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劉菊花抄襲案發生在美國。。。 (1115 bytes)
Date: May 01, 2011 03:34PM
新華社是國務院直屬機構。 新華社記者是納稅人養的中央政府的雇員。你當了這個政府雇員, 就享有納稅人給你的福利, 也必須接受納說人的監督。 這是老生常談了。 在美國, 如果有人質疑某個聯邦政府雇員當年論文抄襲, 那個雇員只能老老實實地接受調查。
美國每年都有聯邦政府雇員, 因為涉嫌在過去或者現在有這樣那樣的不端行為, 被老百姓舉報, 接受調查。 你的機構收到舉報,轉一份給你, 限期提交答覆。你在答覆裡面, 可以說自己無辜,是舉報人居心不良陷害你, 也可以擺事實講道理, 可以提出自己的證據。 你的上司再根據你的答覆, 進一步調查處理。 舉報屬實, 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 不屬實, 你照樣上班。 但是, 你絕對不敢跑到網上來說撒潑打滾, 更不敢喊自己配偶出來威脅舉報人和媒體。 他要這麼做, 政府可以馬上開除他。 道理很簡單, 你是僕人,主人質疑你的論文抄襲, 天然合理,因為你的學位是當時雇用你的條件之一, 或者和你現在的職位待遇相關。 你要威脅舉報人或者媒體, 政府不能不和你劃清界限。 同時, 你要威脅舉報人或者媒體,也沒有人怕你。 相反, 老百姓會把中拇指比到你臉上,直接說 fuck you! 老子付你工資,你還敢威脅老子,反了! 然後把你和政府都告上法庭。
自然,在中國,正常的人不會真的就去 fuck 那個政府雇員。 但是,他們可以罵一句:狗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