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代的工匠制度 ZT |
| 送交者: PM 2008年01月03日09:48:03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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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明代仍有不少的手工業者,甚至非手工業者被劃入匠籍,這以住坐民匠最為突出。永樂時,“成祖北遷,取民匠戶二萬七千以行,[南京]減戶口過半”。考南京的匠戶,絕大部分是洪武時代江南富戶的壯丁。太祖鑑於元末豪強惡霸橫行鄉曲,造成了社會的不安,為了緩和社會矛盾,保證農民的生產,曾於“洪武十三年(1380年),起取蘇淮等處上戶四萬五千餘家填實京師,壯丁發各局充匠”①。至於南京龍江船廠的工匠,“皆洪武、永樂年間取江西、福建、湖廣、浙江、南直隸邊江府縣熟於造船者,挈家於提舉司隸籍”②。此外又有“招收”的③,罪犯習匠的④和籍充的⑤。 至於軍匠,有不堪征差的軍士被令習匠的⑥,有徵調的⑦,有民匠犯罪被籍充的⑧,有招選的⑨,此外各衛所有幼匠之設置⑩,這些幼匠長大之後也就成為軍匠了。 ③《明會典》卷一八九《工匠二》載:“成化間,住坐民匠額存六千餘名,自後招收,過倍原額。” ④《皇明紀略》載洪熙元年呂震奏言:“建文中,奸臣正犯已受顯戮,其家屬初發教坊、錦衣獄、浣衣局,並習匠為功臣奴者,悉宥為民,給還田土。” ⑤《明會典》卷一七二《工律》:“凡民間織造違禁龍鳳文、芝絲、紗羅貨賣者……機戶及挑花挽花工匠同罪,連當房家小起發赴京,籍充局匠。” ⑥《明會典》卷一九二《軍器》載:洪武二十年(1387年)“令天下都司衛所各置局,軍士不堪征差者,習弓箭、穿甲等匠,免致勞民”。 ⑦《明會典》卷四○《賞賜》有不少“調去入伍軍匠”之語。 ⑧《明會典》卷四一《月糧》有“洪武……二十一年,令民匠充軍者,月支糧八斗”之記載。《宣宗實錄》卷六三載:“逃匠全家充軍當匠”。 ⑨《嘉靖實錄》卷三○三,甘為霖有“不論軍民招選一千人”為軍匠的建議。 ⑩《明會典》卷四一《月糧》載:“成化二十一年(1484年),令永清等衛所余丁幼匠,月支米五斗。” 據前述,早於洪武二年清理戶口時,王朝就下令“凡軍、民、醫、匠、陰陽諸色戶,許各以原報抄籍為定,不許妄行變亂,違者治罪,仍從原籍”。同時命令各處漏口、脫戶的人,許赴官府自首,“免去本罪,收籍當差”。到了洪武三年(1370年),又“令戶部榜諭天下軍民,凡有未占籍者許自首。軍發衛所,民歸有司,匠隸工部”①。這裡已經把戶籍分為軍、民、匠三類,並指出它們不同的隸屬機關。戶籍的分類,就此確定下來了。到了洪武十四年(1381年),全國攢造黃冊,仍按這個分類,並規定全國人民“畢以業為籍,人戶以籍為斷”。從此以後,凡是原報匠戶的手工業者,都被束縛於匠籍,子子孫孫提供手工業勞動力於統治階級,不得轉業。 工匠被編入匠籍之後,不但在服役時間內的工作自由完全喪失了,即居住的自由也隨時有被剝奪的可能,有時甚至連全家大小都要聽從統治階級的調配。比方工部內織染局織羅匠役,如遇缺乏,得申工部行文南直隸、浙江撫按於蘇州、杭州揀選“年方少壯、藝業精通”的織匠,“隨帶家小赴部審實送局”②。至於北京、南京的住坐工匠,都是從各省起移而來的。 此外,統治階級還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來鞏固對工匠的剝削制度。為了防止工匠隱冒脫籍,規定:“凡軍、民、驛、灶、醫、卜、工、樂諸色人戶,並以籍為定。若詐冒脫免,避重就輕者,杖八十。”③對於逃亡避役的工匠,懲緝很嚴。《昭代王章》“逃避差役”條規定:“若丁夫、雜匠在役及工、樂、雜戶逃亡者,一日笞一十。每日加一等……”宣德以前,凡逃匠則全家起發充軍當匠。《宣宗實錄》卷六三載宣德五年(1430年)二月行在工部尚書吳中的奏文稱:“昨山東禹城縣木匠告有弟充匠逃回,今全家起發京衛充軍當匠,緣家口眾,不能贍給,乞令以弟充軍供役,而釋其餘,以待後繼。”結果宣宗以“逃匠充軍,用示警戒,全家起發,則使之失業。即從所請,與之分豁,事同者皆如之”。這才廢止了全家起發充軍當匠的殘暴規定。 明又規定:“凡造作不如法者,笞四十。若成造軍器不如法,及織造緞匹粗糙、紕薄者,各笞五十。若堪用及應改造者,各並計所損財物,及所費僱工錢;重者以坐贓論。其應供奉御用之物,加二等,工匠各以所由為罪。”又規定:“凡各處額造常課緞匹、軍器過限不納齊足者,以十分為率:一分,工匠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笞五十。”甚至連“監臨主守官吏,將自己物料輒於官局帶造緞匹者”,被迫造作的工匠也要“笞五十”①。為着便於追究,有些製成品還強迫工匠留下姓名,如永樂十三年(1415年),“令各處造車務用乾燥、堅壯木植,依降去樣車成造,就予車上編號烙印,附冊開寫看驗提調官吏並匠作姓名。日後有不堅固者,照名究治”②。外織染局“歲造緞匹,俱令腰封編號,開寫提調及經織造官吏匠作姓名,不堪用者照號問罪,責其賠償”③。 明代工匠時間的劃分首先表現在輪班辦法的確立上面。輪班工匠,自洪武十九年到二十六年(1386—1393年),一般規定三年輪流赴京服役三個月;到景泰五年(1454年)後,則一律改行四年輪班三個月。據此規定,班匠每年只有二十二天半的時間在封建主控制之下,其他三百四十多天的時間名義上完全是屬於他們自己的了。在自己的時間內,只要他們不脫離匠籍,他們有自己的工作自由。就是被剝削比較嚴重的住坐民匠,其服役時間,每月也只有十天,每年亦有三分之二的時間是工匠自己的時間。這和元朝統治下的工匠比較起來,顯然有了很大的不同。其中以占全部工匠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輪班工匠服役時間為最短,他們有較多的時間從事自由勞動,這對於明代手工業的發展是起着很大的作用的。 明初工匠的境遇,較諸元代是改善了一些,但他們所受奴役的痛苦還是相當嚴重的。先說班匠。班匠服役的期間雖然不長,但因往返京師操作,極受苦累。景泰五年(1454年),六科給事中林聰等奏稱:“天下各色輪班人匠,多是災傷之民,富足者百無一二,艱難者十常八九。及赴京輪班之時,典賣田地子女,揭借錢物、絹布。及至到京,或買囑作頭人等而即時批工放回者,或私下占使而辦納月錢者,甚至無錢使用,與人傭工乞食者。求其着實上工者,百無二三。有當班之名,無當班之實。”① 住坐民匠也受嚴重的摧殘。《宣德實錄》卷六十三載:“近年在京工匠人多有逃者。蓋因管工官及作頭等不能撫恤,又私縱其強壯者不令赴工,俾辦納月錢入己,並冒關其糧賞,止令貧難者做工,又逼索其財物,受害不已,是致在逃。及差人勾取,差去之人,又逼取財物,工匠受害,弊非一端。”住坐民匠每月除提供十天的正差外,還要遭受額外的剝削,如成化六年(1470年)“令京城官旗匠役之家,丁多者皆坐鋪”②。
工匠們因受定額的與額外的剝削,一般生活都很窮困,上舉林聰報告班匠的情況,已是“富足者百無一二,艱難者十常八九。及赴京輪班之時,典賣田地子女,揭借錢絹布”。龍江船廠的工匠,“既無恆產,率多貧弱,能不累衣食者僅什一耳”。這就迫使工匠不能不於自己的本業之外,兼營他業,藉以糊口度日。從許多零碎的史料中,可以看出當時一般工匠都和農業相結合。《明會典》許多有關工匠的法令中,常常涉及逃匠遺留田地處理的問題。嘉靖《仁和縣誌》也有軍、匠、灶人戶田土“例皆開報戶下”的法令,林聰也說班匠輪班時有“典賣田地”之舉。工匠兼營農業最典型的材料莫過於龍江船廠的匠戶。據南京工部督造主事李某呈稱:龍江船廠原堆竹木地方廣大,尚余未墾荒地一半有餘。為着彌補造船歲用油麻地課之不足,建議交給所屬匠戶開墾,歲辦油麻,以舒公帑。呈云: 提舉司所屬匠戶,俱系先年起取外京人民來京造船,原無恆產工資,生齒日繁,貧不能給。……該司油麻官地,理應比照各衛所屯田止許軍士領種事例,通行分給匠戶,以為恆產。然召佃之時,每為有力者奪去,貧匠束手無策,自甘窮餓,良可憫。……今未開墾之地,合無候本部委官勘明,查審各匠丁力多寡,量分承佃,不許豪家如前霸占。其原佃過田地,候有事故更佃之時,改給匠戶,漸次更張,使歸畫一。③ 這一段材料,說明在此之前,匠戶已有佃耕船廠土地之舉,然“每為有力者奪去”,並建議今後所有田地,“通行分給匠戶,以為恆產”,“庶使積荒無用之地,既得以裨國用,而貧不聊生之匠,皆得藉此為業,而不至於流散矣。”很明顯的,分給匠戶一點土地,其目的並不是給工匠“保證”生活資料,而是給封建主“保證”勞動人手。這從手工業發展前途說是不利的,因為這對手工業的獨立發展起着阻礙的作用。 工匠除經營農業外,也有經營其他行業的。龍江船廠的匠戶,好些都是靠着撐船載運來補貼生活的。 工匠既因生活困難,不能不兼營其他行業,這就逐漸喪失了原有技術。龍江船廠的工匠,“原系起取赴京造船匠人,今(按指嘉靖時)多不諳祖業”,“知藝者百無一二”①。復因“船政督察近苛,雖宿弊漸除(?),而匠作不樂其業,率趨他役以求脫。賴版籍素定,罔敢輒改,雖有力量,亦莫行其志雲”②。官手工業的破壞,到了這種情況,已到達嚴重的境地了。 在強制勞役下的工匠們,其社會地位也特別低。工匠因為世代不得轉業,永受奴役,所以極受歧視。他們除非獲得最高統治者皇帝的特許,不能脫籍,超登仕流。永樂時有一個五墨匠,名陳宗淵,和中書舍人二十八人在翰林院學書,他的字雖然學得很好,但仍日跪階下臨拓,不能和中書舍人為伍。後來成祖知道了,覺得很可憐,才下特旨削去他的匠籍,升作中書舍人③。明代的工匠,像陳宗淵那樣脫離匠籍、超升仕流的還有些人,如永樂時的蒯祥“位至工部侍郎,子孫猶世工業。弘治間有仕為太僕少卿者”。天順八年(1464年),修隆善寺工竣,英宗授工匠三十人官;弘治時“匠官張廣寧等一傳至百二十餘人,少卿李綸、指揮張圮等再傳至百八十餘人”①;正德時,“畫史工匠濫授官職者多至數百人”②;嘉靖時,“官匠趙奎等六十八員名,內升職五十四員,冠帶一十四名”。這些人大都是具有高度藝術天才的優秀手工業者,他們在祖國藝術工程上完成了許多卓越的創作;但是因為他們出身於工匠,所以受到一般官僚們嚴重的歧視和攻擊。如弘治時李綸等八十餘人以“內降得官”,吏部尚書耿裕、給事中呂獻等都上疏論爭,認為不合。嘉靖時,胡世寧的《乞停工匠等升賞疏》,反對工匠趙奎等的升官。他的理由是:“自古國家建官分職,下至百工技藝之人,皆有月給俸糧,使之各食其食,而事其事……至於升官,止惟武職論功,蓋因用其死命,其餘則皆遇缺掄材銓補,非以酬勞也。今趙奎等歲人官廩,成此工作,乃其職分,豈應更加升賞?”③這裡所說的“成此工作,乃其職分”,就是官僚士大夫們用以反對工匠做官的唯一理由。經這一反對,到嘉靖九年(1530年)居然有“宣德年後……以技藝勤勞傳乞升職世襲者俱查革”的法令④。嘉靖十年(1531年)甚至規定:“匠官升級,悉照見行例支與半俸,奏擾者治罪。”嘉靖二十三年(1544年)又補充規定:“匠官加俸後又升級者,止照今品級支半俸,其節次所加之俸,不許重支。”⑤這說明了工匠們雖經特許脫籍,超登仕流,但仍不能享有一般官僚們應有的待遇。工匠們社會地位的低下,由此可見。工匠之特許脫籍,甚至超登仕流,這是千百人中之一二人而已,至於永被束縛於匠籍中的工匠,其社會地位如何,更不難想象了。 明代工匠鬥爭的主要形式有怠工、“失班”、隱冒和逃亡。南京龍江船廠的工匠,怠工表現是相當突出的。《龍江船廠志》記載該廠修造船隻的情況:“夫戰艦自裁革之後,僅止二百隻,以常期計之,每歲所當修造者不過二十隻耳。然工役之興,靡有寧日,是何其成之難若此耶?!蓋遲速無期,勤怠莫別,於是愒日避勞者得行其私,而一船之工,至有經歲未報者。”結果,致使“江防小警,輒有缺乏之憂,至以馬船充數”。“偈日避勞”,這是怠工的主要表現。此外,對於工作則馬虎從事,使製成品不堪應用。工匠們“視船為官物,無誠心體國之義,如悶頭之內,嚴堂之下,查看所不及;虛稍等處,波濤所不至者,皆艙其外而遺其中……則一經振動,灰皆脫落,水即入之”②。至於軍器的製造,也粗糙不堪。萬曆三年(1575年),兵科給事中趙世勛疏言:歲造盔甲弓箭,“給散諸軍,直為棄物”③。萬曆九年(1581年),“上諭兵工二部,近年兩廠(盔甲、王恭二廠)所造盔甲,俱粗糙不堪,徒費錢糧,無益實用。著照昨營中式樣另造五千副給與官軍披戴”④。軍器工場怠工的情況於此可見一斑。 其次是避不當班,即所謂“失班”。失班情況到宣德時已很嚴重。宣德六年(1431年),“工部奏准:差官查理浙江、南直隸、蘇、松等府失班工匠……其丁多失班一次者,赴部補班,二次、三次以上,並前後不當班者,送問罰班。”⑤其後,隨着政權的腐敗而更趨嚴重。嘉靖以後,班匠改徵匠班銀,工匠則改用抗繳班銀的手段對封建主繼續進行鬥爭。 再其次是隱冒。隱冒的現象是很普遍的,隱冒的目的在規避匠役。成化年間,據統計全國僧道達五十餘萬人,其間有大批的工匠,所以馬鈞陽上疏說:“軍、民、匠、灶自披剃而隱於寺觀者,又不知其幾!”①至於“父母存若亡,而兄弟出分及贅婿、乞養子歸宗另爨者聽異籍;惟軍匠有清勾,以異籍為規避,禁不聽”②。景泰時,工匠冒民籍的更多,所以明政府不斷發出命令,禁止軍匠戶的分戶,凡軍匠冒民籍者發還。 工匠們鬥爭的主要形式是逃亡。遠在宣德元年(1426年),工匠逃亡的人數就有五千餘人之多③。宣德五年(1430年)就有“近年在京工作匠人多有逃者”的記載④。正統以後,政治更加腐敗,工匠逃亡也就更嚴重了。正統元年(1436年),朝廷令山西、山東、湖廣、陝西等府、州、縣造逃戶周知名冊,“備開逃民鄉里、姓名,男婦口數,軍、民、匠、灶等籍……”“原系軍匠籍者,仍作軍匠附籍。該衛缺人則發一丁補役。該輪班匠則遣一丁當匠”⑤。正統三年(1438年),各處有司逮捕逃匠四千二百五十五人⑥。景泰元年(1450年),逃匠總數達三萬四千八百餘人⑦。由此可見當時工匠逃亡現象的普遍。從此以後,逃亡情況日趨嚴重,這可以從下面兩件事實中看出。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軍器局軍匠金福郎報該局工匠逃亡情況時說:“正統年間,本局官軍民匠共有五千七百八十七員名……近年以來,人匠逃亡、事故,止餘二千餘名。”①龍江船廠的造船戶,洪武、永樂時共有四百餘戶,到嘉靖二十年(1541年)只剩下二百四十五戶。官府“視戶責役,貧者不能堪,流亡日甚,至三十年而戶不及二百矣”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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