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依法治国,取消专政。
二、莫将公民撕裂为“人民”与“敌人”。
三、共和国的主仆关系要作明确表述。
四、以宪法禁止军警向平民开枪。
对此四点建议简要说明如下:
一、专政不除,国难未已
目前世界上只有中国和朝鲜的宪法保留了专政条款。六十年来,中华儿女为专政牺牲了几千万条鲜活的肉体生命和政治生命。1957年的反右派运动中专政了317万右派分子、143万中右分子,共计460万人;这与当时全国500万知识分子相比,分量有多重!1959年反右倾、整彭德怀反党集团后,又专政了三百多万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其中不少党内干部,曾经是党的专政工具。十年文化大革命更是一场专政的闹剧,今天你对我专政,明天我站起来再把你打倒,对你实行专政,据叶剑英在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总结,斗了一亿人,非正常死亡两千万。作为在职的国家主席刘少奇,一夜之间就被打成专政对象,有口难辩、自身难保、死无葬身之地。像夏衍这样的文化老人,也难逃专政的整肃。他用切身体会写过这样一首歌:
整人歌
闻道头须剃,而今尽剃头。 闻道人须整,而今尽整人。
有头皆须剃,不剃不成头。 有人皆须整,不整不成人。
剃自由他剃,头还是我头。 整自由他整,人还是我人。
请看剃头者,人亦剃其头。 请看整人者,人亦整其人。
有人以为加强专政能保天下太平,结果是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大陆动乱不已。曾经的专政者林彪和王、张、江、姚等也前赴后继、身败名裂。虽然专政的理论强调打击面只是百分之五以下的“一小撮”敌人,但是几十个回合下来,被专政的人数便接近百分之百了。有这么一把利剑悬在公民的头上,随时落下砍人,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条款就成为虚设的一纸空文了。
从历史、现实和未来三个方面来看,所有可能的专政受害者都应该是取消宪法专政条款的拥护者。为了使我们和我们的子孙后代,一切“专政者”和“被专政者”都能永远免于专政的恐惧,还是让中国的宪法勇敢地告别专政、拥抱法治吧!
二、敌我强分 撕裂社会
六十多年来深受政治动乱之苦的中国人,莫不痛恨动乱。而细心研究一下不难发现,动乱的根源就在于:全国被强行分为人民与敌人两个阶级。有权者不难以“人民”的名义实行专政,“敌人”则是被专政者。按照专政的理论,鼓动人民对敌斗争要狠:“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残忍。”于是乎公民之间的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就成为常态。(如江西的李九莲因写信给其未婚夫,被未婚夫出卖而于1977年以反革命罪被判处枪毙)一个公民只要被划为“阶级敌人”,其公民权利就没有任何保障可言了。任何人都有可能今天还属于人民,明天就被打成阶级敌人,由人斗人的工具,变成了人斗人的靶子。以致于谁也不敢拍着胸脯夸口:“我永远不会成为阶级敌人。”就连曾经的国家二把手周恩来最后躺在病床上还担心地说:“我死后你们不要在我脸上画叉子啊”;担任过中共中央副主席、中央警卫局局长的汪东兴也曾对其助手邬吉成流露过自己的担心——“不知什么时候就会被人家抓起来。”可见对敌专政几乎威胁到了每一个人。国人被分敌我,相互之间虎视眈眈,没有了安全感。这样的社会不出乱子才怪哩!(以言获罪等等都是以所谓对敌专政为依据的。)
“人民”一词本是人的集合名词,并没有什么政治性。但是在六十多年全党全民敌我斗争的专政实践中,被赋予了太多的政治色彩、太多的阶级色彩、太多的抗敌性和排他性。说“人民政府为人民”,就意味着只为一部分尚未被划为敌人的公民服务;而另一部分公民一旦被划为敌人,则不在服务和保护之列,这就制造了社会分裂。
因此,我建议在宪法修正案中尽量不使用“人民”这种已被弄得含义不清的概念,或者以“公民”取代“人民”。
诸如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不妨就叫共和国、政府、法院、检察院;而人民代表大会则改称“公民代表大会”更好。
有鉴于此,建议修改宪法第一条,在删除专政的同时,重新考虑国家名称,这里有六种方案可供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方案,简称均为中国。
第一方案 中华共和国
【突出共和制为国家的根本制度】
第二方案 中华联邦共和国
【明确以联邦制的形式统一全国各地区】
第三方案 中华全民共和国
【有利于消除以人民的名义制造敌对意识,剥夺部分公民的权利之弊】
第四方案 中华民主共和国
【突出民主诉求】
第五方案 中华民国
【有助于两岸和平统一】
第六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无震动,但是究竟谁是敌人呢?】
三、公民权利高于一切
“伟大领袖”何谓伟大?应该是他为全国公民服务的工作卓有成效。从角色上说,公民是国家的主人,领袖是公仆。不仅如此,国家所有的公务员、军人和警察都是公仆,公仆的神圣职责就是为公民服务,主仆关系不能颠倒。然而,文化大革命中却有“四个一切”的口号响彻云霄达十年之久,叫做“一切为着毛主席、一切想着毛主席、一切紧跟毛主席、一切服从毛主席。”这就完全颠倒了公民与领袖的主仆关系。毛泽东健在之时,作为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人,理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公民的公仆。作为职业,公仆受命于公民,服务于公民,应当是“公仆一切为着公民”,岂能号召公民的一切所作所为都为着公仆毛泽东呢?随着毛泽东逝世,“一切为着毛主席”的错误口号才退出了历史舞台。
然而,一切官僚主义者直到今天仍然不懂得公民与公务员的主仆关系,还在那里以其所作所为颠倒这种主仆关系,在继续祸害国家,侵害公民权益。我们不能不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在修改宪法的草案中对公民与公务员的主仆关系,应作出明确的规定。建议宪法修正案第二条作如下表述:
第二条 主权在民
中华共和国的原则是:公民权利高于一切。
中华共和国的一切权力源于和属于全体公民,公民直接或通过选出的代表行使权力。
共和国全体公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公务员、军人和警察是公仆。公仆的神圣职责是为公民服务。
中华共和国实行政务公开,最大限度地公开信息,重大情况向全民公布,重大问题经全民讨论。
凡需要保密的政务信息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等级和权限。
中华共和国范围内所有党政公款收支的账目,均须在互联网及时公布,公民有权查阅。
四、子弟兵岂可向父老动武?
1989年6月4号,已经成为我们国家历史上最为敏感的日子。每到6.4,几乎全国人民都有三个问题涌上心头,始终是挥之不去。
第一个问题,人民的国家什么时候向人民公布,1989年6月4号,有多少人死了,有多少人伤了?这个死伤数字什么时候公布?
第二个问题,将来还有没有可能发生“六四”类似的悲剧?
第三个问题,我们有没有什么办法,有没有制度上的措施,防止发生“六四”的悲剧重演?这三个问题无人解答,挥之不去。历史包袱越背越重。
我们在很多问题上,可能有一些不同的看法,但是我相信在这个问题上,绝大多数人都能达成共识。什么问题呢?就是我们希望将来不会再发生军队向平民开枪的悲剧。有谁主张将来还要向平民开枪呢?有吗?没有。是的,我相信没有。我们不希望向平民开枪!不希望向平民开枪靠什么?靠良心吗?良心靠不住!我们要靠制度,这个制度要表现在什么地方?表现在宪法上。因此要修改宪法,在宪法上写进军队的主要任务,是对付拿枪的、国外的敌人;警察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社会治安,是保护公民的权利!无论如何我们的军警是对付拿枪的敌人!我们的军警不能向平民开枪!
我认为这是容易达成共识的。军队谁养活的?老百姓养活的!纳税人养活的!我们每个人作为纳税者的一份子,养活了军队。养活了军队,不是让你在某一天对我开枪,对我的儿子开枪,对我的孙子开枪。军警作为公仆,没有权力对平民开枪。现在说要防止颠覆性错误,我看,向平民开枪这样的颠覆性错误决不能再犯了。因此要写进宪法。
我建议修改中国现行宪法中关于武装力量这一条(宪法第二十九条),作如下规定:
(一) 中华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包括军队和警察。
(二) 军队的主要任务是保卫国防,警察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权益。
(三)除了军人和警察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兵器。
(四)军人和警察不得对非武装人员使用兵器,唯对现行凶手除外。
这四款规定中,第四款是关键。如果能严格执行这一宪法条款,就能避免出现军警向徒手平民开枪的悲剧。
前文已经阐明,共和国公民是国家的主人,公务员和军警都属于公仆。世界上哪有公仆向主人开枪的道理呢?可惜原宪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表述。付出了“八九六四”的惨痛代价之后,现在亡羊补牢,关于禁止军警向非武装人员动用兵器这一条就比较容易达成共识了。如果能成功地把这一条写进宪法,从根本制度上避免悲剧重演,也有利于唤起海内外的中华儿女对中国未来政治前途的信心,有利于团结更多的人,打开长达四分之一世纪的“六四”僵局,放下历史的包袱,共同建设法治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