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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問責官員,該不該再給一次機會
送交者: 索姆林 2010年12月27日11:22:01 於 [靈機一動] 發送悄悄話
2009年9月8日,河南平頂山新華四礦在明知井下瓦斯超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情況下,仍組織93名工人陸續入井,零時55分該礦發生瓦斯爆炸,致使76人死亡,15人受傷。

  2010年6月21日1時40分,河南省平頂山市衛東區興東二礦發生特別重大炸藥爆炸事故。事故發生後,經河南省委、省政府全力組織搶救,當班下井作業的75人中,有28人升井獲救,事故共造成47人遇難,26人受傷,其中7人重傷。

  今年7月2日,中共河南省委召開省委常委會,聽取河南省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平頂山衛東區興東二礦“6•21”井下火藥爆炸等重特大煤礦事故的匯報,研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經會議討論,河南省委最終決定,對平頂山市市長李恩東、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市長李俊峰和洛陽市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市長沈慶懷實行停職。

  國務院在“6•21”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覆中認定,上述兩起事故均為責任事故,時任平頂山市長李恩東對兩起事故都負有領導責任,給予降級和黨內嚴重警告的政紀、黨紀處分。然而根據11月初河南省人民政府網站消息表明,平頂山市委原副書記、原市長李恩東出任河南省水利廳副廳長,級別仍為正廳級。

  這次“嚴重問責,閃電復出”的事件,令李恩東成為時下焦點人物之一,同時對於被問責官員的“復出”問題,再一次浮出水面,引發熱議。

  問責與復出:是否有法可依?

  2008年因“三鹿”事件引咎辭職的國家質檢總局原局長李長江在2009年復出,擔任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專職副組長。

  2009年3月20日,監察部網站發表通告稱,因三鹿奶粉事件,質檢總局食品生產監管司原副司長鮑俊凱被處以行政記大過處分。而實際上,鮑俊凱早於 2008年12月28日已經升任安徽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局長、黨組書記。同樣因為三鹿奶粉事件被處以行政記過處分的河北省農業廳廳長劉大群,也同樣早於 2008年11月就調任邢臺市副市長、黨委副書記。此後更於今年初當選為邢臺市市長。

  2008年5月,山東省濱州市工商局黨組書記、局長邵立勇組織部分幹部赴福建考察,即便是在“5•12”汶川地震全國哀悼日期間,該局人員仍在武夷山等地赴宴、遊玩。邵立勇在事後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被免去局黨組書記、局長職務。同年12月,邵立勇便復出擔任威海市工商局副局長。

  2009年4月,甕安事件中被撤銷一切黨政職務的原縣委書記王勤也被發現悄悄“復出”,調任黔南州財政局副局長一職。

  2009年8月,因兩年不交停車費、並辱罵毆打負責物管的老人,四川瀘州馬潭區原交通局長謝林8月5日被免職,8月7日,被免職的謝林到瀘州市經濟開發區管理中心報到;10日,謝林正式任職,職務是辦公室副主任。

  2009年10月,廣州海事法院院長羅國華因出國“豪華游”被免職,但僅兩個月後,2009年12月30日,他又被任命為廣東省政協副秘書長。

  ……

  這是一組頗受關注的“問責-復出”事件名單,和李恩東事件相同,它們也曾受到過廣泛質疑和激烈爭論。那麼我國的官員“問責與再用”問題究竟是按照怎樣的規定來執行的呢?

  2009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指出,對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等七種情形,將對黨政領導幹部進行問責。

  其中第十條規定:“受到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貫表現、特長等情況,由黨委(黨組)、政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酌情安排適當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後如果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除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外,還應當徵求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的意見。”

  其中第二十條規定:“問責決定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2010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對受行政處分官員的處分解除程序作了如下規定:受處分人的處分期限滿了,要由監察機關及時解除處分,其今後的晉升、晉級不再受處分的影響。這意味着,問責官員的復出程序將通過立法加以規範,同時也表明備受爭議的“官員復出”將得到法律認可。

  同樣是今年,中央辦公廳印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責任追究辦法》)。中組部更同時出台三個《辦法》與其配套,共同構成事前要報告、事後要評議、離任要檢查、違規失責要追究的監督鏈條。

  從以上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領導幹部問責制並非是將被問責的官員一棍子打死,永不任用,相反,在經過一定的過程和程序之後,凡是符合條件的官員,還是可以被重新任命的。

  被問責官員該如何再用?

  專家建議:低位復出

  作為有17年反腐研究經驗的專家,中央黨校政法部教授林喆一直主張強化領導幹部問責制度。“有些官員高位復出或者同位提一級,絲毫體現不出對他們的懲罰。”林喆說。

  針對被問責官員的“復出潮”,林喆說,“問責制度在過去有致命的缺陷,比如說不追查直接責任人,用人者和監督者沒有責任。2009年的暫行規定彌補了這一缺陷,彌補了用人的失察和監督的缺位。而今年的《責任追究辦法》更是細化了一些地方,提出了具體的措施。”

  她說,《責任追究辦法》的一大亮點就是“規定黨政幹部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

  林喆對此建議,即使要復出也要低位復出,地廳級幹部復出後只能當處級幹部,省部級幹部復出後只能到地廳級,重要崗位上的幹部到非重要崗位上。否則這些落馬官員很容易去掩蓋真相,充當‘丟車保帥’戲碼的‘替罪羊’。也只有這樣才能讓他們去檢舉揭發真正責任人。

  專家提醒:警惕“政策走樣”

  山東大學政治學與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曹現強指出,我國行政問責制度在取得不斷進步的同時還存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六重六輕”上:即重行政問責,輕法律問責;重執行問責,輕決策問責;重內部問責,輕外部問責;重事故問責,輕日常問責;重應對問責,輕預防問責;重形式問責,輕結果問責。

  由於信息不完全公開,被問責官員復出的原因、理由和程序,公眾均一無所知。“隆重”被問責,“靜默”重新上崗,損害了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導致群眾大惑不解。

  “問責一定要追到連帶責任人,這才能從根子上解決問題。”林喆提出,對於選用幹部應該領導班子集體討論,不能僅僅是一把手說了算,對長期以來沒有提反對意見的班子其他成員也要進行問責。

  林喆認為,腐敗者最怕公示,在公示時設置舉報箱在旁邊,把一切放在陽光下運作。

  “官員復出要經過人大討論和說明,而不能僅僅是‘上面打招呼’就重新上崗。至於誰提議其復出,也要一併進行公示。”林喆認為,犯了錯誤的官員要重新上崗需要先取得民眾的諒解。可以有一個儀式,在這個儀式上進行誠懇的道歉和檢討。

  如何看待官員“問責與復出”?

  在這個“民意噴涌”的網絡時代,對於“問題官員”的“問責與復出”往往處在“眾目睽睽”之下,怎樣在公正合理的前提下對出現問題的官員幹部進行適當的懲戒,又該如何重新啟用有能力有才華的公務員?“合情”與“合理”兼顧的標準需要我們仔細斟酌。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沈巋表示,問責官員的復出應該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是依法。若復出規範化得以實現,那麼,嚴格依照規則辦理問責官員復出事宜是第一要義。否則,規範化就毫無價值可言。因此,也就需要對違法復出現象予以查究和追責;

  二是理性。問責官員的復出與否,需視其一貫的品德和才能表現、在問責事件中的過錯程度、對新崗位的勝任能力等情形而定。因人而異、因事而異,是制度理性的體現;

  三是透明。問責官員復出的整個過程和重要環節皆應公之於眾,主動接受人民的監督,以坦坦蕩蕩、光明磊落取代躲躲藏藏、偷偷摸摸,從而減少不必要的猜忌;

  四是參與。對於問責官員是否適宜復出的問題,在政府主導制之下,應吸納公眾參與、民主評議,作為重要的考量因素。

  理性清晰地認識官員問責機制、公開透明地貫徹執行,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體現“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理念,踐行“執政為民”的根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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