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7月12日仲裁裁決發布以來,由菲律賓單方面啟動的南海仲裁案已經過去了近五年的時間。在這五年之中,南海局勢在經歷了短暫的寧靜之後,隨着介入國家的增多,在過去的一年多中,南海問題再次複雜了起來。
此種複雜,主要體現在:
美國改變了此前一直宣稱的在南海問題上不"選邊"的立場,公開反對中國有關南海的主張和主權要求。
周邊國家受菲律賓"贏得"仲裁的影響,也從此前的相對克制,轉變為公開堅持和維護自己有關南海的主張,如印度尼西亞開始在納土納海域執法並驅逐中國漁船,以及馬來西亞2019年下半年向大陸架委員會提交了有關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劃界申請涉及到我國南海斷續線內部分海域等。無論是印度尼西亞還是馬來西亞,其據以採取行動的法理基礎,均為2016年的仲裁裁決。
其他一些此前不介入南海爭端的國家如法國、德國、澳大利亞等,也開始在南海問題上公開選邊站,批評中國無視南海仲裁裁決,樹立了非常惡劣的不遵守國際法治的國家形象。
在這樣的背景下,如果南海仲裁案"重演",如越南也仿照菲律賓,在常設國際仲裁法院啟動我國的單方面強制仲裁程序,我們該怎麼辦?
面對這樣一種情形,我們能夠選擇的選項,實際上只有兩項:參與或不參與。其中,參與又可以進一步區分為兩種不同情形:有限的參與和全面的參與。
首先看不參與的情形。
菲律賓提起的仲裁案,我們採取的立場是"四不"立場,即不接受、不參與、不承認、不執行。仲裁庭最終發布的裁決,被我們視為"一張廢紙"。如果越南同樣發起強制仲裁程序,我們依然決定不參與的話,相比同樣也會是"四不"立場。
但不參與的風險與危害也是非常清楚的,那就是:
仲裁庭完全有可能做出同樣的裁決我國敗訴的裁決。由於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生效,不可上訴,即使我國認為此類裁決是非法無效的,卻無法阻止其他國家將仲裁裁決視作為合法有效的裁決。那樣的話,兩份仲裁裁決將隨時可被他國拿來說事,或者對我國進行"敲詐勒索"。至少在法律上,我國將面臨着非常困難的局面。
喪失了向國際社會正面和全面地闡述我國有關南海問題的立場、證據的機會。儘管我國也可以單方面地發布有關白皮書等,通過此種方式來向國際社會闡述我國相關立場,展示證據,但畢竟,此種方式沒有在仲裁庭面前直接呈現和對質來得直接,效果也會有限。
同樣會喪失通過適當參與的機會來"抽空"2016年仲裁裁決"根基"的機會。2016年仲裁裁決的最重要和要害的部分,就是裁決我國在南海所劃定的斷續線非法。但該部分裁決的最大"缺陷"就是:其在解釋斷續線的法律性質的時候,並沒有找到中國主張該線具有確定歷史性所有權的證據,因此,仲裁庭最後"自作主張",認為中國從來沒有如此主張。既然中國沒有如此主張,仲裁庭對菲律賓的相關訴求就有權管轄,並最終據此作出了對我國極為不利的裁決。一旦我國能在越南啟動的仲裁程序中有限參與,主張斷續線具有確定歷史性所有權的性質的話,不僅"抽空"了2016年仲裁裁決的"法理基礎",還能為斷續線"起死回生"贏得生機,可謂"一舉多得"。
從上述三個不利後果的角度來看,一旦越南啟動仲裁程序,我國是完全有必要參與的。但參與的方式是適度參與,而非全面參與。具體而言就是:
在仲裁庭的管轄權和仲裁請求的可受理性階段,我國完全有必要參與。我國要全方面地挑戰和質疑仲裁庭的管轄權;一旦對管轄權的挑戰失利,我國還要逐一挑戰越南仲裁請求的可受理性問題;即使對仲裁庭管轄權的挑戰和對訴求可受理性的挑戰全部失利,我國還有必要去挑戰仲裁庭的仲裁規則,甚至部分仲裁員的資格。只有在這些程序性挑戰全部失利之後,我國才可以宣布拒絕再參與仲裁庭對案件實體問題的審理。這樣做的好處和必要性在於:
通過程序性參與,至少顯示了我國對於國際法治的正面立場,展示的是支持國際法治的正面形象。一旦程序性參與失利,我國再拒絕參與實體階段的審理,就顯得理直氣壯,有充分的理據。一開始就拒絕參與的話,所展示出來的形象是極易為他國所詬病的。
通過參與,我國能最大限度地向仲裁庭和國際社會展示我國有關南海主張的各種有利、有力證據。只要這些證據不能充分地展示出來,我國有關南海權利主張的法理和事實依據就難以為他國所感知,並進而認同和支持。當庭正面展示一次,勝過外交辯論無數次。
通過參與,我國能部分"抵消"2016年仲裁裁決的內容,對其中最關鍵的部分做到"釜底抽薪"(關於斷續線的裁決部分)。由於仲裁裁決屬於一局仲裁,且不可上訴,不可撤銷,一旦不參與而敗訴,將不得不面臨如何應付和解決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裁決的問題,由此而產生的國際壓力也是可想而知的。但通過參與,則可以尋得適當機會。只要論證充分適當,部分"抽空"2016年仲裁裁決的法律基礎還是可以做到的。但如果不參與,則這樣的機會也將沒有。那樣的話,我國將不得不始終面臨着來自於2016年仲裁裁決的相應壓力和負面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