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万维读者为首页 广告服务 技术服务 联系我们 关于万维
简体 繁体 手机版
分类广告
版主:
万维读者网 > 焦点房谈 > 帖子
加拿大购房过程中验屋出现问题怎么办
送交者: 沧海行云 2010年06月13日23:16:12 于 [焦点房谈] 发送悄悄话
 买房,就有可能验房。大多数情况下,OFFER中会有验房条件。但对大多数现房而言,百分之百完美无瑕的,恐怕很少。验房结束后,发现有一定的瑕 疵,是很常见的。而因此产生的法律纠纷,也不在少数。

  我们知道,加拿大的法律系统属于“英美”法系,即普通法系统。普通法系统的是由 成文法典和不成文判例共同组成的。尤其是判例,即法官的既成判决,对后来发生的类似案件,都有极强的法律约束力。(这和中国很不一样。中国的法律体系属于 “大陆法系”,更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而在这些林林总总的关于地产的法律判例中,直接关乎验房的经典判例,莫过于2002年由安省上诉 法庭做出的,关于Marshall vs. Bernard Corporation一案的判决。 这个案子的情况,简单地讲,就是买家A和卖家B达成了一个附带验房条件的购房合同。验房完毕后,发现了一些瑕疵。买 家A不满意,坚持要取消合同。理由是合同中明确表明,买家只有满意验房结果,才能取消条件。而卖家B则拒绝退还押金,B认为,这些瑕疵并非原则性的,结构 性的问题,可以弥补,买家退约是无理要求。于是乎,买卖双方各请律师,对簿公堂,非要讨个说法,且官司从小额法庭一直打到了中级上诉法庭。

   问题一:我们知道,在地产协会的标准合同条款中,对于验房条件描述,是基于“买家满意”的原则,那么是否可以说,这等于给了买家一个无条件随意取消合同 的机会和权力呢?如果问题一的答案是“YES”, 那么验房条款变成了类似于CONDO楼花的Cooling Period, 成了取消合同的随意出口了,问题二就不存在了。但如果问题一的回答是“NO”, 那么以下问题就需要做出回答。

  问题二:对于买卖双方 而言,什么样的瑕疵和什么程度的瑕疵,是可以接受的(或不可接受)的呢?又该以什么标准来衡量呢?

  显然的,这两个实务中经常碰到的问 题,困惑了许多人,也引起了司法界的关注。于是,安省上诉法庭在宣判Marshall vs. Bernard Corporation一案时,还附上了长长的指引(即司法解释),不仅澄清了这些问题,而且明确了今后类似案例的宣判原则。对于问题一,法庭的回答是 “NO”, 即验房条款不是取消合同的随意出口,即买家在对待验房时,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采取合乎情理的举措”。对于问题二,法庭在Marshall vs. Bernard orporation一案中支持了买家,做出的判决是:买家的举措,符合“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合理举措”,买家有权取消合同,卖家应该退还押金。

  房屋买卖的过程,本质上是买家和卖家的博弈过程。既是博弈,就必有规则。Marshall vs. Bernard Corporation一案虽尘埃落定,但它的判决和相关的指引,实际上是明确了买卖双方在验房环节上的博弈规则。

  对买家而言,需要 认识到,法律保护买家验房后取消合同的权利,是基于《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从法律的角度讲,一定要聘请一位态度中立,具备专业资格的验房师,并要有 符合专业标准的验房报告支持你的观点。从任何卖家而言,验房后退约,都将是极不愉快经历。它会拖延交易的时间,折损物业的价值。应该说,要规避这些风险, 寻找一位经验丰富的经纪人至关重要。他可以帮助你在谈判的初级阶段,就“滤掉”那些“三心二意”的买家,避免把矛盾带入验房阶段 当然,如果买家确已认真 验房,但对验房结果不满意,“去意已决”,且退约的法律文件齐备。我还是认为,卖家此时应该尽快集中精力去寻找更合适的买家,大可不必在验房条件的问题 上,与买家继续缠斗不休。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验房条款并非一成不变的。地产协会虽有指导性的条款,但经验丰富的经纪 人会根据谈判的实际具体情况,起草不同的验房条款。比如说,可以在条款中明确,什么程度的瑕疵是需要卖家修复而买家不能退约的,什么情况下定金是不能退还 的。这些限制性的条款,能最大程度地减小法律条文的模糊空间,让买卖双方做到“有言在先”,避免把任何一方推入“买卖不成,定金不退,法庭相见”的尴尬境 地。zt

0%(0)
0%(0)
标 题 (必选项):
内 容 (选填项):
实用资讯
回国机票$360起 | 商务舱省$200 | 全球最佳航空公司出炉:海航获五星
海外华人福利!在线看陈建斌《三叉戟》热血归回 豪情筑梦 高清免费看 无地区限制
一周点击热帖 更多>>
一周回复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