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文語境中,“文化”與“文明”兩個概念常被混用,然而從文明史和文化人類學的角度來看,這兩者實則意義迥異。
文化(Culture)是一個民族在歷史發展中積澱的生活方式、語言文字、藝術形式、宗教信仰、風俗習慣乃至飲食服飾等,是一種帶有“身份認同”性質的集合性表達。它沒有高低貴賤之分,不同文化間的差異,構成了人類文明的多樣性底色。正如人類學家克利福德·格爾茨(Clifford Geertz)所言:“文化是一種意義的網絡,人類懸掛其上。”換言之,文化是我們理解自己與世界的方式,其價值在於獨特性與延續性,而非普世性。
與之不同,文明(Civilization)則更側重於社會組織結構的完善程度、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準則、公共秩序的建立和維持,體現的是制度和價值的判斷。文明可以有高下之分,例如是否尊重基本人權,是否建立法治體系,是否具有包容性與理性對話的機制。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曾提出,文明是在尊重人類尊嚴、自由與正義基礎上的人類共同追求。
在當代全球化語境中,一個愈加明確的趨勢正在顯現:文化的多元化與文明的趨同化。多元文化不僅是全球化的現實結果,更是全球秩序穩定與創新活力的重要保障;而文明的趨同,則是人類在共同面對衝突、氣候變化、貧困等全球性問題時,逐步形成的共識基礎。例如,《世界人權宣言》在全球範圍內的影響力,正體現了文明共識的力量。
因此,人類社會未來的發展理應走向“文明趨同,文化多元”。這一趨勢不僅不可逆轉,而且是全球和平與繁榮的前提。凡是試圖迴避文明共識、否定基本人類價值、甚至逆歷史潮流而動、以封閉或極端手段維護特定利益的社會或政體,最終都難逃被邊緣化甚至被歷史淘汰的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