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什麼都挑最極端的說,哪個朝代都可以給描繪成人間地獄,可惜有人就在做這個工作。
翻翻各種史料和經濟史,我來還宋朝一個本來面目。
首先,宋的主要經濟收入是兩稅收入嗎?翻任何一本經濟史都可以明白的告訴你——不是。宋的賦稅收入主要有公田之賦、兩稅、丁口之賦、雜變之賦。而宋的賦稅收入的大頭,不在兩稅,而在雜變。
再說客戶,把“客戶”規定成“佃農”,樓主這個手段可不高明。“客戶”分鄉村客戶和坊郭客戶,所謂“佃農”,不過是前者,事實上“客戶不僅是農業生產上的直接生產者,也是手工業勞動者的主要來源”(對不起,小抄了一下書)。大量“客戶”確實是流向手工業的。
而“客戶”,和我們印象中的“佃農”是一回事嗎?恐怕也不是。宋的客戶有自己的獨立戶籍,並且法律允許並鼓勵客戶購置田產從而轉為主戶。終宋一代,客戶的數量始終保持在30%——40%,而北宋半自耕農的五等下戶始終在25%,南宋在35%。就是因為一部分下戶變為客戶,而一部分客戶變為下戶甚至中戶。兩者的流向是交互的而非單向的。而這些客戶的生活也如樓主說的那樣嗎?也未必!首先客戶是不需要直接負擔國家的各種稅收的,因為這些稅收徵收的對象是主戶。客戶所需要的只是向地主交納地租,地租分兩部分,首先最基本的是定額地租,這部分是固定的,不分豐歉年,歉收客戶自己吃虧,豐收增產的也歸客戶自己,地主一般不干預生產。第二部分是增租劃佃、添租請佃,隨着土地產量的增高,地主也想多撈點,於是就在這部分增加地租,這也是客戶和地主矛盾最激烈的部分。但宋的客戶有遷徙的自由,也就是說,如果不滿地主,可以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自主離去。這意味着什麼大家也可以清楚了。至於拿清的圈地來比,只能說作者的有色眼睛度數頗深。以至於睜着眼睛胡說了!
咱們也跟着作者的步子,一點一點來看。
(一)兩稅
我們首先要明確的是一點,那就是宋兩稅和唐兩稅在名稱上雖然都叫兩稅,在內容上卻是不同的。宋兩稅是單純以土地為徵收對象的土地稅,標準是按各戶所占有田地的數量和質量收取。而唐兩稅卻是要綜合每戶的人丁和資產包括土地、桑、居宅、牲畜和錢財等定戶等再以戶等計算本戶之兩稅。可知唐兩稅的範圍遠較宋兩稅為廣,唐兩稅包括田畝稅,戶稅,力役,而宋兩稅只是純田畝稅而不包括戶稅,力役。在宋,戶稅,力役是另算的,按各戶人丁收的稅稱丁稅,也就是戶稅,按戶等財產分級別收的稅稱役錢,也就是力役的內容。也就是說,宋的兩稅加丁稅再加役錢才約等於唐的兩稅。作者卻用唐兩稅偷換宋兩稅,把唐兩稅的內容硬加到宋兩稅上去。
所以,什麼“百姓雖然早已經交過免役錢了,但還是得為官府服役,這還不算,還得因為“差役法”一家一家的破產,最後王安石再出來搞改革,廢除“差役法”,搞免役錢,就是最大的德政了。”純粹是胡說。宋兩稅中什麼時候包含過免役錢!而在這段里,作者混淆“夫役”和“職役”。“夫役”就是“力役”,役錢是對應“夫役”的,而無論是“差役法”還是王安石熙寧免役錢,對應的都是“職役”。“職役”本和“夫役”無關,對應的也是唐兩稅之外的雜徭、色役。也就是說,無論唐兩稅還是宋役錢,都是和“差役法”、後來的王安石熙寧免役錢無關的東西。
唐兩稅和雜徭、色役、兵役是唐時的主要負擔,在宋,宋兩稅加役錢加丁稅相當於唐兩稅,“差役法”和後來取代“差役法”的王安石熙寧免役錢相當於唐雜徭、色役。可見宋兩稅很清楚根本不存在什麼收了免稅錢再收一次的話!
有明眼的朋友可能回發現了,唐還有個兵役呢?!這個是下面重要的內容,我們這裡先放放。
再說“支移”和“折變”。
先看“支移”,歷來規定民戶輸糧多就近送納,多數兩稅戶有能力承擔。但北宋時官員開始巧立名目增稅,農民負擔加重,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到徽宗時,就不再支移而改為徵收腳錢,令民戶貼納腳錢。成為附加稅徵收。可見“支移”的問題只在一段時間內存在並已經被解決。
再來看“折變”。
“折變”本來是一種為了方便稅戶交納兩稅的措施。但實際操作過程中卻有不法官員借“折變”為名增稅。但是,宋的法律對於“折變”是有具體規定的,未經允許,以折增稅是違法行為、是要以貪贓之罪懲處的。比較著名的,是包拯查陳州“折變”,當時陳州以“折變”為名增稅180%,還不到兩倍,就已經被包拯上疏參劾。
再看“預借”。
什麼叫“有時官府犯窮了”?一句話就把兩宋都包進來了。事實是什麼呢?首先,北宋一朝沒有“預借”這個項目。而“預借”。真正開始是在南宋開朝的建炎、紹興年間,國家存亡須臾,因軍興所需,再加上遷都臨安,制度草創,沉重的戰爭花費和建設花費使政府入不敷出,“預借”才應運而生,同時產生的還有後面提到的“經總制錢”、“月樁錢”、“板帳錢”。可以說是非常條件下的非常措施。南宋一朝,始終面對着巨大的邊防壓力,大規模的戰爭也是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軍事上的花費非常大,這些名目的稅收才一直存在。而在北宋,這些名目的稅收更本不存在。作者倒好!一個“有時官府犯窮了”就把北宋也包了進來!
(二)鹽
宋的禁榷制度是值得單獨拿出來好好研究的,哪有作者吹的那樣!
(三)雜稅
“經總制錢”、“月樁錢”、“板帳錢”。我們上面也說得清楚。非常時期的非常處理。也只是南宋在面對高額軍費和戰爭開支時所收。北宋根本沒有。
“二稅鹽錢、蠶鹽錢、丁絹、丁鹽錢、僧道免丁錢、秤提錢、市例錢、折估錢、折布錢、布估錢、畸零絹估錢”——作者為了湊這些名目,不惜把丁口賦的身丁錢包含的丁絹、丁鹽錢從身丁錢中拆出來,放到雜稅里。而身丁錢本身,也只有江南一帶徵收。為了湊這些,還不惜把秤提錢、市例錢從商稅里提出來加到雜稅里去。還真是用心良苦啊!至於什麼折估錢、折布錢、布估錢、畸零絹估錢這些在部分地區一個時期里徵收的這種根本排不上號是不是雜稅都難說的稅樓主都給列出來我不知道這是在幹什麼!真正的雜稅,這裡也只看到蠶鹽錢一個,而蠶鹽錢早在唐五代就有,在北宋只有河北諸州還徵收,南宋早就停了。
(四)商稅
宋商稅主要有住稅和過稅。住稅即買賣交易稅,稅率3%,過稅即商品流通稅,稅率2%。宋公布了商稅則例,把應納稅的商品名目頒布於稅務、官署、交通要道,使商人瞭然。稅務按照則例收稅,商旅按照則例納稅,非則例所載即假如稅務私增收稅條目,商旅可以拒納並越級上訴。至於什麼結婚途中趕考途中交商稅,假如是真的,也只能說,你帶了則例上列了要徵稅的商品,那活該你交稅。不會你沒帶什麼東西而硬要你交的。
(五)“和買”和“和糴”
和買原由官庫以庫錢貸給民戶,至夏秋冬以絹入官抵沖。原是官民兩利的法子,但後來在執行的時候逐漸變成了純粹的科派,到南宋為折帛錢取代。但我們要注意的是,和買是四等戶以上才有的賦稅,也就是說,四等戶和五等戶這樣的“下戶”是沒有這個負擔的,而三等戶這樣的“中戶”以及一、二等的上戶,這和買對他們來說基本不構成影響。和糴要求就更高了,要三等戶以上才加收。對於上戶,不過是小毛毛了。這點都不說明,樓主又在無限擴大了!
(六)總論
宋“稅賦的繁重”的根本原因究竟是什麼呢?
還要從史家的論斷說起。對於宋的賦役制度,史家的評論是“賦重役輕”,而賦重和役輕這兩部分,其實是互為因果,缺一不可的。樓主之流之把“賦重”的那部分單獨挑出來,給大家造成一個錯誤印象就是在宋百姓好苦啊!其實百姓得實惠的地方就是“役輕”樓主之流就藏起來不說了。而這恰好是關鍵。
還記得唐朝的兵役嗎?在宋,這根本不成問題,因為宋是募兵制,國家僱人當兵。百姓根本沒有“兵役”這一說。這就免除了百姓身上最大最重的負擔。
而實際效果還不止如此,宋兵制中的“廂軍”,其實是受僱於國家以服雜役、分擔了農民和工匠的大部分夫役,最大程度上減輕了國家對於民間工匠和農民的勞役剝削。同時宋的“募兵”還起到社會“減壓閥”的作用,國家在發生災荒的地方大規模募兵,募兵大量吸收社會閒雜人員,大大降低了社會的不安定因素,有宋一朝沒有大的農民起義也得拜其所賜。但付出的代價就是軍隊的臃腫。而為了養這隻龐大的軍隊,國家財政也不得不多收稅。百姓因為役輕得到的實惠是要在賦重上還回去的。但這樣平均起來,宋的百姓並不比其他時代負擔更重。
最後,抄一段話來評價宋的役制,我們不能只片面看到賦重,評價要全面:“宋代,除差役有反覆外,力役已經不再是全體民戶的重負,兵役已被募兵制代替,一般徭役項目早在北宋前期就已經很少;差役負擔只是被差者的重負,其他民戶並無差役之苦,而且以後又基本上是募役取代了差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