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日东海争端及其解决的前景 (续) |
| 送交者: 是地 2007年12月07日09:23:07 于 [史地人物]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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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日本称“尖阁诸岛”)由8个大小不同的岛屿组成,即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大北小岛、大南小岛、飞濑岛,总面积为6.32平方公里。其中以钓鱼岛面积最大,为3.8平方公里,海拔约362米,岛上无人居住。该群岛距中国台湾省基隆市102海里,相隔冲绳海槽距日本琉球群岛73海里。如果以中日两国领土(包括无人小岛)计算,钓鱼岛距离最近的中国领土彭佳屿与最近的日本领土先岛群岛各90海里左右(注:马英九:《从新海洋法论钓鱼台列岛与东海划界问题》,第24页。)。也就是说钓鱼岛在地理位置上恰好处在中日东海海域的中间线上,加之两国对该岛存在主权争议,这无形中给中日东海划界增加了难度。 自钓鱼岛领土主权归属发生争端以来,中日两国政府先后发表声明宣布钓鱼岛主权归各自国家所有,学者们也纷纷从历史学、地理学、法学等角度对钓鱼岛问题进行了广泛研究。综观中国政府的历次声明以及大陆、台湾和香港学者的论述,可以归纳出四个主要论点:(1)历史上,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命名了这些岛屿。现存最早记载钓鱼岛等岛屿名称的文献,是藏于英国牛津大学波德林图书馆的《顺风相送》,书中“福建往琉球”条目下,首次出现“钓鱼屿”、“黄尾屿”等名称(注:现国家图书馆藏有手抄版本。即向达校注:《两种海道针经——顺风相送·指南正法》,中国青年出版社1961年版。)。此外,在明清两代的《使琉球录》以及中、日、琉球出版的图志中也载明了这些岛屿属于中国。(2)地理上,钓鱼岛等岛屿位于中国东南沿海的大陆架上,是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不属于琉球群岛。(3)实际利用上,中国福建、台湾等地渔民很早以前就在此捕鱼、避风,明清两代前往琉球的册封使也以这些岛屿作为航标。1893年,慈禧太后曾下诏书,将钓鱼岛赏给当时的邮船部尚书盛宣怀用作采药之地。(4)国际条约上,钓鱼岛由于被包括在1895年中日《马关条约》范围之内而由中国割让给日本。战后,日本理应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有关条款将这些岛屿归还中国。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和1971年的日美归还冲绳协定均不能构成日本对钓鱼岛拥有主权的依据(注:参见米庆余:《琉球历史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吴天颖:《甲午战前钓鱼列屿归属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鞠德源:《日本国窃土源流钓鱼列屿主权辨》(上下册),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等。)。 日本方面坚持对钓鱼岛拥有主权(注:但日本国内也有一些学者认为钓鱼岛是中国的领土。参见井上清:《“尖阁”列岛——钓鱼岛的历史解析》,现代评论社1972年版;高桥庄五郎:《尖阁列岛纪事》;村田忠禧:《尖阁列岛钓鱼岛争议》,日本侨报社2004年版。),提出的依据有:(1)历史上,尖阁诸岛既不属于琉球王国,也不属于台湾,而是国际法中定义的“无主地”。尖阁诸岛是由日本人首先发现并命名,日本最早管辖该岛,根据国际法中的“先占”原则,理应归属日本。(2)地理上,尖阁诸岛是日本西南诸岛的一部分,在1895年4月签订的《马关条约》第2条第2款清政府向日本割让“台湾及其附属岛屿”中并没有关于该岛的记载。(3)实际利用上,1896年古贺辰四郎一家获得了该列岛4个岛屿的开发经营权,1926年获得了个人所有权,日本政府通过民间经营方式实现了对该岛屿的有效统治。(4)国际条约上,钓鱼岛不在《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旧金山对日和约》等条约中规定的日本必须放弃的领土之内,1971年日美签署的《关于琉球群岛、大东群岛的协定》包括钓鱼岛等岛屿。 尽管中日双方都提出了自认为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钓鱼岛主权归属己方,但客观地说,任何一方都未能取得法理上的绝对优势。也正是由于双方在钓鱼岛主权归属上存在争议,在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和1978年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时,中国政府才从大局出发提出了“搁置主权争议,共同开发资源”的主张。对此,日本政府不置可否。然而事实证明,中日两国对“搁置主权争议”的目的却大相径庭:中方的出发点是努力通过和平互利方式谋求问题的妥善解决;而日本的目的则是乘机加紧制造既成事实,以期通过“实效”谋求有利于日本的解决途径。 撇开钓鱼岛复杂的历史背景和主权争端的现实,仅从钓鱼岛的自然条件看,它似乎完全符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1款规定的岛屿要件。该条款规定,“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涨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2页。)。但是,对于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究竟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具有何种效力,公约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只是笼统地表述为那些“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也就是说,不享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岛屿具有两个标准:(1)不能维持人类居住;(2)不能维持其本身经济生活。即凡不符合这两个条件中任何一个标准的岩礁,都不得享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就钓鱼岛而言,虽然岛上有饮用水,然其面积仅为3.8平方公里,且长期无人居住。尽管历史上日本人古贺辰四郎父子曾于1897年和1918年两次上岛开发经营,但因钓鱼岛本身的自然条件很难维持人类长期居住,且资源(鸟粪、羽毛等)具有可耗竭和不具开采经济价值的特征。因此,日本学者中内清文曾指出,“尖阁诸岛并不真正适合于人类居住……这些岛屿只是对于其周围的可能是巨大的石油储藏而言才是有价值的……将其作为划定大陆架界线的基点,从而产生出对石油储藏和各自的经济利益份额的权利,似乎并不是公平的。”(注:[日本]中内清文:《东中国海和日本海的划界问题》,载《国外法学》1980年第4期,第54页。)台湾学者马英九也认为,钓鱼岛面积小、资源少、无人居住,并且位于中间线附近又存在主权争议,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不应具有任何划界效力(注:马英九:《从新海洋法论钓鱼台列屿与东海划界问题》,第154页。)。 从仲裁实践和国际司法来看,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不一。一般而言,那些位于一国领海之内、靠近一国大陆,且面积大、人口多、地理位置重要的岛屿,在划界中有可能获得全效力;那些远离其本土大陆架而接近于两国间假定中间线的岛屿,划界双方通常给予其部分效力或不将岛屿作为划界基点,仅允许其享有适当海域;对于有主权争议或面积很小、对本国不重要且远离本土大陆的岛屿,一般给予零效力(注:参见王玉玮:《岛屿在国际海洋划界中的作用》,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第115~119页。)。如,1974年在日韩大陆架划界中,位于朝鲜海峡要道的日本对马岛(西距韩国37海里、东距日本53海里),因其面积大(702平方公里)、人口多(5.87万人)、位置重要,被用作基点而获得全效力(注:马英九:《从新海洋法论钓鱼台列屿与东海划界问题》,第134~135页。)。1977年的英法大陆架案否定海峡群岛(比钓鱼岛大30倍)在大陆架划界中的效力,只给予其12海里领海。1985年的利比亚—马耳他案判定马耳他的无人小岛菲尔夫拉岛不能作为划界基点,该岛获得零效力(注:袁古洁:《国际海洋划界的理论与实践》,第200页。)。综合比较之下,笔者认为钓鱼岛不应该具有划界效力。 但是,不能否认,在许多情况下,国家间对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产生争执,其实质并非在于岛屿本身,而是由于它们可能为主权者带来广阔的海域及丰富的资源。日本坚持钓鱼岛有权拥有大陆架,并主张以其作为东海大陆架的划界基点。也正因为如果钓鱼岛本身能够拥有大陆架,它将为主权者带来超过11700平方海里的海域(注:J.R.V.Prescott,TheMaritime Political Boundaries of the World,Methuen ,1985,p.245.转引自北京大学高健军博士论文:《论国际海洋划界中的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2002年,第213页。)。 总之,目前中日两国不仅在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上存在争议,而且对钓鱼岛在东海划界中的效力也存在不同主张。中国坚持钓鱼岛面积小,无人居住,不能维持本身的经济生活,因而不应拥有本身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而日方则主张钓鱼岛有权拥有自己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并将其作为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基点。鉴于中日两国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历史纠葛、强烈的民族情绪以及不稳定的政治关系,近期在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上难以达成协议。若想在东海划界问题上实现公平,惟一可行的办法就是在划界中忽略钓鱼岛等岛屿。正如一位美国学者所言,“中日双方越不坚持钓鱼岛等岛屿是划分海洋分界必不可少的,他们就越有可能解决复杂的大陆架划界争端”(注:Wei-chin Lee,“Troubles Under Water:SinoJapaneseConflict of Sovereignty on the Continental Shelf in the East China Sea”,Ocean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 ,18,1987,p.598.转引自高健军博士论文:《论国际海洋划界中的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第224页。)。 中日东海争端的现状及解决前景 (一)中日东海争端的现状 古往,国家是通过战争来扩张领土、攫取资源。日本在明治维新后也曾企图凭借军事手段“开疆辟土”,但二战的惨败彻底粉碎了日本的美梦。现今,一种不以军事力量且不受强国干涉,只要合乎法律程序并采用高科技手段就可以获得大面积“领土”的机会出现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的情形下,可延伸至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57页。)。并规定,各沿海国可在本国批准公约生效后10年内向联合国大陆架界线委员会提交“延伸200海里外大陆架界线”的调查数据。这一法律规定,顿时重新燃起了日本“扩张领土”的希望(注:日本海上保安厅海洋情报部大陆架调查室长谷伸2003年9月30日在日本第10届海洋论坛上的演讲:《用科学力量扩展领土——走向资源大国之路》。详见http://www.sof.or.jp/ocean/forum/10/index.html.)。 1983年7月,日本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年10月,海上保安厅即投入当时新造的测量船“拓洋”号,开始对其周边海域的大陆架进行调查。经过20多年的勘测,目前,日本已初步认定包括南大东岛、南鸟岛、冲之鸟岛等海域(如图1),相当于日本陆地面积1.7倍的大陆架,有望获得200海里外大陆架主权(注:[日本]芦田让:《思考大陆架划界》,载日本学术会议编:《学术的动向》2005年2月号。)。这次延伸大陆架申请一旦获得成功,日本的国土总面积至少能达到447万平方公里,在世界的排名也将由现在的第59位跃升至第6位(注:据日本有关方面统计,日本陆地领土面积为38万平方公里,领海43万平方公里,专属经济区405万平方公里,200海里内的国土总面积合计447万平方公里。)。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大陆架的地层中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和矿物资源。据推算,仅钓鱼岛周边海域的石油储量就高达1095亿桶,几乎与伊拉克的原油储量相当。金、银、钴的储量可供日本使用5000年,锰的储量可供日本使用1000年,天然气储量可供日本使用100年(注:扇千景:《日本成为资源大国不再是梦想——大陆架调查是国家的百年大计》。http://www.kantei.go.jp/jp/m-magazine/backnumber/2003/0911.html)。还有丰富的、被认为可代替石油资源的“可燃冰”以及蟹、虾、贝类等深海渔业资源。当然,从战略意义上来说,这片大陆架海域是中国向东、东南深入太平洋、美国向西进入东亚以及俄罗斯南下的必经通道。日本认为,获得了这片大陆架的主权不仅可以同时影响几个大国,而且还可拓宽自身的防御范围。因此,日本国家战略研究所专务理事、所长阿部正寿把这次延伸大陆架看作是“日本建国以来最大的机会”(注:参见日本国家战略研究所网站。http//www11.plala.or.jp/jins/newsletter2003—8—9.files/rashinbani 2003—8—9htm.)。 1996年7月20日,日本国会正式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并将这一天确定为“海之日”法定假日。按规定,日本应在2006年7月前提交调查数据资料。但由于1999年5月联合国大陆架界线委员会制定了新的审查标准,并将申请的最后期限延长到2009年5月31日。2001年12月,俄罗斯作为世界第一个提交延伸大陆架界线申请的国家,希望延伸白令海、巴伦之海、鄂霍茨克海200海里外大陆架界线。2002年2月,日本向联合国大陆架委员会提出抗议,认为俄罗斯提供的申请材料可能包括日俄两国有争议的北方四岛。2002年6月,联合国以数据不充分为由驳回了俄罗斯的申请(注:[日本]春日茂:《日本大陆架调查的现状与展望》,载[日本]《学术的动向》2005年2月号,第20页。),并建议俄罗斯应通过与日本协商解决双方领土争端(注:[日本]外务省:《关于确立200海里外大陆架界限》。http://www.mofa.co.jp )。日本在暗自窃喜俄罗斯申请失败的同时,也受到很大刺激,因为按照新的审查标准,日本还要做大量准备工作,仅地貌调查的勘测点就要由原来的61处增加到299处,海底观测线由11条增加到82条,作业量要比原计划至少增加10~20倍(注:[日本]田中瑞乃:《以延伸大陆架问题而急切展开的海洋政策》。http//www.keieiken.co.jp/montly/repo04091—5.html)。 为如期完成大陆架调查,日本倾注了举国之力。在制度上:2002年6月,日本内阁成立了由内阁官房、防卫厅、外务省、文部科学省、水产厅、资源能源厅、国土交通厅、海上保安厅和环境省组成的“大陆架调查联络会议”。2003年6月,该联络会议之下又设立了由海洋科学和国际法专家组成的“大陆架调查评价、建议会议”。2003年12月,内阁官房增设了“大陆架调查对策室”。2004年8月,“大陆架调查联络会议”改组、扩大为以官房长官、副长官为议长的“有关省厅关于大陆架调查、海洋资源等联络会议”,并制定了旨在2007年12月前完成对大陆架的必要调查、2008年完成对大陆架界线情报的收集、整理、2009年5月前向联合国递交申请资料的《面向大陆架划界的基本方针》。根据该方针,各省厅对大陆架调查进行了分工:海上保安厅负责“海底地形精确调查”和“勘测地形构造”;文部科学省负责“勘测地形构造”;经济产业省则负责“提取海底岩石样本”(注:[日本]春日茂:《日本大陆架调查的现状与展望》,第21~24页。)。在预算上:日本政府计划在6年内投入1100亿日元用于大陆架调查,2003年度的调查费为17亿日元,2004年度则猛增到104亿日元(注:[日本]《日本工业新闻》2004年2月4日。)。在调查方式上:2004年2月,日本石油资源开发股份公司、新日本制铁股份公司等五家大型企业出资成立了“日本大陆架调查”股份公司,配合海上保安厅的调查。此外,日本朝野各党也纷纷献计献策,提出各自的主张与建议。2004年6月15日和2005年3月29日,日本自民党政务调查会和自民党“促进大陆架调查议员联盟”分别提交了《维护海洋权益九项提案》和《维护东海海洋权益的紧急提案》,主旨是敦促政府设立“海洋权益阁僚会议”,制定并实施具有战略意义的海洋政策,加快大陆架调查进度,强化钓鱼岛周边海域的警备、监视体制,严防落入中方为拖延时间而提出的“共同开发”圈套,在遵守国际信誉和规则的基础上,争取早日解决东海划界问题(注:参见日本自民党网站。http://www.jimin.jp/jimin/saishin04/pdf/seisaku —017.pdf)。与此同时,日本学术界也纷纷从科技和国际法等角度对大陆架问题展开研究,并多次组织召开了有关延伸大陆架界线的国际研讨会(注:2004年7月20日,负责审议日本大陆架划界基本战略的日本学术会议资源开发工学研究委员会和能源资源工学研究委员会联合召开了“思考大陆架划界”专题研讨会。)。 值得关注的是,日本还把与其周边有争议的岛屿作为整体融入了这次大陆架调查战略之中。日本海洋产业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原裕幸明确提出,“尖阁列岛、竹岛以及冲之鸟在确保日本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中占有重要位置。”(注:[日本]中原裕幸:《关于我国海洋政策的试行方案》,载[日本]《海洋政策研究所通讯》第96号,2004年8月5日。)日本外务省官员也曾透露过,如果失去钓鱼岛和北方四岛,日本的管辖海域将减少110万平方公里,如果日本占有钓鱼岛,并以钓鱼岛为基础划分东海的专属经济区,日本将多得7~20万平方公里的海域(注:杨金森:《钓鱼岛争端和日本的海上扩张》,载《中国海洋报》1996年9月3日。)。近年来,日本还频繁对距离东京1740公里的弹丸之地冲之鸟宣示主权(注:2005年5月20日,日本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抵冲之鸟岛进行“视察”。6月17日,日本国土交通省在该岛安装了高1米、宽1.5米的钛制地址标牌,上写“东京都小笠原村冲之鸟岛一番地”、“日本最南端之岛”、“冲之鸟岛由国土交通省管理”等字样。),并主张该“岛”拥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主权权利,从而引发中日之间关于“冲之鸟岛是岛屿还是岩石”之争。 对照日本将有争议的岛屿纳入专属经济区划界计划和大陆架调查战略的做法,中国则提出了“搁置主权争议,共同开发资源”的主张。但是,由于日本是个注重海洋权益、精于算计的国家,其东海战略是首先“实效”控制有争议的岛屿抢夺主权权利,然后再进行划界谈判或商议合作开发资源。为此,对中方的倡议与主张始终态度消极不予回应。但是,随着中国在东海开采油气田的成功,中日间围绕东海能源开发和划界问题上的争端骤然升温。 2004年5月28日,日本《东京新闻》刊载的一篇报道称,“中国正在开采的‘春晓’天然油气田群距离日本主张的‘中间线’只有5公里,与1998年建成投产的‘平湖’油田相比,向日本方向推进了65公里”,并惊呼“中国的油气田会像吸管一样,把原属日本的油气资源吸走挖空”、“应密切关注中国向东海扩张的动向”(注:[日本]《东京新闻》2004年5月28日。)。一时间,《产经新闻》、《朝日新闻》和《读卖新闻》等日本有影响的媒体都把关注点聚焦东海,且无一例外地指责中国“企图独占东海海底资源”,要求政府“加强危机意识,从根本上调整海洋战略,必须采取断然措施应对中国在东海海域开采油气事件,捍卫日本的海洋权益”(注:[日本]《读卖新闻》2004年6月8日。)。在日方媒体和舆论的大肆炒作下,中日东海问题迅速上升到官方层面。2004年6月9日,日本经济产业相中川昭一在菲律宾举行的“东盟和中日韩能源部长会议”上,向中国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宝国提出“希望中方尽快提供东海专属经济区调查和开采油气资源的相关数据”的要求。而中方认为,中国在本国的大陆架范围内开发油气田是行使主权权利,从而回绝了日本的无理要求。6月21日,在青岛出席亚洲合作对话会议的日本外相川口顺子也断然拒绝了李肇星外长提出的合作开发建议。7月7日,日本政府租借挪威探测船在“春晓”油气田附近海域进行海底油气资源调查,与中国的油气田开采形成对垒之势。10月25日,中日首次举行了“东海油气开发问题”的高级别会谈,但由于双方在划界问题上的立场存在严重分歧,谈判无果而终(注:2005年5月30~31日,中日两国就东海石油天然气开采问题举行了局长级磋商,双方一致同意研究通过共同开发谋求解决问题的可能性。详见《国际先驱导报》2005年6月3~9日,第18版。)。 由此可以看出,中日两国在东海划界以及资源开发问题上存在明显的战略误差。日本的做法,采取步骤实际控制有主权争议的钓鱼岛,并将其纳入大陆架调查战略,然后依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获得大陆架以及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在此基础上,再与中方协商划界以及资源开发等问题。中方的做法是强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利于己方的大陆架延伸原则,在国内制定的有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没有明确大陆架界线可延伸至200海里外的主权权利。在东海问题上,主张先开发油气资源,然后再与有关国家协商划界。于是,在东海海域,中国的资源开发与日本的海洋权益主张就发生了直接的战略利益碰撞。 (二)解决东海争端的思考与前景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的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界线,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的解决。该公约要求缔约国之间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遇到争端时,应尽可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解决。中日两国作为联合国的重要成员国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同时作为东亚地区两个负责任的大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本地区的安全与稳定。为此,中日东海争端应在和平解决的大前提下,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一,中日双方应从两国关系乃至维持东亚地区稳定的大局出发,搁置钓鱼岛主权争议,共同开发东海资源。钓鱼岛领土主权争端初发之时,许多学者认为领土争执应先于大陆架划界解决,其理论依据是1958年《大陆架公约》规定的岛屿不论大小均可享有大陆架权利。但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模糊了岛屿的概念及其在划界中的作用之后,新的国际共识及国家实践认为,极小的岛屿在划界中应该被忽略。从目前情况看,尽管日本以非法手段对钓鱼岛进行着强行占领,但仅此一点并不能改变中国对该岛的主权立场。中国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搁置主权争议”倡议是积极务实的,双方只要继续坚持并恪守这一主张,钓鱼岛主权争端就不至成为中日解决东海问题的障碍。为此,双方政府应力争达成搁置钓鱼岛主权争议的协议,在此基础上,将钓鱼岛周边海域(12海里领海或24海里毗连区)作为中日两国的“合作开发区”,由双方成立联合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管理该海域的资源开发活动。 第二,在东海划界原则上,双方应本着公平互谅精神,以“海岸线长度与海域成比例”原则进行协商划界。成比例原则是近年来在海洋划界中广泛使用的原则,具体指一国大陆架面积与其海岸线长度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以体现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它实质上也体现了国际法院所认可的“陆地主宰海洋”原则。例如,在1984年美国加拿大缅因湾划界案中,美国主张“成比例”原则,加拿大则主张使用“等距离”方法。国际法院分庭认为,美国在缅因湾周围的海岸线比加拿大长(美国海岸线全长284公里,加拿大为206公里,比例为1.38∶1),为此纠正了加拿大主张的等距离方法。1992年法国与加拿大在密克隆—圣皮埃尔划界案中的处理也表明,海岸线长的应多分海域,小岛则要少分海域。中日两国海岸线(浙江和福建的海岸线大大长于相向的日本琉球群岛的海岸线)以及人口相差悬殊,海域划界时必须考虑到这些因素并要顾及生存权与发展权。在具体划分界线时,可考虑沿北纬30度把东海海域分成南北两个区,在北区,由于中日两国海岸线大体上相类似,因而在此区域可不完全排除适用等距离方法;在南区,中国东海的海岸线长达900公里,而日本琉球群岛面向东部的海岸线总长度仅为380公里。按照成比例原则,中日在这一区域的大陆架比为64.3∶35.7(注:赵理海:《海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9页。)。从这个角度讲,中国在东海划界中分得的海域面积超过日本是合理的,也是公平的。 第三,中日东海争端若经过长期的外交努力仍然无法得到圆满解决的话,可选择通过国际法庭(全庭或特别分庭)、海洋法法庭等途径来解决。从联合国国际法院的判例来看,其在大陆架划界争端的解决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总体而言,能够依据国际法并考虑到当事国相关的各种因素,例如,海岸线长短、人口因素等。而且,从客观实际看,中日两国因存在日本曾侵略中国的历史纠葛,双方国民感情异常复杂,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的任何细微动作都可能给两国关系带来影响,特别是在钓鱼岛已被日本非法控制的情况下,中国如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法律程序,不仅会被日本曲解为间接放弃对钓鱼岛的主权权利,而且在国际法上也将处于被动。为此,对中国来说,以法律手段解决东海争端也不失为一种有效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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