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為止,各種通貫性二戰研究著作,包括對作為二戰東方主戰場的中國抗日戰爭的研究,主要採取“戰史”體系研究思路。除了軍事領域,“戰史”體系研究通常還包括反法西斯戰爭同盟各主要成員國的政治、經濟及社會等領域的戰爭動員和同盟國之間的重大外交舉措、國際會議等。筆者認為,在二戰研究學術體系構建中,應充分注意中國國際地位變遷這一視角。在投身反侵略、反法西斯戰爭相當長的時間裡,中國還是一個“半殖民地”國家。據《中外舊約章匯編》統計,從鴉片戰爭至1931年“九一八事變”爆發之際,中外之間簽署過近百個條約、協定、合同,這些約章中有的已經失效,但仍有相當部分依然制約着中國的政治、財經、軍事、外交等領域的基本格局,妨礙中國匯聚起抵禦外侮的國力。如早期不平等條約賦予列強的領事裁判權、內河航行權、片面最惠國待遇、口岸租地居住和停泊兵船權等,一直延續到二戰後期中國與有關國家訂立平等新約才得以廢除。
晚清和民國初年達成的中外約章中,有不少涉及對外賠款和借款,由此帶來的沉重還本付息負擔一直延續到民國中後期。如1895年《馬關條約》對日賠款直接導致清政府接連三次舉借洋款,總額3億餘兩白銀,還本付息期限均長達數十年。1901年的《辛丑條約》規定中國分39年支付總額達4.5億兩白銀的賠款和4厘的年息。1931年“九一八事變”爆發之際,中國依然承擔着對多國支付庚款本息的義務。1913年,袁世凱政府與五國銀行團達成善後借款2500萬英鎊的協議,期限長達47年。
進入民國年間,中國所處國際環境和國際地位開始發生變化。一戰期間,中國對德、奧宣戰,戰後中國通過參加《對奧和約》而成為國際聯盟的成員。 1922年2月,華盛頓會議通過關於中國的《九國公約》,包括美英法和日本在內的其他各國承諾“尊重中國之主權與獨立及領土與行政之完整”。中國成為國際聯盟成員國和相關國際公約的簽字國,表明已經加入了凡爾賽—華盛頓體系,中國與相關國家之間的關係理應是平等的。
自1931年日本發動“九一八事變”,到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中外之間達成約150個條約和協定,反映了中國在反侵略、反法西斯戰爭中的艱辛歷程和不懈努力。中國政府曾訴諸國際聯盟仲裁,國聯雖然作出過幾個決議,國聯大會通過的“李頓調查團報告書”也否認了日本以武力改變東北現狀的合法性,但都無法制止日本對整個東北的武裝占領。日本甚至以退出國際聯盟的方式,表示了對於國聯盟約以及對凡爾賽—華盛頓體系的公然否定。1932年“一·二八”淞滬抗戰後,中日進行了停戰談判並達成了停戰協定;1933年熱河長城抗戰失利之後,中國被迫與日方簽訂塘沽停戰協定;1935年發生華北事變,中日間以換文方式通過了所謂的《何梅協定》。但這些退讓和妥協的協定都沒有滿足日本的侵略野心。
中國堅持抗戰的努力,為與各主要大國交涉爭得了主動權。1942年1月1日,在美英蘇中四國領銜下共有26國代表簽署了《聯合國家共同宣言》,稍後設立盟軍中國戰區。1942年3月,中美達成總額為5億美元的財政援助協定,同年6月中美達成《抵抗侵略互助協定》,中國與主要盟國之間建立起國際法意義上的平等關係的時機已然成熟。1943年1月11日,中美、中英同時簽署了關於取消英美在華治外法權及處理有關問題之條約與換文,之後中國還與比利時、挪威、加拿大、瑞典、荷蘭、法國、瑞士、丹麥等國訂立了平等新約。1943年10月,美英蘇中四國外長聯合發表《普遍安全宣言》,初步提出建立戰後普遍安全機制的構想。1945年4月至6月,中國代表出席了在美國舊金山舉行的聯合國制憲大會並在《聯合國憲章》上簽字,中國成為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成員。另外,1944年中國代表參加了布雷頓森林會議,嗣後中國成為《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的簽字國。
1943年11月,美英中三國元首舉行開羅會議,會後發表的《開羅宣言》明確提出了戰後中國將收回東北、台灣和澎湖。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國發表《波茨坦公告》,宣布三國將一起致力於戰勝日本,重申和確認了《開羅宣言》對戰後日本處理的決定。1945年9月2日,中國代表出席在東京灣“密蘇里”號軍艦上舉行的日本向盟軍提交降書儀式。同年9月9日,在南京舉行的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國戰區受降儀式上,日本中國派遣軍總司令岡村寧次向中國遞交中日文降書各一份,宣布無條件投降。
總之,各主要中外約章、國際條約是二戰時期中國國際地位的重要顯示器。在中國二戰研究學術體系構建中,應系統梳理和研究相關中外約章和國際條約的演變過程,這也是拓展二戰史研究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