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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加州購房後,買家會收到escrow company發來的buyer open package,其中包含一個關鍵步驟——決定房產所有權的形式。房產所有權的形式不僅關繫到誰可以簽署相關文件,還涉及到稅款、房產的可轉讓性、債權人義務以及繼承問題等多個方面。以下是對加州房產所有權形式的詳細解讀。
個人持有(Sole Ownership):適用於未婚、離異或喪偶的個人。在這種情況下,個人完全持有房產。已婚人士也可以將房產作為個人財產單獨持有,但需要特別說明。
共同持有(Co-Ownership):涉及兩人或多人共同擁有房產。在加州,婚姻中購買的房產默認為婚姻雙方共有,除非有其他說明。共有形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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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雙方共有房產(Community Property):雙方擁有等額產權,可以按遺囑轉移各自產權。在出售或轉移產權時,雙方必須共同簽署文件。若一方去世,另一方將獲得全部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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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擁有繼承權的婚姻雙方共有房產(Community Property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與上一種形式類似,但一方去世時,另一方將直接繼承產權,無需經過遺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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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持有(Joint Tenancy):兩人或以上共同持有房產,每人擁有相等份額,且不能單獨處置房產。一方去世後,其他持有人將等額共享其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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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持有(Tenancy in Common):兩人或以上按約定比例共同持有房產。每個持有人可以自行處置自己的份額,也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繼承人。
公司持有(Company Ownership):房產可以由公司、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LLC)或信託持有。這種方式通常涉及更複雜的法律和稅務問題。
在美國,購房後並沒有類似中國的房產證。美國的房產所有權轉移依賴於公共記錄的登記。買家在購房後會獲得一個recording number(登記號),這標誌着房產所有權的轉移。雖然政府工作效率可能較低,但只要房產在公共記錄中登記,買家就擁有了房產所有權。
此外,美國的房產所有權證明文件(如車輛的Title)並不像房產證那樣普遍。在美國,房產所有權的合法性通常通過追溯土地交易的歷史記錄來證明。如果需要證明文件,買家可以拿着登記號去法院開具證明。
了解這些信息後,買家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合適的房產所有權形式。無論是單身購房、與伴侶共同購房,還是通過公司持有房產,了解不同所有權形式的利弊都是做出明智決策的關鍵。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加州的購房者更好地理解房產所有權的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