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你樂意嗎? |
送交者: 幸福劇團 2011年08月25日07:40:51 於 [跨國婚姻] 發送悄悄話 |
《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那自然就涉及到婚前財產公證的問題。 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未婚夫妻)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債務的範圍和權利歸屬問題達成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它不同於一般文書,它具有法律上的證據作用,一旦涉及訴訟,人民法院可以將公證書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將“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列為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的事實之一。婚前財產公證是近幾年來新開起的一項公證業務,它有助於明確協議雙方對婚前財產的數量、範圍、價值和產權的歸屬,是解決婚姻糾紛的可靠法律依據,對穩定家庭關係和財產關係,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律條規雖然清晰明了,但是法律條規所涉及到的人情世故就沒有那麼簡單了。 一方面:這個世界上如果人人都是親人,那麼就沒有親人可言了。婚姻,雖然也是通過法律所建立起來的家庭組成單位,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一對夫妻間如果離異以後,就如斷線的風箏,能飛多遠是多遠,在生活中可以不相關聯。但另外一方面,婚姻的締結,恰好又是締結親情的開始,夫妻相濡以沫,白頭偕老,那不是親情,又是什麼呢? 父母跟子女,子女跟兄弟姊妹間都是血緣親情,唯獨夫妻間的親情,不是血緣的親情,但是搞得好的話,勝於血緣間的親情。讓人理不清,理還亂的糾結就在這裡。 所以,當一對面臨結婚的男女雙方,在進行婚前財產公證的時候,雙方在對待這個問題的反應上是不一樣的。 劇團認為,對待婚前財產公證的態度和感情接受問題上,取決於雙方對待該婚姻的把握,自信和決心上面。擁有財產不是一件壞事,但是對待結婚的決定上更為謹慎才好。把結婚看成是一件不那麼容易的事情,婚後的生活才更加穩定。如果一開始就心存:管它的,能走多遠算多遠,摸着石頭過河的心態,那麼遇到婚姻中的困難,自然雙方都懶得去克服,選擇匆匆忙忙結束算了,而不是都誠心誠意去解決,去理解,去傾聽,去寬容,去退讓等。 雖然說婚前財產公證在西方多見,但是早在90年代中期,劇團就知道一個海歸男士,當他跟國內一個女律師結婚的時候,那個大齡女青年就要求婚前財產公證了,男方也答應。結果婚後,男的在外面紅旗飄飄搞外遇,但是就不跟妻子離婚,讓家中紅旗不倒,女的拿這海歸男沒有辦法,看在兒子的份上又不原意離婚。 而在海外,劇團也知道一個中國女人,當她即將跟一個西方男人結婚的時候,男方提出來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女方就很糾結,也很鬱悶,她是認為自己是出於感情方面的因素才決定結婚的,這婚前財產公證,讓她感覺到對方不信任她的真感情。正因為她對男方感到滿意才準備跟他結婚的,最後,雖然她對此有些鬱悶,還是跟他結婚了。 婚後兩人生活也沒有出現什麼問題,還生育了3個孩子,過着平靜的家庭生活。 而另外一對戀人,他們來自澳大利亞,男方離異,但是需要供養前面兩個孩子,現在的女友,父母非常反對自己年輕的女兒跟一個中年男人交往,甚至以斷絕關係相要挾,鑑於這樣的情況,這對戀人選擇到歐洲來工作,婚也懶得接,各自管理自己的財政,同居。 這樣的一對,自然就少了這些結婚前公證,離婚後的財產分割糾紛,現實生活中來自各家庭的糾紛就夠多了,同居的方式,更有利於自己就把自己家庭的糾紛解決好,解決不好,能避免也好。同居,也感情融洽,相濡以沫的過。 當然還有一種婚前的方式,就是根本不去婚前公證,雙方關係好,又對婚約的締結關係深思熟慮,而且了解對方,雙方都對自己的決定有把握,就沒有進行婚前公證。所以,當那個要面臨婚前公證的女人去問那一對沒有進行婚前公證的朋友的時候,她問:為什麼你們就沒有去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呢? 他們回答:根據我們的情況來看,如果要進行婚前財產公證,那就意味着我們要失去對方,關鍵是,我們倆都不樂意。 這就是說,法律可以保護人們可以擁有的財富,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選擇什麼樣的生活方式和怎麼樣對待自己的財富在把握上,各自都有的選擇權。 夜歸(劇團攝於上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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