時應發揮攻擊精神,挫折敵之企圖,以達成國軍之目的;於不得已,實行持久戰,逐次消耗敵軍戰鬥力,乘機轉移攻勢。”還特別規定:“作戰期間,如赤匪尚未肅清,則內地未列入戰鬥序列之國軍有繼續清剿及綏靖警備之責,並統編總預備軍待命集中。”可見該計劃中仍夾雜有內戰計劃。乙案則為:“開戰初期,應以迅雷不及掩耳之手段,將敵在我國以非法占領之各根據地之實力,在規定同一時間內,將其奇襲而撲滅之,俾爾後國軍作戰進展容易。國軍應以大無畏攻擊之精神,統一意志,對驕敵實行攻擊,挫折其企圖,以達成國軍復興民族,以達收復失地之目的。”計劃中取消了內戰的企圖,規定“作戰期間,負有綏靖地方之國軍,未列入戰鬥序列者,則編為預備軍,待命集中”。兩案的“戰鬥序列及戰場區分”、“各兵團之任務及行動”、“航空與防空”、“海軍”,以及“兵站”、“警備”、“交通通信”等其他部分,內容大致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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