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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購房過程中驗屋出現問題怎麼辦
送交者: 滄海行雲 2010年06月13日23:16:12 於 [焦點房談] 發送悄悄話
 買房,就有可能驗房。大多數情況下,OFFER中會有驗房條件。但對大多數現房而言,百分之百完美無瑕的,恐怕很少。驗房結束後,發現有一定的瑕 疵,是很常見的。而因此產生的法律糾紛,也不在少數。

  我們知道,加拿大的法律系統屬於“英美”法系,即普通法系統。普通法系統的是由 成文法典和不成文判例共同組成的。尤其是判例,即法官的既成判決,對後來發生的類似案件,都有極強的法律約束力。(這和中國很不一樣。中國的法律體系屬於 “大陸法系”,更強調成文法的作用)

  而在這些林林總總的關於地產的法律判例中,直接關乎驗房的經典判例,莫過於2002年由安省上訴 法庭做出的,關於Marshall vs. Bernard Corporation一案的判決。 這個案子的情況,簡單地講,就是買家A和賣家B達成了一個附帶驗房條件的購房合同。驗房完畢後,發現了一些瑕疵。買 家A不滿意,堅持要取消合同。理由是合同中明確表明,買家只有滿意驗房結果,才能取消條件。而賣家B則拒絕退還押金,B認為,這些瑕疵並非原則性的,結構 性的問題,可以彌補,買家退約是無理要求。於是乎,買賣雙方各請律師,對簿公堂,非要討個說法,且官司從小額法庭一直打到了中級上訴法庭。

   問題一:我們知道,在地產協會的標準合同條款中,對於驗房條件描述,是基於“買家滿意”的原則,那麼是否可以說,這等於給了買家一個無條件隨意取消合同 的機會和權力呢?如果問題一的答案是“YES”, 那麼驗房條款變成了類似於CONDO樓花的Cooling Period, 成了取消合同的隨意出口了,問題二就不存在了。但如果問題一的回答是“NO”, 那麼以下問題就需要做出回答。

  問題二:對於買賣雙方 而言,什麼樣的瑕疵和什麼程度的瑕疵,是可以接受的(或不可接受)的呢?又該以什麼標準來衡量呢?

  顯然的,這兩個實務中經常碰到的問 題,困惑了許多人,也引起了司法界的關注。於是,安省上訴法庭在宣判Marshall vs. Bernard Corporation一案時,還附上了長長的指引(即司法解釋),不僅澄清了這些問題,而且明確了今後類似案例的宣判原則。對於問題一,法庭的回答是 “NO”, 即驗房條款不是取消合同的隨意出口,即買家在對待驗房時,要“基於誠實信用原則,採取合乎情理的舉措”。對於問題二,法庭在Marshall vs. Bernard orporation一案中支持了買家,做出的判決是:買家的舉措,符合“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的合理舉措”,買家有權取消合同,賣家應該退還押金。

  房屋買賣的過程,本質上是買家和賣家的博弈過程。既是博弈,就必有規則。Marshall vs. Bernard Corporation一案雖塵埃落定,但它的判決和相關的指引,實際上是明確了買賣雙方在驗房環節上的博弈規則。

  對買家而言,需要 認識到,法律保護買家驗房後取消合同的權利,是基於《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的。從法律的角度講,一定要聘請一位態度中立,具備專業資格的驗房師,並要有 符合專業標準的驗房報告支持你的觀點。從任何賣家而言,驗房後退約,都將是極不愉快經歷。它會拖延交易的時間,折損物業的價值。應該說,要規避這些風險, 尋找一位經驗豐富的經紀人至關重要。他可以幫助你在談判的初級階段,就“濾掉”那些“三心二意”的買家,避免把矛盾帶入驗房階段 當然,如果買家確已認真 驗房,但對驗房結果不滿意,“去意已決”,且退約的法律文件齊備。我還是認為,賣家此時應該儘快集中精力去尋找更合適的買家,大可不必在驗房條件的問題 上,與買家繼續纏鬥不休。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驗房條款並非一成不變的。地產協會雖有指導性的條款,但經驗豐富的經紀 人會根據談判的實際具體情況,起草不同的驗房條款。比如說,可以在條款中明確,什麼程度的瑕疵是需要賣家修復而買家不能退約的,什麼情況下定金是不能退還 的。這些限制性的條款,能最大程度地減小法律條文的模糊空間,讓買賣雙方做到“有言在先”,避免把任何一方推入“買賣不成,定金不退,法庭相見”的尷尬境 地。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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