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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錦濤訪美後的中美關係前景(上)
送交者: 盛力軍 2002年05月09日18:15:12 於 [軍事天地] 發送悄悄話


  中美關係起起伏伏,台灣問題是關鍵因素。1972年的中美上海公報、1979年的中美建交公報,以及1979年4月發表的《與台灣關係法》都大有乾坤。作者認為,美國增加對台軍售,提高美台軍事關係,從來都是打着維護台灣安全的旗號公開進行的,從不稱之為“支持台獨”;中國僅僅由於美國重申了中美三個公報就陶陶然,真使人啼笑皆非。


  中國國家副主席胡錦濤近日訪美有多成功,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我不知美國領導人是否私下許諾胡錦濤什麼,如果只是見諸於公開報道的許諾(即重申堅持一個中國,三個聯合公報,不支持台獨以及不鼓勵台獨勢力的分裂活動),糖衣炮彈而已。中國不應自我陶醉,原因如下:

  美國所定義的“一個中國”政策,只不過是虛晃一槍,明修棧道,暗渡陳倉而已。何以言之?

  十多年前,我在博士論文中就已分析指出,美國在中美建交公報中“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但是這一“中國”在美國人的法理上,不包括台灣。換句話來說,美國只是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不包括台灣在內的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何以見得?因為美國在建交公報中緊接着宣稱,美國“認知”(acknowledge)(中文版的公報中用的卻是“承認”;美國只接受英文版的公報。)中國的立場,即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美國在1972年的中美上海公報以及1979年的中美建交公報中,均堅持不使用“承認”而使用“認知”(中國這一立場)這一字眼,此中暗藏機關。


關鍵字眼藏玄機


  按美國人的解釋,“承認”和“認知”兩詞的法律含義迥然不同。“認知”只是純粹地表達美國知道了中國宣稱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這樣一件事情,並不表示美國接受、同意和支持中國的這一立場,或許美國根本不同意這一立場,只是一時不便公開表示反對而已。

  而“承認”一詞,則表示美國同意,甚至支持,中國的這一立場(即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並願意承擔同意支持這一立場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美國國務院原法律顧問漢塞爾(Herbert J. Hansell)曾將這一區分表達得十分露骨。

  1979年初,美國國會討論《與台灣關係法》,一些國會議員對制定這樣一個法案是否與美國已有的法律和國際承諾相矛盾還不甚清楚。在國會聽證會上提出種種諮詢。例如,國會外交委員會委員參議員斯通(Richard Stone)問道:

  “根據我國政府的現有政策,這一公報(《中美建交公報》)是否從法律上承認(recognise)了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省?”

  這時,美國國務院法律顧問漢塞爾回答:

  “我們只是認知(acknowledge)了中國人的立場,即台灣海峽兩邊中國人共同持有的立場,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

  參議員斯通還是不放心,進一步追問:“我們是否從法律上承認(recognise)了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

  法律顧問漢塞爾這時已沒法再掩蓋了,只好說:“我們沒採取那樣的立場。”

  可見“認知”和“承認”兩詞,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一個中國”的前提


  其實,中美關係史中“認知”一詞的始作俑者,是至今還被中國人視為友好使者的美國前國務卿基辛格。1972年基辛格隨同美國總統尼遜訪華時,與周恩來總理在台灣問題上,尤其是在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問題上,爭執不下。

  據說基辛格博士思考少許,突然靈機一動,提出不用爭執不下的“承認”一詞,改用剛剛一閃而過的字眼“認知”。周總理思索片刻,表示同意,並夸道:“博士畢竟是博士”。

  一詞之換,一下子解決了長時爭論不下的問題,因此上海公報得以迅速簽訂。殊不知,據最新資料,基辛格博士是有備而來。來華之前就已思忖好“認知”一詞,只是在談判中裝作突生靈感而已。美國作為老牌帝國主義,其談判手段爐火純青,由此可見一斑。

  不光在“認知”一詞,美國還絞盡腦汁,巧布機關,在制定公報時,還將美國這一殘缺不全的“一個中國”政策置在兩項前提之下。

  第一個前提是,美國在上海公報中說,美國“認識到,台灣海峽兩邊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對這一立場不提出異議”。

  但是,陷阱之一是,“認識到”並不等於“承認”、“接受”和“支持”這一立場,並擔負起由此所產生的道義與法律義務。“不提出異議”並不等於“同意”。換言之,美國亦可能是不持相同立場,只是在這一場合不公開(或不便)提出而已。

  陷阱之二是“台灣海峽兩邊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這一提法。問題是,一旦台灣人民不再認為自己是中國人而是台灣人時,美國“一個中國”政策的前提就不再存在。

  現在,在台灣,承認自己是中國人的只占當地人口的13%左右,更何況要兩岸“所有中國人”都一致同意,否則,美國“一個中國”的前提就不存在;倒不如說白了,美國這“一個中國”的立場只是空中樓閣,留給一廂情願者畫餅充飢而已。

  美國“一個中國”的另一前提是台灣問題的和平解決,即中國不訴諸武力。這更是枝外生節,橫插一槓,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此文無需復贅。

  中美1982年簽署的“八一七公報”,也被美國解釋得面目皆非,使人啼笑皆非之餘,也領悟到美國非凡的瞞天過海的絕技。

  美國在“八一七公報”中聲明,“它不尋求執行一項長期向台灣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灣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數量上將不超過中美建交後近幾年供應的水平,它準備逐步減少它對台灣的武器出售,並經過一段時間導致最後的解決。”

  這段文字確實曾讓一些中國人歡欣鼓舞一陣子,但細細讀來,便發現其巧具匠心,暗藏機關。


暗藏五大機關


  機關之一是,美國將“最後的解決”與中國不訴諸武力威脅來處理台灣問題掛鈎,作為美對台軍售的前提。而什麼是武力威脅又取決於美國的解釋。

  機關之二是,美國以1979年其對台軍售數額(歷年來最高)作為標準。這還不算,還要考慮到通貨膨脹因素。這一來,對台軍售數額便可逐年上漲。

  機關之三是,美國從未明確表示,“經過一段時間”是多長時間?“準備逐步減少”又是“準備”到何時?又如何“逐步”?

  機關之四是,美國只是表示,減少武器供應數量,但是並沒有承諾不提供製造武器的技術。換言之,即使美國不增加對台軍售武器的數量,它也可以出售技術,由台灣自己生產出更先進的武器。還可以採用合作生產、武器改進,提供武器軟件和“租讓”的形式來加強台灣的軍事實力。例如,90年代,美國曾將先進的諾克斯(Knox)級護衛艦租讓給台灣。

  機關之五是,美國官員曾將公報對武器性能的限制解釋為“相對性”的,而非“絕對性”的。換言之,雖然美國現在不售台以第一流的先進武器,但是,隨着美國總體武器系統的更新換代,數年後,當時第一流的武器已不再是第一流的了,美國便可以不受公報約束,向台出售這些“二流”的武器了,雖然這些“二流”武器的性能會遠遠超出美國以前對台軍售武器的性能,超出中國軍隊武器的水平。

  試問,有了這五個“機關”,美國現在重申“八一七公報”還有多少意義?有了美國對“一個中國”概念如此的詮解,美國現在重申“一個中國”政策還有多少能使人感到鼓舞的呢?至於美國所說的“不支持台獨以及不鼓勵台獨勢力的分裂活動”更是一句空話。

  美國增加對台軍售,提高美台軍事關係,從來都是打着維護台灣安全的旗號公開進行的,從不稱之為“支持台獨”。更何況,美國用《與台灣關係法》作為其行動的法理根據,而將中美三個公報僅僅作為政府行政文件,不具法律約束,遠在《與台灣關係法》之下。因而,僅僅由於美國重申了中美三個公報就陶陶然,真使人啼笑皆非。


(上)

·作者是旅居新加坡的中國學者

轉自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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