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強制拆遷損害公民財產 有誰來管? |

我是樂東縣抱由糖廠的下崗職工,而且全家都下崗了,也沒有得 到政府的就業援助 。 1998年我在樂東縣橋南路永明橋頭邊承包了一塊約500平方集 體荒坡地,使用期限為20年,當時該土地是一塊專門堆放垃圾,長 滿野草,很陡峭的地方.當時我從縣糖廠下崗了,沒有生活收入來 源,通過幾個朋友的支持,投入大量資金將該地填平,做成露天的 舞廳,後來改營為不夜園茶坊,一直經營到現在有10年了.在我開 頭的帶動下,周圍陸續有人投入資金,開發這些荒地{如天泉樂園 ,江畔,金日月}.這10年裡,我遵守國家的法律,合法經營,按 時交納各種稅費近20萬元,解決了全家的生活問題,這樣的情況 今天改變了{7月23日}。 先是縣建設局發下通知,以拆除違章建築的要求我們自行搬遷, 否則強制拆遷,說1993年的規劃圖已經規劃到我的場地和周圍與 我一樣情況的5家經營業主{全部都是承包荒地開發成目前環境優 良的營業場所},6戶居民{這個規劃圖我們不但沒有看到過,也 沒有公告過}。 我不反對國家建設規劃,也不反對政府徵用拆遷,但政府自己確 定補償標準150元*0.2---30元/平方,我的不夜園近500平方扣這 扣那補償1.1萬元,經過力爭,說按150元/平方補償,補償5.1萬 元。但這個補償我不同意{我只是填土和初步建設就用了10萬, 何況近10年來大量投入。} 7月23日,縣建設局在沒有任何的手續,沒有拆遷補償協議,沒 有我的同意,沒有撥付補償款,動用公安執法人員,武警,封鎖 各路口,把我強制拉出店外,把我的店內物資搬到街道上,用推 土機把我苦心建設的不夜園推倒了,造成了大量財產損失,只是 把店裡的廢鐵都賣了1萬5千多元。 縣政府這樣的拆遷做法,近期還將繼續重上演,因為還要繼續拆 遷5家業主和6戶居民。 補償金少的可憐{而且到現在已經拆遷還沒有撥付,說領導決定 重新討論,,拒絕撥付},也沒有任何的安置措施,只以一紙行 政命令,動用公安武警,就這樣摧毀和占有了我的財產,這個過 程我拍下了大量的錄象和照片。 我人小力薄,只能看着我做下的事業就這樣沒了?連那點可憐的 我不同意的補償金也拿不到。我全家是縣糖廠下崗職工,以後靠 什麼生活?我母親原來就住在店裡,現在連自己居住的地方都沒 有了,我們靠自己的努力做出這一點事業,連保護自己財產的權 利都沒有,什麼土地承包法,物權法,納稅人,下崗職工,什麼 拆遷條例,在公安武警面前,一文不值,縣領導說,你要告就去 告吧,這些錢你要也推,不要也推,現在我想要,又說要重新討 論----不給了,支票作廢,要告去告吧。 真懷疑,這就是我們一直追求的法治社會?人民政府可以不遵守 法律? 罷了,我個人有自己的家庭,上有為國企貢獻了青春的退休的母 親,有下崗了沒有生活來源的哥哥和姐姐,我只能申訴,這或許 這是最好的解決方式,因為法律根本就沒有作用,對法律的期望 根本就是夢想,所以我不會打官司,也打不起。 如果此帖能被縣領導看到,那麼我希望能夠得到重視,因為我 不僅僅為自己申訴,也為後面將面臨同樣結局的其他業者和居民 申訴,如果只按違章建築規定{按這個規定,我想全縣城的很多房 子都可以拆了,簡單粗暴的驅趕業者和居民和占有所承包的土 地,我相信一定會有事發生的,有居民說,如果這樣拆,一把火 把房子燒了。。。。 我相信,法律還是有它的自己尊嚴,遵紀守法是每個公民和政府 都必須遵守的,如果權力能夠代表法律,政府就是法律,那麼,我 就沒話可說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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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九條 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海南省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持以下文件向當地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拆遷許可證: 第七條 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由拆遷人與被拆遷房屋所有人協商簽訂。被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攜帶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或者其他合法證件,到公告指定的地點與拆遷人辦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手續。 法律很多,物權法,納稅人,下崗職工,,,,,比不上政府一紙通知書,更比不上公安武警的強制,,我只想知道,我在哪裡危害了國家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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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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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的,政府是否可以無視法律,只靠行政命令就能無償霸占公民 的合法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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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7月27日 |
| 3樓 ※ 來自220.175.176.*的網友說:支持林雨辰 | |
| 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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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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