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評朱令鉈中毒案中的各方過失 |
送交者: 南泥灣 2006年01月15日15:24:18 於 [跨國婚姻] 發送悄悄話 |
1.北京協和醫院的過失 朱令鉈中毒確診和治療都很“黑色幽默”,要不是互聯網和貝至誠,還不知什麼時候確診?協和醫院的過失是顯而易見的,協和有一流醫療設備和急救技術,但因為協和經管醫生的傲慢和自視甚高,才導致了這一惡性的後果。協和的過失在於: 1)誤診,協和醫院有過多種診斷考慮,主要考慮為‘急性波散性腦脊髓神經根神經炎’。雖然沒有確診,但單憑清華的證明就排除中毒可能且沒有考慮投毒的顯得武斷和管狀思維。 2) 延誤病情的診斷和治療,在初診“高度懷疑鉈中毒”的基礎上沒有努力尋求檢測機構鑑定。一個多月期間情願花50萬元檢查和治療,不願去北京職業病防治所尋求幫助。 2.清華大學過失 在朱令鉈中毒案中,朱令在校期間中毒,毒源基本確定來自大學實驗室,此外校方在案發後的反映滯後,處置失當,11年無法破案,所以清華大學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鉈和鉈鹽是一種緩發性的劇毒物品,致死量在一克左右,進入人體後有3-7日的潛伏期。在1993年10月1日開始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57-93)《極毒物品級分類與品名編號》、GA58-93《劇毒物品品名表》中,與氰化物同列A類。 1997年7月28日國家教委辦公廳發布了“關於加強學校實驗室化學危險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備廳[1997]13號),指出:“1995年5月,1997年5月,清華大學、北京大學先後發生了兩起學生鉈鹽中毒案件。除涉嫌人為作案外,鉈鹽未按劇毒品管理是其重要原因。” 清華的過失在於: 1)劇毒品管理不嚴,沒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執行,使罪犯很容易拿到劇毒品犯罪。 2)1995年4月28日朱令確診鉈中毒到97年5月6日整改,前後長達兩年多,這還是孫維及家人找到校黨辦,把錄像放給他們看的結果。 3)接報案後反應遲鈍,處置不力。朱令父母4月28日向清華大學保衛部報案,次日晨,朱令父母要求清華大學立即保護現場,查封朱令在學校的物品,進一步化驗。但5月7日,北京市公安局14處和清華大學派出所才立案。在此期間,朱令宿舍神秘失竊,卻無錢財損失,錯失破案良機。 4)向醫院和公安部門提供不實證言,誤導醫療和偵案。 3.北京公安的作用和責任 在我的想象中,北京公安負責保衛中國首都,代表中國警察的最高水平, 偵案水平和破案手段應該上乘,但從朱令鉈中毒案的發現、報案和偵案過程看,水平不敢恭維。 朱令中毒案並不是複雜案件,兇手三次作案(兩次下毒,一次偷竊),就投毒事件而言,毒品確定,來源相對單純,犯罪時間基本清楚,連我們這些外行多看出範圍涉嫌很小,加上罪犯系有相關專業鉈知識的業餘初犯,偵案難度係數中等。 兇犯在物化二班共32人可能性較大,考慮到兩次投毒的難度,得知鉈中毒確診消息後迅速偷竊銷證,兇犯很可能在11名女生甚至同宿舍之間。 清華派出所屬於北京公安的派出機構,所以歸入北京公安範疇。北京公安的過失在於: 1)接報案後反應遲鈍,沒有及時偵查及收集線索,失去破案有力物證和良機。 2) 保管物品失責,公安對查封物品有保管之責,罪犯能夠偷竊公安查封物品並銷除證據說明公安無能。 3)失竊發生後偵查不力,按普通失竊案來查都應該收集到確鑿的證據,例如,腳印,指紋,痕量鉈的分布等。檢查失品應該想到投毒者是多處,多次下毒,勢必戴手套或防護自身,應有跡象。 4)案情發生兩年才傳訊嫌疑人,11年未有進展 4.期望 兇手在投毒後留下物證,靠偷竊彌補說明是業餘初犯,北京公安面對20 來歲的業餘初犯都束手無策,反襯出北京公安的業餘和失責。人們不禁要問:就這樣的水平怎麼對付專業慣犯?與其指望他們保衛2008奧運,還不如祈禱罪犯良心發現,暫時放棄作案。 朱令中毒案據說還有4年的期限,但願有關領導和北京公安考慮這是牽動萬眾的要案,再次偵查以改變“權不能為民所用的印象”,或者全國調集老公安等精兵干將,爭取破案重塑民眾對公安的信心。 投毒兇犯暗笑了11年:跟我玩,你們還嫩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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