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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轲寻衅滋事案始末
送交者: 混世大魔王 2010年10月27日18:10:03 于 [史地人物] 发送悄悄话

荆轲寻衅滋事案始末


作者:lvjun

那年五月的咸阳,气温比往年热一些,但参与审理荆轲一案的官员不断地擦
汗,却是因为案子不同寻常,很棘手。

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汉朝著名记者司马迁先生写的报告文学《荆轲传》中有详
细的报道。太子丹与秦王一向私怨很深,势同水火,可惜他没有正当的途径主张
权利。于是在百般无奈之际,想出一条下策。为荆轲提供路费,准备凶器,并安
排了同案犯秦武阳与荆轲一道赶往咸阳。

在咸阳,荆轲他们设法见到秦王,然后伺机动手。据载,当时荆轲一把抓住
秦王的袖子,用匕首刺秦王,结果只把衣服扯破,人却毫发未伤。随后,两人在
朝堂之上绕着柱子你追我赶,好不惊险热闹!最后时刻,荆轲又奋力朝秦王投掷
匕首,但只刺中了柱子。

历史学家说,历史充满了偶然性。其实,法律又何尝不是如此。如果秦王当
场被刺身亡,那地球人都知道,雇凶杀人的太子丹及荆轲之徒,将会以故意杀人
罪被起诉,受到法律的严惩。然而,问题的麻烦之处在于,秦王除了在打斗中受
了一点皮外挫伤,只损失了那套名贵西服。伤情鉴定专家已经出具了意见,刚刚
够得上轻微伤。

如何惩处荆轲及其背后主谋呢?这在讲究依法治国的秦朝,可难坏了上上下
下一干司法人员。

原来,秦朝那时的法律跟我国现在倒也相差无几。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
律为准绳,定罪决不容许任何推断、猜测的成分。证据首选白纸黑字的被告人
“如实招供”,次选从策划到实施犯罪的全程录像,最好还加上中文字幕。但目
前这个案件影响重大,很多常规的手段使不出,所以平时轻而易举可以拿出的有
罪供述,现在很难办到。虽然那个记者言之凿凿,甚至可以说言之有理,但仍不
过是作者本人文责自负的东西,借来作为判决书认定事实的依据自然是不行的。

太子丹归案可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当时还成了轰动新闻,但他与荆轲都不承
认雇凶杀人,荆轲供述说,他只想活捉秦王,签个和解协议什么的,那太子丹也
只认叫荆轲他们吓唬吓唬秦王,最多扇他几巴掌解气,这样自然不能算查证属实,
因为听惯了被告人至少有罪供述过一次的法庭,非常不习惯这类零口供的新型案
件。内行人都说,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荆轲等人的责任十分牵强。他们说,
真可惜被害人没有死。不仅故意杀人,连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都无从证明,以前
的案子,被告人的动机都明明白白地写在供述中,现在怎么办?法官又不是被告
人肚子里的蛔虫,怎么能知道他们怎么想的?

那钉在柱子上的明晃晃的匕首,不能排除荆轲是对准柱子射给秦王看看的,
而荆轲扯着秦王的衣袖猛刺的行为,既然没有中,本身也可以解释为不具有杀人
或者伤害故意。至于千里迢迢,结伙来到首都咸阳的旅费,太子丹都说了,是给
朋友们旅游的花费。当然,明眼人未必如此眼拙,但秦朝法律人信仰的法律之神,
跟古希腊的正义女神一样,是个瞎子。

再者,按照当时的法律,故意伤害罪一定要轻伤以上,当然最好有重伤的结
果。否则,便是小小的治安案件。

然而,荆轲等人在朝堂的这一闹,动静很大,抓获背后主谋太子丹又动用了
秦朝十万精兵。如果现在当场放了他们二人,肯定会成为国际笑话,于是大家一
致决定,办还是要办!那也只有以寻衅滋事罪为妥。

然而这时候,官员们太急于定罪,忽略了另外一个要紧问题。以前刑法学的
专著和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主要打击的是那些蔑视社会秩序,以打人为乐,随
意殴打他人的行为。现在用到荆轲一案上,颇有些勉强。

果然,真正黑色幽默出现在审判庭上。受害人与被害人竟然协调一致,共同
反对国家公诉人。他们都强调打人目标根本不是随意的选定,而是有预谋,有计
划,有目标的“三有”活动。被告人的辩护策略可说很是高明,甚至称得上精彩,
他们打人之后还在法庭上高声宣称,我打的就是你!我打你没商量!这可不是随
意打人,因此,不是寻衅滋事罪,也够不上任何其他罪名。他们请求庄严的法庭
当庭宣判无罪。

不是寻求刺激,而是蓄意报复,因此,不必受到法律追究。这样的逻辑,在
寻常大众看来,自然不通。但在法律上能否成功,还真要看秦朝的法治了。虽然
以前随意殴打他人,更强调以打人为乐的动机,但以动机作为此罪彼罪、有罪无
罪的区分标准,终非妥当。因为动机这东西,岂是那么容易证明的。在寻常案件
中秦朝公诉人所向披靡,没有任何困难,那只是因为有大刑伺候这一无往而不利
的一招,想让被告人怎么讲,他就怎么讲。但现在不方便动用大刑,动机就没了
影,细节也对不上,自然难办。

但其实,荆轲等人的辩护还是多少有些强词夺理。法律上的随意当然不是说,
只要被告人说与被害人有仇就行。比如,我看你不顺眼,所以打你,当然是随意
殴打他人。再比如,你骂我,所以我打你;或者你前几天骂过我,所以,我今天
痛打你一顿,自然也还是随意打人。如果真的毫无理由地随意打人,那基本上可
以认定打人者是精神病患者,不用追究刑事责任了。因此,强调打人为乐的动机
作为寻衅滋事罪的要件,岂不是画地为牢吗?

当然,秦朝司法机关不太讲究说理,更讲究协调一致的操作,最后太子丹、
荆轲等被迅速按照寻衅滋事定罪,判了刑。对判决的刑期,有人说判得重,有人
说太轻。实话实说,就个案而言,荆轲等人已经定罪受罚,秦王也没有什么大不
了的损失,不能说正义还没有实现之类过激的话。不过,这个案子如果拿到当今
中国比较一 下,普通盗窃7万元要判五六年,未遂也要二三年,就算故意收下
取款机自动吐出来的一大笔钱,弄不好也可能要判无期徒刑,而现在荆轲这一伙
人,拿了同样大笔的不义之财,然后拎着铁锤、铁管等,千里迢迢,处心积虑跑
到皇城里去打人,结果判刑竟然只有几个月。这总让人感觉不太对头,至于不对
头在什么地方,一时倒也说不出。

后来听说,荆轲寻衅滋事案判决后,咸阳城里,以及通往咸阳的一百零八条
道路上,多了一些形迹可疑,手持铁锤,腰插铁管,操各地方言的行路客商。秦
王呢,从此不敢会见任何外地访客,甚至连宫门也不敢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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