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跃进”时期官员为什么那么坏? |
送交者: 高伐林 2013年03月20日16:22:23 于 [史地人物] 发送悄悄话 |
暴力革命的过程往往如此:开始是革命与反革命之间互相杀戮,革命成功后是消灭革命同盟者,进一步是消灭革命战友……这一过程在中国表现得淋漓尽致。大多数革命者占据道德高地,自认为目的是合理的,可以不计手段——手段就是以暴力做后盾,赋予各层官员极大的权力,让他们对全体民众为所欲为
老高按:由于邓小平路线推行30年来,弊病发展得和暴露得十分明显,为数不少的人,包括相当多的在改革中利益受損的人,祭起毛泽东的亡灵,搬出毛泽东时代作为参照。 我看到有些文章和网帖说,“文革”十年固然是浩劫,然而“文革”前的年代(即所谓“十七年”,1949~1966年)还是值得肯定的;尽管那些年政治运动也连年不断,不过那些运动整的都是精英,是社会中的少数人,工农大众基本上是受益的,所以他们对毛泽东是缅怀、感恩的。 真是这样的吗?且不说“文革”前的“大跃进”造成生产力极大的破坏,饿死的数千万人多半是农民(当然,其中许多人至死还在问毛主席知道我们这里饿死人吗?他们在企望“大救星”中死去——见杜斌编《毛泽东的人肉政权》)。整个“十七年”,整个毛泽东时代,何尝不都在侵害工农大众的利益? 中共政权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走宪政法治道路——毛泽东早就有言:搞那么多法律干什么?他在晚年更得意地自诩“无法无天”。没有法,不搞法治,如何治理社会呢?那就只有靠暴力支撑的权力了。毛泽东时代自始至终,就是靠权力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基层官员掌有了巨大的权力,他们干什么?下面这篇论文以大量事例和数字做了翔实的回答——多么沉痛的回答: “大跃进”与困难时期,基层官员的恶劣程度是空前的,……基层官员为什么能够如此恶劣?答案可以有很多,可以非常复杂,不过其中一个答案是:社会治理方式给了基层官员巨大的权力,使得他们可以为所欲为。 当然,绝不能说所有官员都是坏人,都干坏事。但是正如邓小平正确地指出过的,在一个糟糕的制度之下,好人也会干坏事。看看这篇论文就知道,各级官员是在制度,以及制度的代表——上级什么样的压力之下越变越坏、对老百姓越来越狠的。 这篇论文或许读起来不是那么生动有趣,但是材料扎实,有理有据,每一个数据后面都是一串血泪。为了表明其学术上的严肃认真,尽管文章很长,我还是将其众多出处的注解都列上了。非常值得一读,尤其值得那些经历过那一岁月却患了健忘症(或者说叫选择性记忆症)的老人,以及没有经历过那一岁月因而对毛泽东时代充满玫瑰色浪漫想象的年轻人一读。 由于作者生活在国内,本文发表在国内,有些话只能点到为止。我觉得这是不能苛求作者的,他已经尽了力。 毛泽东时代,就是分散开来的“文革”;“文革”,就是高度浓缩的毛泽东时代。“文革”中集中爆发、推到极端的冲突和悲剧,早就埋藏于、积攒于毛泽东时代。 现在,毛泽东时代延续下来的血泪斑斑的“劳教”终于在海内外的多年呼吁、抗争下,要正式画上句号了。但是对中国大半个世纪以来的社会管制制度,当局沒有从根本上进行反思,更谈不上匡正,“维稳”方略还在延续。所以,与本文写到的类似的悲剧,还会继续延续,与本文罗列的类似的数据,还会继续增长。 风起于青萍之末:“大跃进”时期劳动教养与管制 李若建,《开放时代》 2013年第2期 (李若建: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 【内容提要】中国独特的劳动教养与管制制度在“大跃进”时期发挥到极致,当年由基层官员“创造”的县、社、队办劳教,随意管制民众,致使权力滥用,造成了许多悲剧。我们应该吸取“大跃进”时期的教训,反对用目的的“合理性”掩盖手段的非法性。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并且在法制的框架下运行。 “大跃进”运动中的荒唐与困难时期大饥荒的惨烈,在人类历史上均是空前的,寻找这些荒唐形成的原因,是防止灾难重新降临我们民族的最好办法。其实人为的灾难,不是突如其来的,而是有迹可循的。十多年前,笔者开始倡导对“大跃进”和困难时期的形成,应该从更深的层次去探讨。今天不应该过多地把某个人或者某个阶层的因素夸大,只有从社会结构与变迁的角度,从中国人民的人格去探讨其成因,才能避免悲剧的重演。① “大跃进”与困难时期,基层官员的恶劣程度是空前的,已经有一些研究可以帮助读者了解情况。②基层官员为什么能够如此恶劣?答案可以有很多,可以非常复杂,不过其中一个答案是:社会治理方式给了基层官员巨大的权力,使得他们可以为所欲为。 一、多层的社会管制 在历史上,中国就是社会管制最严密的国家之一。这种严密控制社会的传统被历代官府保留下来,到了“大跃进”时期,达到了一个空前的地步。因此,在讨论问题之前,有必要回顾当年的社会管制制度。 (一)社会管制的结构 毫无疑义的是,当代中国的社会控制力度是历史上前所未有的,要达到这种高强度的控制,除了传统的政法机构之外,还需要增加一系列新型的控制机器,其中就包含至今仍然实行的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开放之前,除了监狱、劳教所之外,中国还有一个庞大的没有围墙的“监狱”,就是管制制度。 对违法犯罪者判刑,将其关进监狱,甚至处死,这是古今中外通行的社会管制方式,而劳动教养与管制是中国独创的两项社会控制制度。在官方语言中,管制又曾经被分为“管制”、“管制生产”两种。 根据笔者所见,“管制生产”最清晰的官方来源是《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中的第四条和第五条。第四条规定,对于地主富农分子中表现坏的,由乡人民委员会交合作社管制生产;有破坏行为的,还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第五条规定,对于农村中的反革命分子,只有一般的历史罪行,没有现行破坏活动且民愤不大的分子,由乡人民委员会交合作社管制生产,劳动改造。③ 这两种管制的差别,就是一些省级司法机构都感到糊涂,因此1956年8月国家司法部专门就“管制生产”与“管制”的不同作了解释:“管制”必须经法院判决,是一种刑事处分;“管制生产”属于监督生产的性质,是行政上的一种改造的措施和办法,而不是法定的处分,因此,也就不需要经过法院判决或公安机关的批准,只要乡人民委员会决定就行。④“管制生产”这种控制手段的合法化,给基层官员带来无穷的权力,而权力不受监督,必然导致可怕的灾难。 (二)劳教教养与管制制度的形成与演变 管制的形成与演变,与当年中国的政治生态紧密相关,只有了解当代中国的社会变迁,才能理解这些制度的形成与演变。 各级社会管制制度中,刑罚自古已有,无需讨论,只是劳教教养与管制是中国特色。虽然在法理上,劳动教养与管制是不同层次的处罚,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特别是在“大跃进”与困难时期,两者被基层官员严重混淆,因此在此小节,也将其放在一起讨论。 这些制度的创立时间不清,早可追溯到抗日战争时期。⑤持这种观点者,大体上是把抗日战争时期的改造“二流子”运动作为起源。实际上“二流子”并无明确标准,当时中共地方政府认为,完全无正当职业而靠不良行为维持生活的为“二流子”。由于标准含糊,各县“二流子”占人口的比重不等,从5%到16%都有。对“二流子”改造的做法为:发动群众评“二流子”,由政府登记,并给顽固的挂上“二流子”牌(身上带的布条),改造好者除名去牌;给“二流子”下达生产任务,说服教育;对一些违反政府命令的“二流子”,采取一些强制和半强制的办法;专设改造机构等。⑥以上做法在一些地区得到传承和发扬,1948年6月辽宁省阜新市成立“改造二流子队”,收容游民、乞丐、烟民、小偷、“二流子”等300多人, 1949年5月撤销。⑦其实,改造“二流子”运动开创了一条用专政手段对付没有犯法或者轻微犯法的“越轨者”的道路,从官方的角度上看,效果良好。 在镇压反革命后,出于对罪名不够被判刑的反革命分子惩罚的需要,1950年10月在《中共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中指出:“对于罪恶较轻而又表示愿意悔改的一般特务分子和反动党团的下级党务人员,应即实行管制,加以考察。” ⑧对于其他人员的管制,当时并没有统一的管制制度,但是各地都有各种管制措施,如华东地区规定,地主如果不劳动、不安分守法、有反革命嫌疑者、有反抗行为者要从严管制。可以不准其会客,不准其外出,编成劳役队强迫其劳动等。管制由乡政府负责。⑨1952年政务院的《关于“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提出所谓的“机关管制”,对一些轻微的贪污犯在本单位进行管制,运动结束后撤销。这可能是后来各种政治运动中,基层官员(包含“文革”中和造反派)随意关押他人的最早的法理依据。⑩1952年7月公布的公安部的《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首次从法律上对管制对象、内容、期限、执行等做出明确规定。虽然说明管制对象是反革命分子,但是当年没有刑法,不少刑事案件被视为反革命案件处理,难免有些并非政治上的反革命分子,被基层官员管制起来。 当年以反革命罪名被管制的人数相当庞大。1953年江西省的管制比例大体上是,农村管制面均在总人口的2‰左右,城市管制面均在总人口的1‰以内。(注11)以江西的情况推断,全国以反革命罪名被管制者在100万人左右。 镇压反革命运动的后期,已经出现对反革命分子管制的滥用现象。在江西省就出现不仅管制有历史污点者,甚至对已杀犯人家属,包括小孩,一律管制。有的地方强迫管制对象劳动,以不准休息为原则,还有的不准被管制的反革命家属子女上学读书。广丰县将地主、恶霸家属,或稍有微小罪恶的分子编成坏蛋组,加以管制,限制活动。仅该县西区一个4000多人的乡,即组织了6个坏蛋组,共140余人。这很可能是“大跃进”时期“学好队”的鼻祖。(注12) 早在1953年就有一些农村基层干部滥用管制,把与反革命分子无关的人也管制起来。例如贵州省的麻江县有村干部把不参加互助组的农民列为管制对象,绥阳县有区干部把一些人编为“劳改队”,强迫挑水抗旱。瓮安县有区干部因农民说话不中听,在会上宣布管制5个农民。(注13)1953年陕西省渭南专区检查3年来管制的1436人,发现错管制694人(其中完全错管制者229人,不应管制而被管制者465人)。错管制的人中,有说怪话者;有村干部打击报复向他们提意见的人;有被捕风捉影诬陷的人;有在旧政权任过职但无罪行者。有一位农民只是对政府号召消灭蚜虫,说了一句“狗捉老鼠,多管闲事”,就以毁骂政府罪名被管制起来。甚至形成了县、区、乡、村四级管制的局面,有一村长,一次在群众会上宣布管制了40余人。(注14)至少早在1955年,山西省襄垣县就针对好吃懒做、偷盗打架者举办了“渣滓训练班”。(注15)当时江苏省也有一些基层干部将管制作为推动工作的“法宝”,在工作上遇到阻碍时,动辄宣布管制,既无正式手续,又未规定年限,造成错管、漏管现象严重。1953年6月,江苏各地根据《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普遍进行了管制整顿工作,清查管制对象,统一管制方法。(注16) 1955年在体制内(党政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展了肃反运动,查出一批不够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无理取闹、违法犯罪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因为担心开除这些人,把他们推到社会上去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1955年8月15日中共中央下发了一个文件,指出:对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宜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人,应进行劳动教养。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还发出了《关于各省、市均应立即着手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要求各省、市立即筹备试办一个相当规模的劳动教养机构。中共中央先后出台的这两个文件,为中国办劳动教养提供了政策依据。自1956年1月到1958年底的3年间,全国共建立了劳教农场、工矿、工程队等几百个单位。(注17) 可能是高层察觉到管制滥用的各种弊病,195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今后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交由公安机关执行。被管制分子在管制期间,如果被发现有新的犯罪行为,需要延长管制期限,或者因为表现良好,立有功绩,需要缩短管制期限或者提前撤销管制,也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或者裁定。有些地方似乎也有缩小劳教规模与范围的想法,例如安徽省曾经设想,劳教场所不宜过于分散,除合肥市外,同时将其他地方的劳教分子集中收容,不另设劳教摊子。(注18) 在反右运动后,1957年8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劳动教养的对象: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单位开除后无生活出路的;单位内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的;不服从工作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注19)大批右派分子也因此被劳教,一些人甚至在劳教场所被折磨死。 对于基层官员来说,他们是非常欢迎劳动教养与管制制度的,因为有了这个制度,他们就成为“正义”的化身,可以肆无忌惮地管理民众。但是对于高层官员来说,他们并不想让这个制度过分泛滥,让基层官员胡作非为,引起民众不满。在这种上下不一致的状态下,一些地区的高层官员尝试对劳动教养与管制制度作出调整。但是,“大跃进”的到来,又把劳教与管制的负面功能发挥到极致。 二、“盛世”用重典 “大跃进”运动造就了中国历史上最荒唐的年代,也可以称为多事、多灾难的年代,在荒唐与灾难中,为了达到社会控制和稳定社会的目的,高压的社会管制就势在必行。辽宁省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到1978年底,全省共打击触动(包括集训、办班、专政等各种手段)450多万人,按全省人口计算,平均每百人当中就有12人受到打击触动,其中有90%以上是在1957年以后受到打击触动的。1958年全省捕人比正常年份加倍。(注20)由此可见,“大跃进”是苛政的起点。“大跃进”时期是当代刑罚最重的时期之一,从表2和表3可以看出,1958年是一个大规模逮捕和关押人犯、进行劳动教养的年份。 云南省绿春、昭通两县不一定是这一时期刑罚最重的地区,但是其各类刑罚都有数据,特列举如下:1958年绿春县共捕428人,管制77人,劳教17人,斗争358人,农村组织“学好队”,对群众强迫改造,被送“学好队”和集训队的人员达1153人,受以上各种惩罚的约2033人。(注21)1958年绿春县总人口只有7.1万人,受到各种惩处的人数占总人口的2.85%。昭通县仅1958年1~8月,全县逮捕了反革命468人,管制308人,劳动教养38人,仅全县进“学好队”的人数就达3000多人,受以上各种惩罚的约4000人。(注22)1958年昭通县总人口为41.2万人,受到各种惩处的人数约占总人口的1%。如果这两个县的情况能够反映全国的情况,可见当时的刑罚是相当严厉的。 (一)刑罚 在“大跃进”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层官员和政法机关滥用权力,被判刑的人数大幅度增加。由表1可知,与1957年相比,1960年在押犯人数大约增加了50%。 这一时期被关押逮捕的人中,冤假错案的比例非常大。当时的刑罚极为严苛,人们稍有不满就会有灭顶之灾。广西一位农民在1958年因对大办食堂有抵触情绪,将自己150斤粮食倒在山上,以表示对人民公社不满,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世纪80年代复查时才改判为无罪。(注23)云南省对1958~1961年处理的刑事案件初步复查,在10.96万件案件中,冤假错案有1.27万件,占复查数的11.62%。(注24)江苏省连云港市在1980~1989年对“文革”前有申诉而复查的842件案件中,发生于1958~1960年的占49.33%,在这些发生在“大跃进”期间的复查案件中,查后只有62.41%维持原判。(注25)如果考虑到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已经对“大跃进”时期的一些案件进行过甄别,有不少案件在当年已经平反或者改判,实际上这一时期的冤假错案比例高得惊人。 由于过度劳役和饥荒,当时被关押者的死亡率相当高。北京作为首都,应该是条件最好的地区,当时犯人的非正常死亡率也相当惊人,1960年高达6.37%,1961年更上升到7.69%,创1949年后最高纪录。(注26)山东省在困难时期犯人的死亡率也非常高,1957年为0.54%,1960年高达8.40%,1963年回落到2.13%。(注27)对于因为冤假错案而被关押死亡者而言,更是冤上加冤,例如,云南省1958~1961年间,被冤死在劳改队的多达1495人。(注28) (二)劳动教养 与刑罚的人数增加相比,劳动教养人数的增加幅度更加惊人,从全国来看,1957年收容劳教3.7万人,1960年增加到49.95万人,为1957年的13.5倍。各地情况大同小异,只是有的地区增幅更高,如青海和新疆。 因为有计划在1958年大规模管制一批人,早在1958年初,大规模增加劳动教养人员的准备工作已经开始。1958年1月,延安中级法院颁布了《关于简化管制工作法律手续的意见》和《关于组织临时人民法庭的意见》两个文件,提出:检察院、公安局、各机关、团体、农业生产合作社或个人,均可向法院或法庭起诉应该管制的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应立即受理和判决;对判处管制的案件,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负责执行管制。对于这种判决,可以由所谓的临时法庭来审判,临时人民法庭的审判员则由区长或工作组组长担任。文件下发后,在1个月内,延安地区的9县,共组织人民法庭50个,据其中6个县统计,已判决管制各类分子199名。(注29) 笔者没有见到全国性的劳教人员罪名统计,但是根据局部地区的资料可知,罪名以政治性的居多。从辽宁1957~1963年的情况看,1958年劳教人员中,反革命、反党、反社会主义罪名的超过半数,随后这一比重有所下降,但是在1962年之前,依然是人数最多的。至1959年8月吉林省共收容劳动教养人员8032人,其中历史反革命、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右派分子占37.2%;流氓、盗窃、诈骗占38.5%;破坏纪律、妨碍社会秩序占6%;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占12.5%;其他465人,占5.8%。(注30) 当时劳动教养的范围相当广泛。1960年8月青海省出台《关于劳动教养的具体标准、审批手续的暂行规定》,规定下列人员如果有犯罪行为,但其犯罪行为不足以判刑者应该作为劳教对象:恶霸、特务、土匪、敌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右派分子、刑满释放重新犯罪、敌伪军、政、警、宪人员、外省流窜本省的管制分子和监督生产分子、现行反革命犯、流窜犯、反社会主义分子、书写反动标语、散布反动言论、偷宰牲畜、破坏生产、私刻公章、伪造证件、有诈骗勒索行为、倒贩票证和国家统购统销物资、贪污分子、不服从工作分配和就业转业安置无理取闹者、惯偷、流氓、暗娼或一贯乱搞男女关系、严重的违法乱纪分子。(注31) 从青海的这一规定看,劳教对象五花八门,又无法可依,自然会产生种种弊端。与刑罚一样,当时的劳教,同样冤假错案众多。据当时对云南德宏、玉溪、昆明等地劳动教养工作情况的调查,属于可劳教可不劳教以及错劳教的达27.5%,个别地区的生产队长、支部书记都有权批准送人去劳动教养,甚至把说了几句怪话、要求调动工作或社会上的流散人口都送进劳教所劳动教养。(注32)1960年5月自治区公安厅对全区13667名劳教人员进行清理,发现错被劳动教人员688名,占总收容数的5.34%。(注33) 造成劳教冤假错案多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个原因居然是上级给下级制定劳教指标。1958年辽宁省公安厅提出,各县管制数要达到全县人口的1‰,各市管制数量不得低于全市人口的0.5‰。(注34)有的地区(如广西)在1958年将收容劳教人员的名额分配给各专区(市) 。(注35)这种荒唐的指标考核,不可避免导致基层官员为了完成劳教任务而伤害无辜民众。 比较滑稽的是,当年被劳教的人中,不少人逃跑了。黑龙江省的齐齐哈尔市从1958年到1962年共劳教了2536人,死了30人,逃跑114人,逃跑者占4.5%。(注36)广州劳教人员逃跑现象更加突出。1956~1962年共劳教15684人,而逃跑人数为2228人,占劳教人数的14.21%。逃跑的人中,只有1397人当年被捉回,占总数的62.7%,换句话说,有37.30%的人至少当年没有被捉回。从齐齐哈尔和广州的情况可以估计,当年全国至少有数万劳改劳教人员在逃跑流亡中过着忐忑不安的生活,而各级权力机关也多多少少为捉拿“逃犯”而操劳,由此构成了一种奇特的政治生态。 “文化大革命”中, 1967年8月广州流传发生大规模劳改犯逃跑事件,引发市民恐慌,暴怒的民众群起殴打陌生人,一夜之间数十无辜者丧命。(注37)广州的这一悲剧,其真相还有些云里雾里,不过从“大跃进”时期大量的劳改劳教犯人逃跑,或许可以推论,当年广州民间可能对逃犯有比较恐慌的集体记忆,因此一有风吹草动,就容易引发歇斯底里的行为。 与犯人的情况相似,在饥荒严重的年代,劳教人员的死亡率奇高。1959~1961年江苏省劳教人员平均每年死亡率达3.75%,比正常时期高出一倍多。1962年情况开始好转,全省劳教人员的发病率由18%降到12.4%,死亡率由3.75%降到0.63%。(注38)由于劳教的问题太多,因此1961年4月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当前治安工作十个具体政策的补充规定》,针对全国劳教收容对象扩大化问题提出了清理的要求,并对收容对象、范围、审批权限重新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各地纷纷对劳教工作开展清理整顿。1961年云南省有一万余人解除劳教,占劳教人员总数的43.5%。(注39)江苏省1961年对不应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清理,全省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共近5000人,占总数的24.4%。(注40)1961年到1963年,辽宁省共清理劳教人员1.7万人,占清理前劳教人员总数的59.5%。(注41)各地1961年后劳教人员均明显减少。至此,“大跃进”中泛滥成灾的劳教引发的矛盾才有所缓和。 三、县、社、队办劳教 判刑和管制是政法机关的权力,可是在“大跃进”期间,出现了“旷世奇观”,之一就是县、社、队办劳教(又称“民办劳教”)。所谓的“县、社、队办劳教”,就是从县到公社、生产队的大小官员均可随意管制和劳动教养民众。笔者还没有查到中央政府出台关于“县、社、队办劳教”的具体政策,因此推测,社、队办劳教是基层官员根据《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中合作社管制生产和劳动改造的提法而来。或许中央政府并没有相关政策,只是下级官员的“创新”,并且得到高层的一度默许。有种观点认为,1958年8月第九次全国公安会议提出了大办劳教的思想,鼓励县办劳教、社办劳教,劳动教养对象的收容范围首次由大中城市扩大到县城和农村。42这一说法不太准确,从实际情况看,类似县、社、队办劳教的情况,在“大跃进”前已经出现,在1958年8月之前已经广泛出现,只是没有大范围扩散,第九次全国公安会议只是给了县、社、队办劳教一个发酵的环境而已。 “大跃进”中,有一些地区的基层官员创造出类似劳教的惩罚民众的措施。有农村干部公布了一封《告众社员书》,称: 我社五类分子学校就要开课了,……如有调皮捣蛋的人、不服从领导的人,我们一定收到学校里来改造,我校希望你们不要入此校才好。入不入此校,由你们本人吧。(注43) 后人也许要特别“感谢”1958年初北京大学法律系发表的一篇“学术论文”,文章高度赞美“民办劳教”(县、社、队办劳教),并称之为劳教的发展趋势。虽然论文是学者紧跟政治运动的产物,但也是笔者所见到的唯一的一篇从官方角度描述县、社、队办劳教的文献。从其他资料看,北京大学的这篇论文隐藏了县、社、队办劳教的各种弊病,大概作者对现实多多少少心知肚明,因此文章的署名是“法律系劳动教养专题研究小组”,而没有一个具体姓名。 在这篇文章中,对劳教对象的介绍是:可以不予判刑或不拘判刑的不法地主、富农、残余的反革命分子及其他犯罪分子、流氓、地痞、二流子、赌徒、神汉、巫婆以及其他不事生产、违反法纪、屡教不改的分子。有些好吃懒做、不事生产、小偷小摸、骗吃骗喝、屡教不改之外, 一般并无其他更严重的非法活动的人也被列入劳教行列。有的因为不劳动,经常靠串门骗饭吃而被劳教。 在这篇文章中,对劳教程序的介绍是:在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坏人坏事的基础上,由乡党、政领导拟出应予收容劳动教养人员的初步名单, 提交群众讨论,修改名单,最后由乡的党、政领导审查批准, 报县备案,并随即实行劳教。 在这篇文章中,对劳教管理的介绍是:一般都有一两天甚至一周左右的组织学习教育,使被劳教者认识自己问题的严重性,订出个人的保证和改造规划, 制定劳动纪律和应遵守的各项制度。很多都配有民兵维持秩序, 一般劳教队都集中住宿, 不得随意行动, 尤其不准旷工,凡外出的都必须经过批准。劳动教养者的劳动时间较一般社员长。(注44) 县、社、队办劳教的形成与发展,其实是当年政治生态变化的结果。1957年的反右运动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制造出形形色色的“敌人”,包括右派分子、中右分子、反社会主义分子、地方主义分子等,人数超过百万。面对涌现出的大量“阶级敌人”,一些基层官员提出要突破农村管制数控制在1‰左右的规定。(注45)由于人数众多,在省一级政权上,山西省政府早在1958年初就提出,应把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尽量送交当地农业社内进行劳动教养。(注46) 县、社、队办劳教养的起源可能是多头的,并且遍及全国,下面是笔者见到的各地的记载。 河北:1958年临城县将社会上的巫婆神汉、好赌分子、小偷小摸、流氓懒汉等大法不犯小错不断的分子以乡为单位集中起来,组成“学好队”进行集体劳动改造。(注47)邢台桥东区各街道、乡村、经济企业单位举办“学好队”,对各种违法犯罪人员进行集中教育。(注48) 上海:1958年初,上海浦东也有社办劳教,对表现不好的地、富、反、坏、右、流氓、懒汉等类分子,集中进行就地劳动教养。有一对被认为是流氓的夫妻,好吃懒做,两人一起劳教。(注49) 江苏:常熟县沙洲片7个公社共办了25个“跃进训练班”和“改造队”,把 “落后”、“保守”分子与“四类分子”集中在一起劳动改造。有一个小队居然有70%的社员进过“跃进训练班”,有15岁的小孩,还有60多岁的老太太。(注50) 江西:1958年赣州地区建立地、县、区、乡(公社)四级劳动教养队,其中乡办劳改劳教队达114个。(注51) 河南:鹿邑县从1958年5月开始,普遍开展了社办劳动教养,共建立劳动教养队245个,共教养各类分子7914名,其中地、富、反、坏不老实的2681名,刑满释放表现不好的282名,被监督生产不服的1766名,被依法管制不服的670名,常犯小法屡教不改的1346名,严重破坏劳动纪律屡教不改的1169名。(注52) 广东:汕头地区各地自设劳教机构,自行收容一些不符合劳教条件的所谓“不良分子”,出现一股劳教热。最典型的平远县东石乡,全乡成立16个劳教队,共收容劳教人员283名。(注53) 广西:桂平县1958年全县28个公社设有“白旗队”(又名“劳动教养队”)33个,将不服指挥的“落后分子”、“坏分子”集中管制劳动,被管制人员达3000余人。(注54)玉林县在1958年将5205人在公社集中起来,建立247个改造队,进行集训。(注55) 四川:武隆县在“大跃进”中,凡是在大战钢铁中表现不好的社员群众、地、富、反、坏的子女,就到所谓“红专学校”去劳动改造。改造的人,一般在那里最长时间是几十天,最短时间是1个星期。表现好的回到连队参加劳动,表现不好的,则与家人隔离,不许家人探望,由民兵看管,接受监督劳动,直到被认为表现好时才能回家。(注56)1958年4月9日至6月5日,江油县政法机关分赴各区集训违法犯罪分子2110人。(注57) 贵州:1958年毕节地区有“五类分子”9.22万余人,监督管制生产的1.69万余人,依法管制的4052人,由民办监督改造队集中改造的8383人,待定9842人。(注58) 云南:云南省关于当年社、队办劳教的记载是比较多的。云南一些地区,当时给这些劳教单位起了一些有创意的名字,如“学好队”、“学乖队”、“跃进队”、“二流、懒汉集训队”、“政治学好队”。(注59)“学好队”起源不太清楚,不过云南有些地方曾经办“学好队”,对吸毒者进行强制戒断。笔者推断,最初的“学好队”是针对一些越轨者而设立的“准专政”机构。例如,1957年武定县委书记王某就搞“学好队”试点,把一些所谓有问题的、不听话的农民集中起来强制劳动,1958年在全县推行。(注60)根据1958年底云南省委的一个报告,在1958年被送进“学好队”的有22万人之多,许多地方的“学好队”成员大多数是农民。在一个水利工地的“学好队”里,有408人,其中248人是贫农和中农。1958年检察部门的一个检查指出,个旧市一个区办的3个“学好队”里被管制的人中,近70%的人只有一般的违法或不良行为,其中有的只因不服从分工而与生产队长顶嘴或集镇居民不愿参加防洪抗旱就被划成“不良分子”送“学好队”监督改造。(注61)这个检查是以当年的政治取向为标准的,如果放到今天,被管制的绝大多数都是冤枉的。景谷县有一农民因不愿煮狗肉汤为甘蔗追肥,被送进“学好队”。在个别地方,有老人、儿童以及基层干部都被送进“学好队”。基层干部以送“学好队”来威胁民众,则是常见的现象。(注62)在腾冲县,甚至将赶集者送进“学好队”。(注63) 笔者估计,在整个“大跃进”与困难时期,云南被送“学好队”的人数超过22万。以寻甸县为例,至1959年,农村先后集中6646名“五类分子”和 “社会不良分子”(包括刑满释放人员、有偷盗行为、乱搞两性关系及少数不服从干部指挥的人),成立152个“改造队”和148个“学好队”。(注64)又如,1958年巍山县各公社建立“学好队”48个,改造“四类分子”8600余人。(注65)如果寻甸、巍山的社、队办劳教的规模有代表性的话,云南有过百个县,被劳教的人数将相当惊人。在一些劳教队中,民众要承担极重的劳役,而生活待遇又极差,个别“学好队”的死亡率极高,曲靖县1958年一个100多人的 “学好队”,有几十人病饿而死。(注66) 新疆:新和县1958年春成立公社劳动教养队,劳教312人。教养对象白天集中监督劳动、改造,晚上互相监督,揭发问题,坦白问题,立功赎罪。公社劳动教养队解散前,教养对象进行了评审,其中捕11名、管制20名、劳教46名、监督生产78名、放回157名。(注67) 全国范围内,这种县、社、队办劳教究竟涉及多少人,没有见到统计。除了前面提到的云南仅仅在1958年就有22万人之多外,贵州有资料称1959年已经收容劳教了30多万人,(注68)估计这些人绝大多数是属于县、社、队办劳教的(因为政法机关似乎一时无法找到足够的地方关这么多人,政法机关的统计数也没有这么多)。再以辽宁为例,1958年集训、集审近17万人。在队办劳改、社办劳改中,刑讯逼斗、逼死、押死1200多人。(注69)“大跃进”与困难时期,辽宁并非基层官员违法乱纪最突出的地区,因此保守估计,全国被县、社、队办劳教的人数应该在500万人左右,其中被迫害致死过万人。 这种劳动教养不仅在农村,而且很快扩散到城市。据吉林省化矿务局系统和钢铁公司等11个单位统计,从1958年11月到1959年初就以“共产主义守法训练班”名义集训405人。根据对253名集训对象的罪名分析,其中,消极旷工的47名,打架斗殴和挑拨关系的17名,小偷小摸的38名,贪污盗窃的5名,逃跑回家的52名,赌博的44名、虚报冒领和拐骗的5名,不服从分配的13名,违反操作规程屡出事故的5名,乱搞男女关系的16名,报假案的2名,有不满言论的2名,最“搞笑”的集训原因是随地便溺的7名。(注70) 当年还有一些管制类的组织机构,不过其恶劣行径往往没有记录下来。云南昭通县在“大跃进”后的一些官方文献记载让人触目惊心。当年基层官员组织所谓“追赶队”,专门由民兵负责,背起枪,拿起绳子,凡是出工稍慢一点的,一律捆送“学好队”,任务增加一倍,晚上不准休息,口粮减少。农村、厂矿、水利工地都普遍有“追赶队”,受害者主要是老人、小脚妇女、学生。在这个县的水利工地上,由民兵组织纠察队,手拿大刀、木棒、绳索在工地上站岗放哨,监督民工劳动、吊打民工,对付民工的刑罚有十几种,有的刑罚极端残暴,如灌尿屎、用火烤、坐水牢、上电刑、用火钳烧红烙等等。水利工地上肿病饿死280人,受过各种刑的1486人,被打后死的61人。全县被基层官员打过的有14817人,被打后发伤死的有379人,逼死的有354人,被打残废的有1394人。(注71)无法判断这些暴行有多少是发生在被管制的“学好队”和“追赶队”中,但可以肯定的是,在“学好队”和“追赶队”中发生这类事情的风险要更高一些。 到了1958年底,中央开始意识到基层干部滥用权力集训民众的问题。1958年12月中共中央监委办公厅的一个报告中列举了少数干部违法乱纪的7种情况,其中第三条就是滥用“集训”,即把有问题的人集中起来监督劳动,甚至严刑拷打。(注72)紧接着,公安部门主办的《人民公安》在1959年初发表短评,在肯定社办劳动教养的前提下,承认存在把思想落后和犯些小法的人也送去劳动教养,出现了一些强迫命令、违法乱纪的现象,甚至于挟嫌报复,诬告陷害好人。(注73)1960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发文,决定撤销县办劳动教养场所和人民公社办的各种集训队。(注74)196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对处理小偷小摸、赌博、投机、通奸等人民内部一般违法行为,主要是批评、教育,采取判处管制的办法是不妥当的。(注75)这一系列措施,才让荒唐又可悲的县、社、队办劳教画上句号。 这种任意管制集训民众的方式,往往伴随着基层官员的违法乱纪行为。由于不堪忍受,集训和管制中,经常有民众自杀。山西省大同市在集审、集训中,由于刑讯逼供,先后发生21起自杀事件,死17人。(注76) 在“学好队”中时有打骂虐待被劳教人员的事件发生,因此引起了一些反抗。1958年8月云南省宜良县的一处水利工地上,发生了直接有27人参与的暴乱,暴乱者先后杀死民兵4人、饲养员1人、干部2人。暴乱后驻军出动7个连队清剿,打死暴乱者2人,其余被捕。事后暴乱者中判处死刑2人,其余人员分别判处死缓或有期徒刑。(注77)暴乱者杀害的是管制他们的民兵与干部,显然与被管制有关。 四、讨论:风起于青萍之末 尽管还有人在自欺欺人地掩耳盗铃,否认大饥荒的存在,(注78)但是,“大跃进”与随后的大饥荒中的悲剧,大部分已经展示在世人面前,这点凡有良知者不会否认。与大饥荒相比,当年在冤假错案中被判刑、劳教的受害者相对是少数。不过他们的悲惨遭遇,给后人留下的不能仅仅是同情,我们应该从中吸取教训,让悲剧不再重演,让我们和我们的后代不再为此担惊受怕。这是笔者研究这段往事的动机,也是在此作进一步讨论的出发点。 虽然县、社、队办劳教已经成为历史,但是“文革”中关押受害者的“牛棚”与县、社、队办劳教有异曲同工之处,只不过被管教的人有所不同,可能少数在“牛棚”的受害者当年是劳教别人的人。直到今天,基层官员滥用公权,违法关押民众的行为还没有彻底杜绝。到目前为止,劳教制度依然是政府管制社会的重要工具之一。因此,深入讨论当年的劳教与管制,多多少少有点“前车之鉴”的含义。 (一)是否需要对阶层越轨行为宽容 中国有句古语“窃钩者诛,窃国者侯”,用今天时尚的学术话语来解读这句话,最贴切的可能是福柯所说的,各个社会阶层都有自己独特的必要的非法活动,……下层社会的这种活动被视为犯罪。(注79) 权力精英阶层是掌握政治、经济、文化,甚至舆论资源的阶层,他们的非法行为一般比较隐秘,虽然其对民众的利益伤害更大,但是往往不是直接的伤害。例如,一个小偷与一个大贪官相比,直接伤害民众的是小偷,对于一个财产被盗窃的民众来说,其对小偷的仇恨很可能要超过对没有直接拿走他财物的贪官。 有研究者指出,在一个特殊的社会结构中,接受过高等教育的精英阶层认为其余的人都是落后的、愚昧的。这种偏见带有家长制的倾向,其目标是改良、纠正、指导和教育那些迷失于犯罪之途的可怜的人们。在民国时期,精英把对犯人的改造作为民族复兴的建设性计划的一部分。(注80)其实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更是如此,各种政治运动的一个目的就是以新的意识形态来改造人。新中国的政治运动主要是改造民国时期的精英,如旧知识分子、旧官僚、富裕阶层等等,同时也改造一些社会底层有不良行为的人。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社会底层存在着一个奇特的社会群体,用小说《水浒传》中形象的称呼就是“坐地泼皮”,他们是“大错不犯,小错不断”。这些人让官府头疼,也让大多数安分守己的平民百姓生厌。1954年贵州省的一个文件就指出,在很大一部分乡镇小县城,都存在着不从事生产、专干坏事的人,历次运动都没有搞到他们的头上,因此他们还在兴风作浪,对周围农民及整个社会秩序产生了极为不良的影响。对此,省委约计逮捕两千人,送劳改队劳改,其中有个别的反革命分子可经省批准后杀掉。对于农村中的一部分不生产、不交粮、好吃懒做的,应加强对他们的管教改造。(注81) 民众自身也有一些值得反思的地方。由于缺乏法制传统,一些人喜欢站在“道德”高地上指责别人,缺乏对他人轻微过失的宽容。在这种文化氛围下,作为中国民众教育水平最高地区之一的上海市,上海市公安局在1958年9月发出《关于当前开展对敌斗争,清理和改造地、富、反、坏、右等五类分子的请示》(获得市委批准执行),决定对“九种人”予以强制劳动教养,其中居然有一种劳动教养对象为:其他公众认为是坏人的人。(注82) (二)目的的合理性是否能够掩盖手段的非法性 如果把视野放得更加长远一点,不难发现,从20世纪之初的义和团开始到20世纪60年代的“文化大革命”,中国农村的民间暴力活动空前活跃。义和团是拳民杀教民;土地改革运动是贫苦农民斗争,甚至于消灭富裕的农民;“大跃进”是农村干部迫害农民;“四清”运动和“文革”初期是农民斗争干部,在“文革”中局部地区发生了基层干部引导下的屠杀农村的“阶级敌人”的行为。研究“大跃进”的许多问题,应该把其放在更加广阔的时代背景中去考虑。 暴力革命的过程往往如此:开始是革命与反革命之间的互相杀戮,革命成功后是消灭革命的同盟者,进一步是消灭一起的革命同志。这一过程在中国表现得淋漓尽致。鸦片战争之后,中国的民族主义情绪高涨,暴力革命层出不穷。在这些社会大变革中,除了少数极端的个人野心家之外,大多数民族主义者与革命者均占据道德高地,他们自认为,也被社会中的许多人认为,其目的是合理的。由于中国传统上是一个人治的社会,缺乏法治精神,因此凡自认为在意识形态上正确的人,往往不承认其对手的基本人权,由此各种悲剧也就不断上演。 在权力不受制约的情况下,用非法手段来追求“合理”的目标,基本上无法达到目标,只能制造荒唐与悲剧。对于许多基层官员来讲,“大跃进”中的刑罚严苛,目的是为了让民众“听话”。“大跃进”时期的高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与民众对“大跃进”的抵制有关。虽然绝大多数民众并没有用暴力反抗,但是消极抵制不少,最常见的就是消极怠工。县、社、队办劳教的广泛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对付消极怠工。当年广东中山县乾务公社民众抵触颇大,发泄不满,出勤率只有60%~70%,不少人外流。县政法部门派出工作组到乾务开展就地侦查、预审、起诉、审判活动,对“懒汉”、不出勤、“不务正业”、外流返回的民众实行强制劳动等。83然而,中国农村的集体化历程表明,这些手段最终无法挽回集体化失败的命运。 (三)改善社会管制 毫无疑问,一个正常运行的社会需要足够的社会管制,否则就无法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但是拥有社会管制的权力也不能为所欲为,特别是在权力自认为占据道德高地的情况下,权力可以异化为伤害民众的祸根。 从“大跃进”时期的刑罚所产生的恶果中,至少有一点教训可以吸取,就是权力必须在法制的框架下运行,权力需要制约。这句话也许是废话,可也是被无数无辜者的血泪浸泡出来的废话。 注释: ①李若建:《前事不忘:大跃进与困难时期的随想》,载《现代与传统》1996年第10期,广州:岭南美术出版社。 ②李若建:《大跃进时期基层干部行为分析》,载《香港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冬季号;《安全阀:四清运动的潜功能》,载《开放时代》2005年第1期;《理性与良知:“大跃进”时期的县级官员》,载《开放时代》2010年第9期。 ③《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 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9页。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历史文件汇编 1950—1985》,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900页。 ⑤阎少华:《管制刑研究》,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⑥延安市志编纂委员会(编):《延安市志》,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03~804页。 ⑦辽宁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主编):《辽宁省志·司法行政志》,沈阳:辽宁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506页。 ⑧中共中央党校理论研究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全鉴·政治卷:历史的丰碑》,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页。 ⑨《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土地改革完成地区管制改造地主的规定(1951年7月25日)》,载《山东政报》1951年第7期,第48页。 ⑩张培田、董小龙、黄河等(编):《新中国法制研究史料通鉴》第1~5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74页。 11《江西省三年镇压反革命运动总结(1953年12月25日)》,载中共江西省委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江西省公安厅(编):《江西镇压反革命运动》,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226页。 12《中南公安部副部长钱益民视察江西省镇反工作总结报告(1952年8月5日)》,载中共江西省委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江西省公安厅(编):《江西镇压反革命运动》,第169页。 13《贵州省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及基层干部中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综合报告(1953年)》,载耿晓红(主编)、中共贵州省委党史研究室、贵州省档案局(馆)(编印):《建国后贵州省重要文献选编1953—1954》,2009年,第222~224页。 14《陕西省人民检察署渭南专区分署关于管制工作初步了解和检查情况的报告》,载《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1953年第7期。 15五阳村志编纂领导小组(编):《五阳村志》,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04页。 16中共江苏省委党史工作办公室(编):《中共江苏地方史·第2卷(1949—1978)》,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36页。 17《当代中国》丛书编辑委员会(编):《当代中国的司法行政工作》,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5年版,第208~209页。 18《安徽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劳动教养领导小组关于我省当前劳动教养工作上几个问题意见的通知(1957年11月2日)》,载《安徽政报》1957年第12期,第22页。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规章汇编 1949—1985》,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485页。 20张铁军:《谈政法工作的重点转移问题》,载《人民公安》1979年第3期,第5页。 21《绿春县志》,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2、467页。 22王懿沛(主编):《大跃进年代》,中共昭通市委党史征集研究室,2000年,第172页。 23融安县人民法院《审判志》编纂组(编):《融安县审判志》,1997年,第92页。 24《云南省检察志》,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74页。 25《连云港市志》,北京:方志出版社2000年版,第1977页。 26《北京志·政法卷·监狱·劳教志》,北京出版社2006年版,根据第58、92页数据计算。 27律希林(主编)、山东省劳改局劳改·劳教志编纂委员会(编印):《山东省劳改·劳教志》,1992年,第167、182页。 28同注24。 29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志编委会(编)、高波(主编):《延安地区审判志》,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91~192页。 30吉林省志编纂委员会(编):《吉林省志·司法公安志·司法行政》,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32页。 31青海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青海省志·司法行政志》,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56~157页。 32云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云南省志·司法志》,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页。 33《新疆劳动教养志》编纂委员会(编):《新疆劳动教养志》,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 34《辽宁省志·公安志》,沈阳: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年版,第288页。 35《广西通志·司法行政志》,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转引自广西地情网,http://www.gxdqw.com/bin/mse.exe?seachword=&K=a&A=26&run=12。 36齐齐哈尔市志编审委员会(编):《齐齐哈尔市志 ·政治卷》,合肥: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522页。 37广州市档案馆(编):《广州大事记》,广州出版社1996年版,第312页。 38江苏省地方志编篡委员会(编):《江苏省志·司法志》,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75页。 39同注32。 40同注38,第169页。 41同注⑦,第444页。 42赵秉志、杨诚(主编):《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检讨与改革》,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页。 43《中央组织部关于一部分公社党委的领导方法和干部作风方面的情况简报(1959年7月9日)》,载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58—1965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综合卷》,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年版,第337页。 44法律系劳动教养专题研究小组:《劳动教养的发展趋势——民办劳动教养》,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58年第4期,第131~137页。 45詹景岐:《农村管制数是否应该控制在千分之一左右?》,载《人民公安》1958年第4期。 46《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劳动教养对象审批权限下放和收容劳动教养对象地区划分的通知》,载《山西政报》1958年第2期,第50页。 47《临城县志》,北京:团结出版社1990年版,第481页。 48《桥东区志》,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1992年版,第233页。 49施学章:《浦东县局试行“社办劳教”有成效》,载《人民警察》1958年第23期,第8~10页。 50王玉贵、娄胜华:《当代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变迁研究》,北京:群言出版社2006年版,第289页。 51《赣州地区志》,北京:新华出版社1994年版,第611页。 52商邱专署公安处通讯组:《社办劳动教养》,载《人民公安》1958年第14期,第7页。 53广东省汕头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汕头市志》 第1册,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1076页。 54《桂平县志》,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0页。 55《玉林市志》,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875页。 56叶素梅:《红丰大队的红专学校》,载政协武隆县委员会(编印):《武隆大跃进运动》,2010年,第290页。 57江油市人民法院(编):《江油市审判志》,2000年,第242页。 58华文清(主编):《毕节地区志·公安志》,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31页。 59《大姚县志》,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6页。 60《武定县志》,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6页。 61《云南省志·检察志》,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9页。 62《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召开地州市委书记会议向中央的报告(1958年12月)》,载中共云南省委党史研究室、云南省档案馆(编):《“大跃进”运动·云南卷》,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4年版,第96页。 63《腾冲县志》,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139页。 64《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志》,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40页。 65《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志》,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74页。 66《大事记(1950年—1987年)》,载《曲靖史志通讯》1989年第2期,第44页。 67彭启光(主编):《新和县志》,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06页。 68贵州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贵州省志·司法行政志》,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14页。 69同注20。 70 吉林省公安厅二处:《在集训中应注意分清两类矛盾》,载《人民公安》1959年第3期,第19页。 71 同注22,第31、63、172、319页。 72 魏明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工作全书》,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985页。 73《不要滥用社办劳动教养(短评)》,载《人民公安》1959年第3期,第21页。 74《当代中国》丛书编辑委员会(编):《当代中国的司法行政工作》,第209页。 7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般刑事犯罪判处管制是否妥当的请示的复函(1961年8月3日)》,载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印):《司法资料汇编》第1辑,1978年,第336页。 76山西省史志研究院(编):《山西通志·政法志·检察篇》,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145页。 77宜良县志编纂委员会(编):《宜良县志》,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557~558页。 78孙经先:《关于我国20世纪60年代人口变动问题的研究》,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011年第6期。 79[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 监狱的诞生》,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92页。 80[荷]冯客:《近代中国的犯罪惩罚与监狱》,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8年版,第15、372页。 81《贵州省委关于召开地书联席会议情况向西南局的报告(1954年3月2日)》,载耿晓红(主编)、中共贵州省委党史研究室、贵州省档案局(馆)(编印):《建国后贵州省重要文献选编1953—1954》,第288页。 82《上海司法行政法》编纂委员会(编):《上海司法行政法》,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61页。 83乾雾镇志编写组(编):《乾雾镇志》,1991年,第14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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