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產系列(1)轉租房後遺症-被房東追債 |
| 送交者: 阿九 2013年06月17日23:58:49 於 [焦點房談]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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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和Linda夫婦是我們家多年的好朋友,曾經遇上了一件麻煩事,信用記錄極好的一家人被討債公司盯上了。 2011年4月初,收到了一封信函,說他是Collection Officer,代表PP公司索要$1800欠款,並沒有任何詳細理由,並要球四月底把欠款匯到指定賬戶上,否則就要被告上法庭。David一看這家PP 公司他根本沒有聽過,拿起電話打給信函上的號碼,沒人接聽,他斷定這是騙局,就把信扔到垃圾箱裡了。 2011年5月,收到了相似的的信函,口氣比上次更嚴厲。David再次打電話給信函上的號碼,口氣並不客氣,說:“你們隨隨便便給我寄信要錢,請問PP 公司是幹什麼的,我為什麼會欠他們的錢。”電話那頭說,“PP公司就是你們曾經租的公寓管理公司,說你們租住他們公寓#305, 欠款1800”。 David一聽,這是他們6年前住過的公寓,早就搬出來了,而且也不欠一分錢,問詳細原因,PP公司的理由是,David 在4年前搬出公寓沒有提前兩個月遞交書面申請。David一聽就覺得麻煩事確實來了。 他們這個公寓出租有點複雜,2005年3月,David剛剛移民加拿大,租下這個公寓,並簽了一年合同,可是Linda在4月份找了一份專業工作,離這個公寓特別遠,每天上下班要3-4小時,他們決定搬家,正好他們的朋友也是剛剛登陸,他們就到公寓管理員那裡說明一下,從8月份朋友搬入,他們搬出,以後的房租由朋友支付。公寓管理員說沒問題,並說不需要書面申請。2007年4月朋友遞交了6月底搬家的書面申請,公寓管理員也是爽快答應。一直相安無事,4年後,這家公寓公司突然抽風要賬,說David朋友沒有提前通知他們,偷偷溜走的。 David打電話諮詢曾經幫他們簽買房合同的律師,律師說有的公寓公司入住率低不掙錢的情況下就會翻出舊賬,查看哪個租客有漏洞,乘機訛詐。因為他們知道新移民不太懂這裡的法律條款,搬家頻繁,不會保留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律師好心地勸他們把錢給了,不要鬧到法庭,而且鬧到法庭,贏的概率很低。 David 和Linda還是一對犟脾氣,覺得不該賠的就堅決不賠。Linda諮詢了曾在法庭工作過的同事,她給了她一些legal service,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的電話。Linda打了一圈,總是被轉來轉去,好像也沒有一個具體方案。還是她的領導和一位同事幫她堅定了信心:“你把所有的詳細情況寫下來,正式通知收賬公司和PP公司你並不欠他們的錢,如果還要不停騷擾,就要報警。把手頭上有的合同、房租支付記錄都保存好,隨時準備和他們打官司。” 2011年7月 21日,收賬公司發郵件最後通牒,並做出讓步,只要求付1800的80%。否則法庭見等等。 2011年8月1日,David 和Linda鄭重其事地回復他們,陳述了不欠款的理由,並義正言辭告訴他們:“If you continue to send me letters or emails of false accusation, I will report to the authorities for the criminal harassment.”。他們沒有回覆……. 雖然David一家沒有損失,但這件事情無端給人添了不少煩惱。若David轉租公寓給朋友時,能夠和房東簽署一個三方同意的轉租合同,這件糾紛就不會發生。 從上述案例可以得出: 1 David夫婦在轉租給朋友時,沒有與房東和朋友簽轉讓協議,意味着租客仍然是David夫婦,如果朋友付不起房租,David夫婦就要付房租。 2 David夫婦的朋友遞交的書面終止租約是無效的,因為他不是法律上的租客,終止租約應由David夫婦以自己名義簽名遞交,才能解除租約。 3 房東要租金的要求是合理的,房東有權向David夫婦追討60天的房租,因為David夫婦沒有提前60天書面通知房東解除租約,房東認為租客不辭而別,房東要花時間找新的租客。 4 房東後來放棄追討房租原因在於,房東發現在David夫婦朋友搬出後及時找到新的租客,房東沒有損失;如果房東在60天內沒有找到新租客,房東會繼續向David夫婦追討60天的房租。 無論你是房東還是房客,都要遵守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有爭議去 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尋求解決辦法。
(馮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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