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4日,法國阿爾斯通公司高管皮耶魯齊像往常一樣來到美國紐約出差。只不過這一次,在機場迎接他的不是熟悉的同事,而是FBI探員。
這一幕看起來是不是特別熟悉,是不是很像華為的遭遇。一家外國公司的企業高管沒在美國犯事,憑什麼FBI可以隨便抓人呢?一向標榜自由貿易的美國,為何政府部門會如此簡單粗暴直接干預經濟活動呢?想要回答這些問題,就必須先了解美國的兩部法律:“反海外腐敗法”和“長臂管轄權”。我們先來看看“反海外腐敗法”,這部法律原本只針對美國企業,但在1998年,美國國會修訂了這位法律,把制裁範圍擴大到了全世界,把所有外國企業在海外的商業賄賂行為都置於這部法律的管轄之下。那麼大家也許會問,沒在美國犯法,憑什麼美國可以管呢?這就要提到第二部法律“長臂管轄權”。 “長臂管轄權”本來是美國內部法律的一個術語,原本是為了方便美國各個州之間的司法活動,後來美國將這一權力擴大到了全世界。在長臂管轄權里有一個所謂的最低限度聯繫理論, 那麼什麼是最低限度的聯繫呢?美國司法部認為,雖然你人不在美國,但是只要你使用了美元,使用了美國的互聯網服務器,使用了美國的產品哪怕只是只是一個手機,一個APP,那麼你都在美國強大的長臂管轄之內,美國政府可以隨時調查,起訴甚至逮捕你。事實上,按照美國司法部的說法,美國可以起訴這個世界上的任何一家企業和任何一個人。如今,美國有34個長臂管轄的項目,制裁着全球各國超過6300家企業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