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力工: 點評胡錦濤的台灣政策三把火 |
送交者: 俞力工 2005年03月14日19:16:13 於 [軍事天地] 發送悄悄話 |
點評胡錦濤先生台灣政策三把火 (作者俞力工賜稿) 胡錦濤先生上任以來,短期內對台新政迭岀,相繼以政、軍、法、經全方位策略更替過去單一手段,由是凸顯其政策能力早已超越一般新人必須全力以赴的人事問題範圍。 某些近期的突破,例如借美國之力影響台灣立法院選戰並導致泛綠不過半,似屬長期外交努力之結果,因此筆下所指的“三把火”,僅局限於明顯帶有胡先生個人決策因素的三項新措施,即:一. 靈活對待“一國兩制”;二. 制訂《反分裂國家法》;三. 對放棄台獨立場者,既往不咎。 “一國兩制”低調處理 80年代初,自鄧小平先生為解決香港回歸問題而提出“一國兩制”、並認為也適用於台灣問題後,凡遇官方場合,由上至下一向把“一中原則”與“一國兩制”相提並論。殊不知,“統一”是中華民族的兩千年文化、政治體現,而“兩制”不過是當前改變“交戰狀態”的權宜性單方建議,兩者之間,價碼差距遠之千里。此外,香港作為殖民主義統治下的地方政府,突然賦予自治權益,法律地位甚至相對有所提高,因此該構想不失為一項德政與創舉。至於處於實際有效統治局部國土的台北政府,則實際法律地位遠高於地方政府和自治政府。“一國兩制”的主調既是“台灣問題香港化”,則無論北京政府如何解說,均無法避免台北一方“矮化”、“併吞”的指控。由是,20年來兩岸問題非但不見緩和,反而愈見激化。就此而言,把過渡建議當作基本原則與對話基礎的“一國兩制”,多少起了些推波助瀾作用。因此,要取得兩相情願的結果,更需要的可能是多元政治的思維與氣概。只要此軟性條件未見具備,避免敏感議題,不失為睿智的決斷。去年5月17日的“國台辦聲明”中,首次迴避了“一國兩制”的提法,如今,更是在《反分裂國家法》中再度加以隔離。考慮到錦濤先生出任國家主席不及一年便擺脫了約束政策空間長達20年之久的“小平指示”,其果斷絕非等閒。不言而喻,如今“在一中原則上…,什麼問題都可談”(見本年1月28日賈慶林講話),也只有在排除“承認北京政府為中央政府”的前提下,才可能真正提供互尊互重的談判基礎。 《反分裂國家法》 2000年,筆者鑑於軍事威脅引起台灣民眾的廣泛反彈,曾為文建議北京政府採取法律途徑,以缺席審判辦法對台獨領導人進行司法追究。如此一來,冤有頭,債有主,既分敵我,又避免台獨首腦借題發揮、製造危機情緒。及至本年初,耳聞北京當局正在擬議《反分法》之時,還誤以為北京當局有意將現行《刑法》有關叛國罪行的條例予以完善化。如今親睹新法草案,方意識到,當局的用意在於添加對台的張力。儘管如此,筆者願從學理角度,舉出若干值得商榷問題所在: 維護國家領土主權之完整為任何憲法之基本目標,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不缺乏有關規定; 現行《刑法》有關叛國罪之規定或不敷當前時空需要,但《反分法》也並沒有給予厘定和補充; 《反分法》第三條既強調國家長期分裂為“內戰造成之結果”,便應當有所警惕:1. 內戰涉及合理性,與合法性無關,交戰政府用兵不需要任何立法手續,靠的是交戰方最高當局對武裝力量發布作戰令;2. 用兵授權一般僅僅涉及國際紛爭,而台灣問題非國際問題!3. 依據絕大多數主要國家法律(此文不涉及殖民地),分裂行為即屬叛國罪行。換言之,交戰方雖然必須正視敵方的政治實體地位,不得以犯罪團體對待之,但卻仍然可以對敵方任何戰員或領導人的叛國行為繩之以法。進一步說,即便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分裂活動也屬犯罪行為; 《反分法》第十條的用兵授權程序引發之問題尤多。筆者無意討論多數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也避免涉入軍隊國家化議題,而側重於分析新法律對兩岸關係可能造成的影響:1. 一般國家均以立法機構為決定用兵與否的最高決策機構。唯有處於緊急情況,國家領導人或政府方得動用武力,但也必須儘快獲得立法機構的同意。因此領導當局的緊急用兵決定只能視為法律賦予的一次性權力。根據《反分法》,被授權的國務院與中央軍委經人大一次授權後(即通過《反分裂法》後),對台用兵的權力卻不論今後形勢發展情況永遠有效,且每次用兵後只需要“及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如此一來,有關台灣人民生死存亡的決定權就已有一半交在中央軍委手中。筆者置疑,在台灣問題上,該軍事機構的對台認識是否足以承擔如此重大政治任務?如何向台灣同胞說明北京政府具有和平統一的最大誠意?是否有借軍事手段處理政治問題之嫌?如何讓廣大台灣同胞相信,大陸的軍火配備了兩隻分辨敵我的眼睛?一個執行任務的純軍事機構一旦掌握一半的政治決策權,是否給“軍人干政”埋下無從預料的危機? 2. 台灣局勢自李、陳登台後急轉直下,操縱輿論、玩弄民意實是最大原因,而不是因為台灣人民一貫與大陸同胞反目相向。該情況好似大陸孩童對漢堡包趨之若騖,但維護國產權宜絕不能採取威脅孩童的辦法。相反的,應當正視現代多媒體、文化商品、商品文化、國際資本、霸權主義的衝擊力,並研製國家整體的免疫對策,其中,培養正確法律觀念與採取適當的法律措施尤其是不可或缺; 既往不咎 “對改弦易轍的台獨分子既往不咎”,就北京角度出發,表明的是善意舉措。本來,作為政治對手,為營造和平氣氛,任何努力都值得讚許。然而台灣局勢千變萬化,兩顆子彈的真相一旦大白,便可瞬息間改變整個政治生態。屆時,說不準犯罪分子潛逃大陸,“引渡官司”還會一直打到北京去。 另一方面,台獨分子如李登輝者,對兩岸關係、對島內族群關係、金錢外交對兩岸財政的影響、對分割中國為七塊所作的建議、對釣魚島及周邊十倍於台灣的領海的放棄主張,以及把黨產化整為零、納入私囊的種種破壞行徑與劣跡,比起當年為了保存國家元氣,把老蔣丟失的土地,從敵人手中交涉回來自行管理的汪精衛、陳公博、梅思平都要嚴重千萬倍。依照多數國家量刑標準,判處無期徒刑絕不為過。然而拿“既往不咎”與《反分裂法》作一對比,給人的感覺是:軍事張力的加強,對象為台灣全體人民;罪魁禍首,卻縱之任之。就法律角度觀之,叛國就是犯罪,不能因為若干不明就裡的台灣民眾支持李某人,而放棄法律追究;更不能為了北京當局的某種政治考慮而不顧法律尊嚴輕易加以開脫。政治為法律服務,則長治久安;反之,必然朝令夕改、無法無天。 總而言之,分裂問題遲遲不得解決,主要是國際因素使然;而台獨勢力日益囂張,歸根究底仍舊是國際因素作祟。有鑑於此,北京一方只要在國際上有所突破,一系列其他問題,如疆獨、藏獨、台獨,定然均不刃而解。國家領導,首先應當着眼的是排除外來干擾,給予內部穩健發展的機會。至於內部,起碼就台灣而言,一旦失去美國靠山,台獨分子不過就是蛻了虎皮的狐狸。收拾他們其實便當不過、又何需大陸同胞代勞? 2005.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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