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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國籍問題探討
送交者: 雙重國籍 2001年12月20日18:00:24 於 [軍事天地] 發送悄悄話
中國自50年代起就廢除雙重國籍的體制,可是,作者指出,各國在對待國籍問題上都是採取利己損人的態度,偏偏是中國卻是採用利人而於己無益的政策,這種為淵驅魚的做法造成有意回歸的華人無法取得中國國籍,對中國是不利的。

  孫中山先生曾有“華僑是革命之母”一語,可見中國近代史與海外華人休戚相關。近年來中國大陸的經濟發展更顯示這一歷史模式的延續。因此雙重、多重國籍這個敏感問題頗有討論的必要。

  按照舊法律名詞,中國傳統的國籍政策是屬血(desanguinis)原則,即只問祖籍,不問出生地點。以後者為準的叫做屬地 (desolis)原則。現行的中國國籍法兩者都不是。

  1980年9月10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四條規定: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五條規定: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各國法律規定不同

  “具有外國籍”的意思並不明確。以加拿大、美國為例,中國公民的小孩一出生就“自動”有當地國籍,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但是如果退出當地國籍後,能不能憑父母之中一方的中國國籍取得中國籍?答案按中國國籍法第七條:中國人的近親屬, 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國籍。

  換言之,在加拿大、美國出生的中國小孩,幼時被小同學另眼相看,但要做中國人,需要申請,批准與否,並無明確規定。在德國出生的中國小孩則沒有這個麻煩,因為他們不自動具有德國國籍。一個人是不是中國人竟然要看當地法律,法律一改,情況即起變化,實在十分有意思。一個國家的國籍法的效果,實際以外國立法機關的意志為轉移,不能不謂奇特。

  其實最主要的關鍵是中國國籍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

  以及第九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其精神和大部分國家的國籍法對雙重國籍的態度截然相反。大多數國家不承認自己公民因外國國籍而喪失本國籍,例如法國人不論以何種方式取得外國國籍,法國仍視之為本國公民,其義務、權利絲毫無增無損。特別是在任何情況之下,不能引渡到法國之外受審、服刑。以色列的規定也一樣,而且輔以“猶太人回歸法”:

  任何猶太人一經入境,便可以提出入籍要求,馬上成為以色列公民。美國最近有一宗駭人分屍案,兇嫌由父兄陪同潛逃以色列,憑其父的以國國籍,要求當局將他當做以國公民,拒絕美國引渡要求。以國當局開始為“國家尊嚴、民族利益”準備與美國政府周旋到底,但是美國民憤太大,影響到猶太團體,以及受其控制的國會議員,居然史無前例地扣壓部分對以美援。因此立竿見影,以色列果然開始動搖,不再堅持兇嫌是以國公民,準備引渡。此事尚有待上訴解決,然而可見以色列國籍法對世界各國一般猶太人的保護備至。

  說到底,各國的國籍法的目的在維護本國、本國公民的權益,不惜作出利己損人的規定。中國現行的國籍法似乎以削減本國公民權益、專門利外為原則,如此“為淵驅魚”,實在少見。隨着中外交往的日益頻繁,越來越多在國外出生的中國小孩回鄉暫住,加上中國國籍在21世紀頗有“走俏”的可能,對國籍法重新探討已成當務之急。

  世上大部分國家不承認本國公民的雙重國籍,其關鍵是不接受外國政府對這些具有雙重國籍的個人在本國境內的權威。具體來說,假定某人具有甲國和乙國雙重國籍,如果某人在乙國境內,則甲國政府

  不得向乙國提出基於某人的甲國國籍的任何交涉。同時,甲國政府也沒有義務、權利向乙國政府提出關於某人的交涉。這項原則顯然是完全對稱的。即使向來唯我獨尊、慣於藐視國際法的美國,在美國護照封里也出警告,說明美國公民若因具有雙重國籍被他國政府強征入伍,美國不予保護。加拿大護照也有類似的聲明。可見一個人的“有效、實際”國籍,完全取決於其所在地點。

  呵呵勳爵案例      關於這點,歷史實例很多。略舉數項,

  一、呵呵勳爵案:

  二戰期間,納粹德國電台的英語廣播明星,莫如呵呵勳爵(LordHaw-Haw)。此人生於紐約,原籍美國,本名威廉·喬伊斯(WilliamJoyce),一生大部分時間在英國和愛爾蘭渡過。他醉心法西斯主義,先在英國活動,後來索性定居德國,效忠納粹,每天向英國廣播,招降策反,不遺餘力。對英國民眾身受戰禍,更冷嘲熱諷,呵呵大笑,故名呵呵勳爵。不料1945年5月 初,納粹無條件投降,呵呵勳爵成為瓮中之鱉,被捕後以叛國罪移交英國法庭。

  呵呵勳爵極力為自己的行徑辯解。受審之際,最有力的一招便是他早已加入德國國籍,白紙黑字,文件人證俱全。他從未加入英國國籍。即使他同時具有英國國籍,在德國境內干的是德國公民應盡之責,按國際慣例,不能構成“背叛英王”的死罪。辯護律師雄辯滔滔之後,呵呵勳爵最後還是被判絞刑,原來英軍在他的漢堡寓所大舉搜索,赫然找到一本早已過期的英國護照。

  檢察官說:呵呵勳爵既然以德國人自居,為何保留敵國護照?莫非企圖以英國國籍作出背叛英王行動?他對英廣播工作時,事實是以英國人身分出現,因此構成叛國之罪。

  呵呵勳爵無法證明自己從未加入英國國籍、或者已經退出英國國籍,也不能說“身在曹營心在漢”。相反地,哪怕他的英國護照已經過期,哪怕得來非法,他顯然“江左豈曾忘襲許”,於是初審定讞,兩次上訴駁回,最終問絞正法,不謂冤獄。他的案例說明了國際慣例對雙重國籍的態度,即使有投敵叛國滔天罪行,軍事法庭也不得不慎重其事,以防創立惡例。

  其次,呵呵勳爵事件也說明了另外一項國際法原則,即護照過期或失效絕不意味當事人從此喪失國籍。護照是證件,用來證明國籍,不論有沒有文件佐證,國籍依舊存在。

     美國多重國籍現象

  呵呵勳爵事件更重要的啟發是:現行的中國國籍法對中國國家利益十分不利。如果中國出了呵呵勳爵式的人物,按現行法例,根本不能以叛國罪起訴,因為一旦加入外國國籍,就自動喪失中國國籍,法有明文。如果再出現金壁輝(川島芳子)式人 物,該如何處理?進一步推論,如果發生戰爭,處於中國境內的部分“外籍”中國小孩是否要當成了“敵僑”?照現行國籍法,答案十分清楚。

  事之不平,莫過於此。

  二,美國的多重國籍現象:

  美國在內戰之前,即有中央和各州權力的界限問題。關於國籍的問題,也是爭執焦點。要言之,每州各有州籍,按內戰之前的概念,州籍並不是國籍附屬或者衍生之物,兩者之間,在權利或者義務上不一定相容。此事爭論不休,牽涉到奴隸制的合法性、蓄奴州的公民能否攜奴進入聯邦規定的無奴地區等等極其敏感的問題。內戰結束之後,中央政府勢力大增,爭論才告一段落。但是不到20年前,還有由亞拉巴馬州逃亡加州,受當地公眾同情,州長下令庇護,拒絕引渡要求的實例。按聯邦法律,越州逃亡即構成中央級罪行,但是加州在理論上也算主權國家,定居該地的美國公民具有州籍,不受聯邦侵擾。後來人事更迭,新州長不再庇護,當事人雖然稱冤,也只好黯然回籍,享受亞拉巴馬的法治。

  美國公民加入外國國籍,即有喪失美國國籍的“可能”。到底是否一定喪失,在何種情形之下才喪失,言人人殊。可以確定的是美國與少數幾個國家互簽協定,規定本國公民可以具有對方國籍而不影響其原有國籍,這包括幾個香蕉共和國以及以色列。

  就香蕉共和國而言,讓上層人物兼有美籍本是美國利益所在。

  就以色列而言,在蘇聯解體之前,美國是猶太復國主義移民的最大來源地,如果不讓他們保持美國國籍,恐怕人數會大幅度減少,因為畢竟中東是“四戰之地”,難以要求人人義無反顧、時時背水作戰、與以色列共存亡。讓移民兼有兩國國籍,正 是“綠楊移作兩家春”的具體安排。

  德國國籍的爭議

  

  三,德國國籍法的爭議:

  德國是唯一採取屬血主義的歐洲國家。德國國籍法規定,德國人的後代有權要求德國國籍,東歐和前蘇聯的幾百萬所謂德意志人(Volkdeutsch)只要進入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境內,即可得到該國國籍。相反的是:德國境內的200萬土耳其人和50萬庫爾德人就算是土生土長,也得不到德國國籍。最近,德國文豪格臘斯(GuentherGrass)和本國政府進行激烈的辯論,主題就是境內土耳其人的待遇問題。執政的基督教民主黨總書記也許自知理虧,竟然出言不遜,把二戰後德國最傑出的小說家、名聲超過1972年諾貝爾文學獎德國得主貝爾(HeinrichBoell)的國寶級人物格臘斯打為“不入流的低級知識分子”。格臘斯的回答也毫不客氣:德國人就是根深蒂固的種族主義者。

  不過,德國為了順利得到渴望已久的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常任席位,同時為了投合美國在中亞的地緣戰略,也許對土耳其人不得不作出讓步。有消息稱德國正考慮給境內土耳其人一種德土雙重國籍:一方面改善德國的人權形象,另一方面維持當事人與土耳其的法定關係,以備不時之需。

  綜觀以上數例,可見各國的國籍法、國籍政策取決於本國平時以至非常時期的國家利益,務求做到有理、有力、有節,根據國際法維護國家利益。換言之:要有利。雷鋒式的“毫不利己,專門利人”的國籍政策,恐怕聞所未聞。反觀中國現行國籍法,毫無周旋餘地,於國家利益、人民福祉而言,殊非智者所取。

  要尋求解決辦法並不困難。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區的執行狀況可作借鑑,甚至可以全盤移到中國大陸。原則與本文所描述的一樣,國籍身分應以出境與否為決定因素。目前香港特區的中國公民可以持有外國護照,可以作為旅行證件出入香港,唯一限制的是:在特區範圍之內如果要享受中國公民的權利,例如競選立法機關一切議席、人大代表、出任政府要職,必須放棄要求外國領事館保護的權利,換言之,具有外國國籍無妨,但在香港特區境內,必須完全以中國人姿態出現。這辦法完全可以通行全國。目前香港特區中國公民即使加入美國籍,照舊可以在特區居留工作,在美國出生小孩,雖具有美國國籍,依然是特區中國公民。同在九州,何分畛域?護照國籍,事屬“一國”,非關“兩制”,經人大批準的特區辦法沒有不通行全大陸之理,何況少數取巧分子在香港特區做中國公民,然後利用外國護照進入大陸內地之類的尷尬局面也可以就此杜。

  中國現行國籍法不承認雙重國籍,重要起因是50年代印尼排華,中共又受到西方抵制圍堵,只好委曲求全。經過1965年的印尼大屠殺,政策已失去作用。以目前形勢看,現行政策實在沒有理由繼續下去。

  如上所述,抗戰期間,海外二十多萬華人歸國,肩負民族興亡的匹夫匹婦之責,殺身成仁者,從八路軍的李林到緬甸遠征軍中南洋女戰士,至少有4萬多人。他們大多是在珍珠港事件之前,離開當時生活安逸、號稱固若金湯的英語國家和殖民地,告別親朋,回到其中許多人尚未見過的祖國,從軍抗戰。按現行規定,他們都只能算白求恩式的“國際友人”。如此何以向華僑英烈在天之靈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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