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平:美台建交 此其時也-- 上報/ 評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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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依據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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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2758號決議全文並未提及中華民國或台灣,而只是決定“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驅逐出去”,問題是2758號決議提到的蔣介石和他的代表均已過世,該決議所針對的對像已不存在,所以2758號決議的一部分作為歷史文件已經失效,而中華民國作為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其國名還留在《聯合國憲章》的條文之中。
中華民國政府可以研究向海牙國際法院提出訴訟,控告聯合國,要求國際法院對2758號決議有效性作出解釋。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四條“在法院得為訴訟當事國者,限於國家”,但第三十五條“非聯合國會員國為案件之當事國時,其應擔負法院費用之數目由法院定之。”可見,中華民國作為非聯合國會員國仍可成為訴訟當事國。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六條,“法院之管轄包括各當事國提交之一切案件,及聯合國憲章或現行條約及協約中所特定之一切事件”,也包括“國際法之任何問題”。中華民國應該向國際法院主張,由於蔣介石和他的代表均已過世,國際法院應該判決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不再具有任何現實意義,已經失效。
*作者為牛津大學國際關係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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