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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須知:如何減少中斷租約時的損失
送交者: 滄海行雲 2011年03月28日23:21:36 於 [焦點房談] 發送悄悄話

  對租客來說,搬家是件很常見的事情,比如說個人生活的一些變化、家裡出了急事、找到了新工作……而這時,他(她)就可能就會面臨中斷租約(lease)的難題。

  租約是指房客與房東簽訂的書面租房協議。協議的有效期通常是一年,房東有義務在此期間內合理地維護房屋並使之保持居住標準,同時不漲房租。

  中斷租約是件很嚴肅的事情。當租客與房東簽訂了租約,就意味着承擔了法律上的責任。中斷租約從法律上來說就是終止合同(breaking a contract),房東有權要求你付足了約期所包含的所有租金後再離開。例如,你的月租是1800元、想要提前4個月離開,可能便會損失7200元。

  因此,租客打算在租約到期前離開,就要做好損失的準備。不過,根據不同的情況,如果注意一些方法,可以將損失降低到最低。以下三種方式可以讓公寓租客在中斷租約時消除或減少損失:

  1. 與房東開誠布公。假如你的生活發生變化——比如要前往其他城市就職,而無法再租下去,最好能在第一時間通知房東。他(她)或許能理解你的處境,解除你的租約。如果碰巧能遇到這種結果當然是最好不過,但是記得一定要問房東要解約書(release),並讓雙方都簽名。

  2. 嘗試轉租。如果房東不同意解除租約,那麼則可以考慮將租約轉出去。轉租分兩種,第一種情況(sublet)是你仍然是租約的負責方。如果入住的人出了問題,例如不支付租金或損壞了設施,房東仍可以追溯你的責任。第二種情況(assign)則是將租約完全轉出去,這樣你就完全從這份契約的責任中解脫出來。不過,房東仍然可以問你索要“轉租費”,這包括查詢續約人的信用記錄等費用。

  無論是採用那種轉租方式,你都應該確保續約人有着良好的信用歷史、有一定數額的穩定收入。在第二種轉租形式(assign)下,根據本省租房事務管理機構“房東及租客管理委員會”(The 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的規定,即使房東不同意你轉租、或者在7天之內沒有回覆你的轉租申請(assignment request),你都可以單方面終止租約,只需要在發出轉租申請的30天內給房東一個書面的終止租約通知就可以。

  本地房地產事務律師韋斯列德(Mark Weisleder)表示,如果房客能夠找到續約人,將在和房東的終止租約交涉中占據很大的優勢。即便房東不同意將公寓租給房客所選定的續約人,房客也可以在向“房東及租客管理委員會”申訴時,將終止租約的責任全部推房東,自己不欠他一分錢。

  租客可以“公寓房缺乏維修”的理由中斷租約

  3. 公寓房缺乏維修(in bad shape)。如果公寓房的居住條件“低標準”(sub- standard state),租客有權在不用承擔任何責任的情況下中斷租約。“低標準”可以是公寓缺乏維修、並對健康造成影響,例如水管漏水、牆壁發霉,或者房東對房客的騷擾。如果租客手上有公寓房居住條件低標準的證據,便可以向“房東及租客管理委員會”(The 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申請中斷租約。

  當然,租客如果一定要走,也可以選擇直接離開(walk away),但是要了解其中的危險性——你很有可能面對一場官司。房東在租客未到約期而自行離開後,有權將房子立刻出租,同時訴諸法律要求租客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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