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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定芳訴上海東方商廈有限公司廣告語著作權案
送交者: 王玉芳 2022月06月23日15:50:52 於 [靈機一動] 發送悄悄話
回  答:  懇請上報國務院和呈報習近平主席王玉芳 於 2022-06-19 11:28:25


王定芳訴上海東方商廈有限公司廣告語著作權案




發布時間:2020-11-24 00:21:15


「提示」


  企業通過報刊向社會徵集的廣告語,應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字作品範疇,在徵集過程中未對版權歸屬作出約定的情況下,其著作權應歸創作者所有。


  「案情」


  原告:王定芳被告:上海東方商廈有限公司1992年7月3日,被告上海東方商廈有限公司在上海《每周廣播電視》報上刊登廣告語有獎徵集活動啟事,向社會公開徵集企業廣告語,要求文字短小簡潔,流暢易記,易上口,充分體現“東方”的企業形象。獎勵辦法為:一等獎1名,獎2000元;二等獎2名,各獎500元;三等獎3名,各獎200元;紀念獎20名,給予一定獎勵。截稿日期為同年7月27日。原告閱讀該徵集啟事後,在規定投稿期限內,以“世界風采,東方情韻——上海東方商廈”一稿應徵。屆時,被告共收到來稿1000餘封,應徵廣告語30000餘條。經初評、複評、終評,原告王定芳應徵廣告語被到會專家潤色修改為“世界風采東方情——上海東方商廈”後,被評為二等獎(之一)。事後,被告發現原評定的一等獎廣告語與某企業廣告語產生占位現象而被取消。同年9月4日,被告在上海《解放日報》上刊登企業標誌、廣告用語評選結果公告,宣布“世界風采東方情——上海東方商廈”為廣告用語之一,作者為王定芳。同時在該公告中刊有“獲獎作品版權歸公司所有”字樣。1993年1月8日,原告接到被告工作人員的電話後,始知應徵廣告語已獲獎。兩天后,原告應邀參加了被告的開張典禮,在慶祝晚宴上,原告上台暢談了獲獎廣告語的創意構思,並接受了被告頒發的錄用獎榮譽證書及獎金500元。事後,原告發現被告已在廣播、電視、報刊、出租汽車、商品包袋等處使用該廣告語,而向被告提出異議。因雙方協商未果。


  原告王定芳訴稱:1992年7月,原告閱讀了被告在上海《每周廣播電視》報上刊登的廣告語有獎徵集活動啟事後,應徵投稿。1993年1月8日,接被告工作人員電話後得知投稿已中獎。同月10日,原告應邀參加了被告的開張典禮及晚宴,並接受了被告頒發的榮譽證書及獎金500元。事後,原告發現自己應徵獲獎的廣告語已被被告大量使用在企業的廣告中,去信向被告交涉後方只告已於1992年9月,單方面在上海《解放日報》上刊登的企業標誌、廣告語評選結果公告中宣布“獲獎作品版權歸本公司所有”。因此,原告認位告的行為已構成侵權,要求確認其所創作的“世界風采東方情”廣告語著作權歸原告所有,被告應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損失計10000元。


  被告上海東方商廈有限公司辯稱:廣告語是商務標語,不屬於文字作品,非著作權法保護對象,故原告不享有應徵中獎廣告語的著作權;被告所登廣告語有獎徵集活動啟事屬懸賞啟事性質,雙方權利義務一經實現,各自均不應再主張任何權利,被告在以高於一般報酬的獎金形式獎勵原告後採用原告的廣告語,是行使所有權的權能,並不構成對原告的侵權。


  審理中,,國家版權局法律處於1993年11月20日以書面形式明確答覆:廣告語如果具備文字作品的要件,也應屬於文字作品,廣告語“世界風采東方情”具備作者的創作個性和法律規定的其他要件,因此這一廣告語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字作品。


  「審判」


被告以徵集啟事的方式委託他人創作,通過報刊向社會提出了所需徵集廣告語的具體要求及獎勵辦法。原告根據被告的要求創作應徵,並被被告錄用授獎,原、被告之間因此已形成委託創作的合同關係。由於被告在徵集啟事中對獲獎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未有明確約定,依照法律規定,委託創作作品的著作權仍屬受託人,被告在評選結果公告中單方面宣布“獲獎作品版權歸公司所有”是無效的民事行為,不能以原告已接受500元獎金的事實簡單推定被告已享有該廣告語的著作權,因此“世界風采東方情”廣告語的著作權應歸原告所有。被告向社會公開徵集廣告語的目的在於運用最佳廣告宣傳企業形象,擴大企業影響,原告接受被告的委託,並為了被告的使用目的而進行創作,從雙方之間已形成的完整的民事法律關係看,應視位告以錄用、付酬等方式,已合法地取得了對“世界風采東方情”廣告語的使用權,被告只要在本企業的廣告業務範圍內使用該廣告語,並不構成對原告的侵權。被告在使用這一廣告語的過程中,並未造成原告的任何經濟損失,原告現以被告開業半年營業收入高達3億元為由,主張被告應賠償損失10000元,缺乏事實依據,理由不能成立。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主持原、被告雙方進行了調解,雙方經協商自願達成如下調解協議:“世界風采東方情”廣告語著作權歸原告所有;被告對“世界風采東方情”廣告語享有專有使用權,使用期限為5年,自1992年9月4日起至1997年9月3日止;被告一次性給付原告5000元。案件受理費460元,由原、被告各半負擔。


  「評析」


  要正確審理本案,首先需要明確這樣兩個問題。即:(1)“世界風采東方情”廣告語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所規定的文字作品範疇;(2)原、被告之間所形成的是何種性質的民事法律關係。只有解決了這兩個問題,才有可能對訴爭廣告語的著作權歸屬及使用權保護等作出符合法律規定的處理。


: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創作成果。第3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第4條又指出:文字作品,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原告投稿應徵被錄用的廣告語,是原告根據被告的要求通過智力活動而創作的成果,具有原告的創作個性。雖然廣告語不在條例列舉的文字作品範圍,但不能因此就推定其不屬於文字作品。對這種比較新穎的文學體裁,應從其創意構思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文字作品的特徵要件來加以具體分析。就本案訟爭的“世界風采東方情”廣告語來看,它不僅具有獨創性,而且能以有形形式複製,完全符合法律所規定的特徵要件,國家版權局法律處對此也作出了明確答覆。因此,該廣告語應屬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字作品,而非商務標語。


  在民事活動中,除了以書面合同的方式來確定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外,更多的是以口頭或實踐合同的方式來確定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本案被告通過報刊發出廣告語徵集啟事,提出了需征廣告語在文字、內容上的明確要求及徵集期限、獎勵辦法、該廣告語徵集啟事已具備民事要約的法律特徵;原告在閱讀徵集啟事後以自己的創作投稿應徵,且未對被告的要約內容作任何修改、補充,已構成民事承諾行為。被告經評選錄用了原告的應徵作品,並予以公告和獎勵。至此,雙方之間已在事實上形成了實踐性的委託創作錄用廣告語合同關係。


: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本案被告在徵集啟事中,對錄用廣告語的著作權歸屬沒有作出約定,原告在應徵投稿時也未有放棄或轉讓作品著作權的表示,在這一委託、創作錄用廣告語合同未明確著作權歸屬的情況下,“世界風采東方情”廣告語的著作權只能歸屬受託人原告所有。雖然被告在錄用原告應徵廣告語時作了文字上的改動,但在評選結果公告中被告仍明確原告為該廣告語的作者,這意味着被告始終承認原告是該廣告語的創作者。: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本案被告在發現廣告語占位而取消一等獎的情況下,將原定的二等獎改為錄用獎,雖然仍以二等獎的獎金額付與原告,但這種擅自改變獎項名稱的行為已違反了雙方之間原約定的合同內容,被告對此應承擔違約責任。同時,被告單方面宣布“獲獎作品版權歸公司所有”的行為,也超越了雙方之間原約定的合同內容,應屬無效的民事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依照著作權法規定,作品的著作權應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及獲得報酬權等,其中作品使用權與著作權人主體的分離是一種常見現象。“世界風采東方情”廣告語,作為委託創作的作品,不僅具有上述著作權特徵,更有其自己的特點:首先委託人基於委託創作合同取得作品使用權。在委託創作作品著作權歸屬受託人的情況下,其使用權在特定期限內應屬委託人所有。其次,委託人在特定期限內對委託創作的廣告語享有排他的專有使用權。從商業慣例和制止不正當競爭的角度出發,這種專有使用權包括:委託人可以在廣告業務範圍內自由使用該廣告語,有權禁止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他人以同樣方式使用該廣告語,但委託人無權許可他人使用該廣告語。本案被告依據委託創作錄用廣告語合同而取得對“世界風采東方情”廣告語的使用權,在本企業廣告業務範圍內使用該廣告語,是委託人行使使用權能的表現,並未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權。


  就原、被告之間所形成的委託創作錄用廣告語合同關係看,還存在着許多與著作權法不一致的地方:首先,在原、被告之間的委託合同中,被告對錄用廣告語的專有使用權沒有明確,尤其是在著作權歸屬原告的情況下,對原告沒有任何約束,不利於維護正常的商業競爭和著作權保護;其次,被告使用錄用廣告語的期限沒有確定,雖然被告是通過委託合同取得委託創作廣告語的使用權的,但著作權法對委託創作作品的許可使用期限沒有特別規定,雙方仍應對此作出明確約定;再次,被告在錄用原告創作廣告語後,給予原告的獎金500元,是否包含使用作品的酬金,性質不明確。這些問題均應及時依法予以調整確定。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分清是非的情況下,依法明確了原告對“世界風采東方情”廣告語享有著作權,被告對“世界風采東方情”廣告語享有一定期限的專有使用權,糾正了雙方之間委託合同中存在的缺陷,並由被告在經濟上對原告作出了一次性適當補償,保護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調解書:。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徐蓓娃; 審判員:王品芳、王家德。


  案例提供單位: 王家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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