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權還是宗主權—西藏與中國的歷史關係(5) |
| 送交者: yanguang 2010年03月02日13:19:32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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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把中國控制西藏的起始時間從十三世紀縮短到十八世紀,距今也有近三百年的時間。這三百年的世界版圖有很多變動,絕大多數並沒有在今天構成問題。一些具有愛國心的中國人對此常有不平之心:中國向西藏派遣駐藏大臣(1727年)半個世紀以後,美國才在被白人占領的印地安土地上立國(1776年),為什麼今天沒有人對美國的主權提出疑問?美國占領夏威夷時,夏威夷已經立憲,而且是國際承認的獨立國,至今還不到一個世紀,為什麼就已經聽不到異議,而且獲得了國際公認的合法性呢?既然如此,為何西方人又認定西藏不能屬於中國,中國對西藏的主權是不合理的呢?
對此不能簡單地以西方霸權來解釋,也不能全歸於“西藏分離主義者”利用西方傳媒操縱輿論。這些因素不是沒有,但是中國對西藏的主權受到這麼普遍的懷疑,肯定不是沒有原因的。 中國的史學家論證中國對西藏確鑿無疑地擁有主權時,最多引用的根據就是乾隆五十七年(1793年)一個名為《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簡稱《二十九條章程》)的文件1。中國史學家宣稱,那個文件表明清代中國對西藏擁有的主權已經相當充分。 《二十九條章程》主要在於明確清代朝廷對西藏擁有的權力。為了能夠一目了然,不妨把其中直接有關這種權力的十八項條款分別以一句話列在下面: 第一條 認定包括達賴、班禪在內的西藏主要活佛轉世靈童; 第二條 管理西藏的進出境; 第三條 監督西藏造幣; 第五條 任命軍官; 第六條 藏軍兵餉由駐藏大臣發放; 第八條 審查達賴、班禪的收入和開支; 第十條 駐藏大臣與達賴、班禪平等處理西藏行政,所有西藏僧俗皆需服從駐藏大臣; 第十一條 任命西藏地方官員; 第十三條 駐藏大臣每年兩次出巡西藏各地及檢閱軍隊; 第十四條 負責外交; 第十五條 確定邊界; 第十八條 決定各寺院的活佛人選; 第二十條 決定稅收; 第二十一條 決定免役; 第二十二、二十三條 控制宗教界串聯交往; 第二十四條 控制和提供交通條件; 第二十五條 處置罪犯。2 中國的史學家們認為,如果擁有這麼多權力還不叫擁有主權,這世界就沒有主權存在了。西藏獨立支持者所列舉的“西藏歷史上是獨立國家”的主要根據──西藏“有自己的政府與內閣”(但須服從駐藏大臣),“自印貨幣”(由駐藏大臣監造),“自己的法律”(須經駐藏大臣審批),“自己的軍隊”(由清廷建立並受駐藏大臣節制),在此章程前豈非不攻自破?然而為什麼主權意義如此充分的《二十九條章程》頒布了二百多年,國際社會卻總是認為那時的中國對西藏頂多只是擁有宗主權呢? 所謂宗主權和主權,二者的區別在哪裡?1944年,當時中華民國政府新任駐藏辦事處處長沈宗濂帶領隨員一行經印度赴西藏上任,在新德里曾與當時印度政府(英國在印度的殖民政府)的外交部長卡羅爵士(Sivolar Caroe)討論過這個問題。沈宗濂的英文秘書柳升祺這樣記述: “沈宗濂問他,我們一直認為中國對西藏是主權關係,而你們英國人總說是宗主權關係,請問宗主權究竟是什麼含義呢?卡羅爵士笑着說,你把我問倒了,讓我們一起來查書。於是他親自挪動短梯,從上層書架上取下一卷英國百科全書來,同沈宗濂兩人一起研究。研究結果,卡羅向沈宗濂說,對這個詞還很難下定義,宗主權的伸縮性很大,這要看中央政府對一個地方的權力貫徹到什麼程度。如果全部貫徹了,那就是主權,不然,就是宗主權吧。”3 這種解釋也許在法律上不夠嚴密,但這兩個研究者畢竟一個是外交部長,另一個也曾在中華民國外交部擔任過總務司長(沈宗濂還在大學教過書),這種經驗性的結論應該是比較符合實際的。以這個觀點看,如果1793年清王朝頒布的上述《二十九條章程》全部都能得到執行,中國對西藏的主權就不該有疑問。而至今這麼多數中立史學家都認為中國在本世紀五十年代以前對西藏僅擁有宗主權,根源就在於上述章程在西藏遠非全部兌現,大部分時間僅停留於名義而已。 美國卻相反,雖然其占領夏威夷的時間不長,但是它對夏威夷實施了充分的權力,它對夏威夷的主權就從無到有,並且從有爭議再到沒爭議。 乾隆時代能定下並在西藏頒布《二十九條章程》,說明至少在那時西藏是臣服中國的。《二十九條章程》是在清軍進藏,大敗進犯西藏的廓爾喀部之後,由率軍的清將福康安負責擬定,奏報清廷批準的。想一想那時的情景,清朝出兵前,廓爾喀軍長驅直入,進日喀則,劫掠班禪的札什倫布寺,繼而向拉薩進軍,全藏震動。而清軍一到,連戰連捷,不但將廓軍全部驅逐出境,且深入廓境七百里,迫使廓爾喀投降納貢,自此成為大清藩屬。如此解救西藏於危難,西藏上下能不對清廷唯命是從嗎?當時即使有人對《二十九條章程》心存異議,在清軍顯示的威力面前,誰又敢公開反對? 然而,歷史長河凝縮在史書上,雖滿眼皆是大起大落的波浪,在實際進程中,太平無事的日常狀態卻是最多。在那最多的時間裡,清朝並無大軍縱橫西藏,拯救者的光輝和勝利者的威嚴退居日常瑣事之後,西藏也不會時刻都需要來自中國的仲裁和保護。那時清政府控制西藏的固定渠道只有一個──駐藏大臣。《二十九條章程》所列清王朝對西藏的權力,一律明文規定由駐藏大臣履行。中國那時對西藏控制的程度——決定中國對西藏是有主權還是僅有宗主權──也大多要通過駐藏大臣實現。 所以,駐藏大臣是理解中藏歷史關係的關鍵。 1 這個文件似乎沒有發現漢文原本,因為漢人歷史學家引用的也都是藏文譯本。其藏文本在西藏政府的歷史檔案里保存。 2 恰白·次旦平措等,《西藏通史──松石寶串》,西藏古籍出版社,1996年,頁779-786。 3 柳升祺,《西藏文史資料選輯》第四輯,頁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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