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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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們,美利堅合眾國的人民,為了形成一個更加完美的合眾國,建立正義,確保國內平靜,提供共同的國防,促進一般的福利,並且保護我們和我們子孫自由的祝福,獲得並建立本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章程一 立法機關
條款 一 國會
立法權力由兩個議院的國會決定。於此授予的所有立法權力必須由美利堅合眾國國會決定。國會必須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
條款二眾議院
1. 人民選舉眾議院議員每兩年一次。眾議院應當由幾個州的人民第二年選出的議員組成。每個州有選舉權的人【投票者】必須有必備的資格代表州立法的最多數的支脈。
2. 誰有資格成為議員。議員必須不能小於二十五歲,不能少於七年成為美國公民。議員當選後,他不能作為他當選的州的長久居民。
3. 議院的代表權基於人口;人口普查。議員和直接稅收應當在合眾國的所有州內分配,按照各州的人口數量,加入總自由人人口數量,包括有年限服務者(學徒和契約傭工),不納稅的印第安人和其他五分之三的人(奴隸)排除在外。實際數量[人口普查]應在國會第一次開會後的三年內舉行。在隨後的每十年內這種方式的人口普查應當依法舉行。每三萬人口的議員數量不超過一名,但是每州必須有一名議員。
4. 議院的空缺席位由選舉產生。當任何州的代表產生空缺席位時,執行權威[州長]應發出選舉的書面命令[稱作特殊選舉]添補這個空缺。
5. 議院選舉它的發言人;有獨立的權力投票彈劾控訴(即控告)。議院的議員應選舉它的發言人和其它官員;議院應有獨立的彈劾權力。
條款三 參議院
1. 參議員代表州。美利堅合眾國的參議員由每個州的兩名參議員組成,由立法選舉,為期六年;每個參議員代表一票。
2. 三分之一的參議員每兩年選出;空席。
3. 誰有資格成為參議員。參議員必須不能小於三十歲,不能少於九年成為美國公民。議員當選後,他不能作為他當選的州的長久居民。
4.副總統主持參議院。美利堅合眾國的副總統應當是參議院的總統,但是他沒有投票權,除非票數平均分配時[平手]。
5.參議院選擇它的其它官員。參議院應當選擇它的其它官員,和一名臨時總統,以備當副總統空缺或副總統須履行總統職責。
6.參議院有獨立嘗試彈劾的權力。參議院應當有獨立嘗試一切彈劾的權力。當參議院履行此項權利時,它應當宣誓或莊嚴聲明。當美利堅合眾國的總統被挑戰時,大法官應當主持:必須有三分之二的現有成員觀點一致才可以 定罪。
7.彈劾宣告有罪的懲罰。彈劾的審判不應當超過解除職務,和無資格擁有和享受美利堅合眾國的榮譽,信任或利益;但是按照法律,宣告有罪的政黨不應當負有責任和承受控告,審訊,判決和懲罰,
條款四 國會的選舉和開會
1.選舉的規章。選舉參議員,眾議員的時間,地點和舉行選舉的方式應當由各州以立法決定;但是國會應有權在任何時間依法制定或修改這些規章,選擇參議員的地點除外。
2.國會必須每年開一次會。國會每年必須至少聚集一次,這樣的會議應當在十二月的第一個星期一舉行,除非依法指定不同時間。
條款五 議院的組織和規則
1.每個議院應有權拒絕成員;配額。每個議院應當是選舉,歸還和賦予議員資格的法官,每個議院的大多數因應行成配額行事;少數可以一天一天延期,並且可以授權迫使缺席成員出席,每個議院應當提供這種方式和這種懲罰。
2.每個議院制定它自己的法規。每個議院制定它自己的法規∶程序,懲罰不守規矩的成員,當三分之二一至通過時驅逐成員。
3.每個議院必須保存並且發表它的程序記錄。每個議院必須保存它的程序記錄,並且不時地發表相同的記錄,除非它的鑑定須要保密的部分;和每個議院對任何問題投贊成票的人和投反對票的人,應該按照出席五分之一的願望,輸入記錄。
4.兩個議院必須達成休會的協定。任何議院,在國會會議期間,不應未經另外議院允許,休會超過三天,不應到其它地方看開會。
條款六 國會議員的特權和禁律
1.國會的工資;豁免權。參議員和眾議員因他們的服務領取工資,由法律 確定,由合眾國的財政部支付。在所有情行下,除非叛國罪,重罪和破壞和平,國會議員有特權在國會會議期間免除被逮捕,在去和返回的相同情況;在任何議院的任何言論 或辯論,國會議員不應在任何其它地方被提問 [即∶他們應豁免誹謗罪訴訟]。
2.一個國會議員不應擔任其它聯邦公民的職務。按照合眾國的規章、任何參議員和眾議員,在他們當選時,不得授予其它公民職務,這個規章被制定, 或增加的薪水, 在這期間;任何擔任合眾國公民職務的人在1他留任期間不能成為國會議員。
條款七 制定法律的方法
1.財政法案必須由國會發起。
2.總統的反對權力和國會的越權權力。
3.兩院通過的所有議案需要總統的批准。
條款八 授予國會的權力
1 制定稅法和收稅。
2 借錢。
3 管理國際和洲際貿易。
4 通過移民規化和破產法律。
5 鑄造錢幣。
6 懲罰造假者。
7 制定專利和版權法律。
8 建立國內法庭。
9 懲罰海上犯罪。
10 建立郵電通訊系統。
11 宣戰的權力。
12 保持軍隊的權力。
13 建立海軍的權力。
14 管理陸軍,海軍的權力。
15 管理州軍事力量的權力。
16 與州分享管理軍事力量的權力。
17 對首都特區和其它聯邦地區制定法律的權力。
18 制定相關法律執行以上權力。
條款九 聯邦政府被剝奪的權力
1
2
3
4
5 禁止出口稅。
6 國會管理貿易時不能對不同州有歧視發律。
7 花公眾的錢不能不經過國會的統計會計管理。
8 廢除貴族頭銜;對外國禮物的規定。
條款十 州被剝奪的權力
1 州禁止做的事:
2 下列權力必須由國會授權做:
3 下列權力州不可做除非國會授權:
章程二 行政機關
條款一 總統和副總統
1 總統是首席執行官;他的任期。
2 總統由選民選舉;當選總統必須擁有大多數選票。
3 國會決定選舉的時間。
4 總統後選人的資格。
5 總統的替換。
6 總統的工資。
7 總統宣誓就職儀式。
條款二 總統的權力
1 總統的重要軍事和民事權力。
2 總統可以談判條約和提名聯邦官員。
3 當參議院缺席時,總統可以添充空缺。
條款三總統的其它權力和責任
條款四彈劾
所有民政官員可以經由彈劾免職。
章程三 執法機關
條款一聯邦法院
審判權力屬於聯邦法院。
條款二聯邦法院的判決
1 需要聽證的案例。
2 最高法院的判決。
3 聯邦罪犯的判決由陪審團決定。
條款三判國罪
1 判國罪的定義。
2 判國罪的懲罰。
章程四 州與州之間的關係
條款一法案,記錄和法院程序。
條款二 州與州之間的責任
1 在一個州的國藉通用於所有州。
2 從一個州逃跑的罪犯仍然受該州法律的約束。
3 奴隸和學徒必須解放。
條款三 新州和領土
1 國會有權接納新州。
2 國會管理聯邦疆域和財產。
條款四 對州的保護
聯邦政府向州政府保證保護侵略和懲罰反叛。
章程五 修正憲法的程序
憲法有四種修正途徑:
章程六 一般條例
1 聯邦政府接管以前的債務。
2 憲法,聯邦法和條例是美國本土的最高法律。
3 聯邦和州的官員必須宣誓支持憲法。
章程七 憲法的核准程序
本憲法由九個州核准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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