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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可再婚嗎?
送交者: poetic-evangel 2012年02月03日21:50:01 於 [跨國婚姻] 發送悄悄話
這是中文網絡骨灰級先行者兼網友基甸兄轉來的某網友的提問,後面是我的回答。

【問】聖經中說如與被休的婦人結婚, 是犯了姦淫, 離了婚難道不可再婚嗎?

【答】耶穌在山上寶訓中(見新約聖經馬太福音第五章31-32節)說:“又有話說:‘人若休妻,就當給她休書。’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她作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在耶穌說話的語境裡,我想他是對那些動輒就隨便休妻的猶太大男子們提出嚴重警告,耶穌的意思乃是:
 
你們臭大男人們啊,別以為給一紙廉價的休書就可以與你的妻子離婚,我如今嚴肅地告訴你們,若不是有什么正當理由(比如淫亂),不可離婚。因為在上帝眼中,你的妻子並不因為你的那張休書就同意你們之間結束了婚姻的聖約。她仍然是你的妻子。你休她,等於是逼良為娼,絕對不可以!如果有別的男人娶她,那個男人也就與你的妻子犯姦淫罪了。你需要仔細想明白,絕對不可把婚姻當兒戲,你的錯誤決定會帶來一系列重大的惡果(包括逼良為娼,同時讓別的男人犯罪跌倒),這樣你就陷人於不義。萬萬不可!
 
一句話:婚姻神聖不可放棄!
 
耶穌對婚姻的如此高度尊重,絕對是劃時代的,擲地有聲的,驚天動地的。咱們今天的人,不可以輕視自己的配偶,不可視婚姻為隨時可以放棄的臨時組合。
 
一男一女一生一世一夫一妻的婚姻萬歲!
 
將婚姻進行到底!

(很久沒喊口號了,喊了讓心裡那個舒服啊。)

在猶太人的宗教文化傳統里,一個寡婦/失婚者/奴僕都是社會弱勢群體,都需要受到妥善的保護。用今天的對等語言,就是維護她們的權利,包括基本生活保障,生養留後與財產遺傳等。對一個喪偶的寡婦,如果她的先生沒有留後就死了,先生的親屬(尤其未婚親兄弟按第一順位)有義務娶她,以便留後而繼承遺產。對於一個被休的婦人,她需要依存於某個保護人下(以比一太低一些地位與福利的二太或三太的身份),生活有着落,也可盡生養之職。連家中的奴僕也有最基本的生存生育權利(雖然為奴者的兒女仍然是為奴的身份,直到被贖或者契約滿足或者最遲到禧年得回自由)。無論如何,基本原則是人人的權益都得到適當的保障。換句話說,一個彼此相愛的社區需要活出上帝恩約之下的美好而公義的集體生活。沒有人是單槍匹馬,單打獨干的。

在這樣的認知里,我們才可能開始討論被休的婦人可不可以再婚。因為真正的問題是,這個婦人的基本權益是否得到保障,包括生活與生養。耶穌之所以特別強烈地反對大男子輕易休妻,正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婦女的天賦權益不受損傷。現代人固然有辦法通過精子庫來完成生育的過程,但合神心意的做法是在婚約中生兒育女。兩位一體的婚約是為了傳宗接代,培養敬虔的後代而設立的,也是為了在地上家庭里彼此相親相愛而預嘗天上與主耶穌永恆另類婚約的甜美滋味(雖然咱們地球人把這個試驗常常做得很不成功)。

當一個很不美滿又無法修復的婚姻破裂了,名不存,實也亡,當事人的首選不必是離婚後永守獨身(不排除有這樣蒙上帝恩召的情形),最好在相當一段時間的反省思過與生命更新之後,盡力嘗試複合。我的一個大學同學在跟先生離婚八年後,在快要再婚前,忽然改變心意,尋求與離婚後成為基督徒的先生複合,她自己也很快信主。我給他們的再婚當司事,樂啊樂的厲害。如今他們有一女一兒繞膝,過小資的日子。當然,如果複合努力失敗,婚約便告終止,審慎而合適的再婚就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從技術上來講,一個執意要離的丈夫如果真的離開了,通常不久就再娶了(咳!天下男子漢按捺不住寂寞),他的行為實質上終止了與前妻的婚約,前妻可以理直氣壯地去尋找她生命中的真正白馬王子。再婚的問題在實際操作上其實不是什麼大問題,除非那個負心漢堅守獨身,一直不找也不碰別的女人。就算他自個關起門來喜樂(是個心理閉塞的宅男),上帝讓你遇見一個真正的男子漢,你連感謝還來不及,還怕人(包括教會裡某些人)背後議論你的上帝如何施恩給你愛情第二春?

妹妹,你大膽地往前走————哇,往前走————,莫回————頭。

願上帝祝福你和你的所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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